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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38:51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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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房地产开发公司: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宅建设,发展室内装饰行业,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条件”,并提出到2000年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的第二步目标,人民居住条件要有明显改善。
住宅建设不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是党和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切实抓好住宅建设,加强住宅小区建设的管理、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在“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中,要把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作为
一项中心工作,通过改善管理和技术进步,切实解决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同步和工程质量水平低等问题。
一、城镇住宅建设要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控制零星分散建设,努力做到集中力量成片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与住宅同步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住宅建设技术政策和住宅设计规范。努力提高住宅设计的质量水平,既要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条件;也要考虑到长期的使用要求。城镇新建住宅原则上要求成套,每套住宅内都应有基本的生活设施,逐步提高城镇住宅的成套率。采暖地区的新建住宅都应贯彻住宅建筑
节能标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住宅小区建设的协调工作,解决小区建设中存在的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脱节、不协调等问题。开发、规划、设计、市政、公用、施工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设高质量的住宅小区。
四、建立开发公司质量责任制度。开发公司应对所开发住宅小区的最终质量负责。开发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承担对小区开发工程的管理责任,进行开发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和监督,不得任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房屋不得出售或交付使用。
五、小区住宅要切实按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禁止承担住宅施工的企业倒手转包工程或不负管理责任的任何形式上的分包;要严格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严格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验收。
六、通过改善管理,解决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对质量通病较多的部位,在验收时必须加强检验工作,发现的质量通病必须及时返修。要坚持住宅的保修制度,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由责任方负责。
七、工程质量监督站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并把住宅工程做为监督的重点,严格把关,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
八、依靠科技进步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对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改善住宅空间利用的住宅设计要给予奖励和推广。鼓励住宅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九、住宅小区建设完毕后,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小区内各项设施起用的协调工作,使小区内的商业网点、文教、服务设施等及时投入使用,保证小区居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十、进一步搞好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试点工作,以点带面,推动住宅建设质量的提高。



199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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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7〕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培育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实施“商贸东莞”工程的意见》(东府〔2006〕56号)的规定,市政府设立的用于扶持本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已办理税务登记,符合商贸流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或服务于商贸流通业的本市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一般采用评审制、审核制等办法来确定专项资金使用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展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

  (二)优化调整商业网点布局;

  (三)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技术创新;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五)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

  (六)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水平提高;

  (七)重点品牌展会和专业论坛;

  (八)人才培育和服务体系建设;

  (九)配套国家、省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流通项目;

  (十)开展商贸流通业专项调研工作;

  (十一)其他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行业类型分为六个专项,分别为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服务业、会展业、物流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其他专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批发零售贸易业专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下设批发零售贸易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业态和现代流通方式,引导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发展大型商贸企业,创建商贸服务品牌。

  第九条 鼓励采用新型业态或现代流通方式,支持企业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对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区域性商品配送中心、“村级农家店”、“乡级农家店”项目实行配套补助:

  (一)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国家补助资金的1:1比例配套补助;

  (二)获得省资金补助的,按项目获得省补助资金的1:0.5比例配套补助;

  (三)同时获得国家、省资金补助的,按较高者配套补助,不实行同时配套补助。

  对已纳入补助计划的项目,企业在申请市配套补助资金拨款时,项目累计获得的国家、省、市补助资金不得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累计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超过部分相应减少市配套补助资金。

  第十条 鼓励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

  按设立全国总部、省级总部或区域总部的连锁经营企业的营业总额、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以申报企业在征收期内的完税证明资料为准,下同)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总额6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总额9000万元以上的,上年度纳税总额45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零售企业参加商务部开展的零售企业分等定级工作。对依据《百货店分等规范》进行改造提升,通过考核验收评定的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评定为国家“金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二)评定为国家“银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评定为国家“铜鼎级”达标示范店(企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十二条 鼓励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档次,完善交易配套功能,培育中高级批发市场。

  对由市经济贸易局组织,依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商品交易市场给予奖励:

  (一)经考核验收评定为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的,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经考核验收评定为省级标准示范单位,且市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三)同时获得国家、省国家级标准示范单位称号的,以最高补助档次计算,不累加;从省级档次获得国家级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档次差额。

  第十三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提升企业经济实力。

  (一)对进入行业全国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二)对进入行业全国三十强的商贸流通企业,且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每年度行业全国前三十强企业的名单,以经市经济贸易局认可的省部级以上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评定结果为准。



