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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2:20  浏览:83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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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统战部 等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1977年11月22日,最高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公安部转发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释放安置领导小组:
现将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我们基本同意这个意见。其中第三条可明确为:凡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的,经群众评选,党委批准,可授予先进生产者等光荣称号;对有特殊贡献或重大发明创造的应予表彰。另外,对于已安置的人员,根据中央“原则上养起来”的精神,可不扣病假工资,不予退休处理。

附:浙江省释放安置领导小组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安置后有关工龄计算等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
关于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农场等单位,作为正式工人,遇有下列政策问题,经我们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宽释、转业后,安置在工矿、企业和农场,作为正式工人的,要求参加工会问题。我们认为,这些人已享有公民权,按不歧视的政策,应与其他工人群众一样看待,根据工会组织原则处理他们申请参加工会的要求。
二、关于工龄计算问题。我们认为,宽释人员从宣布给予公民权后,正式安置工作时起计算;转业人员中,原来无帽的就业人员,从批准就业时起计算;原来有帽的,从宣布摘掉帽子时计算;原来无帽子或摘帽后又重新戴帽的,应按最后一次宣布摘帽时计算。
三、安置作工人后,表现积极,有一定贡献,本单位领导和群众一致推选为先进生产者的,是否可享受这一光荣称号问题。我们认为,从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有利于鼓励创造发明,可由本单位党委决定,但不宜作为县以上的代表。
四、关于转业安置人员是否列入这次调整工资范围的问题。我们认为,应按国务院此次调整工资的政策规定,与其他工人一样,列为调整范围。
以上意见,是否得当,请予批示。
197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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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2001-4-1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精神,明确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不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9年12月1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多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法律,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切实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仍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的问题时有发生,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结合本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经济、行政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义务协助人、案外人等其他人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妨碍执行、抗拒执行、拒不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执行工作放在与审判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做到清正廉洁严格依法开展执行工作。违法执行案件的,要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抵制和克服在执行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强法院之间的配合协作,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四、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与协调。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协调的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执行。
    五、公正司法是依法执行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应当依法审核。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或纠正,并依法追究错案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要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和干扰。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人民法院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物质条件。
    七、依法负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办理协助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拖延并不得泄露;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封、解冻和转移。
    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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