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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41:08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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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2〕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批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属辖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主体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第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可采取由政府统筹建设及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等方式实施。

  第十条 政府统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根据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由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纳入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统筹管理范围,并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销售的建设方式。

  政府统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及比例、建设标准及期限、销售价格及销售对象范围、违规将限价商品住房向不符合规定对象销售的违约责任等,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

  政府在出让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时,需要在商品住房中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公告中注明。

  第十一条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地单位,利用单位现自有土地资源、或者通过危旧房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负责开发建设,并向本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销售的建设方式。

  用地单位应当明确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总面积、套型面积、套数及比例、建设标准及期限、销售对象范围、违规将限价商品住房向不符合规定对象销售的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内容。

  用地单位可采取“竞地价、限房价”或“定地价、竞房价”等方式,依法选择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

  项目建设用地成本纳入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成本。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为居住用途的出让地,并符合本市城市规划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建设限价商品住房,涉及利用行政划拨土地的,或者涉及依据城市规划可进行用地性质调整的,应按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可以以基准地价为底价,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经市政府同意,土地出让金可以合同方式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第十五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巡查、抽查及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保障性住房技术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

  在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获得批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限价商品住房的预售参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促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涉及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参建各方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负担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纳入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成本。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并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年龄届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可以申请购买一套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的6倍。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本市城镇居民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统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危房是指经鉴定确定为需搬迁撤离或拆除等性质的房屋。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本市住房困难标准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公布。具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或者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现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退出房改所购政策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条件,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的,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购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向用地单位或其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申购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自有住房属危房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关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核查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的证明;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的各类证件、合同及证明材料,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二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签收,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具备申购资格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初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查阅相关部门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

  (二)公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其工作单位等,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三)出具初审意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材料档案转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告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并由其同时做好相应的调查、核实及公示工作。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及公示情况反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第二十九条 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复核及核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审核等材料之日起2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初审意见等进行复核。

  (二)公示。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在相关报刊及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相应的调查核实。

  (三)核准。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复核及核准意见,并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查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限价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按规定予以轮候登记或安排住房配售。

  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的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核准备案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政府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或相关报刊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准予备案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人的户籍、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具体包括本市各街道办事处及长流镇、西秀镇、海秀镇、城西镇、府城镇和灵山镇。

  主城区范围重新调整的,以市政府或市规划部门公布的为依据。

  (二)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的成员为准,申请人与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实际共同居住满2年;户口簿上无记载,但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市实际共同居住满2年的可列入申请人家庭成员计。实际居住以暂住证记载的情况为准。

  (三)劳动关系证明以申请人与供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由申请人供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劳动合同应经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供职单位出具相关证明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工资单据等。

  (四)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以申请人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相关凭证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及财产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

  (二)人均财产值,按登记在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及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股份等计算,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及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对。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其工薪收入以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为据。申请人无工作单位,采取由申请人自行申报及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核对。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面积的核定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自有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自有住房未登记产权的,住房面积按实测面积核定。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2处或者2处以上自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十三条 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工作,由用地单位会同申请人供职单位、住房建设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当包括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房源情况、房源套型结构及面积明细、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细、单套住房销售价格计算的方法、配售对象的范围、配售房号确定的方法及程序等内容。

  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方案由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制定并向配售对象公布。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配售方案由用地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制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备案后向配售对象公布。

  第三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配售实行轮候制度。

  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按申请人取得批准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先后顺序实施轮候管理及接受监督。

  申请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轮候顺序,由用地单位具体确定,并向申请人公布及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售:

  (一)省、市政府引进的人才;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危房的;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符合本省、市政府相关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安排保障性住房指标的。

  第三十七条 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及正在轮候的申请人,如需申请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可直接向原实施轮候登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手续。

  申请人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资格后,原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轮候资格自行终止。

  第三十八条 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申请人申购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由政府给予申请人一定的货币补贴。补贴标准可按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出让时核定的每平方米住房楼面地价确定。补贴住房面积按60平方米计。

  第三十九条 申购政府统筹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后的轮侯期间,应当在每年的3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人均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或镇政府对其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条 购买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号的选定,可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制定及公布实施。

  购买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房号的选定方法,由用地单位具体确定,并向申请人公布及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按已经公布的配售办法及程序等选定配售房号后,应当在约定的地点及期限内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约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视为该申请人放弃本期限价商品住房的购买资格。

  申请人放弃本期购买资格的,可参与下一期限价商品住房配售。但申请人经两次按规定的办法及程序选定配售房号后,因自身的原因未与建设单位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5 年内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度。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应当按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及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得超过6%)等完全成本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于销售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可结合配售住房所处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住房具体销售单价。

  第四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提高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单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优先满足用地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符合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职工住房需求外,剩余住房原则上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纳入政府统筹管理范围,并由建设单位向取得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其他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配售。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获取批准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对外销售。

  第四十五条 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届满2年未能销售的,可由市政府按建设单位于销售前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销售单价,并考虑投资利息经与建设单位协商予以回购。