第三章 餐饮服务业专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下设餐饮服务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规范经营,提升服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打造知名餐饮服务企业,以及宣传推广餐饮文化等。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参加商务部推行的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评定工作。对依据《酒家酒店分等定级规定》(GB/T13391-2000)国家标准进行改造、规范,并通过全国酒家酒店等级评定委员会考核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评定为国家特级酒家(五钻)的,奖励30万元;

  (二)评定为国家一级酒家(四钻)的,奖励20万元;

  (三)评定为国家二级酒家(三钻)的,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第四章 会展业发展专项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下设会展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培育本地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引进国内外大型展会落户我市,宣传推广我市会展业形象,创建“中国会展城市”。

  第十七条 对原在我市举办或者在我市举办首届展会,展会规模达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0家以上,经市经济贸易局核定认可,能促进我市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和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重要展会和品牌展会,按照展会场地租金、布展费和宣传推广费等成本费用的30%补助给展会承办单位,同一展会每届最高补助额50万元。

  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且内容相同的展会视同同一展会。

  第十八条 对原在市外地区举办,移至我市的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东莞国际会展中心和常平会展中心三个大型专业展馆举办,经市经济贸易局事先认可,与我市产业发展联系紧密的重点展会,按其展会规模划分档次,对招展的展馆经营单位给予补助。

  (一)展会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15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15万元;

  (二)展会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30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25万元;

  (三)展会规模达到40000平方米以上、参展企业400家以上的,给予补助35万元。

同一展会原则上只补助首届。自第二届始视为原在我市举办的展会,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执行。主办或承办单位相同且内容相同的展会视为同一展会。



第五章 物流业发展专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下设物流业发展专项,主要用于扶持重点物流基地发展,扶持重点物流企业引进现代物流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物流配送水平,以及宣传推广我市物流业。

  第二十条 鼓励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开展国际物流业务。

  对上年度营业总额15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且在我市成功设立海关监管点或监管仓库的物流企业,按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改造费用开支(不含土地购置费,下同)中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00万元;按监管点或监管仓库建设、改造费用开支中企业贷款实际发生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计算,给予不超过2年期的贷款贴息,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100万元。

  既有自有资金投入又有贷款投入的项目,企业可以同时申请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在我市设立全国、省或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物流业务。

  按区域物流总部、仓储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的营业总额、税收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一)上年度营业总额3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1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上年度营业总额6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三)上年度营业总额9000万元以上、上年度纳税总额4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第六章 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专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下设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专项,主要用于社区商业结构调整、住宅控商、商贸流通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化建设、商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以调整优化商业结构。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区调整优化商业网点结构,对依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调整改造,并获得国家、省、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全国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奖励5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奖励40万元;

  (三)对获得“东莞市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且社区内经营单位上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以上奖励以最高奖励档次计算,不累加;从低级别奖励档次获得高级别奖励档次的,只追补其中的奖励档次差额。

  奖励对象为社区居委会,奖金用于社区商业改造建设。

  第二十四条 大力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商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以及公开披露机制等商业信用体系项目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其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加快信息化建设,发展电子商务,对建立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交易服务的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公共平台项目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按其投入额(包括设计费用、编程费用、线路基础建设费用、设备购置费用等)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30万元。



第七章 其他项目

  

第二十六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争取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对经市经济贸易局上报,获得下列荣誉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商业名牌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广东省流通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奖励20万元;

  (四)对获得“东莞市商贸龙头企业”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五)获得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其具体奖励金额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由各镇(街)或行业协会主办,以推动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市场规范、优化消费结构为目的的非营利性论坛、经贸洽谈会、消费文化节等商贸活动项目,经市经济贸易局确认后,按项目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宣传推广费、专家讲座劳务费等成本费用的50%补助给主办单位,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20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加强员工培训,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提升流通从业人员素质,培育中高级专业人才。

  (一)上年度营业总额1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可推荐与本企业签定两年或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国家、省、市各行业协会或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各种中高级技能、资质、资格培训班。

  经市经济贸易局同意,参加前述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员工,可按其缴交的学习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资料费等,不含交通费、食宿费、杂费)的50%给予补助。

