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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2:46:02  浏览:90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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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


通知
《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指示精神,使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区主要指在一个地域内具有共同的社会活动和经济关系,具有共同的特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基本可分为街道社区、若干居委会合并组成或居民户数超过1000户的居委会社区等两种类型。全省城市(含县城)街道和社区
居委会均在创建文明社区之列。文明社区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效益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为自己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把城市两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创建文明社区,有利于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
任务落实到基层,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城市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提高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 创建文明社区,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落实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围绕湖北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居民素质、社区文明程度和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
点和落脚点,以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
第五条 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务求实效。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事实办、资源共享、守土有责的原则。创建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防止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搞形式主义。要研究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积极探索推进社区精神
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领导。要把创建文明社区纳入城市和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创建文明社区要在城市各级党委、政府和文明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广泛动员和组织协调辖区单位、居民参
与,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建。

第二章 文明社区标准
第七条 文明社区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组织领导
1.街道和居委会两级领导班子在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2.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勤政廉洁,在社区群众中威信高,形象好。
3.建立和完善以街道为核心,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以各职能部门、专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和社区内各单位为成员的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体制适应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不断完善文明社区创建工作的组织体系,逐步做到党和政府倡导、社会各方配合、群众广泛参
与、社区自治管理。
4.各社区居委会有必要的活动场地、设施和必要的经费保证。
5.党的基层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有本社区特色。建立社区党建联系会议制度,加强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领导作用。社区内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较好。社区内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对新经济组织中的党员、下岗待业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工
作抓得扎实有效。
6.文明社区创建工作队伍建设抓得有力。注重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区干部队伍,并不断加强对社区干部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坚持专兼职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社区人才资源,建设一支以社区志愿者、文体活动辅导员、科普宣传员、治安巡逻员
、门栋关照员、卫生监督员等为主体的创建文明社区骨干队伍,社区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劳模作用发挥好。
二、创建活动
1.创建工作制度落实,共建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投入机制等运行机制健全,各方关系协调。
2.社区共建活动开展得卓有成效。社区各级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厂街共建、校街共建、军民共建、警民共建、连片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责任共担、活动共抓。社区单位创建参与率达到80%以上。居民创建参与率、知晓率达到
80%以上。
3.各级基础性创建工作扎实。文明小区达到50%以上,文明楼栋、文明家庭达到60%以上。
4.创建文明社区舆论氛围浓厚。社区内建有若干个精神文明建设宣传设施、公益性广告标牌。
5.社区风尚良好。初步形成孝敬父母、尊老爱幼、家庭团结、邻里和睦、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扶贫济困、见义勇为等良好的社会风尚。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三、社区教育
1.坚持不懈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社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2.经常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教育。大力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教育居民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抵制歪理邪说,社区居民普遍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社区内经常开展科普教育、普法教育、形势教育、健康教育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
动。社区内无封建迷信活动,无信奉歪理邪说现象,无邪教组织,社区内“法轮功”练习者转化率达100%。
3.重视加强对老年人和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老年人解决生活上的实际问题,引导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使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引导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在社区里受到良好的道德影响
和思想熏陶。
4.加强对下岗职工的思想引导和素质教育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思路,增强自强自立精神,引导人们不断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从而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
5.重视加强对社区外来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做到教育对象、内容、场地“三落实”。
6.积极抓好教育阵地建设。每个社区内必须有一所市民学校,管理规范,活动正常,做到有阵地、有教材、有师资、有内容、有计划、有成效。充分发挥基层党校、人口学校和社区教育学院等教育阵地的作用。社区内设置有政务公开栏、宣传栏、阅报栏和黑板报等。
7.社区内无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标准。
四、社区文化生活
1.经常组织居民开展丰富多采、内容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广场文化、社区文化、楼院文化、特色家庭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社区文化的凝聚力。
2.依托社区文化体育资源和人才优势,组织各种业余文化团队,社区内80%以上的单位文体活动场地向社区居民开放,形成资源共享格局。
3.建立和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每个社区必须有一定规模的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有图书阅览室;居委会建有综合性的活动室,有一定的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大多数小区建有全民健身设施,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文化活动需求。
4.净化社区文化市场,保障社区文化健康发展,积极开展“扫黄打非”活动,社区内无制作、销售、播放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现象。
五、社区环境
1.主次干道畅通,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人行道板完好。沿街建筑物外观整洁美观,临街阳台、窗口无搭建和堆放杂物现象。户外广告及宣传品内容健康。
2.公共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大多数单位和公共设施达到甲级标准,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活动,除“四害”成效显著,社区内“四害”密度控制在省规定的标准内。
3.无马路市场,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内下水道通畅,整洁卫生。
4.绿化布局合理,见缝插绿。社区内必须有一个广场花园,有园林小景和一定面积的公共绿地。临街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通透式围墙,花坛草坪建设维护好。
5.无乱吐乱扔、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搭乱盖、乱堆物、乱晾晒。阳台封闭规范,居民住宅卫生整洁,公共楼道通畅、明亮、整洁。居民不养家禽和无证犬,养鸽符合有关规定。社区内卫生小区达60%,居民对卫生满意率达80%以上。
6.环卫设施齐全、完好,公厕、垃圾箱有专人管理,生活垃圾袋装化。无积存垃圾,无粪便冒溢,无蚊蝇孳生,无渣土堆积,社区内“三废”(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符合环保要求,污染源处理率达80%。
7.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有规划、有目标,环卫、商业、服务、医疗、通信、交通、文体、社会福利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规范。
六、社区治安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防范制度和群防群治组织网络健全,发案少、秩序好、人民群众满意,居民对安全满意率达90%以上。
2.社区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无火灾和其它重大事故。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综合治理工作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标准。
3.经常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居民守法意识。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破坏等宣传教育,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形成风气。
4.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健全,及时有效。无因民事纠纷缴化而酿成的恶性案件。“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安置措施落实,刑释、解教人员三年内无重新犯罪。
5.青少年、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有力有效。
6.加强对外来人口和私房出租户的法制教育和管理,协助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能及时发现、查处外来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社区服务
1.社区服务组织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善。必须有社区服务中心和分支机构,社区救助服务工作比较落实。
2.建立各种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社区家政服务队伍以及各种形式的便民利民队伍,活动经常。
3.社区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项目齐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
4.便民利民设施完善,居民满意。
5.社区救助工作有力,经常在生活上、经济上关心孤寡老人、优抚对象、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社会福利对象能得到妥善安置,社区内无流浪、乞讨现象。多渠道解决下岗、待业人员就业工作,再就业安置率达到50%以上。
6.为民办实事成效明显,较好解决社区内路、水、电、煤气、房屋修缮、医疗等问题,应急服务及时。
7.居民生活方便。社区必须有一个室内集贸市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在60%以上。

