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浅谈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张碧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01:22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

张碧波 周德锋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作为量化检察工作的数据载体,是评价检察机关执法质量的客观依据和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平台。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践,建立和完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对调动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作用

  科学、合理、规范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对于检察职能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引导作用。检察业务考评是上级检察机关为规范办案、促进各项业务的开展,针对各项检察业务而制定考评目标,并对一些指标做出具体量化。它是上级检察机关领导检察工作、指导下级检察机关检察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各级检察院对各业务部门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的一个载体,能够引导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活动,使得各业务部门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指标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是激励作用。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实施,对批捕、起诉、职务犯罪侦查、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别根据相应的工作性质制定考评标准,使各级检察院及其各部门都面临挑战和选择,普遍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尤其是在兑现奖惩以后,素质高、能力强的干警感到自身价值得以体现,工作动力不断增强;素质较低、能力较弱的干警因为不适应岗位工作,进而主动查问题、找差距,千方百计提高自身素质。它督促、激励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
  三是规范作用。就检察业务工作而言,检验、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对检察业务工作进行考评。通过考评,可以看出既定的程序和要求具体执行的情况,可以发现规范化建设中尚需解决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设的水平。
  四是提升作用。检察业务考评用共同的目标来增强各级检察院的凝聚力,使广大干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尤其是共同目标与个人目标取得最大程度的和谐一致时,能够极大地发挥广大干警的工作热情、献身精神和创造力,促使各级检察院和检察干警不断争先创优,增强法律监督能力。同时,实施科学的考核评价后,各级检察院为实现最大效益,必然会对干警进行合理调配,可以使真正优秀、为检察工作所需要的人才脱颖而出,使人才有限的人力资源向一线办案部门集中,实现人才合理流动,人力资源配置达到最佳效果。

二、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问题

  作为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依据和尺度,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确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在司法文明的现实需要下,其缺陷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表现在:
