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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9:02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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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3〕1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核电健康发展,合理引导核电投资,决定完善核电上网电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核电机组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根据目前核电社会平均成本与电力市场供需状况,核定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
  二、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高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加价,下同)的地区,新建核电机组投产后执行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三、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低于核电机组所在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地区,承担核电技术引进、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设备国产化任务的首台或首批核电机组或示范工程,其上网电价可在全国核电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提高,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委核批。
  四、全国核电标杆上网电价保持相对稳定。今后将根据核电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电力市场供需状况变化情况对核电标杆电价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
  五、上述政策适用于2013年1月1日后投产的核电机组。2013年1月1日以前投产的核电机组,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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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在全国各地全力开展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为做好“非典”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国“非典”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应当看到,“非典”防治工作面临的任务仍非常艰巨,疫情缓解的时间还比较短,仍存在不稳定因素,防反复、防扩散隐患的任务还很重。同时,随着“非典”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逐步恢复正常,返乡的农民工开始进城务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部分企业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借“非典”为由违法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等现象,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继续贯彻“两手抓”的方针,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预防。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当前全力做好“非典”防治工作与切实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工作,作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手抓”战略部署的具体体现。在“非典”疫情缓解时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克服麻痹思想,要预防疫情反弹,同时要防止部分企业以“非典”影响为由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违反规定超时加班加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要进一步对企业用工情况加强监察执法,巩固前一阶段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效,确保防治“非典”工作取得最后胜利。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和举报专查工作。在“非典”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用人单位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控,重点对劳动密集型和使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及其他劳动标准的执行情况。要重新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指定专人值班,确保举报渠道通畅,及时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用人单位有以非典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生活费、克扣非典患者及疑似或者被隔离人员在治疗和隔离期间工资、违反规定强行要求职工超时加班加点等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快从严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三、改进工作方式,完善预警机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巡视检查,对违法案件,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将侵害职工权益的现象处理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要改进监察执法工作方式,完善预警机制,可采用“110”联动等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综合治理工作;同时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一线作用,对重点监察对象进行彻底排查。要总结前段工作经验,制订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和消除违法隐患。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信息通报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上报在加强当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重大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

  四、执法为民、勤政为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监察员要以战斗在抗击非典第一线的医护人员为榜样,迎难而上、不畏风险、敢于胜利,经受得住这场突发事件和复杂局面的严峻考验。要始终牢记执法为民,热忱为企业和劳动者排忧解难。通过开展防治“非典”工作,帮助企业进一步全面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规和政策,增强职工劳动保护意识,改善企业生产和职工生活条件,规范劳动用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同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防治“非典”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要追究行政责任,通过参与防治“非典”这一非常时期的工作锻炼,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财驻冀监[2009]20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退税企业:

  为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以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河北省财政厅反馈。

  附件: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河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建立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对等、监督制约的增值税退税审批机制,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及《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依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具备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的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地的市级、财政“省直管县(市)”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四条 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审核权限。初审由各地(市)财政局负责,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由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复审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终审由专员办负责,并出具全部批准文件。专员办同时办理石家庄市范围内退税企业的具体退库手续。

  第六条 各审核单位履行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应遵循“严格规范、权责明确、强化监督、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退税范围及比例

  第七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八条 退税比例。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第三章 审批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退税申报人的正式申请退税文件。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

  1. 申报人应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不得汇总填列)并加盖公章。其中:“缴款书编号”一栏要求填列一般缴款书或汇总缴款书的编号;“应退税额”一栏要求填列申请退税金额。

  2. 由各市县财政局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要对申报人的退税申请写明意见(包括是否同意退税及税款所属时间和退税金额)并加盖印章。

  (三)完税凭证复印件。

  1. 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提供缴款书复印件。要求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逐票加盖印章或提供税票汇总清单并加盖印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 申报人采取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的,除提供完税证和汇总缴款书复印件外,要求填写《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见附件3),并加盖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印章和税款所入国家金库的印章。

  3. 申报人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若不存在此种情况,则无需提供相应证明。

  (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是由负责稽查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若该申报期未进行稽查,由申报人写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五)申报人申请退税所属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人的公章。

  (六)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八)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九)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为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不要求纳税人提交其与客户通过银行交易的详细记录,对于有疑问的,可到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等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十)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十一)退税受理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为方便整理装订,退税申请资料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条 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有特殊情况,退税金额较大的,经专员办批准,可以按月提出申请;

  (二)负责初审的各市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复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并同时向专员办提交初审意见;

  (三)负责复审的河北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提交复审意见;

