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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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9日(87)民复字第14号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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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现决定开始进行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招标投标中介公司,并且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或利益关系;
(二)直接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六)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七)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2002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
(四)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五)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六)《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中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按财政部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招标、评标文件;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3年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中央企业的招标机构,直接报财政部国库司;其他招标机构,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并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对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证书的机构,要参照本通知精神,搞好本地区登记备案工作。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财政部对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统一印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2003年度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证明,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地址: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处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229 传真:68552266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全称
注册时间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
E-mail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联系电话
资质证明
审批机关
主营范围
兼营范围
2002年主要业绩(可另附资料)
1、接受委托项目个数 个
2、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
3、采购的主要内容(设备/材料/工程/服务)
4、国内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5、国际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6、招标业务全年营业收入及利润 万元 万元
7、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业务特长
人员构成 专职招标人员: 人;中高级专业人员: 人,占 %;建立专家库: 人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资质证明(复印件)3、审计后的会计决算报表 4、专家库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并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
银发[2004]1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2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国务院要求,抓紧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向电石、铁合金行业贷款投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辖区特点的信贷风险预警控制体系,加强政策督导,协调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调查及清理整顿工作。
各分支行对电石、铁合金行业调查摸底情况及当地清理整顿措施,请于2004年5月28日前报告总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一日
关于对电石和铁合金行业进行清理整顿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银监会、电监会:
电石和铁合金行业是高能耗、高污染产业,近年来一些地区和企业受利益驱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纷纷新建、扩建电石和铁合金生产能力,甚至大量建设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电石、铁合金生产装置。东部地区一些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还将落后的生产能力转移到中西部地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电石和铁合金生产能力分别为700万吨和1000万吨,在建生产能力分别为300万吨和500万吨,预计2005年电石和铁合金生产能力将分别超过1000万吨和1500万吨,生产能力超出预期市场需求一倍以上。电石和铁合金行业大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严重环境污染,而且加剧了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会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遏制电石、铁合金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的势头,现就清理整顿电石、铁合金行业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以及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现有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和在建(拟建)电石、铁合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淘汰敞开式和1万吨(单台装机容量为5000千伏安)以下的电石炉、单台装机容量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和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2005年年底前,淘汰单台装机容量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对依法淘汰的生产装置要进行废毁处理。对超标排污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需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2004年年底前,经整改仍不能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的,要坚决关闭。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向依法关闭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的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已发放的贷款,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并尽力保全银行资产。
二、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于1999年9月1日以后审批建设的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要逐项查清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环保审批、工商登记及给予信贷融资支持等方面情况。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在建及已批准立项的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要停止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再行处理。在国家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暂停审批新建电石、铁合金生产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并取消电石、铁合金企业享受的优惠电价、优惠税收、优惠供地等政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环境监督和执法力度,对电石和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情况的监管。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的监管,对必须依法关闭的生产企业、淘汰及限期整改的生产装置要立即停止供电;对1999年9月1日以后违规建设的电石、铁合金项目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5元(暂执行2年)。有关方面要设立举报电话,利用社会力量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新闻媒体要对违法生产企业进行公开曝光。
四、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电石、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对工艺、技术、装备、规模、能源、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要根据市场需求,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对我国电石和铁合金工业的发展和整体布局进行科学规划。研究鼓励用乙烯氧氯化法及其他先进工艺替代电石法生产聚氯乙烯的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合理投资。质检部门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电石生产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产业发展趋势、技术进步的跟踪分析和研究,建立和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电石、铁合金生产和市场供需情况,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优势兼并和重组改造,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环保达标排放和资源合理转化。
各地区特别是近几年电石和铁合金产量增长较快的内蒙古、山西、新疆、陕西、贵州、四川、广西、宁夏、甘肃、云南、湖南、江苏、重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电石、铁合金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根据本意见精神,组织力量对电石、铁合金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整顿,并于2004年5月底前,将调查和清理结果报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各地自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并在汇总分析地方自查和有关部门抽查情况的基础上,对违规建设的项目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