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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1:52:43  浏览:9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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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物价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1年7月4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价局

现将《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经贸部和国家物价局反映。

附: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外贸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加强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口商品包装物料的价格,是指主营出口商品所需包装物料的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系统以及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少量零星专用包装物料的其他外贸专业公司供应进口及国产包装物料的供应价格。
一、作价原则
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按照按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的制定要贯彻为出口服务的方针,有利于增加出口商品附加值,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有利于促进包装企业的发展,包装产品的升级换代,包装装璜的改进和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计价办法
(一)进口包装物料计价办法
进口包装物料不分外汇性质,均按下列公式计价:
进口包装物料供应价=进口平均结算价×(1+利润率)+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公式中,进口平均结算价以在手有效合同加权平均计算;利润率暂定不超过百分之五;仓储费、银行利息平均按六个月左右计算,其它费用由各地经贸厅(委、局)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本着“从实打紧”的原则核定。
(二)国产包装物料计价办法
国产包装物料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原则计价;不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参照市场价计价。
三、价格管理权限
出口商品包装物料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进口包装物料
1、十种进口包装物料(目录见附件)的价格,由各地经贸厅(委、局)审定;个别原来由经贸、物价部门共同审定价格的省、市、自治区,经报请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同意后,可维持原有价格管理权限。各地下达价格时,要抄送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当地物价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备案。
十种进口包装物料不分经营单位和外汇性质,一律按统一原则制定供应价格。
2、为了衔接平衡地区价差,由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每年年底以前向各地提供十种进口包装物料的分地区平均价格,以供各经贸、物价部门审批价格时参考。
3、十种以外的进口包装物料,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国产包装物料
国产包装物料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由各地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价格方案按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商当地物价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价格;不属于国家管理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三)进口转内销包装物料
进口包装物料因质量等问题不能用于出口包装需转内销时,属中央外汇进口报经贸部批准,属地方外汇进口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转内销的价格按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价格审批和调整方法
(一)各地包装进出口分公司和其它外贸专业公司在报批包装物料价格时,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作价原则计算价格,并如实向主管审批部门提供进口合同、各项费用等所需资料。各地经贸、物价部门在收到各公司上报价格方案后,须在三十天内(从收文登记时间之日起开始计算)核定批复,逾期不批复的,各公司可按上报价格执行。
(二)十种进口包装材料价格,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遇国际市场价格或国家有关政策发生较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可随时调整价格,但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三)进口包装物料在规定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百分之五范围内,允许各经营单位自行调整价格,并报当地经贸、物价主管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备案;超过浮动范围时,必须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五、监督检查
本办法由经贸部、国家物价局负责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具体价格的执行按分工管理权限,相应由各地经贸。物价主管部门和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将价格的审批、执行、自查情况每半年一次书面报经贸部、国家物价局。对违反本办法的,由物价部门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
六、本办法由经贸部、国家物价局按统一口径解释。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五日起执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十种进口包装材料目录
1、牛卡纸
2、瓦楞纸
3、白板纸
4、铜板纸
5、黑铁皮
6、镀锌铁皮
7、马口铁
8、高压聚乙烯
9、低压聚乙烯
10、聚丙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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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荐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机关各司(厅、局)、直属挂靠各单位:

  全国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成立了以张维庆主任为组长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意见》,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积极参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投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两手抓,积极参与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攻坚战,发挥了重要作用;抓紧抓好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在这场突发性灾难面前,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及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弘扬敬业、奉献、求实、创新的优良传统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良作风,展现了敢于打硬仗、善于打硬仗的精神风貌和为国分忧、为民解难的良好道德风尚,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典型。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于“七·一”前后,表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坚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不松劲,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不动摇,认真总结,积极推荐,切实做好表彰工作,夺取参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与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双胜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重点是县、乡、村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推荐名额:
  先进集体135个,先进工作者60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推荐条件:
  先进集体: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学习和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人口和计划生育本职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坚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两手抓,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进展。

  先进工作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勇于创新;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决策部署,带头维护大局,带头完成各项防治任务,带头做好群众工作,在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受到群众的赞誉。

  四、推荐组织、办法和要求: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视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推荐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认真把关;既要考察被推荐对象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斗争中的表现,也要考察其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贯表现;要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要在当地公示。

  用打印方式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逐级上报审核后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用EXCEL填写并打印《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名册》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册》(见附件3)

  务必于2003年6月20日前将申报表、名册文本及其电子版报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人事司值班信箱:gj-rss@gj.jsw.net)
  联系人:管朝明、赵莉娜
  联系电话:(010)62046622-2307或2310

  附件: 1.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集体名册》
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先进工作者名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总后勤部


关于印发《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联勤部:
    现将《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总 后 勤 部
                
2012年12月24日



    
(此件发至设有军供站的地、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各军供站,各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驻交通沿线师、团级军事代表办事处)



军用饮食供应站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军队多样化军事任务需要,全面提高军用饮食供应站(以下简称军供站)管理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供站实行分级管理。
 军供站分级管理应当严格遵循为部队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宗旨。
 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军区联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办事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实现军供站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配套,管理手段高效,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的目标。
 第三条 军供站分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和普通军供站。
 位于国家主要战略方向、战略要地、区域性交通枢纽,军供保障任务繁重的军供站,经综合评估划为全国重点军供站;其余的为普通军供站。
 第四条 全国重点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提出,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审核确定,实行挂牌式管理;普通军供站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军区联勤部审核确定后,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备案。
    第五条 军供站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变化需调整
资级的,应当本着“严格对照条件、严格审核程序”的原则,参照第四条按程序审核确定。
    第六条 在服从和服务于军事需求的前提下,可对现有军供站布局进行适当调整。每个市(地、州、盟)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军供站,两站以上应进行整合,必要时可设立军供分站。
    第七条 军供站应当按照不同地域、时段、任务、保障规模和输送方式,制定各类军供保障组织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军供演练。
    军供站应当从自主保障职能向代表政府组织社会化军供保障工作职能拓展,定期组织社会调查,确定任务定点单位,明确实施程序和保障措施,建立组织社会化保障常态机制。
    军供站应当加强军供保障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多功能信息化指挥平台,建设军供网络通道,提高安全保障、精确保障、快速保障和高效保障能力。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军供站的基本建设、设施维修、设备购置和日常运转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设备更新等军供保障经费给予补助。
    第九条 军供站应当根据军供保障任务特点和规模,加强设施设备建设,落实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确保炊事机
具、军供保障车辆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军供保障车辆根据军车号牌管理使用有关规定,限额配备使用军车号牌,并纳入军事管理。
 第十一条 民政部和总后勤部每4年对全国重点军供站资级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并结合例行工作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省级民政部门和军区联勤部每3年对军供站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一次考核。
 对军供保障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重视程度不够、投入资金少、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军供保障能力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24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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