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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05:53:20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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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31日公布实施)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监督,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执法检查是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
不究的状况。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其工作委员会(包括盟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执法情况为重点进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年度计划,由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制定。

第二章 执法检查的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执法检查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部分地区进行多项的或者专项的法律、法规的检查,也可以在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的法律、法规的检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部分地区进行多项的或者专项的法律、法规检查,可以成立执法检查领导小组。
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办公室。
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行的多项或者专项执法检查,要成立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由组长、副组长、组员若干人组成。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议决定,并报主任会议。
第九条 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执法检查组的职责:
(一)制定执法检查实施方案;
(二)督促开展执法检查的地区、系统的干部和群众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开展执法检查的宣传教育和思想动员工作;
(三)安排部署自查和抽查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法检查取得实效;
(四)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认真查处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法案件和问题;
(五)全面总结执法检查工作,及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章 执法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须由主任会议决定;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实施方案包括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内容、范围、时间、要求、方法和步骤。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可以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实地考察、个别走访、查阅案卷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必要时,由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要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中,要向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限期处理。

第四章 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和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或者执法检查组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违法案件和问题查处的情况;
(四)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其他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多项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审议后,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专项执法检查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作出有关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交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抄送有关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
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后,将执法检查中查出的有关问题转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处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必须在两个月内书面汇报处理情况。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
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或者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在短时间难以查清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情况,责成有关机关限期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不满意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或者拒不处理问题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可以依法免职、撤职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 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可以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必要时可以公之于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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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修正)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5年6月3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述职办法〉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使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更好地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领导人员增强公仆意识和法律意识,改进作风、恪尽职守,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以下统称述职人员)。
述职人员在任期内应当向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一次。
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可不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
第三条 听取和评议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述职,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述职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 述职工作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述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
第五条 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第六条 述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若干述职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述职报告。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安排,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在述职前两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七条 述职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
(二)人大常委会视察了解述职人员表现情况;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
(四)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八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自己起草述职报告;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正确估价自己的成绩和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述职报告的意见;
(四)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认真改进工作。
第九条 述职报告应在述职前20天送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收到述职报告后,及时分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委员会。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在听取述职报告前,应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视察,广泛了解述职人员的情况,并写出视察报告,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述职报告后,进行认真评议。述职人员应在场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列席代表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述职评议后,将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人员,同时分送有关领导机关和单位。
第十五条 述职人员应根据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意见,积极改进工作,两个月内将改进措施和改进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对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人员,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应邀请本级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述职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30日

民政部关于批转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批转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和“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中募委字〔1995〕19号)和《关于“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中募委字〔1995〕17号)已经民政部同意,现发转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是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的形式募集来的。它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因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认真贯彻《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会福利资金的回收、管理、投放、使用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二、严格遵守《办法》和有关政策对社会福利资金资助方向的规定,切实把资金用于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支持社区服务、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和帮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社会福利资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
于民。
三、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对资助项目的评审,检查落实资金的使用情况;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会制度,自觉接受内审机构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

中募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1995年12月1日)
民政部:
1994年12月,民政部颁发了《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下达以来,各地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更加重视,管理也比过去有了加强,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历史上存在的一些老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些
新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使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走向规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肃纪律,严禁挤占、挪用和对外借贷福利资金
关于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募委和民政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第十四条规定:“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在实际工作中,民政部和中募委也一再强调,福利资
金同救灾款一样是“高压线”,不准乱碰乱动。但这几年中,仍有一些地方违反上述规定,主要表现有:民政厅局以暂时借用的名义,占用福利资金;以“有偿资助”的名义,将福利资金借给直属企业,实则有借无还,长期挪用;将非福利项目虚报为福利项目,用福利资金资助;在“增值
”的名义下,将福利资金借给社会上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这些做法,不仅严重违背有关规定,而且极易导致舞弊和各种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我们认为,为了严肃纪律,今后应明确规定:(一)不准以任何名义借贷福利资金给外单位和个人。(二)不准以任何理由挪用福利资金。(三)
对福利企业的资助,目前仅限于技改贴息一种形式。过去按“有偿资助”向福利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金,要进行一次清理,清欠出来的资金要迅速回归社会福利资金帐户。过去借贷给外单位和个人的,必须限期收回。
二、作出规划,加快福利资金投放速度
随着福利彩票发行规模的扩大,各级民政部门掌握福利资金的数量也逐步增加,通过制订规划和计划,减少资金投放的盲目性,增加资金投放速度和整体效益,已经成为现实的课题。据近两年的统计,全国只有一半左右的省、区、市能将当年筹集福利资金的70%投入使用,另一半的
地方投入率达不到70%,有的甚至只有30-50%。我们认为,社会福利资金当年投入率达到70%,是一项基本的考核标准。建议各地在做好第九个五年计划的基础上,统盘考虑并制订出本级福利资金使用规划,逐年按计划执行,既避免盲目性,也保证每年投入率。
三、严守资助范围,统一项目名称
《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福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特殊困难的人,支持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为了便于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又对无偿资助和有偿资助的项目范围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我们认为,一切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资助都是没有根据的,都是违反纪律的,必须坚决制止。
为了便于管理和享受国家有关的政策优惠,我们建议,今后各级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资助项目时,应选用下列规范名称: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乡镇敬老院、光荣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社区服务中心、 社会福利中心、老人?
