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问责”人大代表的另类思考/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5:41  浏览:8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问责”人大代表的另类思考

                杨涛


人大代表就应该想着为人民服务,心中不装着人民就终止你的资格!记者从丽水市庆元县人大常委会获悉,该县岭头乡人民代表大会前天就作出了这样一个决定:依照代表法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终止无故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乡人大代表胡远金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公告。淅江省人大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因为代表不作为而被免职的情况,在该省尚属首次。(《现代金报》1月13日)
从“问责”政府官员到“问责”人大代表,的确是我们制度上的一种创新和进步。因为,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政府官员和人大代表都是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寄托了人民的重托,如果说政府官员不依法行使权力、滥用权力理应“问责”的话,那么,人大代表不认真履行选举、罢免、质询、监督“一府两院” 的代表职责,当然也应当向其“问责”。如岭头乡的公民胡远金在2001年当选为该乡的人大代表,但是其在参加过2002年举行的人大第二次会议后,没有向人大主席团打招呼就举家搬迁到福建,接下来一连两次没有参加代表大会,履行自己应有的职责,而且至今联系未果,因而,向其“问责”,终止其的代表资格,很有必要。
然而,在事实层面上,“问责”政府官员与“问责”人大代表却不是那一回事。政府官员在法律上享有赋予其的职权,而在现实中,他也同样享有这种职权,法律的规定落实到了现实生活中,当然他有失职、渎职的行为要对其“问责”。但是,反观人大代表,法律赋予其职权不小,然而,法律赋予其的职权在现实中的落实却远远没有那么理想,人大仍然摆脱不了“橡皮图章”的尴尬。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选举政府官员,有人不断地做工作,要求人大代表实现上级的意图;还有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面对人大代表的质询不冷不热,不认真整改,敷衍了事,人大和人大代表也无可奈何。人大代表的职权落实不了,久而久之,人大代表对于履行代表职责当然没有多少积极性。因而,我们在“问责”人大代表以前,是否还要追问我们是否给人大代表以足够行使自身职权的空间呢?
问题恐怕还不仅仅在于此,一些地方在选举人大代表时还流行“官定”的做法,一些地方腐败官员、不法商人甚至黑社会成员都被“指定”选举成为了人大代表。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章俊元、吴振汉的代表资格终止。徐衍东、徐发、刘广智的代表资格终止。 此前的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公告宣布:丁鑫发的代表资格终止。 再早的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裴传楷的代表资格终止。(《?望东方周刊》 2005年01月05日)
想想某些代表,他本身就是上面指定选举上的,当然是听从上面的招呼,要其履行监督政府、听取群众意见、代表民意的职责,真是勉为其难,那么要“问责”他,是不是对他不“公平”呢?
  不过,也许从另一个角度思考,“问责”人大代表仍然很有必要。因为,正因为我们的民主现状有待于改善,我们的人大职权有待于加强和落实,那么,我们的人大代表更应该有使命感,应当更加积极地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参加人大的各项活动,在最大程度上争取发挥自身职能的空间,推动人大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所以,一个人大代表不作出这方面的努力,不去争取所代表选区的群众的利益,当然也就应该“问责”他,这也许是“问责”人大代表的另类意义!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31号


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

为了做好2004年全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一步加大安全监察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果,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对2004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包括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下同),要继续做好今年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年内要对所有合法煤矿进行一次评估;并进一步完善评估办法和标准,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评估结果要及时公告,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二、搞好与去年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衔接。对去年评估过的矿井,按照完善A、B类,提升C类,整顿或淘汰D类的原则,实施分类指导。对A、B类矿井,要促其向安全质量标准化迈进;对C类矿井,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按有关标准规定限期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程度等级;对D类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并监督其按期落实整顿要求,不落实整改措施或到期经重新评估仍为D类的矿井,要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其实施关闭。

三、要对煤矿安全程度评估结果进行动态管理。把对矿井的安全程度评估与日常的安全监察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将日常监察结果纳入评估中,并作为评估定级的主要依据。对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改善的矿井提高其安全程度等级,安全生产条件滑波的则及时降低其等级。

四、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定期上报。要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汇总表(详见附件)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每季度报告一次,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的安全程度评估进度表按大中型、小型煤矿分别报送国家局煤矿监察一、二司。

国家局监察一司联系人:任锦彪 联系电话:010-64463032 传真:010-64463189

  电子信箱:renjb@chinacoal-safety.gov.cn

  国家局监察二司联系人:刘维庸

  联系电话:010-64463204

  传真:010-64463206

  电子信箱:liuwy@chinacoal-safety.gov.cn

  附件:

1.大中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汇总表

2.小型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汇总表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市和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业科技进步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农业科技进步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业科技投入体系,实现稳定的投入增长。
  本市应当根据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安排用于农业科技攻关、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和技术引进等科技兴农项目的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的计划,安排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的资金。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参与对农业科技进步的投入。
  第六条 以市或者区、县财政性资金设立农业科技项目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
  农业科技项目符合招投标条 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评审、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信用评估、资金使用监管、项目成果绩效评估等制度。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科技、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种源、装备、生态和信息等领域的现代农业科技研究,参与农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国家的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凡获得国家农业科技研究重大项目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项目支持。
  第八条 本市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对下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税收、贷款的优惠或者研发经费的补助:
  (一)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合作,向农户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
  (二)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采取成果转让、以成果作为投资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转化农业科技成果的;
  (三)自主创新取得农业科技成果的权利人,在本市经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且未获得政府资助的。
  鼓励和支持本市农业科技成果权利人以成果转化等形式为其他地区发展现代农业提供服务。
  第九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设置综合性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承担下列公益性职能:
  (一)引进、试验、示范农业关键技术;
  (二)监测、预报农作物和林木病虫草害、动物疫病等农业灾害,提供防治和处置技术指导;
  (三)提供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检验技术服务;
  (四)提供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技术服务;
  (五)提供农业技术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
  (六)其他公益性农业科技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农业技术人员,组建村级农业技术服务队伍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的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方面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相关服务。
  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申请农业方面的知识产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费、审查费等资助。
  第十一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信息平台,为农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和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科技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本市应当加强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
  本市应当制定农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人才开发目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
  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村成人教育,扩大职业教育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本市应当采取措施减免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中种植、养殖等专业学生的学费。
  第十三条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农业科技人员的专业培训计划和农民的专业技术、实用技术等农业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免费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培训。
  市和区、县科技、农业、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到乡、镇、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高农民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