  (二)市经济贸易局或各行业协会组织承办各行业培训学习班,每期培训学习班的人数不少于30人的,按项目场地租金、场地布置费用、设备租用费、资料费以及专家交通食宿费、劳务费等成本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期补助额不超过8万元。

  (三)市经济贸易局组织各行业比赛评比活动,按项目的场地租金、设备租用费、资料费以及专家交通食宿费、评审劳务费等成本费用进行全额补助,每期最高补助额1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加强宣传推广商贸流通业,营造消费氛围。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的宣传推广经费,用于市经济贸易局或行业协会组织宣传推广我市商贸流通业的资料制作、媒体广告费用等。

  第三十条 属政府需要鼓励和扶持的项目,但未能列入办法所述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范畴的,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和扶持重点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 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申报要求和扶持力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东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XXXX专项)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展情况的追踪检查,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镇(街)经贸办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经济贸易局对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跟踪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审定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和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镇(街)财政部门负责协同同级经贸部门对企业申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协助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等负责,并应就项目具体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如期按要求向市经济贸易局进行汇报。



第九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十四条 凡申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含经市经济贸易局备案的单位、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且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已经列入市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有拖欠银行债务、欠税、恶意欠薪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市经济贸易局每年根据“商贸东莞”工程的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工作重点,提出每年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方向和要求;

  (二)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布置组织企业按类型进行申报项目;

  (三)各镇(街)经贸办按照文件要求,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填写好《申请表》及准备好相关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上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

  市属企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申报项目直接上报市经济贸易局,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初审;

  (四)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查评定;

  (五)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将审查评定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将公示后的项目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章 使用和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企业(单位);其他企业(单位)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给企业(单位)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分局转拨给企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要设立专门的会计账目,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后,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周期为一至二年。

  第四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

  市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须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企业(本项目)上年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存在问题以及使用效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汇报。

  其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企业)须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企业(本项目)上年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存在问题以及使用效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经贸办和财政分局汇报。各镇(街)经贸办和财政分局在每年3月1日前将情况汇总报送至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

  第四十一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

  市经济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扶持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申请单位再次申请扶持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一章  变更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 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报市经济贸易局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市财政。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行政人员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和通报,该项目单位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4月30日。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正)
南宁市人民政府


