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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8:41:58  浏览:9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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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2000]19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区旅店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制止低价倾销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店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河市区旅店业各相关单位如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护正当价格竞争,禁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黑河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市区旅店业客房价格管理工作,并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旅店业客房价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五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行为,应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
第六条 旅店业客房价格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应依据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要求,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制定。
第七条 客房其它服务项目价格,应当质价相符,服务项目内容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价格要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条 旅店业客房执行价格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以价目表或价目簿方式公示服务项目及价格。价目表或价目簿要制订规范,摆放醒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
第九条 服务项目价格结算应当详细、准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服务项目、单价和总结算金额。

第三章 等级评定
第十条 旅店业价格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不同等级旅店业价格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黑河市旅店业客房标准按接待能力、设备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分四个级别,其中,商贸大厦、国际饭店为一级管理;紫云饭店、金融宾馆、交通大厦为二级管理;金城宾馆、财政宾馆、福兰宾馆为三级管理;北港宾馆为四级管理。以上四个级别的客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旅店业单位客房标准,均参照以上同等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旅店业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客房价格
第十二条 对于旅店业客房价格标准,经营者可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公示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制定具体价格,但是最低价格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最低限价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 黑河市旅店业经营者应根据有关规定有义务代政府向旅客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经营者应在客房价格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并在结算票据上标明。
价格调节基金应单立科目,专项存储,定期足额上缴。
第十四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客人住一宿,按一天收费;次日中午十二点前退房的,不收当日房(床)费;下午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日房(床)费的50%收取;下午六时后退房,收当日全天房(床)费。当日早五时后入住至晚六时前退房的,按当时房(床)费的50%收取。
会议室收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五条 旅店业接待会议或团组客人,客房收费可适当优惠,优惠幅度不超过15%。
第十六条 旅店业经更新改造符合有关条件,需要重新核定价格的,报黑河市物价局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分工管理权限,做好旅店业价格及等级管理工作。旅店业不得违反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申请价格核定和等级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超越价格及等级管理权限核定价格、等级。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政处罚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定价权限制定价格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进行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的;
(三)不执行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未足额交纳价格调节基金和结算票据未标明的;
(六)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七)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 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旅店业价格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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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8年10月18日,最高法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黔法(1988)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复
1988年10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 〔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组织开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专项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要及时制定有关法律的配套规定,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要坚持从国家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务院法制办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过程中,要主动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

  三、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要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在起草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草案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对设定该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草案都要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要研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国务院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0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0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力争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10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56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7件)

  1.为了完善增值税税制,健全税收法律体系,提请审议增值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2.为了改革和完善车船税税制,合理引导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提请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3.为了适应国际交往不断扩大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出入境管理工作,维护出入境秩序,提请审议出入境管理法草案(公安部起草)。

  4.为了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推动三网融合,促进电信市场公平竞争和电信产业发展,提请审议电信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5.为了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强化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请审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工商总局起草)。

  6.为了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起草)。

  7.为了改革和完善国际收支统计制度,规范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确保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人民银行、外汇局起草)。

  8.为了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统计法,修订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局起草)。

  9.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发展,完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范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制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工商总局起草)。

  10.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上市公司提高效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

  11.为了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

  12.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业健康发展,制定征信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13.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修订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14.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国内水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修订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5.为了加强铁路运输管理,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铁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制定铁路运输条例(铁道部起草)。

  16.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交通运输部起草)。

  17.为了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促进地图市场繁荣,修订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测绘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21件)

  1.为了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提请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卫生部起草)。2.为了保护、改善公民的精神健康,预防精神障碍发生,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卫生部起草)。3.为了规范考试活动,维护考试秩序,保障考试活动公平进行,保护考试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考试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4.为了完善著作权保护制度,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有关裁决,提请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新闻出版总署起草)。

  5.为了规范广播电视传输活动,保障公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广播电视传输秩序,提请审议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6.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养,提请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广电总局起草)。

