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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卖橘子/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1:38:48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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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帮卖橘子

一条短信几天间迅速传遍全国,于是全中国的柑橘滞销了,这被人们称之为“广元橘子事件”。柑橘在我国是仅次于苹果的第二大水果,是总产值超过260亿元的支柱产业,广元橘子事件对整个柑橘产业将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不仅是橘子,三聚氰胺使中国乳品行业和千万家奶农遭受惨重的损失。因一篇文章谈到的香蕉普通病变,逐渐以讹传讹地演变成“人吃了会致癌”,海南香蕉由于受到各种谣言影响价格持续低迷,最低价仅1毛3分钱一斤。村民只好将香蕉当猪饲料或喂养家禽。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此庞大的农产品产业,却是这样的弱不禁风。广元橘子事件,海南香蕉的“谣言门”……凸显了我国农产品的应急处理机制的缺位。

各地政府的行为很是奇怪,认为这是“造谣”者惹出来的,扬言要抓“造谣”者,难度千里长堤被冲垮了,只将责任推卸到蚂蚁身上就可以了吗?“谣言止于智者”,难道我们的消费者都是这样的愚笨,收到一条短信就不吃了橘子?看了一篇文章就不吃了香蕉?为什么全国人民宁信短信而不信政府一再的辟谣呢?问题是我们的政府太让人不信任,质监局刚刚发布质检报告,全国奶制品百分之百合格,马上发生三聚氰胺事件,而且大部分公司的奶制品都含有三聚氰胺,质监局的质检报告还有多少值得信赖?所以每当“谣言”传播到普通消费者时,消费者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根本不理会政府的“辟谣”,这凸显我国质检体系存在严重问题。

农民没有市场风险意识,又消息闭塞,他们只有盲从跟风,当猪肉上涨时,他们砍掉橘子树,建养猪场,当橘子价格好时,又放弃其他农作物而改种橘子,农产品见效很慢,往往要几年的时间,当橘子抗过去年冬季的严寒,今年取得大丰收时,农民却哭了,低于成本价还是没人要。农业丰产不丰收,尽管多收了三五斗,却没有收获丰收带来的真正收益,这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规律问题,对农民而言还有更多不可预测的风险存在。广元出现橘子事件,远在几千外的南丰县著名的南丰蜜橘也滞销。每一次风险都涉及到众多的农民,甚至是全国种橘子的农户都因广元橘子事件受到牵连。农民抗风险的能力极弱,一次风险则意味着全家来年吃饭可能出现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农业保险体系来为损害的农民提供安全防线,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公共关系的恰当使用是现代政府管理的必修课,功课做得如何,直接关切到政府对危机的处理结果,必然影响到政治和经济的发展态势。农民是弱势的群体,农产品的危机处理还要靠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起来,但是我们的政府除了要抓“造谣”者,辟谣外,显得束手无策。各种“谣言”根源在于消费者没有建立对农产品的任何信任,本来政府的严格监管可以提高消费者的信心,但是政府没有做到。政府不能建立消费者的信心,也不能处理危机事件,农民当然更不具有这种能力。当然大型企业可以以品牌来建立部分消费信心,但是我国农产品流通领域到目前还没有树立起任何品牌,也无法以品牌的力量来相应化解对农产品的信任危机。

我国改革从农业开始,但三十年来改革发展主要精力放在城市,忽略了哪些为我们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材料的农民们。尽管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农民问题,但是对待农民和农产品的管理欠缺的太多。我们无法期望政府以强制的手段要求每个单位购买多少橘子,以帮助橘农销售蜜橘,也不可能指望网友们发起献爱心活动,每个人购买多少蜜橘。我们期待的是政府从这些事件中吸取教训,完善农产品质检体系,树立消费信心;建立农产品危机处理机制,为农民化解“谣言”危机;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帮助农民度过难关。

橘子一天天烂去,我们的农民们无法期待国家各种机制和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今年有广元橘子事件,也许明年还有其他事件使橘子仍旧滞销,那么对农民而言真是悲惨的世界。那么我们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呢?唯有自救,当然农民个人不可能有自救的能力,其实在政府和农民个体之间还有一个组织——协会,现在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相应的协会,带有民间性质的协会组织可以绕开消费者对政府的不信任,又可以起到组织联合农民的作用,最适合解决当地的问题,也就是蜜橘还要靠蜜橘协会出面组织推动销售。

其实任何危机都是机会,度过去了,那么我们的农业产品的协会又成熟一些。协会怎么推动销售呢?橘子滞销的根本原因是消费者的信任危机,那么解决之道就是让消费者产生信任。蜜橘协会可以抓紧制定蜜橘的各种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且欢迎社会公众自行进行检测,如果不符合标准则承诺极高的赔偿,并承担检测的费用,让消费者积极参与到质量的监控上来,消费者不信任政府,可以相信自己聘请的检测机构,这样渐次恢复消费者的信任。从长远来讲,协会应当树立自己的品牌,以便将消费者对本协会的信任承载下来,让信任长久并逐渐产生忠诚度,并且与其他蜜橘相区分,这样在广元橘子类似事件来袭时也可以独善其身。