1997年9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根据1998年6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宁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制订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并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总额的90%存入指定在本市金融部门开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专项帐户。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可使用。
第五条 凡需在本市从事专营房屋拆迁业务的,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第六条 凡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并经公安机关办了入户手续的户主,应持户口簿到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由于拆迁当事人就补偿安置问题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等原因,不能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进行拆迁而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期限延长手续。
第八条 拆迁人整个项目房屋拆迁完毕后,应书面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房屋拆迁完成情况,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拆迁人持证明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九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许可证》又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用红砖砌墙体、石棉瓦或红机瓦盖顶的,扣除50%作为旧料复用,余下50%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二)采用无法复用的材料(油毡、竹席等),根据总价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复用的,扣除复用部分,然后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第十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地段价格(附件二)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装饰价格按附件三结合成新计算。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价格是指拆迁人根据房屋的结构、功能、质量、用途及地段等提出具体的价格方案,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的房屋价格。
第十三条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征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征购价格=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附件一)×成新(附件四)+地段价格(附件八)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营业铺面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第十五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被拆除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
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五)。
非住宅房屋以住宅房屋补偿的,按附件七的调换系数折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拆迁属于单位的非住宅房屋由被拆迁人自建的,拆迁人应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
(一)作价补偿的金额;
(二)因异地迁建而发生的征地所需费用;
(三)按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所需费用和设备安装费用;
(四)被拆迁企业停产期间内停工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没有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的企业,按职工本人停工前三个月平均工资收入(除去奖金和加班工资)支付。停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按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按下列计算公式
支付:
应支付人数=(被拆迁企业在岗停工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在职职工人数)×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
应支付金额=(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及政府规定补贴津贴总额/被拆迁企业全部离退休人数)×应支付人数
第十七条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附属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拆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私房自搭阁楼(不含在原房屋顶上加建的住房),阁楼的补偿可根据高度和质量按每平方米100元—200元结算;被拆迁人要求按原面积60%安置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由被拆迁人支付安
1、住宅:以被拆除住宅房屋的租赁凭证为计算单位,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平方米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六);租赁凭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段级差递增5%的标准增加补偿面积(附件
五)。
2、非住宅:营业铺面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的标准补偿,其他非住宅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依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常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设施的最低标准是:
(一)临时安置房的居住房屋层高在2.6米以上,具备自然通风、采光条件,砖砌墙、内墙批灰、瓦屋面或混凝土屋面、水泥地坪、有隔热层;
(二)临时安置房屋应配备厨房、厕所,供水、供电和排水设施良好;
(三)临时安置房道路畅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临时安置房的治安、卫生、房屋维修等工作。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离原居住点路线距离在4公里以上(含4公里)的,拆迁人应解决交通工具或参照公共汽车月票价格每人每月付给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条 《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按户口簿常住人口为计算单位,1-3人户每户300元/次,4人户(含4人)以上每增1人增加50元/次。
2、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的货物及里程计算,依据本市运输价格规定付给搬迁补助费。
3、搬迁误工费每户100元/次。
不属拆迁人要求,被拆迁人自行增加搬迁次数的,拆迁人可不付搬迁补助费。
(二)其他搬迁补助:
1、电话迁移费,由拆迁人按搬迁次数并依据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付给被拆迁人;
迁移营业性电话,被拆迁人要求继续营业的,按以上标准执行;被拆迁人不要求继续营业且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停机的,由拆迁人支付原电话安装费用;
2、有线电视安装费,按广播电视部门规定的原安装收费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3、三相电源的安装费,按供电部门的规定标准,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
4、被拆迁户子女需要转学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就近入学就读,拆迁人按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付给接收入学的学校,学校不再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临时过渡补助费,依据原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并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4-6元;
(二)非住宅(不含营业铺面)房屋:办公仓库用房每平方米8-12元/月,其他用房每平方米2-6元/月;
(三)营业铺面按实际营业面积计算(不含营业配套用房):一级地段为每月40元/平方米,二级地段为每月35元/平方米,三级地段为每月30元/平方米,四级地段为每月25元/平方米,五级地段为每月20元/平方米,六级地段为每月15元/平方米。原雇请的临时工要
清退的,由拆迁人按劳动合同或劳动部门规定的工资标准,付给每人一个月的工资。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自行将住房改作营业铺面且经营手续齐全的,可由拆迁人按本条第三款的标准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补助费,但补偿仍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用途和面积补偿。
已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领取企业停工职工工资的,不再付给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属落实政策回城户,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居住满十年且他处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按原住房的面积结合常住户口人数给予安置,房屋使用人按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向拆迁人交纳租金或一次性按重置价格购买。
第二十三条 居住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房屋所有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由拆迁人按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安置,超出按规定应补偿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安置面积超过人均12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管理办法》第二
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被拆迁人因家庭成员结构要求分户安置的,拆迁人应视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和其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给予分户安置。
第二十四条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安置房屋内装修最低要求是:内墙刮腻子,楼地面水泥或花砖,设有独立厨房、卫生间。卫生间设蹲式便器,卧室、客厅安置日光灯,每套住房配有水、电表。
安置房竣工须经质检部门验收,质量标准达到合格以上和装修标准达到上述规定后,方能交付使用。在使用期间,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费由拆迁人负责,人为损坏属使用人责任的,其房屋维修费由房屋使用人支付。
凡用旧房作为安置房的,须经市拆迁办审核,室内装修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禁止将危房用作安置房。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依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而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
损失,并可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按补偿、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按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应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对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其罚款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3元-4元的罚款,超过6个月,加倍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对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由于被拆迁人的责任未按期搬迁,造成拆迁人经济损失的,被拆迁人应按拆迁人应支付给本拆迁范围内其他已搬迁被拆迁人的临时补助费、交通补助费之和的5—50%给予拆迁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积极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给拆迁人拆除的,拆迁人可根据被拆迁人搬迁完毕的时间给予下列奖励:
(一)同等条件下按所签协议的顺序号,优先选择安置房的楼层、朝向及房号。
(二)实行作价补偿的,按补偿金额(不含附属费用)的3%给予奖励,但每本房屋所有权证的奖励金额应不少于2000元。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后,按本条第(二)项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有关拆迁费用标准今后如需调整,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武鸣、邕宁两县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拆除房屋基本价格表(价格/建筑平方米)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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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房屋|房屋 | |
| | |价格 | 主 要 条 件 |
|结构|级别|元/平方米| |
|--|--|-----|-------------------------------|
| | |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混结构(包括框架大板)单元式、别墅式 |
|钢 |1 | 900 |住宅或非住宅,木或花砖地面,有隔热层,铝合金门窗,外墙 |
| | | |马赛克,内墙刮腻子或其他高级涂料。水电齐全(卫生间、厨 |
| | | |房马赛克地面、墙面贴瓷砖),浴缸,抽水马桶。 |
|混 |--|-----|-------------------------------|
| | |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混结构(包括框架大板)单元式别墅 |
| |2 | 800 |式住宅或非住宅,木或花砖地面,有隔热层,铝合金门窗,外 |
|结 | | |墙马赛克,内墙刮腻子或其他高级涂料。水电齐全,浴卫配 |
| | | |套,(厨房、卫生间马赛克地面,墙面贴瓷砖)。 |
| |--|-----|-------------------------------|
| | | | 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混结构(包括框架大板)单元式住宅或 |
|构 |3 | 700 |非住宅,水泥或花砖地面,有隔热层,木或钢门窗,内外墙普 |
| | | |通批灰,水电齐全,浴卫配套,(厨房、卫生间马赛克地面, |
| | | |墙面贴瓷砖)。 |
|--|--|-----|-------------------------------|