  7.为了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请审议人民调解法草案(司法部起草)。

  8.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9.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10.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1.为了加强对饲料行业的监督管理,明确生产企业保证饲料安全的责任,提高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12.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

  13.为了有效实施禁毒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制定戒毒条例(公安部起草)。

  14.为了发挥博物馆的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制定博物馆条例(文化部起草)。

  15.为了规范领事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在外公民的权益,制定领事工作条例(外交部起草)。

  16.为了预防自然灾害的发生,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规范救灾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民政部起草)。

  17.为了及时有效实施无线电管制,保障完成重大任务和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维护国家安全,制定无线电管制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参谋部起草)。

  18.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19.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障放射性废物的安全,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制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

  20.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

  21.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制定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监会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0件)

  1.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和服务体系,提请审议能源法草案(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2.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林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请审议森林法修订草案(林业局起草)。3.为了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土地管理新机制,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国土资源部起草)。4.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提请审议水土保持法修订草案(水利部起草)。5.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活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再利用和环境保护,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起草)。6.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制定土地复垦条例(国土资源部起草)。7.为了加强对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的管理,预防、减轻海洋灾害,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起草)。8.为了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规范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活动,促进水资源高效、节约利用,制定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9.为了巩固太湖治理成果,保障太湖流域供水安全,改善太湖流域生态环境,制定太湖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10.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起草)。2.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机关事务条例(国管局起草)。3.为了强化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所属人民警察的监督,加强督察机构建设,规范督察程序,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部起草)。4.为了规范拘留所工作,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维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拘留所条例(公安部起草)。

  (五)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法律修正案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件)

  1.为了推动国防和军队建设,规范兵役制度,维护军人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总参谋部起草)。2.为了规范预备役军官储备工作,完善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机制,提请审议预备役军官法修订草案(总政治部起草)。3.为了深化士官制度改革,规范士官服役管理,修订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起草)。4.为了加强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提高武器装备质量,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军队装备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制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

  二、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116件)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36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广告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财政部起草),国民经济动员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计量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商标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修订)(商务部起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口岸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典当管理条例(商务部起草),船舶工业发展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民用飞机行业发展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核电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黄金市场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存款保险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贷款通则(修订)(人民银行、银监会起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证监会起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修订)(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证监会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银监会、人民银行起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国资委起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修订)(国资委起草),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起草),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规定(发展改革委起草),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48件)

  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卫生部起草),中医药法(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慈善法(民政部起草),住房保障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职业教育法(修订)(教育部起草),公共图书馆法(文化部起草),体育法(修订)(体育总局起草),粮食法(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起草),矿山安全法(修订)(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航道法(交通运输部起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社保基金理事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起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放射损伤防治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修订)(卫生部起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国家民委起草),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科技部起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修订)(科技部起草),出版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起草),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办法(新闻出版总署起草),专利代理条例(修订)(知识产权局起草),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人口计生委、卫生部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人口计生委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教育部起草),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起草),职业体育管理条例(体育总局起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行业协会商会条例(法制办起草),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设备监理条例(质检总局起草),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法制办、能源局起草),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法制办起草),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条例(交通运输部、民航局起草),社会治安技术防范条例(公安部起草),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铁路建设条例(铁道部起草),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国家民委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12件)

  煤炭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矿产资源法(修订)(国土资源部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环境保护部起草),国家石油储备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水利部起草),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气象局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环境保护部起草),南极活动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海洋局起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起草),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农业部起草)。

  (四)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修订草案和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9件)

  行政复议法(修订)(法制办起草),环境保护部组织条例(中央编办起草),审计署组织条例(中央编办起草),海关组织管理条例(海关总署起草),看守所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行政调解条例(法制办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修订)(财政部起草)。

  (五)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项目。(11件)

  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新闻办起草),军人保险法(总后勤部起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民政部、总参谋部起草),征兵工作条例(修订)(总参谋部起草),人民防空工程条例(总参谋部起草),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起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表彰奖励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国务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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