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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33:28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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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反映政府工作运转情况及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所需要的政务信息。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政府政务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 凡与政府管理和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均属政务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社情、灾情、突发事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五条 收集和提供政务信息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的一项重要职责,专、兼职信息机构(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要按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工作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中枢。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政府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和负责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信息。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是全国政务信息网络和西北五省(区)、各政务信息网络的成员单位。政府办公厅按照以上两个网络的要求,开展信息交流,参加网络会议,承办网络交办的有关事项,并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
第八条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应根据信息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并积极开展信息工作。
第九条 各行署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都应有一位行政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一位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工作。主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负责。
第十条 各级主管领导要关于运用信息,并帮助信息部门和信息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信息机构要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信息服务,其主要任务是:
(一)为政府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沟通地区、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系,促进地区、部门之间在工作上的相互了解、相互交流和相互借鉴。
(三)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反馈的重点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对上级编发的重要信息的反映、意见等。
(四)编发本级政府和部门的信息刊物,做好信息的收集、加工、报发等工作。
(五)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制度,加强与上级信息部门的联系,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直报点,聘请特聘信息员。
(六)拟定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工作人员培训方案,组织召开信息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第四章 信息队伍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特聘信息员组成,兼职和特聘信息员数量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 专职、兼职、特聘信息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守党纪、政纪,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
(三)热心信息工作,思想敏捷,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有一定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执行保密法规,保密观念强。
第十四条 信息员要做到: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严禁报送虚假信息。
(三)高效率、快节奏地进行信息收集、筛选、整理、传递工作,对重大社情、灾害、事故、工作失误等如实上报。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向领导和上级机关提供有较强预测性、综合性、典型性的信息。

第五章 信息网络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政务信息网络,按层次主要分为纵向、横向两种形式。
纵向网络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为轴心,上对国务院办公厅,下对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以及自治区政府驻外办事处。
横向网络是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与兄弟省、市、自治区办公厅之间,自治区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办公室之间,以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之间的网络联系。
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信息网络构成依此类推。由此构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灵敏的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网络系统。
第十六条 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信息处、信息科)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系统,经常分析网络建设的情况,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功能。

第六章 编辑审签
第十七条 各级信息部门对收到的信息要认真筛选、分类和加工处理。编写信息要做到主题明确,标题醒目,文字精炼。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应以标题为开篇导语,内容要新颖,语言要朴实。原始信息材料表达不清或对事实有疑问时必须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编写信息要做到引用数据准确,计量单位、量词以及汉字、数字、标点等使用规范。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核签应做到既简化手续,保证时效,又严格审批,以防止失误。一般情况下,越级上报的重要信息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各单位负责人签发,其他信息可由办公室主任或信息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七章 信息质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不断提高信息质量,增强信息的实用性。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应具备内容新颖,事实准确,传报迅速,综合性强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判断政务信息质量和价值的标准是:参与领导决策的程度;被上级信息刊物采用的情况;对面上工作的指导作用和服务深度;群众对信息工作的评价和反映。

第八章 信息传报
第二十三条 各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每周至少要向自治区政府报送一至二条信息,急事、要事、突发事件要及时报送。
各基层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越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紧急、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信息部门可以通过预约、委托、索取等方式向下级信息网络单位收集信息,下级网络单位应主动地按要求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银川市、石嘴山市、银南行署、固原行署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信息。在报送时,应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九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值班制度、编辑制度、审批制度、反馈通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为信息工作人员采访、编辑报送信息提供必要条件,在参加会议、阅看文件、查阅资料、使用设备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凡上级信息部门下发的信息刊物,有关领导阅后,应交本级信息部门或信息员阅存;本级信息部门和信息员向上报送信息底稿,均应立卷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用电子计算机、传真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为信息工作提供业务经费,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工作自动化。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编发《信息业务通讯》,主要交流信息工作的情况和经验,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可一至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工作单位、优秀信息员和优秀信息,并视情况给予表彰奖励。各行署、市、县(区)政府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考评、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发生重大的漏报、错报或泄漏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通报批评,并视错误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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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选举权利的问题的通知

195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利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不予追究和免予刑事处分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一般仍给予选举权利;其中表现很坏,群众不同意给予选举权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二、对于刑满释放而原判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已执行期满的反革命分子,应该给予选举权利;其中表现很坏,人民群众不同意给予选举权利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三、对于在社会主义大辩论中被重新戴上反革命帽子的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四、对于交农业社监督生产的历史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五、交农业社监督生产的坏分子,如果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判决剥夺他的选举权利。
六、依法判处管制的刑事犯罪分子,没有选举权利。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提高道路运输业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质量,促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工作逐步走上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现将《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原则:
(一)应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与目标,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的需求;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二)应符合全国道路运输业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路网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三)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体现道路运输优势和特点,优化道路运输资源配置,发挥道路运输整体优势。
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道路运输业的各组成部分,以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汽车维修、运输辅助服务(包括搬运装卸)为主,同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可增加出租汽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等内容。
三、各地在《规划》编制时,应认真分析道路运输业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的需求,剖析现有道路运输业的适应性,揭示存在的问题;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的方法,预测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对道路运输业质和量的需求;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发展目标。
《规划》应按 “道路运输业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一)编制,已经完成“十五”《规划》编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请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做相应调整。
四、《规划》编制的期限,以道路运输业中期发展目标为重点,每五年编制一次,如:2001~2005,2006~2010年,并于《规划》实施起始年之前编制完成,分年度组织实施。
五、《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也可委托有条件的咨询单位编制。
六、《规划》编制完成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中如需修改,必须提出报告,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经批准或修改后批准的《规划》报交通部备案。《规划》备案文件一式三份,均以A4(210mm×297mm)纸,Word系统、四号宋体、标准字间距、单倍行距排版装订,封皮为湖蓝色,并附相同内容磁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部的统一要求,制定本地区的《道路运输业“十五”规划》,应于2002年10月底前报部备案。
七、为便于《规划》的编制,现将 “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说明”(附件二)一并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一:道路运输业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附件二:道路运输业规划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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