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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22:50:36  浏览:9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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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城镇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三章 商品交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集贸市场建设,加强城镇集贸市场管理,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贸市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及旗、县、郊区政府批准设置在城镇的批发、零售(含交易点、集市、早市和夜市)等交易场所。
凡在上款规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者,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贸市场应当坚持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从事经营活动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服从管理,服务周到,整洁卫生,依法纳税、缴费,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兴办城镇集贸市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税务、物价、城建、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公安、医药、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会同主管部门依法对集贸市场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在集贸市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八条 集贸市场的设置,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不得妨碍交通,不得乱搭乱盖,不得影响市容和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公用设施和树木、绿地。摆摊设点应划定范围,指定位置。
第九条 开办集贸市场,由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后,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外的,由旗、县、郊区政府批准。兴建的市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管理。
第十条 集贸市场应逐步设有硬化路面和场地、给水排水、公用电话、电灯、标志牌、行市牌、公平秤、公平尺、宣传栏、监督台、举报箱、公厕、垃圾箱等必备的基础设施,公益便民设施,消防安全设施,卫生设施和经营服务设施。对公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占用


第三章 商品交易
第十一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在指定地点,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过程中必须佩戴统一标志,悬挂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号。
第十二条 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必须是国家允许出售的商品,按有关规定,有的应当标有产地或者厂名、商标、生产日期的,必须标明。
第十三条 下列物品禁止交易:
(一)反动、淫秽、荒诞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假冒伪劣及隐匿厂名、厂址和过期失效的商品;
(三)没有检验合格证的工业品和按规定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农副产品;
(四)走私物品和毒品;
(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不准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饮食业的经营者,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合格证,并按规定配备卫生设施和使用卫生工具、防污罩盖。
其他经营行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凡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规定价格的商品,执行规定牌价,规定实行浮动价格、差率控制、最高限价的商品,不准超出浮动价格、差率控制、最高限价范围;放开价格的商品随行就市;上市商品必须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经营者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和合格计量器具,不准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内不准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禁止赌博和测字、算命、迷信等违法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办集贸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日常事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经营管理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市场交易、消防、环保、卫生、治安防范、法制教育等制度;
(二)负责市场设施的建设和维修;
(三)组织市场的有关服务活动;
(四)其他事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开办、变更、停业、歇业的申请;
(二)在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依法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经济合同;
(四)依法进行广告宣传;
(五)对无检查证件进行检查的有权拒绝检查;
(六)拒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七)可以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基层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对市场开办者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揭发;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在较大集贸市场可由主管部门会同税务、物价、城建、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统一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市场监督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市场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应着装上岗,在市场上执行任务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佩戴标志,公正、文明、礼貌执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办集贸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向经营者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对提供劳务性服务的,经物价部门批准,可以收取服务费。
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统一收取。任何单位不得在市场上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一)对未经市和旗、县、郊区政府批准自行开办集贸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不明码标价,不亮照经营,不悬挂摊位证,不佩戴统一标志的,违反其中一项罚款10-20元。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50-100元罚款;
(三)对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对伪造、骗取营业执照的,收缴执照,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收缴货物及工具,可并处货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
(五)对出售未经检疫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制品的,责令补检,根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没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身体健康合格证经营食品、餐饮业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七)对出售有毒、有害、被污染和腐烂变质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水产品及其制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
(八)对出售熟食品,没有卫生设施和不用卫生工具售货的,各罚款10元;
(九)对出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商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缺尺短秤的除补足数量外,处不足部分价格的10倍罚款,并挂牌警告,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对出售反动、淫秽、荒诞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二)对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的,没收其物品和销货款,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对不照章纳税,偷税抗税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处理。偷漏市场管理费,除限期补交外,可处应交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对乱收费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应予以制止;
(十四)对破坏和占用公用设施经营服务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按价赔偿外,并处1-2倍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冲击市场管理部门,围攻、殴打市场管理人员,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处200元以下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决定,处200元以上罚款或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旗、县、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七条 罚款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制作罚款决定书,罚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 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给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开办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作出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复议或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菜农直销市场、沿街流动摊点、零散早晚市场、节假日市场、季节性市场、历史形成的自发市场的管理,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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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的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第十四条要求,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考虑到香精的特点,现就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在申报化妆品配方时,如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应当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厂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日



巩固四条防线,确保全方位预防的实现

闵涛


  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是一项关涉国计民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当今国际形势纷繁复杂,风云变幻,中国需要一个安定的国际国内环境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青少年是祖国的栋梁,民族的希望同时也是一个高危人群,为了使他们远离犯罪,健康成长开展全方位早期预防青少年犯罪在当前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巩固四条防线的重要性谈一谈自己的观点,敬请批评指正。
  四条防线,即家庭、学校、单位和社会它们是青少年生活、学习、工作的主要场所,也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策源地和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性,下大力气在这四个领域堵住犯罪的源头,根除导致犯罪的毒瘤,才能实现全方位早期预防青少年犯罪。

  一、家庭是人生的起点,有的人说:“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我们每个人都是从这里走上人生之旅的。家庭教育对于青少年的成长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父母是启蒙老师,她们对子女进行品德修养、人生观等诸方面进行教育,是否利用合理的教育方式,如是否寓教于娱、宽严相济等,影响着子女是否接受及如何接受父母教育。为人父母不但要知养而且还要知教,古人有云:“为人父母,不患不慈,患之终生。青少年的模仿能力极强,因为受心理、生理等因素影响,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还很低,世界观、人生观正处在形成阶段,因此父母往往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甚至成为他们的偶象。父母的一言一行对于他们今后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将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这里,我希望为人父母者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起码要做到不说脏话,夫妻之间不打骂,与邻里和睦相处,引导子女崇尚真、善、美。用高尚的情操去鼓舞、激励子女,不让他们作损害别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

  二、学校是青少年行为规范养成的主要教育力量。人们成长过程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人生的绝大部分知识在是学校获得的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场所拥有一支受过专门训练的教师队伍。从总体上说,教师队伍的文化素质是家长以及、社会其他待业所无法相比的。教师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与学生朝夕相处,最了解学生闻守恒总能效地进行各种教育,其中也包括法制教育。法制对青少年的约束力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加强的。从青少年心理发展规律来看,他们对法制的认识和理解一般到初中阶段才开始,以后逐渐懂得用法规来约束自己。中小学时期是加强法制教育的最佳时期近三年以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常深入辖区各中小学校,采取讲法课,开座谈会,对个别学生进行辅导等形式宣传法制,从根本上消灭了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保住了学校这块净土。

  三、单位是人生管理站,对青少年具有重要的引导、约束作用。走上工作岗位的青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趋于成熟,世界观、人生观已基本形成,但由于受等级观念和物质利益的影响,常常觉得“心里不平衡”,导致走上犯罪道路。因此,领导和同志要多关心、帮助,引导他们树立远大的理想,鼓励他们把主要精力用到工作上,用自己的努力来改变自己的人生。

  四、社会是人生的大舞台,社会风气、社会环境对青少年有着很大影响。青少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和多方面的客观因素。一般说来,他们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实践证明,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能动地综合各种力量与方法,对青少年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才能有效预防青少年犯罪。

  这四个方面,既要各负其责,充分发挥本身优势,又要密切配合,互相渗透,共同担负起全方位预防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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