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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5:17  浏览:8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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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同时对非法婚姻关系在法律文书上如何表述问题的电话答复
1964年10月20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4年8月17日(64)黑法民字第91号《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收悉。
我院认为,你省审理重婚案件判处原配夫妻离婚的同时,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的3种表示方法中,第一、二两种作法,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均可分别采用,这样比较主动。第三种表示方法等于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非法婚姻关系为合法,这种表示方法非常被动,不宜采用。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重婚案件在法律文书上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应如何表示的请示 (64)黑法民字第9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当前我省基层法院对于一方已婚,又与他人重婚,原夫(妇)控告,经查确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在判决书上应如何表示,有3种作法。
一、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
二、只判决与原夫(妇)离婚,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不表示态度;
三、在判决与原夫(妇)离婚的同时,对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确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
第一种作法在法律关系上来说,该离婚的判离,对非法的婚姻关系给予废除,在法律上来说比较妥当,但实际上和原夫(妇)判离和解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后,绝大多数还在继续。第二种做法是对非法的婚姻关系回避默许的态度。第三种做法是将非法变为合法,受到了保护,即说服不了当事人,又有失法律严肃性。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是采取第一种做法,在法律文书上表示出来判决原夫(妇)离婚废除后者的非法婚姻关系(包括骗得登记手续的),如果双方均愿意继续婚姻关系可准许或责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批示。
196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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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水运工程物理模型试验参考定额》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4]713号



关于发布《水运工程物理模型试验参考定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交通部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制定的《水运工程物理模型试验参考定额》业经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1〕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获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
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提升全市制造业的竞争能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名牌产品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评定并以自治区质检局的名义颁发证书及授予奖牌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新疆著名商标是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局认定并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名商标”证书及授牌的商标。
第三条 本市成立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和新疆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对同一驰(著)名商标下系列产品只奖励一次。

第五条 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企业的评选工作应坚持自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限。
第六条 奖励申报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名牌产品生产单位,向所在区(县)经发委或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按要求填写《乌鲁木齐名牌产品奖励资金申报表》,并附加有关材料:相关证书及奖牌、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研制报告、彩色12寸产品照片、用户意见及效益证明(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二)各区(县)经发委、两个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将资料汇总后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产品,均不在申报范围。
第七条 确定奖励获驰(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企业名单的程序:
(一)市质监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名牌产品、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单;市工商局核定获得当年度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名单,报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由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会议进行综合评审,得出初评结果,上报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经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对获奖企业名单进行审核后向市委财经领导小组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并在新闻媒体公示;
(三) 获奖项目自新闻媒体公示之日起15天后正式生效,如有异议,由原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对获奖企业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获奖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奖杯),并按以下标准发放奖金: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或新疆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10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产品或商标2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后(含2010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自治区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市人民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一次性给予产品或商标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请奖励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向市经委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中国和新疆名牌产品”的有效证明(证书复印件、申报材料、批复或公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获奖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经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税金额度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推荐和评审工作应客观公正,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有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3年内停止该单位乌鲁木齐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的申报权。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应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名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乌鲁木齐市关于国家自治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乌政办〔2005〕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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