|砖 | | | 承重墙和非承重墙均为24墙或部分钢混梁柱承重,有隔热 |
| |1 | 800 |层、木或钢门窗带纱,花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马赛克、内 |
|混 | | |墙刮腻子或喷塑,单元式,别墅式,水电齐全,浴卫配套(厨 |
| | | |房、卫生间马赛克地面,墙面贴瓷砖)。 |
|结 |--|-----|-------------------------------|
| | | | 承重墙和非承重墙均为24墙,有隔热层,木或钢门窗,花 |
|构 |2 | 700 | 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干沾石、内墙刮腻子或喷塑,单元 |
| | | | 式,别墅式,水电齐全,浴卫配套(厨房、卫生间马赛克地 |
|一 | | | 面,墙面贴瓷砖)。 |
| |--|-----|-------------------------------|
|等 | | | 承重墙和非承重墙均为24墙,外墙批混合砂浆,扫色浆,内 |
| |3 | 600 |墙批纸筋灰,扫白,有隔热层,木或钢门窗,水泥或花砖地 |
| | | |面,水电齐全,浴卫配套。 |
---------------------------------------------
续表
---------------------------------------------
|房屋|房屋|房屋 | |
| | |价格 | 主 要 条 件 |
|结构|级别|元/平方米| |
|--|--|-----|-------------------------------|
|砖 | | | 承重墙和非承重墙均为24墙,有隔热层,外墙批混合砂浆或 |
| |1 | 600 |清水墙,内墙批混合砂浆,扫白,木门窗,水泥或阶砖地面, |
|混 | | |水电齐全,浴卫配套。 |
| |--|-----|-------------------------------|
|结 | | | 承重墙为24墙,非承重墙为18墙,有隔热层,木门窗,外墙 |
| |2 | 550 |普通批挡或清水墙,内墙批灰扫白,水泥地面,水电齐全,有 |
|构 | | |厨房、卫生间。 |
| |--|-----|-------------------------------|
|二 | | | 承重墙为24墙,非承重墙为12墙,有隔热层,木门窗,外墙 |
| |3 | 500 |普通批挡或清水墙,内墙批灰扫白,水泥地面,水电齐全,有 |
|等 | | |厨房、卫生间。 |
|--|--|-----|-------------------------------|

