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37:30  浏览:98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对合资企业劳动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
劳动人事部




青海省西宁市计划委员会:
十一月五日来函收悉。现对所提问题做如下答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中所说的劳动计划,指用人计划。中外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后,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可专项纳入本部门和本地区的劳动计划,相应增加用人指标,无需经过批准。
二、合营企业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可以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职工。职工调入合营企业后,其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应予保留,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在合营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1985年12月1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法联合声明 建立全面伙伴关系

中国 法国


中法联合声明建立全面伙伴关系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法兰西共和国总统雅克·希拉克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起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通过友好的会谈,双方就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双方一致认为:

  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中法建交打开了通向建立超越对抗、发展合作的国际秩序的道路。

  一九九六年三月曼谷首脑会议以来亚欧新型关系的发展,又为两大洲加强经济合作及开展政治对话,开辟了新的前景。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之际,中法两国应承前启后建立长期的全面伙伴关系,从而使中法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决定进一步密切合作,推动世界多极化进程,支持在尊重多样化和独立的基础上,为创造财富和福利所做的努力,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反对国际事务中任何进行支配的企图,以实现一个更加繁荣、稳定、安全和均衡的世界。

  加强多极化

  双方认为,当今世界处于深刻的变动之中,正在从原有的两极体制向多极化过渡。国际局势总体走向缓和,但仍然存在许多紧张根源。和平与发展仍然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两大首要目标。

  双方指出,两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国际事务负有特殊责任,不断发展的中国和联合的欧洲将在新的多极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深化中法、亚欧关系将对整个国际局势产生积极影响。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法两国将努力促进小国与大国之间、世界各大地区之间、富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语言、科技等方面的平衡。

  双方将在各自地区发挥积极影响,进一步推动亚欧合作。

  双方强调,两国都珍视自己的民族独立,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世界各国和各国人民之间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和睦相处,增进信任,和平解决争端。

  推动联合国改革

  双方重视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安全与和平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持在保证效率和成员国公平代表性的情况下,并考虑到国际关系中所发生的变化,对安理会进行有限扩大。联合国宪章中有关常任理事国地位的规定应得到尊重。

  促进裁军

  双方认为在裁军道路上取得进展是可能的。两国决心为使《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而努力;呼吁关于“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用裂变材料公约”的谈判能够尽快开始;欢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开始生效;希望在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方面取得进展,即通过裁谈会,在考虑各方正当安全关切的情况下,平衡地予以解决。

  双方强调应防止核武器以及化学、生物武器扩散,应进一步加强关于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制度的普遍性和有效性。中法双方十分重视对可能导致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的敏感物品出口进行严格监督,愿加强在这方面的合作。

  双方欢迎就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计划达成的一致,将尽快确定各自所能采取的措施,以对该计划的不扩散和效率目标作出贡献并符合各自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条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保护

  双方意识到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愿意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开展长期的密切合作。双方将特别推动于环境无害型技术的转让,促进可持续发展。

  反对毒品、犯罪和恐怖主义

  双方将在反对贩毒、洗钱、非法移民和偷渡网,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有组织跨国犯罪方面开展合作。

  双方谴责各种形式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并将在反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加强合作。

  加强发展援助

  双方意识到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认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援助是必不可少的;呼吁对最不发达国家-其中三分之二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给予优先照顾,包括通过南北和南南合作的办法。

  支持多边贸易

  双方重申重视建立一个有效、公平、开放的多边贸易体系,欢迎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中最新出现的势头,呼吁保持这一势头。双方坚决主张中国根据权利和义务对应的原则早日加入世贸组织 。

  尊重多样性

  双方认为,历史、文化、经济、哲学和社会等方面的差异,是丰富人类共同财富的源泉。本着这一精神,双方认为,为解决分歧,应进行建设性和认真的对话,而不应对抗。

  双方强调,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各自的特殊性。

  双方希望中国与欧盟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人权问题进行建设性对话,开展加强法制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只有加深相互了解和信任,才能缩小分歧。