  (一)考评指标缺乏科学性。具体有以下三方面:一是缺乏全面性。检察业务涉及面广,项目较多,考评指标究竟应细化、量化到何种程度把握不准。当前的业务考评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强调“硬”指标,但在检察工作中却有许多“软”指标,是无法或难以用数字量化的,这在客观上引导干警争着去干那些容易得分的硬性工作,使干警的工作理念机械化,只重视工作的完成,而忽视如何进一步优化工作效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的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贯彻刑事政策的能力、岗位履职能力要素等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形象和个体创造性差异的指标。二是缺乏协调性。检察业务从立案、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等环节一环接一环,由于各项业务标准不同,有时后道环节必然会否定前道环节的工作成绩。如立案后撤案、不捕,捕后不诉,说明前道环节的案件质量有问题。各业务部门自上而下进行考评,而未能对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方面设定相应的考评指标,容易造成各部门间的扯皮和矛盾,不利于促进各项工作协调配合,共同发展。三是缺乏长效性。上级检察机关在制定考评指标时,往往把上级强调需要加强的工作重点作为年度评比的侧重点,把督促工作简单化,把需要加强某一项薄弱环节扩大化,而忽视对整体工作态势的总体把握和长远设计,导致考评指标不具有长期指导性,使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始终围着考评转,工作思路也随着考评指标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制订符合自身实际的长效工作思路。
  (二)考评方式简单。主要体现在:一是有考无评。考评机制应该有考、有评。目前的业务考评基本上是只有考、没有评,通过简单的数据统计,然后排名,而缺乏反映检察工作绩效、查漏补缺扬长避短的考后评价;二是重期末轻期间。考评一般都采用年终评比的方式进行,每到年底,上级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对基层检察院对口业务进行考核、评比,以“年”为单位进行,对期间的过程缺乏及时、明确的指导,不能够使基层检察院通过评比,及时发现不足、督促工作;三是数据化程度太多。大多数业务考评都是以数据为参考依据,数据越高,就代表工作做得越好,这容易造成基层检察院盲目追求数量,为提高考评数据,不断地给数据注水,最终使业务考评失去检验检察工作的实际价值;四是考评程序单一。当前前检察机关的考评程序,大多数是把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并以表格的形式将考评内容进行分类,然后由上级检察院定期前往下级检察院进行形式上的检查,或者由下级检察院直接将考评材料送至上级检察院进行检查,最后进行评分并以分数排名,这样简单的考评过程难以科学评价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的好坏,由此产生的考评结果更没有实际意义。
  (三)考评内容违反司法规律。就拿考评中惯常使用的“大要案率”、“不捕率”、“捕后撤案率”、“捕后不诉率”、“追诉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来说,这样的考评指标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很全面,实际上并不科学。一方面硬性规定不能出现错案,另一方面却又严格控制不捕率、不诉率;一方面把强化监督、追诉追漏作为加分因素,另一方面又严格控制不诉率,限制办案部门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漏犯作不起诉决定。另外,设置的分项指标与最终所要追求的绩效目标也不尽一致。如不捕率设置为超过一定比例就要扣分,却不过问侦查机关办理的案件究竟质量如何、是否该捕。也有些地方,对基层检察院不分管辖区域的大小及资源等情况,将绝对办案数量作为考核指标,这种考评方式很容易挫伤管辖区域小的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
  (四)考评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当前,检察业务考评工作一般都是在检察系统内部进行。虽然检察机关考评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借此能够充分了解各级检察院履行职责的情况,实行业绩考核,作为奖惩的依据,能够有效激发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推动检察工作发展。但是,并不能因此完全关起门来自评。毕竟检察机关各个部门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司法权威与法治信仰,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与实现,同时也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检察机关的评议不仅是检察院自己的事情,更是关系到社会公正的大事。所以,检察机关的考评机制有必要借助外部的力量或信息,多角度客观、全面地评价检察干警及检察工作,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自己评价自己的弊端,保证考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科学构建

