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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3:41:55  浏览:8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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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2〕1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镇政发〔2004〕51)作如下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第六条修改为:“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实施泊位的使用权招标、拍卖等由市城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未拍卖成功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可参照拍卖标的价出让。”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镇江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办法

  (镇政发〔2004〕51号通知印发,根据镇政规发〔2012〕12号通知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我市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泊位系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简称专业规划,下同)设置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或者依据专业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上述所指的户外广告主要包括:

  1.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其他形式发布的广告;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3.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4.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镇江市城市管理局(简称市城管局,下同)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工商、规划、公安、市政、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和供电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城管局做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泊位资源属政府所有。户外广告泊位应坚持统一规划、积极开发、科学利用、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六条 凡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实施泊位的使用权招标、拍卖等由市城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照《拍卖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未拍卖成功的户外广告泊位的使用权可参照拍卖标的价出让。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利用单位(个人)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户外广告泊位也应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政府指定的部门与单位(个人)商定后操作。不便于实施市场化运作的横幅、条幅、气模(拱门)和利用气球、飞艇等升空器具的临时性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以及其他不便于市场化运作的广告泊位,应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除按政府有关规定由管理部门收取费用的道路、广场外,泊位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城管部门统一收取。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及其它用户在取得泊位使用权后,方可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设置。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其泊位使用权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符合专业规划要求的,设置期满后视条件可重新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设置期限。

  (二)对原经批准但不符合专业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一律予以拆除。

  第十条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缴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主要用于户外广告管理和城市基础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各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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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把保存在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中的数据都看成是电子证据。笔者认为,由于电子证据的研究在司法和计算机科学等领域还是一个新课题,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概念一时难有定论。令人欣慰的是,目前的研究者虽然对电子证据的理解程度和角度有所不同,但是对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却达成了一定的共识,这就为进一步的合作研究与交流打下了基础。

2. 电子证据的特征

特征是作为人或事物特点的征象、标志等。特点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之处,因此它排除了与他人或他事物共性的东西。既然电子证据是一种新的证据形式,我们就要分析它的“独特之处”。对电子证据特点的归纳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可供参考:
观点1: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首先具有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也就是说电子证据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其次,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它不仅可体现为文本形式,还可以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媒体形式出现,由于其借助具有集成性、交互性、实时性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极大地改变了证据的运作方式。再次,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所有证据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另外,电子证据具有易破坏性,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被人为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就难以查清、难以判断。至于误操作、病毒、软硬件故障、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意志以外的因素也可导致数据失真。6
观点2:电子证据除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复合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外,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对,便于操作等特点。7
观点3:电子证据具有双重性、多媒体性、隐蔽性、易保管、传输方便、可反复重现、便于使用等特征8
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精密性和脆弱性,既有高科技为依托,又存在易错和易毁损的不利情形;多媒体性与前述的“多样性”、“复合性”说法不同,实际上并无多大出入;隐蔽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用特定的二进制编码表示,数据存储于磁性介质中,一切都由这些不可见的无形编码来传递。
观点4:电子证据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与其他证据相比主要有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复合性、间接性,此外,电子证据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可以反复重现等特性。
但是笔者认为观点1将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显著特征值得探讨,因为只要是诉讼证据,就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客观性是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一切诉讼证据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我们用客观真实性作为电子证据的特征,就难以将其与其他证据区分开来。因此,我们只有研究电子证据的独特之处,才能确切表述出电子证据的特征。观点2与观点1的不同之处在于它突出了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即电子证据以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工具为依托,并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更新、变化。并且对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提取、审核等方面的优点予以了概括总结。至于电子证据的复合性实际上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并无二致,在此不作赘述。上述两种观点对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的认识亦无分歧。观点3观点2与观点3、观点4看起来出入很大,实际上最为接近,相同点如下所示:

特征相同(近)点
观点2
观点3
观点4
1
高科技性、易破坏性
双重性
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
和篡改
2
无形性
隐蔽性
无形性
3
复合性
多媒体性
复合性
4

卫生部关于近期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近期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情况的通报

卫法监发[2003]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今年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卫生部加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部署,加大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查处了一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典型案件(见附件),使违法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理,切实保障了人民身体健康。主要做法是:

一、以查处大案要案为重点,加强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卫生监管

今年上半年,北京、重庆、天津、浙江、广东、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地卫生厅局领导高度重视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案件工作中,措施果断,态度坚决,毫不手软,取得了显著效果。他们注重广泛动员群众,积极排查食品卫生违法案件线索,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克服种种困难,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行政,通过艰苦努力,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通过查处并公开曝光这些违法案件和处理结果,提高了全社会的食品卫生法律意识和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线,集中整治餐饮业和学校食堂

为预防夏季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许多省份近期多次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强化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如北京市卫生局以“严格执法、消除隐患、查找问题、督促落实”为主题,深入开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集中整治“金盾行动”,共检查餐饮单位约1万3千户,依法对2千多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餐饮单位约3百户,查抄非法加工制售食品黑窝点20余个,罚款近120万元。上海市卫生局开展了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主题的“卫监5号”行动,截止9月5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共对各辖区内的7711家餐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立案处罚2389件,罚款金额378.9万元,吊销卫生许可证2户。通过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发现了存在的卫生问题,消除了食物中毒隐患。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找工作的薄弱环节,从监督执法成果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从保护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消除管理工作的隐患,堵塞漏洞。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注重监督执法与技术指导并重,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执法新形象。同时,要广泛发动群众,高度重视举报投诉的处理工作,将此作为卫生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积极排查线索,对发现的重大案件要一查到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食品卫生问题。