ⅰH绻话瓷鲜雒屏⑾钌瓯ǎ霞赌嘉岵挥枋芾碜手?
四、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构,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审批
《办法》第四章对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1月18日,民政部《关于有奖募捐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民办函〔1995〕16号)中,又公布了部和中募委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各地凡未有评审委员会的,应抓紧成立,其人员可参照部评审委员会的构成”。但
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地方没有建立评审委员会,福利资金的使用仍由厅局和募委的有关领导说了算,个别的甚至由个人说了算,这种状况应迅速改变。我们建议,各地必须在明年一季度内建立评审委员会,凡未建立评审委员会的,中募委不再受理该地资助申请。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全国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目前审批资助,应注意以下原则:(一)把老的福利、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提高列为重点。(二)项目的布局要合理,功能应注意综合性。(三)项目规模档次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社区服务项目要
名实相符。(五)资助与福利彩票的发行业绩和资金结算相挂钩。
鉴于民政部、中募委项目评审会每年在“五一”、“十一”前后召开,各地的资助申请,应于每年二月底和七月底前报送中募委,以便安排考察和初审。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各省级募办应安排相对固定的人员专管或兼管资金使用的业务工作。
五、规范申报内容,健全资助项目档案
根据近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今后下级向上级申请项目资助,其申报材料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兴办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规模和功能,效益预测,主体资金的落实情况和到位情况,工程进度计划等。(二)基建工程需有当地计划部门的立项批文和规
划部门的有关批件。(三)需征地的项目要有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书。(四)本级募办对项目的实地考察报告。(五)本级评委会审查结论及申请资助额度。
福利资金资助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建立档案,作为永久性资料保存。档案应按管理标准立卷,有条件的单位要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档案资料除上述申报材料及附件外,还应包括:(一)上级募委会资助的正式批文。(二)拨款情况记录。(三)项目竣工后的验收报告,建筑工程的决算
报告,有关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四)建筑工程的外型图片。(五)福利资金资助的永久性标志图片。
六、加强检查监督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我们建议从两方面采取措施:(一)凡用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项目,各省、区、市民政厅、局的业务处室,每年应对受助项目的进度、效益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总报民政部和中募委。(二)驻民政系统的各级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参加同级评审委员会。各级审计机构每年都应对同级福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下级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我们建议,自1996年起,每年由部审计局统一组织力量,在全国选择三分之一的省、区、市,进行一次认真的抽查审计。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中募委办公厅关于“九五”期间中募委本级社会福利资金使用工作的几点建议
(1995年10月11日)
民政部:
有奖募捐工作开展以来,预计到1995年底,全国累计发行福利彩票将超过100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31亿元,投入使用23亿元,资助社会福利项目5万多个,帮助近万家福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中,中募委本级直接到750个项目资助了4.8亿元。所有这些工作,主
要是在“八五”期间实施和完成的,为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每年直接受益的群众(主要是民政对象)达五、六百万人。但是,工作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九五”期间加以改进。经过反复调查研究和征求各地意见,我们对“九五”期间的使
用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资助重点和总体目标应相对明确和稳定。
“八五”期间,全国曾将原有福利事业单位的危房改造列为资助重点予以强调,经过这几年的努力,结合这些单位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布局调整工作,现已完成了对40万平方米的危房改造。但是,据我们掌握,现有的福利、优抚事业单位至少仍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危房急待改造。原
因是:第一,过去掌握的危房总面积数统计不全,明显小于实际存在数;第二,过去确定危房的标准偏严,不少未被列为危房的老房,近几年又成了危房;第三,原用统计未将优抚事业单位包括在内;第四,近两年一些地方热衷于上新建项目,上规模大档次高的项目,对危房改造有所忽视
,使资助重点事实上发生“移位”,该办的事没有办。总之,现在仍有不少福利、优抚事业单位房屋、设施老旧不堪,更谈不上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适应。
