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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5:24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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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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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辞去总理职务的请求和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代总理的建议

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辞去总理职务的请求和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代总理的建议

我已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请接受我辞去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
我建议,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以前,由国务院副总理李鹏任代总理,行使总理职权,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7年1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罚款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处以罚款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外怀孕,经说服动员仍不中止妊娠的,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处罚后中止妊娠的,退回罚款。
第四条 未按法定婚龄结婚生育或非婚生育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未按法定生育间隔期限生育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第五条 超生(包括收养、生育后送养他人)子女的,超生一个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超生两个以上的加倍罚款。
超生的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的,按一个孩子计。
第六条 有《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从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
不履行罚款决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罚款,须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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