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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07:19  浏览:8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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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外地来本市居住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长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

《居住证》期限届满,持证人仍需在本市居住的,应当重新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受理、登记、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社会保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已领取《居住证》的外来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 《居住证》记载项目如下:

(一)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

(二)持有人户籍地址;

(三)持有人本市居住地址;

(四)持有人公民身份号码;

(五)居住证号、有效期限、签发机关。

《居住证》应当印有持有人照片。

第五条 《居住证》为外来人员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办理涉及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本人或者子女就学、就业、社会保险等项事务,需要证明其在本市居住时,可以出示《居住证》作为证明。

公安机关执行公务需要查验《居住证》时,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出示《居住证》。

第六条 外来人员应当到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申领手续。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口、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领人年龄为18周岁至49周岁的,其本人户籍所在地发放的婚育状况证明;

(三)确定居住一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包括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入住证明等。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居住证》申领时,应当对申领人所提交的申领材料进行核对,确认申领材料齐备的,应当向申领人出具受理回执;申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进行补充后再行提交。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受理《居住证》申领后,应当对申领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领要求,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向申领人发放《居住证》;不符合申领要求而不予发放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领人。

第九条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负责制作。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居住证》工本费,并出具财政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条 外来人员取得《居住证》后,可以在本市办理下列事务:

(一)持有人的未成年共同居住子女,可以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近安排就读;

(二)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子女,可以按规定在本市享受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服务;

(四)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五)持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居住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到原受理申领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挂失登记或者备案登记。

《居住证》遗失或者损毁,已办理挂失登记或者备案登记的,可以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居住证》的,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外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应尽义务。

第十四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职责,为外来人员在申领《居住证》、查询信息、办理事务、享受待遇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方便。

第十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后,已经办理暂住证的外来人员,其暂住证尚未期满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暂住证;暂住证有效期满,仍需在本市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长春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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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了简化判定由中国居民企业,或者由中国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现明确如下:
  中国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设立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南非、新西兰和挪威的,可免于将该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5日 证监发字[1997]4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证监

发字[1997]4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

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

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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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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