  法方满意地注意到中方决定在一九九七年底前签署联合国《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积极研究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问题。中方赞赏法方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会议上采取的建设性立场。

  建立交往和磋商机制

  双方强调两国建交以来在各个领域的合作取得的成果,指出不断扩大和深化双方的友好互利合作是两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愿望。双方决心根据中法建交原则和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中法联合公报,努力推动双方的伙伴关系不断发展。

  双方认为,保持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和经常性联系,对于加深相互信任和了解,促进双边关系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双方商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双边高层会晤和至少两次外长会晤。

  双方决定使外交部之间各个级别的磋商制度化:中方副外长和法方外交部秘书长之间每年进行磋商;两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之间密切协商;两部高级官员保持定期磋商。

  双方将共同努力增进亚欧在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财政部长及经济部长级别上的对话。

  双方将继续深化有关战略问题的对话。中法两国关于安全问题的协商同时应包括防务问题。中法将采取具体措施,互相通报各自的防务政策,加强两军间的交流。中方注意到,欧洲为全面承担起安全和防务责任所作出的努力,有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法方认为,中方发展睦邻友好关系的努力,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积极因素。

  双方鼓励两国议会、地方、团体和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与合作。

  加强经贸合作

  两国领导人高度重视双边经贸关系,认为加强两国在这些领域的合作是中法全面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有利于建立一个更加平衡的国际经济秩序。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访华期间取得的成果表明,两国决心发展双方经济伙伴关系,同时也标志着两国企业加强合作关系的新阶段。这些成果是:双方签署了关于研究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关于发展和平利用核能、环境保护和卫生方面的政府间合作协定,以及一些关于动物检疫的议定书。双方还签署了关于合作生产100座飞机、购买空客飞机等项目合同,同时批准法国保险集团在华开展保险业务,批准法国银行在华发展业务。

  双方认为由于两国经济的互补性,贸易发展潜力很大。双方将特别重视消除市场准入方面的障碍,重视改善经济环境,尤其是改善法律和税制方面的规定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在对方的投资,加强技术和工业合作,并重视两国的中小企业参与双边贸易。

  双方决定加强在航空和空间领域建立的工业和贸易伙伴关系。双方对中法航空业间长期合作以及中国民航总局和中国各航空公司之间与空中客车集团建立的关系感到高兴,并希望加强这些合作关系。双方对中法航空部门不久前达成的新的航空关系安排表示满意。双方同意进一步开展在卫星研制、发射服务及空间研究领域的合作。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多年来在能源领域进行的合作,对在大亚湾和岭澳核电站工程建设中取得的经验表示满意。中方欢迎法方企业家继续参与中国的核电发展计划。中法企业家将在这方面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同时,双方将继续加强在其它能源领域,特别是水电、洁净煤、天然气方面的互利合作。双方决定成立能源合作专家小组。

  双方将加强在农业和食品加工业方面的交流,特别是在种子、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奶制品、畜牧业、动物基因和灌溉方面的产品和设备交流,同时加强在农副产品标准化、产品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及打击仿冒产品方面的合作。双方将为尽快完成在兽医和植物卫生问题上的商谈作出努力。双方还将进一步协调两国在重要国际农业组织内的立场。双方确认将在粮食领域继续进行技术合作,持续不断发展粮食贸易。

  双方将支持能够加强两国在工业、特别是化工、石化、钢铁、冶金、汽车、建材、电子、电讯及信息网络方面合作的一切行动。双方愿意在铁路和城市交通领域进行合作。

  双方将努力促进其企业在对两国经济发展具有日益重要影响的服务行业领域的活动,包括在金融服务领域。

  双方决定加强在职业继续培训方面的合作,以配合国有企业的改革。

  双方将积极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机构、工业企业、团体间在环境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加强在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合作,并注意发展在医药和医疗器械方面的交流。

