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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27:26  浏览:99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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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鉴定机构: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试行)

四川省司法厅

二OO一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应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维护鉴定机构声誉,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勤奋敬业,钻研业务,对待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第八条 司法鉴定人应掌握执业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 司法鉴定人在开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受案;
(二)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回避;
(五)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六)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鉴定案件;
(七)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鉴定文书应规范化、标准化,不得载有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内容,不得出现表述错误。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收费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将收取鉴定费的标准告知委托人;
(二)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私分和侵占鉴定费;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收费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务和宴请。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鉴定委托人关系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鉴定委托人的要求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活动时不得与委托人进行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交往;
(三)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国家、商业秘密和公民的隐私。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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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泰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75年7月1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为了恢复和进一步加强两国人民传统的亲密友好关系,并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共同愿望,决定于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二、两国政府重申,只有一个国家的人民才有权选择他们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而不应受到外来干涉。两国政府并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妨碍按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发展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和平友好关系。

 三、两国政府同意依照上述原则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四、两国政府一致认为,一切外国侵略和颠覆以及任何国家控制别国或干涉别国内政的一切企图都是不许可的,都应受到谴责。

 五、两国政府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六、泰王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认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决定在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从台湾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机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泰王国政府并同意尊重泰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注意到,几个世纪以来侨居在泰国的中国人能遵循泰国的法律和泰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泰国人民和谐友好相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他们不承认双重国籍。双方政府认为任何中国籍或中国血统的人在取得泰国国籍后都自动失去了中国国籍。对自愿选择保留中国国籍的在泰国的中国侨民,中国政府按照其一贯政策要求他们遵守泰王国法律,尊重泰国人民的风俗习惯,并与泰国人民友好相处。他们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将得到中国政府的保护,并将受到泰王国政府的尊重。

 九、两国政府同意奉行发展彼此间的贸易、经济和文化关系的政策。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同意按实际可能尽快互相委派大使,并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泰 王 国
     国务院总理             总  理
     周 恩 来          蒙拉差翁·克立·巴莫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于北京
  [案情]

  被告人黄杰在上网时盗取李某的QQ号后,在与李某的网友叶某聊天时,冒充李某以借钱为名,将自己用胡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号发给叶某,叶某信以为真,马上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23370元到黄杰提供的账户。第二天叶某与李某联系时发现被骗,立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冻结了涉嫌犯罪账户。数月后,黄杰在某网吧被抓获。

[分歧]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本案诈骗罪的定性没有争议,但在犯罪形态上分歧较大。辩护人提出:黄杰本人并不知道叶某真的把23370元转到其提供的账户上,况且第二天银行账户即被警方冻结,根本没有取得对财物的控制权,应属犯罪未遂。控方指出:虽然是同行异地转账,但工行是即时到账,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财物的控制权,被告人是否知晓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既遂构成。公安机关虽然第二天冻结了该账户,但犯罪既遂已经成立,不具有恢复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给刑法带来了很多挑战。由于以计算机为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从向计算机输入虚假的信息或者不正当的指令,到行为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该财产,二者之间存在着一个时间差,在行为人将财产划入第三人账户的情形下,这种情况会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以计算机为手段的犯罪不仅仅使得犯罪形式变得复杂多样,更为刑法理论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确定通过计算机进行财产犯罪的形态,也即判断以计算机为手段的财产犯罪的既遂问题。

在传统的盗窃、诈骗、贪污等财产性犯罪中,犯罪行为的既遂与未遂通常是以作为犯罪对象的金钱或者财务是否由原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手中转移到犯罪行为人的控制之中为标准,换言之,行为人对这些财物是否已经具有实际支配力是判断此类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而在网络环境下犯罪人是在计算机上进行非法操作实现的“非法划拨”行为,行为人往往通过修改计算机内部所存储的数据资料就可以实现对一定数量款项的实际占有或者支配,而并不涉及现金的实际持有或者占有。有时是在刚刚把其他储户或者属于银行所有的款项划入或者截留到其自己或者第三人的账户中,尚未提现就由于某种意外因素被查获。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而言,判断这种行为的既遂与未遂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对此,刑法理论界意见纷纭,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占有说”。该学说认为财产性犯罪的既遂标准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得了较大数额的财物,应以犯罪行为人是否取得对公私财物的控制为标准;第二种观点是“失控说”。该学说主张以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标准;第三种观点是“失控+控制说”。该学说认为财产性犯罪的既遂标准是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同时犯罪人取得了对该财物的控制。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犯罪是否既遂,既不是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标准,也不是以行为是否产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所要求的结果为标准,而是以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全部主客观要件为标准。财产性犯罪是结果犯,造成了一定的犯罪后果才是犯罪既遂。以诈骗罪为例,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具备几个要素:一是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二是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三是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四是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具体到本案,犯罪人采用了欺骗的段,冒充受害人的朋友李某,且使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虽然犯罪人最终没有去银行取款,但工行是同行异地转账即时到账,犯罪人已经取得了财物的控制权,其是否知晓不影响本案的犯罪既遂构成。公安机关虽然第二天冻结了该账户,但犯罪既遂已经成立,不具有恢复性,黄杰构成诈骗罪既遂。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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