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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16:04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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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七年八月一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决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8月1日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现在予以公布。

国务院总理 周恩来
1957年8月3日

(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命令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对于劳动教养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
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遵守劳动教养机关规定的纪律,违反纪律的,应当受到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处理。
在教育管理方面,应当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并且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劳动生产的技术,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三、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
四、被劳动教养的人,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良好而有就业条件的,经劳动教养机关批准,可以另行就业;原送请劳动教养的单位、家长、监护人请求领回自行负责管教的,劳动教养机关也可以酌情批准。
五、劳动教养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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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印发《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5月25日,煤炭工业部

为了认真抓好“三件大事”,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部于1986年建立了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先后颁发了《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决定》和《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补充通过》两个文件。经过一年的实践,总的看,煤矿企业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效果是好的,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统配煤矿1986年百万吨死亡率降到3以下的目标,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原奖惩办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经反复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部制定了《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统配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煤矿企业现行的综合奖励制度,除同生产任务、工作质量、经济效益等挂钩外,还必须与安全指标挂钩。按照安全生产的各个管理环节,从主管安全的局、矿领导干部到业务保安人员以及安全监察人员都要各负其责,无论单位或个人都应根据每月分解的安全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奖励。
第二条 煤矿企业年终实行的一次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企业可采取按月考核,按月发奖,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
第三条 年终考核一次性发放的安全生产奖,所需资金除部分由部直接拨款外,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的高低和财务上的支付能力,从吨煤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第四条 完成全年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的矿务局,每减少死亡1人,奖励1万元。
第五条 年终一次性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应贯彻论功授奖的原则,不能人人有份,平均分配。主要是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较大贡献的职工。奖励的重点是区(队)、班(组)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干部和工人。在局(矿)机关处(科)室中,对通风瓦斯、运输、采掘顶板、机电设备管理和安全监察等在实现安全目标管理与防止重大事故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含领导干部),也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全年完成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并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局、矿长(不含露天矿长),每人每月奖励30元,全年奖金不超过360元;露天煤矿全年完成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全年无死亡事故,按月考核,矿长每人每月奖励30元,全年奖金不超过360元;全年完成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比部下达的奋斗指标降低14%以上的,局、矿长年终每人再加发奖金100元;全年完成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达到1以下的,局、矿长年终每人再加发奖金100元。
对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局、矿其他领导干部的奖励标准,由矿务局自行确定。
第七条 全年未完成国家原煤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的矿务局,不能执行上述奖励办法,但对局内完成国家生产计划和百万吨死亡率奋斗指标的矿,应实行奖励,奖励办法由矿务局自行决定。
第八条 全年未完成部下达的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的矿务局,死亡人数每超1人,罚款1万元。
第九条 当月未完成部下达的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或发生死亡事故的矿务局、矿,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凡当月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直接领导者,停发当月一切奖金;
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矿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以及发生事故的矿领导和机关各科室的职工均停发当月一切奖金;
凡当月未完成部下达百万吨死亡率考核指标的矿务局、矿,除停发局、矿长的全部奖金外,还要扣罚当月标准工资20至30元,全年完成部下达的考核指标后,可以退还罚款,但不再补发停发的奖金。
对负责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局、矿其他领导干部和第五条中的有关人员应贯彻奖罚一致,奖罚平等的原则,具体罚款办法,由矿务局自行决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管理:矿务局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管理,在局长的领导下,以劳动工资部门为主,安全、财务部门配合搞好这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劳动工资部门主要负责拟订奖惩制度的实施办法,审批奖金发放的标准;
安全部门负责执行奖惩办法的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方案及奖惩人员名单,并提交劳资部门审定;
财务部门负责执行奖金的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对奖金的渠道,奖金的发放和罚款,要严格把关和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以上奖惩规定,年终进行一次性考核结算,并由省(区)煤管局(厅、公司)监督执行,部直管矿务局由煤炭部监督执行。第四条和第八条所列安全生产奖金由部财务司一次拨款,罚款统一上缴部财务司。汇交帐户:北京市工商银行和平里分理处,帐号:561014—01
对煤矿企业中职工个人安全生产的奖罚工作,年终结算时,由矿务局负责审核办理。对局级领导干部的奖罚方案及奖罚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1987年执行,过去煤炭部和各煤管局(厅、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批准《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的通知

建质〔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经审查,批准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六个单位编制的《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标准设计为国家建筑标准设计,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多层住宅建筑优选设计方案》(97SJ903)、《雨水斗》(01S302)、《医院卫生设备安装》(92S303)、《智能建筑弱电工程设计施工图集》(97X700)标准设计同时废止。


  附件:《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下载: 《中小套型住宅优化设计》等七项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名称及编号表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wj/gczl/200904/P0200904203778320318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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