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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3:19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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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税[2007]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各地确定的县级行政区适用税额须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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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一日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嗣窆埠凸闯赡耆吮;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丝谟爰苹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Э诘羌翘趵返确煞ü嬗泄毓娑?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弃婴弃儿是指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本辖区内捡拾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市福利院等工作。

 公安、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济南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市福利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弃儿,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并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

 (二)安排弃婴弃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三)协助直接入院弃婴弃儿的捡拾人到发现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报案证明。

 (四)向市民政局报送查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弃婴弃儿情况(入院、送养、寄养、死亡)统计,为公告期满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向公安机关申报市福利院集体户口。

 (五)做好弃婴弃儿的送养工作,及时向各县(市)区民政局通报申请收养其辖区内弃婴弃儿的申请人名单,配合登记机关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六)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进行专项管理。

 (八)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市福利院接收安置弃婴弃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弃婴弃儿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办理市福利院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弃婴弃儿的市福利院集体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

 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弃儿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对象的生育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送养和收养行为,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发现和捡拾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及移送市福利院的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

 (一)负责为市福利院接收的弃婴弃儿入院体检、为残疾的弃婴弃儿出具残疾证明。

 (二)为制止遗弃婴儿的违法行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保证出生婴儿身份的真实准确。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移送市福利院,不得将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必须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第十条 登记机关要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严格审查其抚养教育能力。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收养人优先收养。

 第十一条 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界对市福利院进行捐助;鼓励收养人向市福利院捐赠。

 第十二条 对侵犯弃婴弃儿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望对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
一、为适应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的需要,加强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下同)建设,特成立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下简称“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二、教材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从事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
教材委员会定期向国家教委报告工作。
三、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二)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兼顾研究生用教材和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四、教材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专业教材建设提出建议,组织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
(二)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报国家教委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编制、出版和使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不同情况对规划所列教材,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教学录像片、幻灯片、投影片、录音带中评选推荐出版)、“编”(组织单位或个人编写、编制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定期评选、奖励优秀教材,负责组织审定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五、教材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国家教委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国家教委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研究教材能力的教师担任。
教材委员会中,在教学第一线的中年教师应占多数。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
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顾问2至3人,秘书1人。秘书由教材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1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
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国家教委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六、教材委员会的审定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高等师范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
(五)符合教育规律,难易适度,教学内容总量适当。
(六)电教教材须符合播映的技术要求。
七、教材委员会的审定程序。
(一)送审的教材须是在教学中采用过、教学效果较好并经编者(主编)所在单位向教材委员会推荐。
(二)教材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课程教材审查人对推荐送审的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写出审查报告交教材委员会审定;审查未通过,但经修改有可能达到要求的,由审查人写出建议修改的意见,经教材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推荐单位建议编者(主编)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由教材委员会退回推荐单位。
(三)教材委员会审定各课程审查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将通过审定的教材交出版社出版,并列入高等师范院校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
八、经费。
教材会议费用经国家教委主管电化教育专业的部门审核后,从国家教委教材经费中开支。教材委员会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材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批。
九、本章程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十、本章程自国家教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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