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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预算外资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48:31  浏览:9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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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预算外资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预算外资金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外资金稽查工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监督检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的收取、解交、使用和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地方政府收取预算外资金的企业单位及中央、省驻威单位。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预算外资金的稽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举报案件。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内容:
(一) 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设立,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执行情况;
(二)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三) 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使用情况;
(四) 预算外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情况;
(五) 拨付的第二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 预算外资金财务管理情况;
(七) 国家、省规定应当稽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的确定:
(一) 根据年初稽查计划确定;
(二) 根据上级部门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确定;
(三) 根据举报确定。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 擅自增设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 隐匿、坐支、挪用、私分预算外资金的;
(三) 未经批准,私自减免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基金附加的;
(四)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预算外资金解交财政管理的;
(五) 未将预算外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的;
(六)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或丢失、损毁、挪用票据的;
(七) 编报虚假计划,骗取第二预算资金的;
(八) 改变资金使用用途,擅自发放奖金、补贴和福利的;
(九) 未经批准,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预算外资金帐户,逃避财政监督的;
(十) 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稽查机构在实施稽查前,应当向被查单位发出预算外资金稽查通知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必事先通知:
(一) 举报被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 稽查机构有根据认为被查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 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
第九条 稽查人员与被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稽查人员应当自行回避,被查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对被查单位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预算外资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实施预算外资金稽查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稽查证件。无稽查证件的,被稽查单位有权拒绝稽查。
第十一条 实施预算外资金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稽查时可根据稽查对象和内容不同,采取调帐、进点和实地稽查等方式。调出帐簿及有关资料应填写调出帐簿资料清单,并在30日内完整退还。
第十二条 稽查中需要证人作证的,应当事先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及对案情的明了程度,并告知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收集证据时,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中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作伪证、假证及干扰、阻挠调查的,稽查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稽查完毕,稽查人员应制作稽查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 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案件的来源;
(三) 稽查时间;
(四) 稽查内容;
(五) 稽查的基本情况;
(六) 稽查结论;
(七) 稽查人员签字及报告时间;
属违法违纪案件,还应当写明违法违纪的事实,给予处罚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五条 稽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未发现问题的,向被查单位说明未发现问题的事实和结论意见;
(二) 违法违纪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三) 违反财政法规、规章、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四) 违反物价法规、规章的、移交物价主管部门处理;
(五)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单位名称、地址;
(二)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对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盖同级财政部门印章。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被查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查单位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被查单位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稽查案件处理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资料(包括笔录、录音、录像及其他文书)应于结案后30日内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功人员,经查证属实后,由财政部门按违法违纪金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二十二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举揭发人员和未作出处理决定以前的稽查资料,必须予以保密。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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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条约》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田曾佩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11月21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领事条约》。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1月6日)

深人发〔2005〕2号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事业单位的职位设置和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员职位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因事设职原则、最低数量原则和整体效能优化原则。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综合管理工作。
  区人事部门在市人事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对本区事业单位的职位分类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职位分类的指导和审核工作。

第二章 职类、职系、职级

  第五条 事业单位职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划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个职类。
  行政管理职类划分为行政领导和行政事务两个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由单位行政领导和单位内设机构行政领导职位构成;行政事务职系由除领导职位外的行政事务工作职位构成。
  专业技术职类由单位的业务工作职位构成。其职系划分,属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与需要确定。
  第六条 行政管理职类和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根据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的实际分别设定职级序列,两类职位的职级互不对应。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的职位划分为十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第八职级、第九职级、第十职级。其中行政事务职系职位的最高职级不能超过该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的职级。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的职位划分为七个职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第一职级、第二职级、第三职级、第四职级、第五职级、第六职级、第七职级。
  第九条 各职位的职级,根据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和所需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因素确定。

第三章 职位设置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职位数额,在单位职能和工作任务合理分解并确定本单位职员职位的职类、职系、职级构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
  事业单位依据职位调查、分析评价结果,确定职位的配置、职位的职责任务,以及所属的职类、职系和职级等,并编制职位说明书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职位分类,应设立职位分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职位分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工作内容和实施的方法步骤,确保职位设置科学合理。
  职位分类工作可按照核定编制、职位和人员岗位配置现状,制定职位设置方案,组织培训,进行职位调查和职位拟设,拟定职位说明书,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评价与审核确定等基本步骤实施。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进行职位设置前,应到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位配置数额,并据此核对单位的人员岗位、配置情况。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制定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包括职位的职类、职系和职级架构及职数配置,职系、职级确定的基本标准,职位调查和分析评价的基本内容和方法、职位说明书编制规范等内容。职位设置方案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后实施。
  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报核单位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同时附送单位的机构编制文件、人事部门对单位职位配置数额的核定通知,单位现有人员简况登记表等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职员职位设置,应做好职位调查工作,由职位分类工作小组根据职位调查情况,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拟设职位的方案,并组织编制拟设职位的说明书。在此基础上,组织对职位进行评价和审核,并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审定。
  事业单位确定的职位设置和职位说明书须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第十五条 职位说明书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职位名称:行政管理类职位可参照现行的名称(如院长、校长等),专业技术类职位根据行业和职位的性质确定(如教授、副主任医师等);
  (二)职位代码:由四部分组成:①—②—③—④。其中①是指事业单位的代码,采用由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②是指该职位所处的职类、职系,行政领导职系用字母L表示、行政事务职系用字母S表示、专业技术类职系用字母Jn表示;③是指该职位的职级,用阿拉伯数字表示;④是指各单位自行使用的识别号码;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指该职位任职人员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承担的职责,享有的权利,应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职位任职人员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资格条件:指任本职位工作所应具备的最低学历、工作年限、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能、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四章 职位管理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各类职位及各职级职位的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限额。行政事务职系最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正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20%,次高职级的职位数不超过单位的部门副职行政领导职级职位数的30%,其余职级的职位数由单位自行确定。
  专业技术职类的职位数不得超过人事部门确定的限额。
  受聘不同职类两个职位的职员,其两个职位均占该职类职位数,该职员应当同时签定两个职位的聘任协议书,按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确定主要职位,依主要职位享受实际工资待遇,并可按其中一个职位的职级确定其档案工资。
  第十八条 每个职员职位均应根据职级的高低及不同职类、职系的实际需要规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其中专业技术职位必须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具体规定见附件)。
  根据实际需要,行政领导职位也可以设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
  国家规定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职员职位按程序确定后,应按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职位设置方案和职位说明书信息库,以此作为职位和职员聘用聘任等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因机构编制和职能变化等原因,需增设或改设职位的,应按职位设置的程序进行。撤销职位、变更职位的职系和职级、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内容,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变更职级的,应按管理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发生职位变化和修改职位说明书的,应同时修改信息库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发现所属职位确定的职级不当,可向核定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审定的结果为最终结果,除发现新事实或该职位工作内容有变动外,事业单位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专业技术职位聘任应具备的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对应表

专业技术职位
应具备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职级职位
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职级职位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职级职位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五职级职位
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职级职位
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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