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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4:52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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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9〕77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的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输配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站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在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即开展征地工作。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施工报建,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电网经营企业予以配合;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定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定点、相关部门测量用地边界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依法通过审批并完成批后实施工作后,拟订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对北海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该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被列为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教育附加费,征地管理费(属电网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可按规定收费项目的70%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跨越公路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或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规划设计费;涉及城市道路占地挖掘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减半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规定收取补偿费。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作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75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0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5米;35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15米。为体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市区路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需要清理或修剪的,在园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进行修剪,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走廊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的,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抢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份,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市政建设工程需要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可采用埋地敷设,220千伏电力线路均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出资购买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电网经营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北海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外严重的问题给于高度关注,加强警力,加大侦查力度,狠狠打击盗窃、破外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电力 建设 办法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第1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北海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电网建设工作,保障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保证电网建设项目合理、有序的发展,为电网建设提供便捷、快速的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网建设是指变电站、开关站(开闭所)、输配电线路、电缆管沟等电力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电网规划建设应遵循与城乡规划协调发展,节约用地和保护环境,与电力负荷的增长幅度相适应或适度超前,保证供电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应当支持电网建设,加强对纳入规划的电力设施建设用地、走廊的保护。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占用电网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

第二章 电网规划

第六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电网规划。
电网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站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并予以保护。
第七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同步编制电网规划。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出变电站定址及电力线路走廊要求。
第八条 对目前城市总体规划中尚未安排的电网建设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商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结合电网规划布局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选点,保证电网建设用地。调整电网建设规划和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占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电网建设项目的申报与批复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电网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建设工程的有关优惠政策,简化电网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第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电网规划提前向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变电站、线路走廊用地规划许可、征地手续,在确定具体选址方案后,即开展征地工作。
在电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应将项目建设计划、规划选址方案、规划线路路径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应及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在电网建设项目的实施阶段,电网经营企业在选定站址、电力线路走廊后,应及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电网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书),并依法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施工报建,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即可进行工程施工。对于电网建设项目报建过程中涉及市级减免权限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需办理消防审批手续的电力建设项目,由电网经营企业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消防审核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第四章 建设用地、拆迁补偿和收费

第十四条 电网建设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标准予执行。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用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电网经营企业予以配合;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材料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定点,在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定点、相关部门测量用地边界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项目依法通过审批并完成批后实施工作后,拟订项目用地供地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对北海电网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就该项目积极申报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被列为自治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电网建设(协调)项目享受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免收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教育附加费,征地管理费(属电网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可按规定收费项目的70%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跨越公路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区或规划区内电力线路规划设计费;涉及城市道路占地挖掘占用绿化带施工的,减半收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损坏城市道路和绿化的,由电网经营企业按规范要求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规定收取补偿费。
第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基础面积,只作一次性永久补偿:
(一)铁塔按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二)杆坑和拉线坑面积按每坑2平方米计算;
(三)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该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第十九条 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用地,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作其占地面积并登记造册,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办相关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塔基础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二十条 由于历史原因未纳入规划但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及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因城市发展需要迁移的,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应当重新安排供电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电缆通道,迁移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电力线路预留规划通道:
(一)架空电力线路:规划预留500kV高压走廊为75米,220kV高压安全走廊为40米;1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25米;35kV高压安全走廊为20米,10kV高压安全走廊为15米。为体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用地原则,以上线路可结合规划道路设置,以减少高压走廊宽度。
(二)电力电缆线:地下电缆为1.8米宽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2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100米)的水域。
第二十二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已种植或者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影响到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时,由电网经营企业予以清理、修剪;市区路树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需要清理或修剪的,在园林主管部门技术指导下进行修剪,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在电力线路建设期间,在已获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规划走廊内,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速生桉、竹子等高杆植物的,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支付补偿费用后予以清理、修剪;抢种抢播植物的,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依法予以清理,并不予支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需要拆迁的,在拆迁公告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建筑物、构筑物的,均不予补偿。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通过林地时,需要砍伐、清除林木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手续。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林地、林木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抢栽、抢种植物或者抢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部份,需要砍伐或者拆除的,不予补偿;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城区电力电缆建设:
(一)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次干路两侧的1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形式,原有架空电力线路应根据市政建设工程需要同步改造为电力电缆,埋设下地;110千伏电力线路原则上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北海市区范围内的城市主干路、部分对城市景观有重要影响的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可采用埋地敷设,220千伏电力线路均采用架空的形式架设。
(二)旧城中心区主要街道应结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拓宽新建,统筹考虑开挖电力电缆管沟,电力线路逐步向地下电力电缆过渡。旧城中心区主干电网增容和配套外送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出资购买电气设备材料和建设安装。
(三)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电力电缆管沟土建部分由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建设,电气部分设备材料和安装由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管沟土建过程中,电网经营企业负责提供电缆管沟的技术支持,经电网经营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电网经营企业使用。

