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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44:26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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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0〕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市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硬件设施改造和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升级,为市民营造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结合我市食品安全样板市场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是已领取《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的市场。

第三条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牵头统筹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各镇(街)经贸办和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财政、农业、卫生、质监、食药监、综合执法、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

第四条农贸市场从市场管理、食品安全和硬件实施三方面进行升级改造。具体升级改造标准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升级改造标准根据新形势有修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申报、审核、验收程序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另行制定发布,市场开办者要依据市场升级改造标准,结合市场发展现状,加快市场升级改造步伐,不断提升市场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所需资金以市场开办者自行解决为主,市、镇财政给予一定补贴为辅。

第七条市、镇两级财政对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实行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标准为:1000m2以下补贴5万元,1000—2000m2补贴10万元,2000m2以上补贴15万元。补贴资金由市、镇财政按5:5的比例负担。

第八条补贴资金发放程序。农贸市场经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验收合格后,由市经信局与市工商局提交验收合格意见书及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拨付补助资金到农贸市场所属镇(街)财政分局。镇(街)财政分局接收款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把市、镇两级的扶持资金发放至市场开办单位的帐户。

第九条市场升级改造在十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条对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冒领市场升级改造扶持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与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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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已废止)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1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附:浙江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动物名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原始类型的森林植被和珍贵野生动物,开展野生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农林部《自然保护区暂行条例》、《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省
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指森林生态系统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必须贯彻“全面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生物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三条 省、地、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四条 对保护自然生态系统有重要作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自然保护区:
1、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天然植被保存较好的适当区域,或者次生植被保存较好,通过各种管理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区域;
2、我省特有、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保护价值而濒于绝灭的生物种源的重点生存繁殖地区;
3、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水源涵养林、母树林、风景林等。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保持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需要,划定它的面积和区界。
保护区内可划分为绝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经省、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一切单位、部门、社、队和个人,都要积极予以保护,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部门商同所在县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县林业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然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要建立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八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领导。可根据需要,由所在县有关部门组成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业务上分别由省、县林业部门管理。
第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狩猎、垦殖、放牧、采挖和进行非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严禁乱采乱挖标本和种苗,严禁在保护区野外吸烟、用火。
第十条 加强对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要有计划地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区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工作,发掘新的可利用的物种,培育新的优良品种,并推广应用于农业、医药、工业等方面。
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院校、科研单位有计划地进行。
凡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或参观、考察的一切单位和人员,必须分别经省、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服从自然保护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旅游、商业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
2、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培育林木。
3、调查了解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生物资源。
4、开展科学研究,进行植被、土壤、气象、珍稀动物生活规律的观察;开展珍稀动植物的引种驯化工作;建立动、植物标本室和种子库等。
5、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1、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忠于职守,敢于同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
3、对检举、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处罚:
1、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不遵守保护区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者,进行批评教育;
2、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擅自乱采乱挖标本、种苗,或者损坏林木植被的予以罚款;
3、凡偷砍偷猎国家保护的珍贵稀有动植物者,要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蓄意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资源和设施,或者伤害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5、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内外勾结,盗卖珍贵稀有动植物的,要从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临安县西天目山、龙泉县凤阳山、开化县古田山、泰顺县乌岩岭自然保护区,所在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虽未划为自然保护区,但必须保护的水源涵养林、母树林、风景林以及珍贵稀有的动物和植物,各市、县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浙江省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动物名录
植物50种
百山祖冷杉、钟萼木、夏腊梅、普陀鹅耳枥、连香树、独花兰、长柄双花木、香果树、杜仲、福建柏、银杏、浙江七子花、鹅掌楸、天目铁木、金钱松、白豆杉、华东黄杉、长叶榧树、羊角槭、穗花杉、天竺桂、沉水樟、短萼黄连、金刚大、八角莲、胡豆莲、领春木、天麻、珊瑚菜、

油杉、银钟花、黄山梅、天目木姜子、天目木兰、黄山木兰、厚朴、凹叶厚朴、天女花、舟山新木姜子、花榈木、黄木莲、浙江楠、蛛网萼、青檀、半枫荷、紫茎、银鹊树、延龄草、南方铁杉、长序榆
动物30种
华南虎、梅花鹿、白鳍豚、黄腹角雉、扬子鳄、猕猴、短尾猴、穿山甲、黑麂、毛冠鹿、江猪、金猫、云豹、金钱豹、天鹅、鸳鸯、海龟、□龟、玳瑁、棱皮龟、鼋、大鲵、大灵猫、小灵猫、海豹、獐、青羊、鬣羚、白鹇、虎纹蛙



1981年12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1996]65号

1996-12-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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