  加强文化、教育、科技交流

  双方将进一步积极开展文化、教育、科技交流,在多样性世界中促进各种文化的发展。

  双方愿意发展语言多样化的财富。双方将采取措施,在两国内加强教授对方语言,并在各自的教育体制及国际组织中增进双方的语言合作。

  双方将加强法律和司法合作,并高度重视在人力资源培训和管理等行政方面的合作。

  双方将扩大在视听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两国教育节目的制片者和电影专业工作者加强联系。

  双方将继续加强高水平的科学、技术交流,尤其是在高科技和基础科学领域的交流。

  双方决定把两国的技术合作扩展到城市规划、地区平衡发展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以迎接下个世纪的重大挑战。

  为体现中法合作的新势头,中国将在斯特拉斯堡增设总领馆,法国将在北京建造一座新使馆,双方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法国还考虑在中国设立新的领事机构,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双方深信,中法建立全面伙伴关系,将使两国之间的传统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新的水平,将加强世界的多极化,并对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重要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雅克·希拉克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六日于北京

昆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昆政发[199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绿化美化城市,发展旅游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并具备游览游乐设施条件的公共绿地之一。

风景名胜区是具有观赏、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环境优美,形成一定规模,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并划定范围区域。

公园、风景名胜区是为公众提供游览、休憩、观赏、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昆明市园林局是本市园林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进行行业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园林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园、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对本市行政区内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检查评比,领导直属公园、风景名胜区。

各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县(市)区属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行业主管部门。

各级规划、工商、公安、文化、物价、环保、旅游、环卫、卫生、市容、城建监察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管理好公园、风景名胜区。

第五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法实施公园、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在已划定的范围及外围保护地带,加强风景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加强财产管理,保障设施设备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游览环境。

(三)实行文明优质服务,维护公园、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和游览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和景物完好。

(四)充分利用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五)受市或者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委托处理游人违反本规定行为。

第六条 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园林局根据昆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与市规划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本县(市)区城镇园林建设发展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园林局备案。

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规划需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编制,并按规定进行报批后实施,同时报市园林局备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必须符合本市园林建设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其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建设;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改建项目,经市园林局审核,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建委审定实施,大型特殊改建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涉及减少绿地和水面积的小型改建项目,由市园林局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 经批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规划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应按程序立项报批,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到市建委申办《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第十二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属于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园、风景名胜区项目,由市或县(市)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属于非国家投资建设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及风景园林项目,由投资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建设,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或者捐资建设城市公园项目。

第十三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需经上级园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现有的和城市总体规划已确定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以出租转让等方式改变用地性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必须征得公园、风景名胜区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并按规定给予占地和异地建设补偿。

第十五条 城市公用管线需穿越公园、风景名胜区上空或者地下的,必须报经其公园、风景名胜区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护景区的资源和设施,保证游人的安全。对绿化环境及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第十六条 因调整规划或道路扩建等建设因素,需移植、砍伐树木的。须报经市园林局批准,交纳补偿费,并按“伐一栽五”的原则,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限内补植。

第十七条 保持公园、风景名胜区内原有水面,不得擅自减少或改变用途。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达到国家规定70%绿地率的标准,未达标的应逐步调整达到。

第十八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盖有碍景观的永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严禁设立有废气、废液、烟尘、噪声污染严重的项目。

第十九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管理必须做到: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被确定为县、区级以上保护文物的,应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文物进行管理。

(二)依法保护文物,制定保护措施,设置文物等级标志、说明牌;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文物进行保养维护;修理修复工程计划和技术设计要报经相应级别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三)古树名木,挂牌保护,建立档案,制定管养保护计划,精心管理养护,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

第二十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植物、动物管理必须做到:

(一)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实施绿化种植,要求突出本园特色,注重植物造景。

(二)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技术规程,加强养护和管理,提高园林艺术水平。

(三)加强对野生及观赏动物的圈地保护、饲养、繁育和科研工作,扩大珍稀、濒危动物种群,依法做好动物的对外引进、交换、调配。

第二十一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设施管理应当做到:

(一)公园、风景名胜区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导游图、简介、路标、警示牌、文物、动植物说明等标志牌示,标牌设置醒目,制作美观,图形规范。

(二)景区内建筑物、游路、雕塑、围栏、桌、凳、卫生设施,照明设备、标志牌示的设置要与景观协调,整洁大方,无脏乱破损,无乱刻乱画。

(三)游乐设施必须设置在规划区域内,不得损坏绿化,影响环境质量,设施的各项技术、安全指标须达到国家标准。新置游乐设施项目竣工,须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有严格操作规程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维修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卫生、环境管理应当做到:

(一)有专人管理,保持游览区内清洁,做到地面无废弃物、水面无漂浮杂物,厕所内洁净无异味,风景林定期清扫。

(二)保持宁静优美环境,不准使用喇叭、标牌、标语等形式在公园、风景名胜区进行商业性广告宣传。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园、风景名胜区排放烟尘或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倾倒杂物、垃圾。

第二十三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安全、治安秩序管理必须做到: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水上活动、动物展示、游乐设施、节假日游园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措施落实。

(二)对游览车、船、索道(缆车)、码头、险要道路、拥挤人口及危险地段要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加强管理。危险地段应设置护拦及警示标志。禁止超容量接纳游人。

(三)未经同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游览区,凡进入游览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主要游览区内禁止停放机动车、自行车,堆放货物。

(四)执勤人员,必须衣帽整洁、佩带标志、文明礼貌、认真执法,尽职尽责,确保国家财产和游客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必须做到:

(一)商业网点的设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禁止擅自设点经营。

(二)公园、风景名胜区门票、游乐设施、服务设施、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收费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定价。

(三)各种收费项目及商品经营必须明码标价。

(四)建立严格的票证管理制度,售票验票分离,禁止出售回头票。

(五)经营服务人员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岗服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佩带服务证,着装整洁。

(六)各服务岗位应公布本岗位的服务公约,坚持服务规范,礼貌待客。

(七)餐饮、食品制作销售店(馆)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举办文化娱乐活动必须做到:

(一)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符合公园景区性质和功能,不得影响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大型展览及其他活动,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及其他活动,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二)举办活动期间占用绿地,损毁绿化,须按《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活动结束及时恢复绿地;

第二十六条 加强风景山林、建筑物、游乐设施的防火工作,强化古建筑消防管理。禁止在游览区内燃放烟花、鞭炮,草地、林区禁止使用明火,杜绝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房屋及设施对外招租或者进行合资、联营的各类经营项目,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基础管理工作应当做到: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规定的各项要求,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加强档案管理,健全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材料、房地产、财产、文物、文书、统计报表、建设工程、园林植物、动物养护管理等资料档案,专存专管。其中,房地产档案包括土地证、房产证、林权证、图纸、表格、照片、历史资料等文件。房地产发生变更、纠纷,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三)管理中发生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览,保护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爱护公园景区内各类设施,维护公共秩序,遵守游览规则。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攀折树枝、采摘花卉果实、伤害动物。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花木上涂写、刻画、在树上订钉、捆绑铁丝。

(四)车辆擅自进入游览区。

(五)在草地树林内使用明火。

(六)携带危险品进入游览区。未经允许,游客携带动物入园。

(七)其他损害公物的行为。

第三十条 驻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其它单位及其人员,必须接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认真遵守国家和公园、风景名胜区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改变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性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出租、转让公园、风景名胜区土地、房屋及其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游览区内设置游乐设施、商业经营网点、娱乐场所和广告标志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展览及其他活动的。

(五)对文物古迹、未实行有效保护而导致损坏的。

(六)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的。

(七)破坏公园、风景名胜区资源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园、风景名胜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向公园、风景名胜区水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的。

(二)向公园、风景名胜区排放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

第三十四条 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游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教育制止,

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负全部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提请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对违反本规定所处罚款和赔偿金,应出具地方财政统一收据。其中,罚款应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赔偿金用于本公园、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护。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