第五章 组织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组成的北海市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网规划建设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电网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等工作进行研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针对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分别成立建设协调机构,220千伏及以上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协调小组;110千伏及以下工程和城乡电网改造专项工程,由县、区政府组织成立协调机构。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对可能危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征求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与市政、绿化、公路、铁路、通讯、广电、航道、桥梁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发生冲突的,应按照照顾规划在先、建设在先及配套设施服从主体设施的原则协商解决。涉及拆迁、复建的具体费用,由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不需拆迁、复建的,在采取防护措施后进行建设。市政工程建设影响电力设施的,在建设实施前应当与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有关拆迁、复建、采取防护措施的具体费用由建设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对电力设施被盗、被破外严重的问题给于高度关注,加强警力,加大侦查力度,狠狠打击盗窃、破外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保障电网安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给予制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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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口钢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口钢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检检〔1995〕242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铁道部于今年6月15日发布了《进口钢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要求铁路有关单位凭商检合格证书验收和使用进口钢轨。进口钢轨检验项目多、检验程序复杂、检验工作量大、后续责任时间长,为了加强进口钢轨检验管理,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口钢轨(废、旧轨除外)检验工作由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组织和协调。根据当前进口到货特点以及有关专业实验室分布情况,暂指定由天津、上海、广东、辽宁和北京商检局对进口钢轨实行协作检验(天津和广东商检局牵头)。其他商检局不直接承担进口钢轨检验,遇有报验进口钢轨的,可受理报验后,就近与任一协作检验的商检局联系检验事宜,由协作检验的商检局安全检验并出具证书。

  二、天津、上海、广东、辽宁和北京商检局应尽快就检验力量互补、如何利用认可实验室检验能力、样品传递、信息交换、疑难项目会验、检验资料保存等具体协作配合事宜定出协作方案,报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审核后实施。

  三、协作检验的商检局应与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有关处或其下属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提前掌握进口钢轨的技术条件、国外厂检合格证、到货时间、货物集散地等信息,提前准备检验工作方案,以便到货后及时施检,尽可能缩短检验周期。

  四、对进口钢轨检验工作方案要合理运筹,进口钢轨的质量至少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充分保证取样检验代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货物损失。

  五、对进口钢轨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掌握所检钢轨的铺设范围,将有关信息和检验资料一起建立专项档案,妥善保存,长期备查。

  六、对收货人申请进口钢轨装运前检验的,协作检验的商检局须协商定出工作方案,报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核批后实施。

  附:铁道部发布的《进口钢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进口钢轨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钢轨的质量检验及管理工作,确保铁路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贷款招标方式采购的国外钢轨。采购钢轨的标准及生产技术条件应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技术部门主持制定。

  第三条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应根据技术条件要求,按贷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钢轨型号、材质、规格、交货状态、曲线轨数量等具体要求提出货单,编制采购标书,委托对外商务代理公司公开招标。

  第四条 对外商务代理公司应组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工务局、科技司技术人员与生产厂家代表进行技术谈判,根据各生产厂的技术、设备、工艺情况及接运条件,确认标书,签订供货技术协议。正式合同文本应经法律顾问审核。

  第五条 对第一次中标的生产厂,应由对外商务代理公司组织由技术专家组成的小组对生产厂的炼钢、轧钢、精整、热处理、检验和运输等各工序的设备、技术情况进行实地考察,生产条件具备方可对外签约。

  第六条 对已签约钢轨,按合同规定,应由对外商务代理公司组团,派出技术人员赴生产厂进行钢轨生产过程中的抽检,并负责落实生产交货进度。

  第七条 钢轨到货后,由国家商检局按我国商检法规定,对钢轨进行全面检验。如检验合格,商检局应出具合格证明书,并通知用户。如检验不合格,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出具索赔商检证书。作为使用方的铁路物资、工务、工程等部门,不得接受委托,为我部进口钢轨承担商检任务。