我们认为,“九五”期间,对现有福利、优抚事业单位的改造,特别是危房改造,仍应列为资助重点。民政部、中募委在项目评审时,要确保这个重点,还要要求和引导地方各级募委和政府增加这方面的投入。我们建议确定这样一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完成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单
位的危房和改造,争取达到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都有一所综合性福利院(没有的可在县、市所在镇的敬老院或光荣院的基础上改建)。有条件的乡镇都有一所敬老院。
二、规范对社区服务项目的资助。
根据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近两年中募委和地方募委都有相当数量的社会福利资金用于资助社区服务项目,从总的情况看,效果是好的。“九五”期间,各省、市这方面的积极性仍会很高。我们认为,发展社区服务必须坚持社会福利属性的原则,强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防止为了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社会效益,制止和纠正个别社区服务设施偏离社区服务宗旨的现象。我们建议,今后凡有福利资金资助社区服务的项目,不论规模大小,档次高低,必须有50%以上的面积直接用于社会福利服务功能。凡经查实借“中心”之名办宾馆、招待所的项目,一
律不予资助。同一市、县,凡是现有社会福利和优抚事业单位危房改造任务没有完成之前,原则上不考虑对这类“中心”的建设给予资助。
三、调整扶贫福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投放办法。
经部长办公会决定,自1992年起,有云、贵、川、藏、甘、青、新、宁、蒙、桂、琼、皖、赣,1993年又增加陕、晋,共15个经济欠发达省、区,每年在“交二返一”的额度之外,由中募委另外特别资助各35万元,由当地民政厅自行支配,用于扶植当地民政经济的发展,
以期缩小这些地方与内地发达地区的差距,并通过这笔资金的“滚动使用”和逐步积累,实现工作机制由“输血”向“造血”的转化。三年来实践的结果,效果很不理想,多数地方这笔资金“滚动”不起来,个别地方实际上白白把这笔资金糟蹋掉了。另外,自行支配的方式,也存在管理上
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九五”期间,我们建议改善这一做法,把资助额度提高到每年每家50万元,但使用方向改为资助本省区内贫困县区的福利事业项目的改造或建设,操作方法也改为“地方选项申报、评委会审项把关、中募委定额定项资助”。这样做,可以实实在在为当地群众办些实
事,真正为缩小地区差别作些贡献。
四、适当提高“三项康复”和“特教”的资助额度。
“八五”期间,为实现国务院审定批准的《中国残疾人五年工作纲要》确定的目标,民政部分别与中残联、国家教委商定,每年由中募委向中残联“三康办”提供专项经费220万元,由中残联安排使用;每年由中募委向“弱智儿童特殊教育”(简称“特教”)提供经费300万元,
分别由国家教委和民政部安排使用。这两项工作,“三项康复”(全称为“白内障复明、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聋儿语训”)任务已提前超额完成,“特教”也取得了显著成绩。
鉴于“九五”期间“三项康复”工作力度还要加大,弱智儿童的入学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我们建议“九五”期间,每年对“三项康复”的资助额由22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对“特教”的资助额由300万元提高到350万元。考虑到目前儿童福利院房屋、教育、康复条件还比较
差,额度增加后,应有一定比例直接用于各地儿童福利院的残疾儿童康复和特殊教育。具体安排,由部有关司同中残联和教委另外商议。
五、福利企业技改贴息的额度每年仍以1000万元为宜。
中募委配合民政部抓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自1988年迄今,已投入贴息资金4233万元(近几年实际贴息支出每年大体在850万元左右),共争取到各类银行贷款19.3亿元,完成改造项目2300多个,效果比较好,管理办法也逐步完善。“九五”期间,我国福利企业的宏
观发展思路已由数量的发展转向素质的提高,技改任务的重要性会进一步突出,但由于资金有限,参考“八五”期间的情况,我们认为,每年1000万元的贴息额度不宜削减,也不必增加,更不宜硬性规定按固定比例用于技改贴息。同时,部和中募委应继续坚持不对福利企业直接借款的
方针。
六、增加必要的专项支出。
根据民政事业发展“九五”计划,我们建议“八五”后期实际上已经实施的几项资助,改为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固定予以资助:
1、革命伤残军人现代假肢换装补助费,每年200万元,5年共1000万元。优抚司负责根据各省伤残人员分布情况,提出计划和预算,社会福利司负责审定假肢厂上报的安装计划,经部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更换假肢补助费由中募委在当年额度内按补贴标准报销。
2、流浪儿童救助设施改造经费,每年200万元,5年共1000万元。根据各省(市)自身条件成熟情况,落实改造一个项目给予酌情补贴的办法,定出具体资助的项目,待配套资金落实、工程确已动工后,由社会事务司主办,经中募委会签后,以部名义下文拨款。
3、孤残儿童助医工程补助经费,每年500万元,5年共2500万元,用于民政系统收养的孤残儿童的矫治和手术康复。由社会福利司负责按民政部和卫生部联合发文要求,核实、汇总实际发生的补贴费用,在当年额度内分批到中募委报销。
4、受灾地区城乡社会福利事业恢复重建补助费,每年500万元,5年共2500万元。由各有关省民政厅和募委办上报城乡福利事业单位受灾情况,待当年全国灾情明朗后,由部救灾救济司和中募委办公厅提出分配方案,提交民政部和中募委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募委直接
拨款到有关省(市、区)募委会。
七、发挥项目资助的奖励作用促进发行。
1994年结束后,经部领导批准,中募委动用370万元福利资金,对1994年彩票销量超过3000万元的地(市)和超过500万元的县(区),分别奖励资助30万元和20万元在当地搞福利事业项目,引起全系统轰动,各地你追我赶、争创佳绩,极大地促进了发行工作。
我们深感这是一个广泛调动基层积极性,把大家的注意力从“伸手要钱”转向“自己挣钱”的好办法,建议“九五”期间,每年从返还资助后剩余的资金中提取10%的比例,用于奖励资助发行工作先进的地(市)、县(区)搞福利事业项目。
以上建议如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199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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