  建立科学合理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严密的工程。我们要围绕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际,精心设定考评指标、标准和考评方法,构建适宜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的检察业务考评机制。
  (一)考评构建原则。一是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考评机制的生命线。科学的考评机制通过对基层检察业务工作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定、指导、奖惩,从而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考评体系在体系设置、标准设定、运行措施等各个方面要充分体现现代管理科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同时,又要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特别是要体现在队伍建设及充分履行检察职责等方面的根本要求。考评体系的运行,要依托于真实的信息、科学的分析、客观的评定,能全面反映检察业务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既要有根据业务工作划分若干要素并制定统一量化标准、评价等级和评分标准的定量指标,又要有体现业务工作绩效的质的方面的定性指标;既要重直接影响,又要重间接影响;既要重近期目标,又要重长远目标。二是完整原则。业务考评要紧紧围绕检察业务的开展,全方位设定业务考评指标。从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侦查监督、公诉、渎职侵权检察、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告申诉,反贪侦查,到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班子建设、队伍建设、理论调研、宣传等,都要囊括进去,都要成为考评的内容。三是统一原则。检察机关的大多数业务工作都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的,从立案到侦查、批准或决定逮捕、起诉、一审、二审,一个环节检验一个环节,后一个环节审查前一个环节,有时必然会出现后一个环节否定前一个环节的现象。因此,要整合各项考评指标,使不同业务部门的考评指标相互照应和协调,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避免出现如前一环节立案加分,后一环节撤案纠错也加分的现象。
  (二)健全考评机构。如前所述,检察业务考评工作由检察院自己组织开展,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检查考评,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不能体现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为此,笔者认为,我们必须建立一个长期的、专门的考评机构,在对基层检察院进行业务考评时,基层院对考评有什么意见,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解决,以及考评结果如何向基层检察院反馈,由相对独立的机构进行管理更为合适。笔者认为,可考虑在检察委员会下设长期和固定的考评机构,专门负责案件质量管理和业务考核工作。考评机构成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政工部门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人民监督员等组成。检察长担任考评机构领导,统一业务考评标准和程序,带动各业务部门之间的互动,避免条块化考评带来的弊端。当然,一些人员较少的检察院,可选调和聘用特邀检察员担当此任;而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适当时候可以邀请一些社会上的专家、学者来参与,这样既有利于考评工作的公平性,更有利于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三)规范考评运行。考评机制成效的关键在于日常运行和落实是否规范,对基层检察院的考评建议由省级院制订考评办法,严把程序关,定期考评,季度、年终组织考评。一是单向考核,对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或者临时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年终考评成绩组成之一。二是通过信息化规范考评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建立网上业务考评信息平台,运用信息技术的力量弥补人工操作管理的不足,在三级检察网上设立业务考评系统,由省、市、县三级检察院通过考核软件进行操作,并严格填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业务数据的积累,实现对考评全过程的动态管理,从而提高考评的透明度、公平性。三是实行案件抽查制度和案件跟庭评议制度。通过法律文书对照复核,对案件进行事后的追踪调查,审查案件质量;案件跟庭评议制度是通过检察委员会对公诉检察官出庭情况进行实际考察,考查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5四是考评机制要衔接。检察业务考评必须从整体和系统的高度出发,重视和其他有关制度的协调配合,确保与检察机关的其他管理制度,如检务督察、专项检察、奖惩机制等制度的衔接,充分实现管理手段间的互补和支持,形成完整、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从而有效解决单纯追求量化考评结果产生的工作僵化或者机械化的问题。
  (四)强化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的结果是对检察机关一段时间各项工作进行评价的基本依据,一个科学合理的考评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各项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与问题,从而为总结工作提供一些科学合理的有效标准,为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考评结果,从考核结果中总结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及时完善工作制度和优化办案流程,而对于一些差距与不足,应当及时吸取教训,虚心学习兄弟部门一些先进做法,努力寻求适合自身实际工作的对策,从而推进工作的向前发展。同时,业务考评结果又是对检察干警进行管理与开发的基本依据,我们应当充分运用和转化考核结果,寻求更为有效的激励方式,把考评结果和奖惩相挂钩,对政策兑现要提的响一些、落得实一些,除了在经济上给予兑现外,还应在政治待遇上给予鼓励,如培训学习、参观考察、疗养等等,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评机制的激励作用,不断加强和提高业务能力建设,推动各项业务工作上水平、上高度。
  (五)科学设置考评指标。设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是检察机关考评机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在考评指标的设定上必须从符合司法规律出发,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摒弃落后的数量性、比例性指标,合理设置考评项目及评分标准。一是允许撤案率在一定幅度内浮动变化。将撤案率作为业务考评工作的重要标准,既不符合案件侦查的客观规律,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取消对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的严格限定。要积极肯定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检察权能的正确运用,不能人为地设定指标控制或限制不捕率、不诉率、抗诉率,应依照法律和刑事政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三是科学界定错案和质量不高的案件标准。不能将法院判处无罪的案件都确定为错案,应当根据对案件的证据采纳、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办案程序是否正确等具体考察案件的办案质量;四是科学设置考评权重。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考评权重要充分体现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反贪、反渎业务分在业务考评中所占的比重高一些,其他部门如控告、申诉、职务犯罪预防可依次考虑权重。同样,对各业务考评中小指标的权重设置也要体现上述思路;五是实行分类考评。对基层检察院的考评要根据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检察工作发展的差异,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然后按照突出先进、争先创优意识、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上的检察院之间进行竞争。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张碧波 周德锋)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十九条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6号)、《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19条的请示》(冀土监字[1993]6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镇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该城关镇政府可否实施行政处罚的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五十二条还规定:“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同意你们的理解,即土地作为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行使管辖,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请见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1993]国土函字第146号)