  (四)负责终审的专员办应当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退税审核

  (一)负责初审的各市县财政局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二)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享受此项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享受此项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初审。各市县财政局除对第一次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是否满足退税条件进行核定外,还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 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规,相互之间对应、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2. 实缴税额的审核。重点是审核完税凭证。对申报人采用一般缴款书缴税的,主要审核税种、预算级次是否正确、税款所属年度是否与申报一致、缴税人和申报人是否对应,印章是否齐全(尤其是收款国库的印鉴);对申报人以完税证——汇总缴款书缴税的,除上述内容外,还要重点审核国库有关税款入库的证明、完税证与汇总缴款书的对应关系。综合各项因素后,对照《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确定实缴税额。

  3. 应缴税金的审核。重点是对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稽查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申报人申报退税年度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其他应审增或审减应缴税金的项目;是否存在“过头税”和“寅吃卯粮”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出口商品增值税、稽查审增增值税、罚金等影响应缴税金的情况。综合各项因素后,确定应缴税额。

  4. 会计资料的审核。主要审核退税相关指标的真实性、各数据之间的对应关系;申报人是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提供的会计数据是否真实合规。

  5.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证明等法律文书的审核。重点审核要件是否齐备、有效,以判断申报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

  6. 初审人员在统筹考虑退税比例、退税限额、政策执行年限等因素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应退税金额,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初审、复审部门承办单》(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复审部门。同时将初审意见报终审部门。初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申报人,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当日明确指出不能受理的原因,并退回相关申报资料。

  (四)复审。河北省财政厅承办处接到初审部门报来的退税资料后,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初审的退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审增或审减退税金额的意见是否符合政策;申请退税金额计算方法是否恰当、计算结果是否准确。复审完毕后,复审部门在《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初审、复审部门承办单》(见附件1)上填写复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送交终审部门。

  (五)终审。专员办承办处对复审部门上报的退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终审部门承办单》(见附件2)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办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办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税款退付

  (一)审批完成后,专员办承办处负责填写《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办理批复手续,其中:对石家庄市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对其他市、扩权县的退税审批事项,专员办出具批复文件,各市县财政局接到专员办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开具《收入退还书》。

  (二)《收入退还书》、专员办批复文件以及专员办或各市县财政局开具的《委托书》(见附件4)等相关材料,由专员办或各市县财政局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委托申报人负责送达当地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付手续。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收到《收入退还书》等相关退税资料后,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库事项要及时、足额办理,对不合规的退库事项应及时退还审批单位或送达人。

  (四)专员办的批复文件抄送申报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国库、财政、税务机关各1份。

  (五)各市县财政局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五联,石家庄市退税企业对已办理完退库手续的《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于30日内报送专员办。逾期不报的,各市县财政局应向专员办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且未予纠正的,专员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工作

  (一)档案管理。专员办和各市县财政局要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按行业和地区分户逐笔登记,并要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需要保存的退税资料包括:申报人的全套申请资料、批复文件原件、审批程序的证明材料、《收入退还书》回执联、其他有必要保存的材料等。全套退税审批资料应该在年度终了后整理装订成册并归档,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二)退税信息核对及报送。专员办和各市县财政局要按照《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月与国库进行对账。各市县财政局于每月6日前向专员办报送上月《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见附件6);半年和年度终了向专员办报送《××××年上(下)半年市(县)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见附件5)、报表分析说明及退税批复执行情况。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相关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要严格遵守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程序,严格执行退税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专员办、财政厅及各市县财政局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经办人要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分明,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监督;要本着认真积极的态度,科学合理地安排时间和任务,保证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树立为申报人服务的思想,向申报人明示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程序和制度,指导其做好申报工作。对申报人提出的有关政策、技术问题,要及时答复。对申报人反映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要给予重视,研究解决的办法,必要时要派专人核查处理。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员办应对审批退税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不定期地抽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申报人办理退税,有无未予执行退税批复、不严格执行退税程序、克扣申报人退税资金等问题。提高退税初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第十七条 专员办对申报人享受的退税是否符合条件、对退税资金的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抽查,严肃查处申报人骗取国家退税的问题。

  第十八条 专员办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及时进行纠正处理,对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专员办。

  附件:

  1. 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初审、复审部门承办单

  2. 河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终审部门承办单

  3. 申报人采取完税证、税务机关使用汇总缴款书缴纳税款证明

  4. 委托书

  5、××××年上(下)半年专员办(  市(县))审批一般增值税收入退库汇总表

  6. 地市(县)财政局审批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返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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