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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8:35:08  浏览:99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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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银监发〔2003〕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和原则

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主要目的是:明晰信用社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信用社经营机制转换;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减少管理环节,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资扩股,充实资本实力,增强信用社整体抗御风险的能力;改革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信用社支农服务水平。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规范操作,履行相关法律手续;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信用社产权模式和运行机制;三是结合实际,注重实效,使机构改革与完善法人治理、转换内部经营机制紧密相结合;四是坚持方向,改善服务,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二、范围和条件

在人口相对稠密或粮棉商品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具体条件是:(一)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二)基层农村信用社自愿;(三)县(市)联社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四)统一法人后股本金达到1000万元以上(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并使核心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低于2%。

三、工作重点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重点是明晰产权关系,因地制宜地构建新的产权关系和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转换内部机制,全面提高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为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做好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基础。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查清核实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

(二)妥善处理现有产权。对股金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公共积累和历年亏损挂账),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出产权明晰政策。原则上,对积累部分要按规定提足股金分红、应付未付利息、各类保险基金;并按资产风险程度提取风险准备金(呆账100%、呆滞50%、逾期20%、正常1%),作为信用社的附属资本。仍有剩余的,方可拿出一定比例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

(三)构建新的产权关系。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法人机构新的产权形式和组织模式。一是提高入股金额起点。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的实际状况,因地制宜确定入股金额。二是拓宽入股范围。以农村信用社原有社员为基础,广泛吸收辖区内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但事先应晓明限制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三是可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股权结构。统一法人机构可根据实际设立资格股,也可以在资格股基础上增设投资股。资格股是获得社员资格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是社员获得信用社优先、优惠服务的前提。投资股是由社员中有实力的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大户形成的股份。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根据投资股权大小确定票权。原则上,自然人(包括职工)资格股1000元,法人最低10000元,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确定符合当地情况的资格股入股起点。投资股额度由投资人自己决定。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单个法人投资最多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统一法人机构要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议事规程,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要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制度,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统一法人机构的经营风险由投资人和统一法人的机构承担,理事会作为投资人的代表,既有重大事项决策权,也要对决策失误造成的经营损失承担直接责任。经营班子对经营效益的好坏负有经营责任,要对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等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要注意防止内部人控制,理事会组成人员中,自然人理事不得低于1/2,其中职工理事不得超过1/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独立理事。监事会组成人员中,非职工监事不得低于1/3。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原则,合理设定各项管理和业务工作权责,建立科学的内部授权授信、内审、信贷、财务管理、劳动用工和分配等配套制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六)强化约束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信社激励和约束机制,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减少成本,努力降低不良贷款,扭亏增盈,防范和控制新的风险。

(七)完善服务功能。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社区,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增加农民需要的金融业务品种。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程序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在试点省(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省(市)统一法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清产核资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二)准备阶段

1.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的条件,结合各地信用社具体经营状况,由各省(市)领导小组对本省(市)信用社进行分类排队,初步选定实施统一法人的对象。

2.成立统一法人机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协调当地政府成立由政府牵头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及工商、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参加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

3.被确定为实施统一法人的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要以书面形式达成同意实施统一法人的意见,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有关决议。

(三)筹建阶段

1.按照清产核资方案,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要由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签章认可。

2.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对筹建申请初审后,报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报送银监会备案。3.增资扩股。对原信用社社员和县(市)联社职工的股本金,在清产核资、对所有者权益进行量化处理的基础上,按自愿的原则转为统一法人后机构的股本金。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募集新的股本金,广泛吸收辖内农户、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4.召开社员大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监事,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并选举产生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按程序聘任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四)开业阶段

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银监分局提出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进行初审后,报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银监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在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后,对开业申请进行审批,并报银监会备案。

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后,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更名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按有关规定换发金融许可证、更换营业执照,并公告。同时办理相应的债权债务变更手续。

统一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仍按原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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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的机动车消费市场正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安全意识的淡薄,因违法交通规则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日益频发,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数量也在逐年不断增长,且类型日益多样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多车碰撞案(或连环撞车案)相关赔偿问题也正成为司法实务中常会遇到的难点问题,本文以一起多车碰撞案引发的赔偿问题为实例对此进行探讨。

  案情:2011年5月5日11时左右,王某(持A证)驾驶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沿苏334复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县X217线交叉路口时,遇有陈某(持C1D证)驾驶苏F1L256号小型轿车沿X217线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持B2证)驾驶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车头朝南临时停在上述路口,王某驾驶的赣K12810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侧与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右前侧相接触后,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左侧中前部又与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左前侧相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致上述车辆分别受损,赵某受伤。2011年5月10日,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王某、陈某各应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赵某应承担本起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故发生时,王某驾驶的赣K12810号重型半挂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车牵引的皖LN059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陈某驾驶的苏F1L256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赵某驾驶的豫PJ1312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王某、陈某、赵某均为各自所驾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

  上述多车碰撞交通事故给案涉事故各方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各方若要进行诉讼,如何确定相应的诉讼主体及承担何种赔偿责任是该类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做法作如下分析(注:本文仅就案涉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进行相关分析,案涉车辆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予涉及)。

  1.王某以车辆受损请求赔偿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王某可起诉陈某、赵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王某所驾的主、挂车受损系与陈某、赵某分别所驾车辆分别碰撞而产生,陈某、赵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王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陈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赵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陈某、赵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赵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受伤产生医疗费、误工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赵某可起诉王某、陈某及其各自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赵某受伤、车辆受损,系由王某、陈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后又由王某所驾的挂车与赵某所驾车辆发生碰撞而造成的,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陈某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王某投保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应为陈某的车辆损失按损失比例预留相应份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陈某按照各自的事故责任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陈某以车辆受损产生修理费为由提起诉讼,其应以哪些车辆的相关责任人员为被告?陈某只可起诉王某及其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由是陈某的车辆损失系其所驾车辆与王某所驾车辆相碰撞而产生,其车辆损失与赵某所驾车辆的停放位置无直接或间接联系、无因果关系,赵某对陈某的车辆损失不存在过错或对该损失的形成具有原因力,故王某投保的主、挂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陈某的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当由王某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印发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09〕 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日





肇庆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

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意见》(粤办发〔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建筑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由建设单位从预付的工程款中预支规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用于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的一种管理办法。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银行、工会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协助配合工作。

第四条 “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指定银行设立,并负责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开立“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时,应与开户银行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格式见附件1),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从支付建筑施工企业的首期工程款中一次性划拨工资支付保证金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专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最低不少于2万元。该项资金视为已付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做出不拖欠工人工资的书面承诺,凡克扣、拖欠工人工资未清偿完毕的,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投标。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账号、银行收款(余款)凭证、《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追缴补充。建筑施工企业原交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支付被拖欠、克扣的工人工资后,低于规定标准的,必须在30个日内补足差额。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的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改正。

第九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提取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筑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建筑业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经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程序。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时,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名单和被拖欠工资数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仍未改正且符合本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情形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开户银行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拨到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函告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建筑施工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人到开户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划入工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上。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已经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签订《协议书》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向开户银行申请退回保证金专户资金并销户。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情况的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拖欠工资的举报和投诉或经审查核实不存在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在《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加具意见,书面通知银行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含利息)退回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监督。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已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重复收取工资支付保证金,不得违反本暂行办法将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收取和使用工资支付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向市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1.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

2.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

3.注销保证金专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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