  第八条 钢轨的索赔工作应由对外商务代理公司组织进行,其中技术谈判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工务局、科技司、铁科院、商检局派员参加。发生索赔纠纷时,应有法律顾问参加工作。

  第九条 使用单位在收到钢轨后,应审核商检局出具的合格证明书并检验钢轨外观质量。无证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钢轨不得上道辅设并将情况报部。施工部门在线路工程移交给工务部门时,应提供钢轨检验合格证明书。

  第十条 进口钢轨到港卸船及装卸车运输作业中应保持钢轨完好状态,不得造成钢轨伤损。

  第十一条 由于对外订货采用了欧州铁路联明UIC标准的质保期规定,质量保证期为5年。各使用单位在钢轨上道后,要注意观察监视。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伤损,应及时报部,并注意保存样品,做好善后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商检局核实后,出具证书,对外提赔。

  第十二条 其他方式进口钢轨的质量管理工作参考本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进口钢轨的质量管理办法,如有与本规定不符之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进口鱼尾板的质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宪政评论:平等及平等权

            甘肃省静宁县细巷乡人民政府  魏齐富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们探讨平等的宪法依据。
  平等是作为人所应当拥有的一种资格,而平等权是作为一个国家的合法公民依法所应当享有的一种原始权利。平等不仅体现着人与人之间在这个社会上的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它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不被排挤和歧视。而平等权作为一种原始权利,基于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尊严和地位更是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因为只有通过平等权的实现才能保障平等的客观存在,平等权也是公民实然存在于这个世界的一种法律例证,因为这种例证它证明的不仅是公民的生存状况,更有效的证明应当是公民基于生命的最初意愿-----平等而且享有尊严和保障地位的存在着。这种理解,更加有助于我们廊清迷雾,准确把握平等及平等权的内在意义和原始意义。
  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告,但不停留于此,它必须长途远行。
  从宪政言,享有平等和行使平等权的宪政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各种社团,但主要是对于公民言平等和平等权的。这里有一个前置,即只要是一国合法公民,则毋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地位、出身背景、宗教信仰、教育背景、贫富状况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权。毋论国家元首、普通民众、城市居民、农村居民、干部、群众、妓女、乞丐都享有平等和平等权。毋论其行为合法、非法、守法、违法都必须依据法律享有平等和平等权。
  但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在宪法实践中却被无情地践踏,任何一个非眼盲的公民都能读懂立在施行宪政面前的国情,这个国情,是一种对宪政最蛮横、最无知的刁难。
  平等权的行使和平等的实现,必须有真正体现平等的良性法律来保障,必须有真正能够居中裁判的司法机关来保障,这种保障,必须有能够权衡把握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法官来操作。
  但是,我国的司法系统却由一些什么样的人把持:文盲、小学生、中专生。这些半路出家而成的司法者对法律、对公正、对公平、对法律精神、对法律原则的理解和认同不过是白纸画圆圈,生搬硬套。但为了遮司法系统的羞,这些非法律专业的文盲、小学生、中专生花几千元都获得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甚至有的还获得法律硕士学历,对此我们并无可厚非,只承认现如今的司法者经济能力均有所提升,他们占据司法维护公正保护正义这个稀缺资源,不愁没钱使用。而法律大专和本科以上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思辩能力并且能够权衡把握法律精神和原则的政法院校毕业生却在司法系统无立足之地,甚至一旦进入这个系统,原有的正义和公正却被涮得干净,这不仅让人想起“新警察和老警察”这个笑话,但这个笑话却又是活生生地戕害着这个社会的平等和阻挠平等权的正常行使。这又不仅让人想问,我国的宪法给了我们每个公民平等及平等的权利,但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我们的平等及平等权又如何去实现?
  历来的宪法教科书上讲:平等作为权利,是与义务相伴随的。而我要说:平等作为权利,是一种对世权,即绝对权利,不存在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作为绝对权,只需享有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不须考虑对他人的义务有无。因为绝对权对于每个公民言,都是如此,更无因义务的不履行而影响他人行使权利的可能。所以,对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每个公民只需积极主张,才能保障和维护作为共和国公民依据神圣不可侵犯和亵渎的宪法所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也才是一个宪政公民所应当具备的宪政意识和宪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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