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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9:33:14  浏览:9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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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16号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

编号:

燃放单位
送审时间


组织单位

设计人员


项目名称


燃放地点

燃放规模
礼花弹直径: 寸

升空高度: 米

燃放等级
A

B

C

大于4寸数量: 发

政府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职务或工种
姓 名
职称
作业证件号码

现场指挥长




警戒负责人




作业人员(不够填写可加附表)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燃放员






























分局
治安处
市公安局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申请表

托运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经办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话
销售单位名称及
资格证号
承运单位名称及
资质证号 运输车牌号码
及资质证号

运输车辆驾驶员
姓名及资格证号 运输押运员姓名
及资格证号

启运地点及运输路线
经停地点
运输时间
运输物品名称、规格 计量单位 包装材料及方式 运输数量



托运单位
负责人意见




职务: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机关意见
分局




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公安分局审批盖章后直接到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开证。
2.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3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市公安局治安处窗口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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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2〕24号




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印发并实施《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试行办法》。




二OO二年四月三十日
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结合市本级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每年年初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原则和初步安排意见,经市长办公会初审后,报市委审定,再报人大审议通过。
第三条 已经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属专项经费安排(不含会议费和小车购置费),如工业专项资金、农业专项资金、城建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各口分管副市长初审,经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共同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会议经费仍按《地委办公室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地区本级行政单位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办字[1998]24号)规定执行;小车购修费按照市长、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和财政局长组成的五人审批小组的审批意见办理。
第五条 市本级财政机动财力(含预备费、上年净结余和当年财政超收部分可用财力)的作用,按如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经费支出在4万元以内的(含4万元)由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经费支出在4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由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
(三)经费支出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的(含30万元)由市长办公会审批;
(四)经费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不含30万元)由市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市委主要领导审定,必要时,由市委主要领导决定,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六条 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的资金,实行限额制:
(一)常务副市长年度内审批限额为80万元;
(二)市长年度内审批限额为150万元;
(三)以上审批限额加市长办公会审批额,总量不得突破预备费、上年净结余和当年财政超收财力之和。
第七条 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定的资金,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财政局出具抄告单拨付。
第八条 凡属需追加经费的部门、单位,应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并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凡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文件,均按本办法执行。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国务院 等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1981年4月23日,国务院、中共中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国以来,我国广大的科学技术干部,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科学技术干部,经过党的长期培养教育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他们是党的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现在,这支科学技术干部队伍担负着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重大使命.必须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科学技术干部队伍迅速地壮大成长.
第二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在知识分子问题和科学技术工作中的流毒和影响.
对科学技术干部要精心培养,知人善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不拘一格,把有真才实学的人选拔上来.尽快地大量地培养新生力量,提高广大科学技术干部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优秀的科学技术专家.
第三条 要求科学技术干部做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在学术问题上,必须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提倡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发扬民主,鼓励不同学派和持有不同学术观点的人自由探讨,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学术上的是非问题和不同见解,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去解决,不能用行政手段作结论.保障任何人都有批评、申辩和保留意见的权利,对学术观点即使被科学实践证明是错误了的,也不允许扣政治帽子.
第五条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来管理科学技术事业,是合理使用科学技术力量,发挥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作用,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管理干部,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掌握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必须从科学技术干部中认真挑选并大力培养管理干部,造就一批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六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按照科学技术干部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水平、技术职称和级别,实行由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管理的制度.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是国务院管理科技干部的职能机构,由国家科委代管,协助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科技干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有业务指导的任务.
第七条 国务院管理下列科学技术干部:(一)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工程师、农业技师和医师;(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第一流水平的科学技术专家.
国务院各部委(包括直属局)管理所属单位的下列科学技术干部:(一)中央和国务院管理以外的六级以上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工程师,以及相当这类技术职称的农林、卫生及其他科学技术干部;(二)本系统内成绩突出的拨尖人才.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各管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范围,由各部委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范围,可参照国务院各部委的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地区(市)、县(市)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由各级分管部门办理.对属于上级主管的科学技术干部,下级应当协助管理,提出建议.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管理的单位,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以各部委管理为主的,由主管部委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助;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为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各部委协助.
跨地区、跨行业科技干部的调动,由主管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
科学技术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
第十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按照专业,参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对于某些缺门或薄弱专业,可以选择与专业接近的人才充任.
对有真才实学而用非所学的科学技术人员,要坚决调到科学技术岗位上来.对在科学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用非所学和其他使用不当的科学技术干部,根据本人条件,由所在单位和地区负责加以调整,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调查了解,督促检查,向党委提出建议,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具体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技术责任制.对科学技术干部要充分信任,放手使用,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各级领导必须尊重科学,积极支持他们的合理化建议和创造发明.对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措施,必须征求科学技术专家的意见,并组织科学技术专家提出科学论证和技术方案后,才能作出决定.对科学技术干部,特别是担任技术管理职务的,必须保证他们有职有权有责.他们对在职权范围内的技术问题,有决定权.
第十二条 必须保证科学技术干部每周至少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集中精力搞业务.防止他们兼职过多,尽可能减免他们行政事务性工作和一般社会活动.
第十三条 对有政治历史问题和家庭社会关系复杂的科学技术干部,应着重看本人的基本政治态度、现实表现和对社会主义建设所作出的贡献,安排他们的工作,发挥他们的专长.
第十四条 要给有成就的科学技术专家配备得力助手,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科学技术工作任务.选择助手要征求专家本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都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科学技术干部 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工作和学习条件.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有突出成绩的科学技术干部或科学技术骨干,要优先给以照顾.对受林彪、“四人帮”严重迫害的科技人员,除在政治上给予平反外,对他们生活上的困难,也要妥善地加以解决.
第十六条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和考核,证明不适应现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工作的干部,应根据其专长,输送到合适的岗位上去.

