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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祁志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45:04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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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公安部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不仅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建立一种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社会信用环境。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正在形成之中,违背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则的行为和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和损害了经济利益主体的正常发展,目前出现的大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就是经济发展中破坏社会信用,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公安部门配合金融部门加大了打击逃非银行债务的力度,采取依法确认债务、依法催收债务、依法经济处罚、依法收回贷款等措施,为银行挽回了经济损失,是社会信用环境得到了净化。
一、银行贷款借款人的逃废债务状况
根据我市金融机构的统计1996年以来银行发放的贷款中30%已经形成了不良贷款,有的旗县支行的信贷资产不良率高达95%以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性因素。国家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扶持农业,投放了一定量的政策性贷款,这种政策只是对贷款设置了优惠条件,如财政贴息,但贷款还是要还的,但借款人认定是国家的扶贫款,是无偿投资,借了就没打算还,造成了大量贷款的逾期和呆滞,银行多次催收,借款人认帐不认还。
2、客观因素造成。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牧业减产甚至绝收,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造成贷款无法偿还。
3、经济因素。主要是企业经营不善或产品被市场淘汰,生产停止,或关停倒闭,或经营破产,导致借款人无力还债。
4、人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采取破产的方式,对银行债务一破了之。实际上借款人存在偿债能力或财产,通过转移资金和财产,逃避银行债务。
(2) 搬迁住址,逃避还债。由于不知其下落,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3) 赖债不还。借款人不承认债务或四处躲藏,逃避银行债务。
(4) 多头开户,逃避银行收贷。
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采取的措施
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家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通过诉讼方式,依法收贷;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追究担保人责任,以物抵债等。尽管如此,仍有大量的贷款,因找不到借款人或因借款金额小无法依法收贷。通过采取公安部门参与,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后,情况发生了大的改变,一是由公安经侦部门按照银行提供的名单,按户查找,落实债务;二是由经侦部门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立案侦察,三是对赖债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是与银行紧密配合调查核实借款人财产及偿债能力情况。五是运用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及民法等对借款人假破产、外逃躲债、多头开户、赖债不还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交司法部门处置。
经过公安和银行部门的紧密配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拔掉了一大批赖债户和钉子户,对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起了警示作用。同时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帮助他们就业或寻找创收渠道。
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1、 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公安部门与银行对借款人所处的角度不同,特别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一系列规则是其他部门所无法掌握的,所以往往不自觉的站在了借款人一边,削弱了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力度。
2、银行手续存在瑕疵。在催收和追缴银行贷款时,因银行贷款合同或诉讼时效存在问题,所以给追偿债务带来一定的阻碍。
3、追查成本较高。不良贷款的清收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工作,银行已经花费了一定代价来进行催收。公安部门的参与也无法保证被清收的贷款都能够全部收回,但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4、时间短,无法长期坚持下去。目前公安部门参与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尽管取得了成效,但与银行不良的额度相比相去甚远,需要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将打击逃废银行贷款的活动持续的进行下去。
四、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1、紧密配合,再出重拳。
2、追查和完善借款手续相结合。
3、简化手续,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清收一片。
4、要与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5、要与多个执法部门配合,共同打击逃废债。
6、坚持不懈,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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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部于今年4月29日以建住房〔1999〕114号文发布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于今年7月1日起试行。为了使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全国逐步展开,现就贯彻实施《管理办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建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而展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不断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高住宅功能质量,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具有现实的和深远的意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规
划、分步实施,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办负责组建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由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今年第三季度将首先公布《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
系》、《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章程》、《商品住宅性能评审委员会章程》,为各地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创造条件。
三、请各地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明确负责本辖区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机构,并负责组建本地区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各地认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组织制定本地区住宅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今年开展住宅性能认定的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四、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在我国住宅建设中还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缺少实践经验,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我办拟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城市试点小区”和“小康示范工程”进行住宅性能认定的试评工作。对新启动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要求必须申请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其
申请表详见附件。
建议各地选择1-2个省级住宅小区试点工程及其它有条件的住宅小区,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试评工作,以不断积累经验。
五、积极组织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和开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基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宣传和培训工作列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办将今年下半年开始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研讨班和学习班,培训商品住宅性能
认定工作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机构,在今年内可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和各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使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在全国范围积极、稳妥地展开,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任务是十分繁重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与协作。请各地在七月底前将确定的本地区负责住宅产业化的工作机构及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函告我办,以便建立工作网络并按《管理办法
》的要求,尽快开始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七、全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我办,负责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事宜,请与该处联系。



1999年7月2日

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0)4号关于印发《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一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推动我市与外地的经济联合与协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是指外地政府以及部队、企事业单位在泰城设立的非经营性联络、协调服务机构。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名称为“×××驻泰安办事处”或“×××驻泰安联络处”。

第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加强地区、单位之间的联系,发展友好关系,交流信息,为经济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为双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 泰安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负责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驻泰办事机构,应向市经协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公函;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办事机构负责人职务任命(委托)书及身份证件。

第七条 市经协办对提出设立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申请,应在15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填写《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表》,领取市经协办统一印制的《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无证不得挂牌办公。

第九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持户籍证明和市经协办出具的批准文件,到市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招收职工,必须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招收职工后必须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为其交纳各项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夫妻双方或一方在驻泰办事机构长期工作的,其子女可以在泰城学校借读,市、区教育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自带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可持派出地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到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办理检审手续,并接受其管理。

第十三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应按规定期限,持《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登记证》,到市经协办办理年审手续。逾期未办理年审手续的,有关证件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10日内向市经协办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外地驻泰办事机构撤销的,应在撤销前到市经协办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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