  第四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信息、配售对象基本信息的资料档案及电子档案,并纳入本市或者辖区住房保障基本信息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配售对象确定房号及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送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及配售对象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限价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及管理参照普通商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限价商品住房的物业服务按普通商品住房物业的服务管理模式及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确定,由物业服务单位依法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办备案手续。

  第五十条 限价商品住房参照普通商品住房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程序及规定实施。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限价商品住房的房屋性质、购买价格及面积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回购,作为本市保障性住房房源储备或者向本市其他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配售。回购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限价商品住房原配售价格,并考虑房屋折旧、装修装饰投入等因素确定。

  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届满5年后上市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优先回购;上市交易时,转让方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应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具体缴纳办法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在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购通知书后的轮侯期间,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家庭成员人均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催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或镇政府,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收入及财产等变化情况,实施对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继续实施限价商品住房配售轮候登记或安排住房配售。

  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住房及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并已不符合本市规定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后,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或者擅自改变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将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擅自提高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对擅自提高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收取的差价款,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社会主体自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对满足用地单位或本单位系统内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的剩余住房,建设单位擅自对外销售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整改,不得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并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已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收回住房并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配售;对已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配售且无法收回所售住房的,经市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向政府缴交所售住房的市场评估价与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额款项。

  第五十七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施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准购资格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撤消其已取得的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证明,中止申请人5年内申请保障性住房配租及配售的资格;己经承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售住房,并统筹安排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其他保障对象配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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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的愚蠢和卫生部的无能

郭英儒


  王老吉终于被叶征潮起诉了。目前法院何时立案尚不得知,法院对这个案子也是很谨慎的,毕竟已经引起了这么多舆论上的重视。民众之所以重视这个,也是让三鹿奶粉给吓怕了。毕竟那场风波,让人无法对中国的食品有足够的信任,无法对中国的食品生产企业有足够的信任,就连捐款一个亿的王老吉也不例外。

  起诉王老吉,并不等于不支持民族企业,也不等于忘记了这个企业在为灾区捐款捐时捐出天文数字的表现。也许正是源于对民族企业的爱护,才更应该严格对待它成长的每一步。就像父母对待儿女,难道一味的溺爱就是亲父母,挫折教育的都是后爹妈?哪个不能接受批评的孩子能进步?企业也一样,老百姓就是你的衣食父母,还不能提点意见了?然而王老吉不能理解,当叶征潮发给他们律师函的时候,希望他们能够谨慎对待,王老吉置之不理,逼得叶征潮只能提起诉讼。网上总拿捐款一个亿来说事,好像捐了那么多钱,大家不管怎么的也得支持它,喝它。那是不是只要做过慈善的,就永不问责了呢?黑社会捐个一个亿,就可以随便杀人贩毒,大家就得一味忍受,不能吱声?虽然例子举的极端了点,但道理一样。再说,这一个亿的捐款,不是早就受到质疑是一次商业炒作的策划吗?企业的原意是否出于慈善,我们尚不得知。更不能因为它的捐款而放弃质疑的声音。

  王老吉在这次事件中的做法实在让人觉得太过愚蠢,或许它还以为是会有05年北京那次诉讼同样的效果?难道它没有考虑王老吉已经不是当年的王老吉,你可是捐款一个亿啊!难道它忘了三鹿刚倒下,大家神经还很紧?王老吉开始的态度好像很无所谓。首先叶征潮发出律师函的时候,置之不理。然后当卫生部在违法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发布会上,回答大公报记者有关王老吉问题,明确指出关于王老吉茶的问题,因为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是卫生部公布的,卫生部也发布过名单,王老吉中的有些成分和原料的确不包括在内。这个时候,全国的媒体都注意到这个话题,并给予报道。可王老吉却选择了在自己网站上发布声明书,从自己配方的合法和传统两个角度,证明是媒体胡说八道,其实意指卫生部做法错误。而后又有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粤食协)会长张俊修带领协会一批人等召开紧急说明会,为王老吉喊冤,似乎以为协会的话好过当事人自己证明。但大家都明白,这些所谓的协会不过是企业的狗,哪有骨头就往哪走。张俊修在屏幕上的表现也颇为滑稽,很是气急败坏。而作为王老吉本身,却并没有出现,躲起了猫猫,似乎为了掩饰协会与其的关系。其实谁又看不出来你们有一腿呢?