第四章 培养教育
第十七条 培养科学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比例适当和专业配套、普遍提高和重点培养相结合的方针.必须注意高级、中级、初级科学技术干部之间的合理比例和基础科学学科、技术科学学科、应用技术学科之间的专业配套.
第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教育规划.经主管机关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政治学习,应当讲求实效,采取适合他们特点的方式进行.鼓励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他们走又红又专的道路.学习要有计划,时间可以灵活安排.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干部的业务学习,除自学外,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对于助理研究员、工程师、讲师以上的科学技术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其他科技人员,一般的每三年给予三个月至半年的进修期(人力紧张的单位如大学,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灵活一些),原则上自修为主,但应有自修计划和自修心得报告,或到其他单位进行研究和考察.各单位应积极统筹安排,帮助科学技术干部正确处理工作和进修的关系.

对青年、少数民族中的科学技术干部,要加强培养,关心他们的成长.
对有特殊才能,努力钻研,成绩优异的人才,应开列名单,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给予较好的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对他们严格要求,重点培养.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干部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科学 研究、教学、生产三方面科学技术干部之间的协作和交流,也可签订合同或临时聘请,以便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家 的统筹安排,制定向国外派遣研究生、进修人员的计划.组织科学技术干部出国考察、参观、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或短期工作.要有计划地邀请外国专家来华讲学,担任学术指导,或共同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章 考核、晋升、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实行定期考核和晋升的制度.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成就、科学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必须经过相应的学术组织或评审组织认真负责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对各类不同工作岗位的科学技术干部的考核,应当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考核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对于特别优秀的,可随时考核,予以破格提升.
第二十四条 对科学技术干部要经常进行在思想政治方面和 业务方面的考察.对高、中级科学技术干部,还应当了解他们培养新生力量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业务考绩档案.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按管理范围建立科学技术干部的业务考绩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包括:简历表、业务自传、著作和论文目录、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的评价、业务评定、参加国内外科学技术活动的情况、培养人才的成绩、业务奖励等.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干部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重大的合理化建议,或在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等方面,对国家经济建设和提高全民族文化科学水平有贡献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干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剽窃别人成果,泄露机密,违犯纪律,违反国家政策,给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工作造成损失者,应分清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结合本人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打击压制科学技术干部者,必须严肃处理.

第六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研究和检查,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加强对科学技术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科技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自行决定.
科学技术干部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委领导下,协助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干部,具体办理管理范围内科学技术干部的培养、考核、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等工作;督促检查有关科学技术干部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调查掌握科学技术干部的基本情况;根据国民经济建设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合理配备科学技术力量调整用非所学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干部培养规划,检查督促贯彻实施.
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配备党性强、懂得党的政策、联系群众、作风正派、热心科学技术事业、努力学习科学技术的同志,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科学技术干部.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有关实施细则,由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制订,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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