1993年7月12日

中共辽宁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辽宁省委


中共辽宁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中共辽宁省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1999〕16号),加强和改进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证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指乡镇党的委员会、乡镇级农村经济管理区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含总支、党委,下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城市郊区以农村工作为主的街道党委、居民委员会党支部(总支、党委)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
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六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办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
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七条 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村党支部由3-5名委员组成,最多不超过7名;村党总支部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最多不超过9名;村党的基层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村党支部、总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
第八条 乡(镇)、村集体企业,建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农村集贸市场,乡(镇)村中小学、医院等单位,凡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都要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因党员数量少,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与其他单位联合建立党组织。党组织
的组建原则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执行。其隶属关系应根据地区、单位和行业特点,按照行政管理、属地管理、产权关系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等原则确定。
第九条 县以上有关部门驻乡镇的单位,应当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这些党组织,除中央另有规定外,受乡镇党委领导。
第十条 乡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坚持精干高效,加强服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村干部误工补贴人数和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乡镇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需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问题,由乡镇政权机关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乡镇政权机关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加强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党的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乡镇单位的干部。
(六)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村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村办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支部,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支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把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带领群众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进步,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土地等各业承包政策,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对农民的系列服务,搞活粮食等农产品流通。
(二)从本地实际出发,明确经济发展思路,领导制定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认真实施。领导和支持行政组织、村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好集体资产,搞好集体资源开发,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三)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两高一优”农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立足本地优势,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搞好乡镇企业的结构优化和体制创新。面向市场需求,发挥本地优势,积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销业,积极推进吸引外资,发展出口创汇和高新技术产业,推进“嫁接”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经
济效益。
(五)加强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本建设。搞好小流域综合治理,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不断改善本地农业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认真执行党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严格控制村提留、乡统筹数额;禁止一切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禁止各种摊派;禁止一切违反国家规定,要农民群众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精简机构、人员,压缩不合理开支;认真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
行为。
(七)采取有效措施,搞好扶贫攻坚。通过落实责任制,开展党群共同致富活动,采取乡镇、村干部和党员帮带等多种措施,搞好扶贫开发,帮助农村贫困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切实解决本地农村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八)加强对党员和群众的科技知识教育。大力推广和普及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实用技术知识,切实提高党员、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实施科技兴农,走依靠科技发展本地经济的路子。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制定本地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十六条 对群众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第十七条 搞好小城镇建设,改善村镇面貌,创造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改善办学条件,普及义务教育;开展创建文明乡镇、文明村和文明户活动;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坚持移风易俗,宣传好人好事,弘扬正气,崇尚科学
,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社会主义风尚。
第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及时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第六章 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的岗位培训和轮训,加强经常性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增强带领群众发展经济、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本领。
第二十条 农村基层干部要自觉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不准虚报浮夸;坚持依法办事,不准违法乱纪;坚持艰苦奋斗,不准奢侈浪费;坚持说服教育,不准强迫命令;坚持廉洁奉公,不准以权谋私。
第二十一条 农村基层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农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乡镇党委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农村工作,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
上文化。村党支部书记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第二十三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坚持多形式、多渠道选拔。村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对于确实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可以采取从县(市、区)乡镇机关下派,从乡镇企业选派,从邻村调派等形式和渠道选拔。
第二十四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反映情况,安排工作,决定问题,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杜绝形式主义、虚报浮夸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相信群众,决定重大问题要同群众商量;依靠群众,完成各项任务要向群众讲清道理,发动群众共同完成,防止简单粗暴,强迫命令;尊重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关心群众,帮助他们解决生产、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
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自觉增强团结,保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的良好作风。班子成员要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按上级有关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防止好人主义。每年对班子成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不断增强班
子的团结和战斗力。
第二十八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坚持政务(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凡是涉及农民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定期或随时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应当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并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对德才兼备的后备干部要及时充实到领导班子中来,不断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要广泛、深入开展党群共同致富活动。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群共同致富专业区、专业组、服务组、责任组等党群共同致富组织,并教育党员在共同致富组织的生产服务、产品销售、技术指导、扶贫帮困、思想工作等方面,充分发挥骨干
作用,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农村党员要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通过上党课、树立先进典型、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党员目标管理和“争先创优”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党员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在农村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农
村实用技术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教育;要充分利用乡镇党校、农业广播学校、农业函授大学、实用人才学校等阵地,加强对党员的系统培训,每年培训一至二次,使党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二条 要加强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支持和健全党委会、支委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制度。坚持和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村党支部要每月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坚持和健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对在家、外出和外来党员都要严格管理,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使每个党员不论走到哪里,从事什么工作,都在党组织的管理之中。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党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必须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并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第三十五条 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认真抓好农村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推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注意吸收那些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有文化的优
秀青年和妇女入党。一般情况下新党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村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过乡镇党委审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