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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02:47:43  浏览:94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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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89年6月1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和招标承包制的进一步深化,逐步理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现将《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抓紧调整修订工作。有的部门、地区1989年内刚调整发布新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缓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划分,关系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合理构成。为适应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推行工程建设招标承包制,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逐步理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内容,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构成趋于合理,特对原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标(1985)352 号通知中《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的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详见附件)。
二、合理调整施工管理费的项目内容。对原施工管理费中不属于施工经营管理的费用如生产用工具用具、检验试验费,以及属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费用等,应分别划归其他直接费或定额人工单价,并相应降低施工管理费率。逐步将施工管理费率由法定费率转变为竞争性费率,以促进施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节约管理费用,降低工程成本。
三、计划利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及计施(1988)474 号文件的规定, 施工企业实行计划利润,不再计取法定利润和技术装备费。计划利润率应为竞争性利润率,在编制设计任务书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设计预算及招标工程标底时,可按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入工程造价。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可依据本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和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的利润水平。
四、税金。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应列入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原规定其他直接费中所列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井巷工程辅助费以及原规定其他间接费中的施工队伍调遣费,由各有关部门根据专业工程具体情况,编入其他直接费或间接费定额内。
六、改变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确定费率的办法,按不同类型的工程确定费率。制定不同类型工程的费率时,可按工程类型和企业等级相结合的办法确定。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制订、管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可按一般土建工程、独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划分费率。其中土建工程不宜划分过细,一般可按工程结构、高度、跨度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划分费率。
七、劳保支出改为劳动保险基金。已实行劳动保险统筹的地区和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未实行的,其费用内容暂按原规定办法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按照本规定的费用项目修订、调整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有关定额后,对于国家定价的材料价差部分可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预算价格与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的价差不得计取各项费用。
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并报送建设部备案。
十、本规定与原计标(1985)352 号和计标(1986)1313号文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划分为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四个部分。
一、直接费
直接费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的内容如下:
1 、人工费, 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及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 )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 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2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指开会和执行必要的社会义务时间的工资, 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探亲假期的工资,因气候影响停工的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由行政直接支付的病(六个月以内)、产、婚、丧假期的工资,徒工服装补助费等。
(3 )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指按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生产工人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4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2 、材料费,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材料、构配件、 零件和半成品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按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指列入概预算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量按相应机械台班费定额计算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安、拆及进出场费和定额所列其他机械费。
4 、其他直接费,指概预算定额分项定额规定以外发生的费用,内容包括:
(1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2 )夜间施工增加费。
(3 )流动施工津贴。
(4 )因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材料二次搬运费。
(5 )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生产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检验、试验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
(6 )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 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费用等,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验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7 )工程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费用。
二、间接费
间接费由施工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组成。
1 、施工管理费
(1 )工作人员工资,指施工企业的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勤杂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汽车司机等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和工资性质的津贴(包括副食品补贴、煤粮差价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营业外开支的人员的工资。
(2 )工作人员工资附加费, 按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支付工作人员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
(3 )工作人员劳动保护费, 指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修理费和保健费、防暑降温费等。
(4 )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在工资总额1 ·5 %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的在职职工教育经费。
(5 )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6 )差旅交通费,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包括家属)的差旅费、 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车船使用税。
(7 )固定资产使用费,指行政管理和试验部门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维修、租赁费以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8 )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费,指行政管理使用的, 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俱、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摊销和维修费。
(9 )利息,指施工企业在按照规定支付银行的计划内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10)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预算定额等编制及管理经费,定额测定费,支付临时工管理费,民兵训练,经有权部门批准应由企业负担的企业性上级管理费(没有规定的不列),印花税等。
施工企业由于主管部门分配任务,远离城市或基地施工时可适当增加施工管理费。
2 、其他间接费
(1 )临时设施费, 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临时设施费用内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临时设施费由施工企业包干使用,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2 )劳动保险基金,指国营施工企业由福利基金支出以外的、 按劳保条例规定的离退休职工的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的病假工资及按照上述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劳动保险基金按专用基金核算管理。
三、计划利润:指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7)1806号及计施(1988)474 号文件规定的计划利润率计取的利润。
四、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五、其他直接费定额可采用按不同类型工程以费率计取,对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安装工程,也可以平方米为单位以金额(元)表示计取。
六、间接费定额的计算基础,土建工程、炉窑砌筑工程以直接费或以定额人工费加机械费为计算基础,独立土石方工程及包定额用工工程仍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安装工程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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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法律监督书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法律监督书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有效地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
定: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决定,以《法律监督书》的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
员应当接受这种监督。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违反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下列行为,可以发出《法律监督书》:
(一)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不力的;
(二)对视察、执法检查或者评议中指出的重大违反宪法、法律、法规事件不予纠正的;
(三)对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责成处理的重大事项逾期不予办理的;
(四)对有重大影响的冤案、错案不予纠正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有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不予纠正和处理的;
(六)应当发出《法律监督书》的其他行为。
三、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建议发出《法律监督书》,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发出《法律监督书》,但须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法律监督书》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是:
(一)发出《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名称、文件编号;
(二)接受《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名称及其违法事实;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意见;
(四)接受《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纠正和处理结果的限期;
(五)其他事项。
五、需要核查发出《法律监督书》建议中提出的违法事实时,由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指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至五人组成的核查小组或工作委员会进行。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聘请具有某方面专业知识或者其他熟悉情况的人员参加核查。
六、接受《法律监督书》的机关,应当在《法律监督书》规定的限期内将执行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行过程中,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受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可以听取受书机关主要负责人关于执行《法律监督书》情况的汇报。
七、发现《法律监督书》认定的受书机关的违法事实确实有误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撤销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由主任会议决定发出的《法律监督书》,也可以由主任会议决定撤销,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发现《法律监督书》认定的受书机关的违法事实部分有误时,发书机关可以先行撤销《法律监督书》,并在纠正后,重新发出。
八、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主任会议,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接受《法律监督书》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书面建议撤销发出的《法律监督书》,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九、对拒不执行《法律监督书》的机关负责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做如下处理:
(一)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十、本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11日
Contract Drafting

