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20:59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评估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三)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

  (四)指导、管理本地区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推进残疾人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城乡社区和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活动提供条件。

  第五条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残疾评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残疾评定实行免费制度。

  第七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具体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候选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职工代表。

  第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第十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报告制度,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转介工作,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和数据库。

  新生儿疾病基本病种筛查实行免费制度。

  第十一条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应当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二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公益性康复机构。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开展康复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源共享的康复服务网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抢救性康复治疗;对贫困残疾人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接受康复医疗给予补助。

  第三章教育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全面普及残疾人九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康复教育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保障适龄残疾人享有十五年教育,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按照“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对不适应在普通教育机构学习的残疾人实施特殊教育。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残疾儿童少年数量采取独立建立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或者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形式,保障本地区适龄残疾人就学。

  第十六条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各类职业学校就读的,享受国家相关助学待遇;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资班或者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资格评审、晋级实行单列。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从事特殊教育满十年的,发给荣誉证书;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残疾人就业。公共财政投资或者政策扶持的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减免税、费。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应当优先录用残疾人。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并根据其特点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在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依法减免税、费。

  有关部门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加的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活动场所。

  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城乡健身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广播、书报、影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刊播助残公益广告。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完善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

  (二)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

  (三)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

  (四)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

  (五)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六)对其他困难残疾人,应当制定和落实相应帮扶措施。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可以给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适当的补贴;对城镇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应当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鼓励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预防伤残风险和面向残疾人的专项险种。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地铁等交通工具。

  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第二十九条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划、立项、建设经费、建设项目用地等方面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

  省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残疾人服务业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应当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和残疾人住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开发信息无障碍产品。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应当方便残疾人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共交通站所和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开展与残疾人权益相关的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未吸收残疾人组织参加的,由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查处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向同级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书;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查处的,应当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数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

  第三条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是指收录成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天然水域或水系、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养殖基地的目录。

  “重要渔业水域”是指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方面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水域或滩涂。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要渔业水域的划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有效保护、功能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渔业水域进行认定,属于重要渔业水域的,编入《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划定为重要渔业水域:

  (一)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市级及以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

  (二)已批准的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三)列入全市农业“1115”工程规划的渔业主导产业园区、渔业特色精品园区建设区域;

  (四)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列入濒危物种种类或在我市具特别经济价值种类的“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和重要栖息水域;

  (五)具有重要渔业生产功能的传统渔业捕捞作业水域。

  第八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渔水域进行监测评估,对符合重要渔业水域条件的,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第九条 根据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水域环境变化和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适时进行修订变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和环保、水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功能和水质的保护,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减少在天然水域内(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网围等人工养殖行为,属备用水源地的水域和水库禁止人工放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渔业水域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违反重要渔业水域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违反渔业水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名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


http://www.nj.gov.cn/zwgk/xxgk/fggw/nzgn/201206/t20120613_1122338288.htm




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发〔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里氏8.0级强烈地震。地震造成不少中小学校房屋倒塌,造成灾区师生重大伤亡,校舍及仪器设备损毁严重。为了提高各级各类学校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建设等部门联合,结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以及辖区内的中央部委属高校,下同)对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厕所、浴室等公共建筑设施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学校的每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进行逐项检查,特别是要将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的学校校舍,作为此次排查工作的重点。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校逐栋建立资料库。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制定出抗震加固方案,及时改造加固。各地教育和建设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调、科学安排,确保此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取得实效。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适时检查本通知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校舍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中迅速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生教科书和各级学校学生课外读物中,在当地建立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防震减灾宣传员的培训,组织防震减灾宣讲团,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经常性的科普宣讲活动。

  三、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科学编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突出以人为本,要以减少人员伤亡作为应急工作的核心,落实好应急防范措施,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临震不乱、决策科学、行动迅速、处置有力。加强地震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检查,加强应急培训,适时组织地震应急演习,检验反应能力,力争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各级各类学校综合防御能力。

  四、高度重视,统一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请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参加,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切实保证此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整治情况要在9月1日前报教育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六月八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