全国的农业协会基本为“二政府”,起不了什么作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蜜橘协会可以抓住这个危机带来的机会好好发挥协会的作用,让协会的参与者真正看到协会的作用,提高参与协会的积极性,提高协会的凝聚力。这样才能带领当地蜜橘种植户以及销售者抗击市场风险的冲击,在国家相关农业体制不健全的时候,发挥协会的力量为本地的农业产业编制安全防护网。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51662214@sohu.com,www. 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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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粮棉收储企业应纳税款如何及时划转入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22号

1998-1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收储企业采取新的信贷管理措施,实行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以来,一些地区反映,基层农业发展银行与税务部门在企业缴纳税款问题上理解不一,个别地方已影响企业当期实现税款的缴纳。为了保障粮棉收
储企业应纳税款的及时入库,现将有关税款缴纳入库问题明确如下:
粮棉收储企业销售粮棉油的货款回到企业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基本存款帐户”后,农业发展银行首先应当保障支付企业当期实现的应纳税款,具体可采取按企业每次销售回笼货款的3%预提,转入“企业财务资金专户”存储,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由当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
企业当期应纳税款以函件的形式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发出通知,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据此通知企业及时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对粮棉收储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可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基层税务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协商,逐步清理。
税收是维持国民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区分资金性质,按照“税、贷、货、利”的顺序和原则,统筹安排好企业的资金,既要及时收贷收息,又要遵守国家税法,确保企业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地解入国库。



1998年12月15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5年7月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市机动车辆交易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第五条修改为:“凡从事机动车辆经营的,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删去第六条。
四、原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辆经营的企业,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删去原第七条第二款。
五、原第八条修改为:“机动车辆经营企业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删去原第八条第二款。
六、原第九条修改为:“机动车辆交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市场或者由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者过户手续。”
七、原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旧机动车辆交易必须进入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场所。”
删去原第十条第二款中的“进场交易的车辆,验证后填写《旧机动车辆入场登记表》,实行以质论价、议价成交,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机构给予价格辅导。”的内容。
八、原第十四条修改为“经验证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该车发票上加盖‘验证专用章’,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九、删去原第二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附:洛阳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本)
(1996年12月3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73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交易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本市机动车辆交易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机动车辆交易(含产权变更)、落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各种汽车(含农用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动力专用机械。
本规定所称新机动车辆是指尚未领取车牌照的机动车,旧机动车辆是指已落户领取车牌照的机动车。
第五条 凡从事机动车辆经营的,必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省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在本市从事机动车辆经营的企业,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机动车辆经营企业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机动车辆交易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市场或者由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者过户手续。
第九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必须进入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场所。
凡属国有资产的,应当由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际交易价可以在评估价的10%以内浮动。严禁价格欺诈和强买强卖等非法交易行为。
新机动车辆交易可以多种形式,但必须进店、进场经营。
第十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旧机动车辆,必须是公安局车辆管理机构或者农机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
报废车、拼装车、冒牌车、非法组装车严禁交易。
第十一条 办理机动车辆验证手续,买卖双方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新机动车
1、购车发票;
2、产品合格证;
3、进口车辆海关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4、单位证明信或者个人居民身份证。
(二)旧机动车
1、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开具的《旧机动车辆入场登记表》;
2、公安局车辆管理机构开具的《车辆过户通知单》;
3、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
5、双方证明信、车款收据。
(三)下列车辆交易还需提交以下证件:
1、国家专项控制的车辆,应当提交省、市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批准文件;
2、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捐赠的车辆,应当提交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军队车辆转为民用的,应当提交军(含军级)以上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4、国家执法部门罚没处理的车辆,应当提交罚没凭证及相关的法律文书;
5、国家减免税进口的车辆,在海关监管期后进行交易,应当提交海关有关证件。
第十二条 发生产权变更的机动车辆,按正常交易程序办理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 经验证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该车发票上加盖“验证专用章”,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对在办理机动车辆交易验证手续中弄虚作假、少报成交金额或者成交金额明显与现行市场价不相符的,由市场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勘估定价。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补办验证手续外,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期办理验证手续的;
(二)不进场登记进行私下交易的;
(三)产权变更不办理验证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成交价格的。
第十六条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期内国家减免税的进口车辆私下交易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省规定的数额。
第十八条 报废车、拼装车、冒牌车、非法组装车私下交易的,责令卖方赔偿买方经济损失。拼装车、冒牌车、非法组装车责令车主就地解体,报废车交由物资部门处理,并处每车1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程序,按《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由所在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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