——合同写作艺术点滴

作者:周舟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是交易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交换的合意。市场经济社会,合同无处不在,法谚所谓“契约的总和即为市场”。因此,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要与各种合同打交道。但是因合同分歧或违约引起的诉讼或仲裁成本甚高,甚至可能吞噬交易本身为当事人双方带来的利益。

在针锋相对的诉讼中,合同中每一句话,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意味着潜在的输或赢,可谓一字千金。合同文本起草的好,会抑制对方的诉讼冲动,或者在将来的诉讼中抢占先机。因此合约人员在合同起草时应把握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的原则,以避免公司陷入诉讼负累。

本文基于思考和实践,期于抛砖引玉。

一、合同结构

一份完整的合同通常可以分为标题、序文、定义条款、主文条款、结尾等五大部分,释义如下。

1、标题

合标标题直接说明了交易的性质。尽管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通过合同各个条款来确定,标题无实质影响,但为方便辨识,应据合同性质为其冠名,比如“北京新保利大厦土方工程分包合同”,以保持合同标题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

2、序文

在合同标题之后、合同条款之前通常会先有一段序文,目的在于简略介绍合同规范内容之人、事、时、地、物等背景,让人在阅读合同前先有个基础认识和心理准备,同时也是介绍合同缔结的背景。序文包括两部分,即开场白和鉴于内容。

关于开场白,说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简称、当事人住所或主营业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基础信息,相当于陌生人首次见面时互致自我介绍。该部分自我介绍,看似简单,实际非常重要,均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必备的实质性条款。

关于鉴于,是由数个以“鉴于”字样开头的句子组合而成,表明当事人乃是基于对诸如双方主体资格、资质、或经营业绩、订约目的、订约背景等事实的共同认识或特定认可,方签署此合同。鉴于内容一般不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作具体规定。

3、定义

定义是合同中很重要的部分。将合同中不断出现的特定概念用简单的一两个字代替,可以提升合同语言的精确性,而且避免重复冗长的叙述占去太多不必要的篇幅,减轻阅读负担。

4、主文

主文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篇幅最大的部分,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最直接、最密切的牵连,比如分包合同中的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和分包工程范围等,采购合同中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和单价、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等。主文条款一般分为特殊条款和格式条款。

特殊条款是特定性质的合同中才会出现的条款,是合同的个性条款,比如合资合同中的董事会组成、出资比例等,在抵押或保证合同中就不会出现该类条款。相反,诸如抵押担保范围和抵押期限等约定则属于抵押合同的个性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不论合同性质如何,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会记载的条款,例如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合同转让、合同生效等条款。格式条款一般为预制,使用时视具体情形作相应调整。

5、结尾

合同的结尾包括签字栏、签署日期、公证词、附件等。在制作签字栏时,应在合同文本中打印签字人姓名,以利于签字体潦草时对比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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