第三章 文明社区评比、命名、表彰
第八条 凡按照文明社区标准开展创建活动的社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参加评比。
第九条 在各街道申报的基础上,由各县(市、区)文明委自检合格后,推荐报市、州文明委,由市、州文明委向省文明委申报。经省文明委考核验收合格后,由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条 文明社区每三年命名表彰一次。对文明社区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建成文明社区的,由命名机关发给荣誉证书、荣誉牌匾。各市及市辖城区党委和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社区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文明社区分“最佳文明社区”和“文明社区”两个层次。最佳文明社区是指创建工作做得最突出、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的文明社区。连续二届被命名为文明社区的可以申报最佳文明社区。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文明社区”牌匾,最佳文明社区的标志是“最佳文明社区”牌
匾。文明社区只悬挂最高一级荣誉牌匾。
第十二条 文明社区的评比要有利于减轻基层负担,不搞形式主义。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明查、暗查和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估和社区成员单位、居民群众评估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标准,严格检查,体现评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开性。
第十三条 文明社区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社区每年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前文明社区要向省文明委上报年度创建工作报告。经年度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保留荣誉称号。对质量下降、工作滑坡的,应予以批评,限期整改,如发生严重问题或经复查不合格的,撤销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文明社区的评比和考核实行党风廉政、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一票否决制。在评比和年度考核中,凡发现有违反一票否决制的,取消该社区的参与评比资格,已被评为文明社区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四章 文明社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社区管理由省文明委负责,并委托当地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文明委对文明社区创建工作负总责,社区居委会负有总体组织协调、服务管理的责任。要按照文明社区标准,认真规划、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全面落实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文明委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评比表彰及指导创建、组织协调、宣传典型、建立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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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同意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的复函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黔劳社呈〔2002〕28号)
收悉,经认真研究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你厅所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请
你们及时将最低工资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产业[2006]5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建立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进一步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体系”和“建立健全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制”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第112次常务会议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一年修订一次”的精神,需要尽快建立由我委牵头,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日常联系制度。请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明确负责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协调司局和具体负责人,并请将填写好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系人表(见附件一)于4月15日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程序和2006年修订工作的具体安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相关条目增减或修订,一般先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有关企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增减条目或修订条目的意见和理由,于每年8月底前报我委(产业政策司);我委(产业政策司)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研究协商后,于9月中旬提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委(经贸委)的意见,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我委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后,我委(产业政策司)将分行业召开专家论证会,逐条进行论证。完成上述程序后于年底前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度修订本。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修订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抓紧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分析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结构调整存在的问题,并请于今年8月底前将拟增减或修订的条目及理由报我委(产业政策司),以便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三、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部分条目的界定工作。为解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部分条目范围较宽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增强目录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请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对涉及本行业的用“优质、先进、适用、关键、新型、大型、高性能、高档、中档、低档、普通”等表述的条目进行准确界定和说明,明确这些条目包括的内容、范围及列入目录的理由。对鼓励类条目,要说明投资该类项目进口自用设备是否需要免税,包括哪些设备能免税,哪些设备不能免税,以及各自的理由;对限制类、淘汰类条目有关的工艺技术,要同时推荐可替代的先进工艺技术。现附上部分条目的界定说明(见附件二)供参考。请各有关部门抓紧开展上述工作,并于5月底前将有关文字材料及电子文稿报我委产业政策司。
联系人:产业政策司 程国江 苗长兴
联系电话:68535597(传真),68535594
邮箱:chenggj@ndrc.gov.cn;miaocx@ndrc.gov.cn


附件:一、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联系人表
二、部分条目的界定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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