二○○三年九月九日



抄送:有关新闻单位



附件



10起食品卫生违法典型案件



一、广州康丽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御秀堂养颜瘦身胶囊”案件。今年4月,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省卫生监督所会同佛山市顺德区卫生监督所对市场出现的盗用“卫食健字(1998)第562号”批准文号的“御秀堂养颜瘦身胶囊”和“清盈1号康之宝胶囊”进行追踪检查,发现上述产品系广州康丽源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违法经营,据其称由康仕源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直接购入。广东省卫生厅依法责令其公告收回违法经营产品,停止生产经营,并罚没11.25万元。

二、四川崇州市宝山肉联厂非法收购加工不合格猪肉案。2003年4月21日四川省卫生厅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组织省卫生执法监督所对位于崇州市羊马镇留鹤村的宝山肉联厂进行现场检查,在冻库内当场发现注水肉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肉品364公斤以及其它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四川省卫生厅依法予以罚款4万元,销毁不合格肉品并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三、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赵化镇光第中学暴发甲肝流行案件。2003年4月23日,光第中学发生第一例甲肝病例后,到5月29日该校累计发生甲肝146例。经四川省卫生厅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现场调查,发现该校存在以下问题:1、自备水源选址不合理,无卫生许可证和任何防护设施,自备水未经处理直接供应学生食堂和五处学生宿舍,经检测发现水源水、二次供水和管网末梢水均不合格;2、学校食堂未办理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食堂紧邻猪圈和旱厕;3、学校发生疫情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自贡市卫生局依法对富顺县赵化镇光第中学行政处罚,罚款4.8万元,并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关行政管理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当地有关部门对富顺县赵化镇光第中学校长、县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22人给予撤职、记过、诫勉、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

四、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违法生产“板兰根”啤酒案。今年4月27日和5月3日,北京五星青岛啤酒有限公司擅自违法生产“板兰根”啤酒96吨,北京市卫生局组织市卫生监督所和海淀区卫生监督所5月5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检查时,该厂已销售3544箱,库存仅1560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销毁了库存的1560箱和收回的2057箱“板兰根”啤酒,罚没16.4万元。

五、西安金鼎医疗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案。西安金鼎医疗生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鼎盛堂”系列茶过程中,擅自宣传其产品具有减肥、降脂、美容等功能,并无证生产经营“思妍面膜美容贴”。陕西省卫生厅于今年5月26日对以上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罚没8.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市綦江县打通镇大罗张标贵经营劣质糖果导致学生中毒案件。打通镇无卫生许可证的糖果经营户张标贵处5月29日将100斤劣质糖果售给大罗中心小学老师穆仕会,此批劣质糖果于30日上午由大罗中心小学向312名学生发放,每人10粒糖果。学生进食糖果后2~15小时,陆续出现头昏、头痛、腹痛、腹胀症状,部分学生有恶心、呕吐、发热(体温在38℃左右)等,共有160名自述身体不适的学生被送往医院,确诊中毒94人,原因为食用过期变质、油脂酸败的糖果引起的食物中毒。当地公安部门已逮捕无证经营户张标贵,大罗中心小学校长及学校老师穆仕会受到当地教委处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涉嫌的糖果生产企业全部停业整顿。

七、河南省浚县一中食堂厨师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使用导致师生中毒案件。6月30日,浚县一中食堂厨师赵东风误将亚硝酸盐当食盐使用,导致91名学生和1名职工食物中毒。当地公安部门以过失投放危险物品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杨勤林(学校食堂承包人)和厨师赵东风依法逮捕,现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浚县县委、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立案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责令校长吕中波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副校长刘志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总务处主任张保银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食堂管理员潭杜帮行政记大过处分;代课老师陈守义(杨勤林的丈夫)、代课老师高代国(学生食堂管理员)由聘用单位县教体局予以解聘。

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德鑫肉类经营部制售病死猪肉案。2003年7月15日,云南省卫生、工商和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一举捣毁日均加工病死猪肉3吨的地下窝点,在冷库中查获用病死猪肉制成的各类成品100余箱,共10余吨,有关部门依法销毁了不合格肉品,涉案嫌疑人员已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九、天津市四家熟肉制品企业违法生产熟肉制品案件。根据群众举报天津市长兴食品厂、爱达食品有限公司、天地和食品有限公司和双利食品厂非法生产熟肉制品情况,天津市卫生局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于8月1日联合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工商局对涉案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四家企业利用回收的成品熟肉制品再次加工的违法行为。天津市卫生局依法作出销毁违法生产的熟肉制品、回收已进入流通领域的食品、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十、浙江省嘉兴市高加林等人收购含氰化物狗肉案。2003年8月6~9日,浙江省嘉兴市卫生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该市的一处冷库内查获含氰化物狗肉3.3吨。经查,这批狗肉系高加林自2003年5月5日至5月27日私自非法收购的,委托“嘉兴市企鹅冷库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冷库冷藏,此外,该冷库的近4吨可疑狗肉已被凤桥镇杨树村3组钟建新提走,调查还发现今年以来,钟建新与另一经营户施某先后已采购狗肉共近10吨,分别存放于德清、萧山等地冷库内。当地卫生部门联合公安部门立即行动,于8月10日查封上述全部涉案狗肉,浙江省卫生厅同日发出紧急通知,进一步追查含氰化物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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