  我们再看他们所依据是哪条法律。1987年10月发布的《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2005年,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评估意见指出,王老吉凉茶中的鸡蛋花、夏枯草等原料为传统凉茶制作配料,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及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产品食用安全。2005年4月25日,卫生部批复同意广东省卫生厅将“王老吉凉茶”备案。《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三十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而《食品卫生法》颁布及生效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王老吉备案已经是二OO五年的事,《食品卫生法》早就生效了,在其中并没有《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同样的规定,因此本身这个备案已经没有了实际效力,现在拿这个久远的部门规章来对抗国家法律,恐怕是行不通的。另外《食品安全法》今年的六月一日也即将实施,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也就是说,目前也只有2002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而叶征潮也已经在其中查找,并无夏枯草的名字。所以王老吉在凉茶中添加夏枯草的行为,今时明日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可它为什么还非要咬着夏枯草不放呢?据说广东的凉茶中,大部分都有这个配料,夏枯草也是一个重要的去火药物。因此,如果没有这个成分在内,那么怕上火,喝王老吉也没用了。其实消费者,包括叶征潮并不希望王老吉把夏枯草从配料中除掉,因为夏枯草虽然在很多中医论述中强调不能为脾胃虚寒者食用,同时很多广东人也都在网络上表达过,不是什么体质的人都可以喝广东凉茶的,但也有很多脾胃正常的人是可以喝的,并有效果的。因此,完全可以保留这个配料,由卫生部将其添加到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但是王老吉一定要有适宜人群的警示,让可以适用的人继续畅饮,让脾胃虚寒的人另选其他饮品。王老吉重视到这一点,才是它继续保持国有饮料龙头位置的途径。有一个适宜人群的警示标志,势必会失去一些消费者。但是如今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网络信息这么发达的今天,如果弄的似是而非,王老吉将失去更多的顾客,包括完全可以饮用并达到去火效果的顾客群,因为在这场争论中,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人们是不能完全相信有争议的食品的,还不如避而远之。而且真的喜欢这个饮料的人,是不一定会在意这个适宜人群标志的。试问哪个香烟上没有吸烟危害健康的字样?有几个烟民又因为这个而不吸了?喜欢你就不怕伤害,但是怕隐瞒。

  所以说王老吉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实在不是一个负责任大企业的做派,反倒很猥琐,很激动。不是去想怎么解决问题,而是希望消灭问题。问题的重点不在夏枯草能不能吃,而是谁能吃。王老吉,你真够愚蠢的。这样的问题争吵的时间越长,对你就越不利,还不如正面接受,积极改变,不要期待用法律的滞后和疏漏,来遮掩你的不道德与不负责。你会失去的更多。

  至于卫生部,它的牌让人看不懂,先是出来说王老吉的一些成分不在它制订的名单中,然后又马上澄清,夏枯草曾经备案过,是合法的。自己打自己,打的痛快淋漓,要是王老吉有卫生部这样的“魄力”,勇于承认错误,那今天的问题就没有这么复杂了。可惜这一切复杂都是卫生部的无能和出尔反尔所造成的。先是出台的规章和法律,前后冲突,而卫生部在依法许可中,又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许可。而且笔者在亲自买了几瓶各类去火饮品及在网络上查询发现,同样是王老吉,东莞的和绍兴的,其批号是不同的,前者为卫食健字,后者为浙卫食字,也就是说前者是保健食品,后者是食品。同样在金银花露的产品中,也一样,湖北生产的就是药品,浙江生产就是食品。我不懂专业上的事,但我喝着都是一个味儿。食品、保健食品是有很大区别的,生产不同的东西就要做不同的事。比如保健食品,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也就是说如果王老吉属于保健品,那就必须要标明适宜人群。保健食品应当是属于食品的一种,但是相对要求更多。《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法律定义: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16740-1997”国家标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王老吉是打着去火的宣传语的,这不是调节人体机能的?而且夏枯草不适宜脾胃虚寒的人食用,无论是中医著作中,还是在广东民间都有这个认识。因此为何不被卫生部定义为保健食品,我十分费解。也正是因为卫生部这一做法,才导致这个案子的复杂。王老吉也觉得自己有法有据,无所畏惧。作为一个这么高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做起事来却如此标准不一,前后反复,实在让普通民众无所适从。其实叶征潮应该告卫生部更适合,虽然输的几率更大了,可是让大家看到了食品安全背后是谁在出问题。

  说了一大堆,其实法律能解决的只是表面问题,而且很多时候把事情复杂化了,如果只是迷信法律,那并不是法治的根本需要。尤其对于这么宽容的中国老百姓来说,一个诚恳的认错态度,是大家都能接受的。否则即使官司赢了,人心也不在你这了。你真赢了吗?叶征潮从起诉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永远的赢了。真的希望食品安全,希望王老吉这样的企业多赚钱,希望卫生部这样的机关更清廉。愚昧和无能,靠掩盖和转移重点,是改变不了的。积极的改变,更是保留传统的必要做法。而愚昧和无能也是制约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真的负起责来,其实是双赢的。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项目评审参数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项目评审参数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评审局,武汉分行:
根据近年来国内物价上涨指数的实际水平,为准确评估项目总投资,保证贷款项目评审的科学性,经研究并请示行领导同意,决定调整我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总投资核算采用的物价上涨系数,由现行的6%暂调整为4%。特此通知。
请各评审局自即日起遵照执行。



1998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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