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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0:48:47  浏览:9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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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22号)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8日玉溪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8日起施行。

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区别对待的原则。
(三)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一体化的原则。
(四)坚持低保障、广覆盖,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五)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完善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经批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统一征收土地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与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土地被征收情况,分为土地完全被征收和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二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土地被征收后,完全没有土地的为土地完全被征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或等于0.3亩的为土地大部分被征收。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个人缴纳、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筹集。
(一)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完全被征收的农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均补贴4000元,集体可根据经济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6000元。
(二)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由县区人民政府人均补贴3000元,集体可视情况给予补助,个人缴费不低于7000元。
(三)在本办法实施之后的被征地农民,实施“即征即保”。每征收一次土地,集体按土地补偿费(不含安置补助费)的40%补助被征地农民用于缴纳养老保险,县区人民政府按集体和个人缴费的30%补贴,但累计补贴总额每人不超过5000元。
(四)政府补贴资金的来源:县区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30%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作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补贴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各县区在征收土地时增加社保安置补助费,并计入征地成本。社保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政府补贴资金缴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为主的社保安置。社保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类别及其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征收建设用地和水田、菜地补助2.5万元/亩;征收旱地、园地补助1.5万元/亩;征收林地等其他农用地补助0.5万元/亩。社保安置补助费不足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五)集体补助资金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参保情况和意见代缴入所属县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土地补偿费的监管,确保集体补助资金按规定及时到位。
(六)本办法实施前,土地完全和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原则上一次性缴清,若因特殊情况不能一次性缴清的,投保人可与农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在三年内缴清。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愿意参加养老保险的,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七条 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又被征地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集体补助给个人的资金并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的规定进行管理,其以前个人缴纳部分可视同本次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只能计算一次)。
第八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按现行农村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第九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不得退出。缴费期间死亡、保险关系转移和户口迁出本县(市、省)后,迁入地没有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除上属情况外退保的,只退个人缴纳部分,国家和集体补助部份不予退还。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完全归参保人所有,参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保证期为10年,在保证期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超过保证期仍健在的,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去逝为止。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的程序:第一,由被征地村(居)民小组提出参保名单;第二,报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并公示;第三,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审查;第四,审查合格的,报县区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市、县区应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监察、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劳动)、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对本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部门及所属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统计和内控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的业务办理及个人账户管理,负责做好辖区内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的勘测,确定补偿标准等征地补偿工作。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及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县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除留足正常支付部分外,必须全部集中到市级统一管理。市级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和截留。
第十六条 各县区在征地中,征地单位未按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劳动)部门不予签署征地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出台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8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的文件出台,再作修改完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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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08月15日 国税函[2001]64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二OO一年八月十五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加强基础学科的人才培养,为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稳定地培养、输送高质量的后备人才,从1991年起,原国家教委经过试点并通过学校申请、专家论证评审等严格程序,先后四批建立了83个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基地的建立调动了广
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几年来,各基地根据建设目标,深化教学改革,取得了大量的改革与建设成果,师资队伍建设卓有成效,生源质量明显改观,教学环境和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为我国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建设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的意见》(教高〔1992〕4号)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基地”和“国家基础课程教学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教高〔1998〕2号)的精神,我部于1999年委托全国
高等学校教学研究中心进行了基地第一批专业点的验收评估工作。现评估工作已全部结束,根据评估意见,经研究,我部决定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
基地的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但今后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影响基础科学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尚未根本改变,人才培养的良性发展机制急需进行深入的探索和完善;师资队伍的年龄结构有所优化,但学术和教学断层的解决将更为急迫;追踪世界科技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学体
系和改善教学设施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评估意见(各基地点的评估意见将分别反馈给各有关高等学校),认真做好基地的整改建设工作,深化基地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为我国的科学和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第一批专业点验收评估结果

优秀基地点
北京大学物理学 复旦大学生物学 南京大学化学 厦门大学化学
青岛海洋大学海洋学 武汉大学数学 中国科技大学数学 四川大学数学
吉林大学数学 南开大学化学
合格基地点
清华大学物理学 中山大学生物学 浙江大学数学 兰州大学地理学
山东大学数学



20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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