| | | | 承重墙和非承重墙均为24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批纸筋灰扫 |
| |1 | 600 |白,木门窗带纱,水泥或花砖地面,机瓦屋面,有顶棚,杉木 |
| | | |桁条,水电齐全,浴卫配套。 |
| |--|-----|-------------------------------|
| | | | 承重墙和非承重墙均为24墙,外墙批混合砂浆,内墙批纸筋 |
|砖 |2 | 550 |灰,扫白,水泥地面,机瓦屋面,木门窗,杉木屋架,杉木桁 |
| | | |条,水电齐全,浴卫配套。 |
|木 |--|-----|-------------------------------|
| | | | 承重墙为24墙,非承重墙为18墙,内外墙普通砂浆批档,杉 |
| |3 | 500 |木屋架,杉木桁条,机瓦屋面,水泥地面,木门窗,水电齐 |
|结 | | |全,浴卫配套。 |
| |--|-----|-------------------------------|
| | | | 承重墙为24墙,非承重墙为12墙,内外普通砂浆批档或清水 |
|构 |4 | 450 |墙,杉木屋架,杉木桁条,机瓦屋面,水泥地面,木门窗,水 |
| | | |电齐全,有厨房,公用厕所。 |
|--|--|-----|-------------------------------|
| | | | 砖柱或木柱承重,纤维板或其他木板维护结构的简易楼或平 |
|简 |1 | 150 |房,无专用厨房,厕所,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易门窗,石棉 |
|易 | | |瓦屋顶。 |
|结 |--|-----|-------------------------------|
|构 |2 | 100 | 木竹柱承重,竹席或板皮等墙围护,三合土夯实简易木门 |
| | | |窗,无玻璃,公用伙房、厕所,油毛毡屋顶。 |
---------------------------------------------
说明:各类结构房屋经实地核实达不到本表主要条件的,房屋基本价格适
当下调,每个档次下调幅度一般掌握在50元/平方米左右。

附件二:补偿地段价格表

------------------------------
|地段划分| 营业铺面 | 非住宅房屋 |住 宅 房 屋|
| |(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
|一级地段| 500 | 125 | 200 |
|----|-------|-------|-------|
|二级地段| 300 | 100 | 150 |
|----|-------|-------|-------|
|三级地段| 200 | 70 | 100 |
|----|-------|-------|-------|
|四级地段| 150 | 40 | 50 |
|----|-------|-------|-------|
|五级地段| 100 | 20 | 30 |
|----|-------|-------|-------|
|六级地段| 50 | 0 | 0 |
------------------------------

附件三:房屋装饰补偿价格表

--------------------------------------------
|装饰类别| 补 偿 金 额 (元/平方米) |
|----|-------------------------------------|
| |三合板一级吊顶 70元; 宝丽板一级吊顶 75元; |
|吊 顶|三合板二级吊顶 80元; 宝丽板二级吊顶 85元; |
| |三合板三级吊顶 90元; 宝丽板三级吊顶 95元; |
|装 饰|石膏板一级吊顶 40元; |
|----|-------------------------------------|
|墙 面|三合板墙裙 55元—60元; 宝丽板墙裙 55元—60元; |
| |喷 塑 5元; 贴 墙 纸 20元—70元; |
|装 饰|贴 瓷 砖 20元; 刮 腻 子 3元; |
|----|-------------------------------------|
|地 面|防 潮 砖 30元; 花 阶 砖 15元—20元; |
| |釉 面 砖 20元; 开槽木地板 100元—180元; |
|装 饰|无槽木地板 40元; 整 木 地 板 50元; |
| |马 赛 克 15元; |
|----|-------------------------------------|

|门 窗|铝 合 金 窗 160元; 阳台木封闭窗 50元; |
| |卷 闸 门 50元; 铝 合 金 门 180元; |
|装 饰|拉 闸 门 100元; 防 盗 铁 门 150元—500元/樘|
| |木 包 门 200元 |
|----|-------------------------------------|
|厨 卫|坐式大便器 120元—160元/个 不锈钢洗手盆 80元—100元/个 |
|装 饰|瓷 浴 缸 150元—250元/个 洗 手 盆 20元—80元/个 |
--------------------------------------------
说明:房屋装饰一般按五年计算成新

附件四:房屋成新及使用年限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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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新|十成| 九 成 |八成 | 七 成 |六成 | 五 成 |
| | 1| 0.9 |0.8| 0.7 |0.6| 0.5 |
|--|--|----------|---|---------|---|---------|
| | |1、结构部分: | |1、结构部分: | |1、结构部分: |
| | |1)地基基础:有足 | |1)地基基础:有 | |1)地基基础:承 |
| | 新|够承载能力、无沉 | |承重能力,有少量 | |载能力略有不足, |
| | |降; | 部 |不均匀沉降但已稳 | 部 |有轻微不均匀沉 |
| | |2)承重构件:墙、 | 分 |定; | 分 |降,已对结构产生 |
| | 建|柱、梁完好牢固; | 符 |2)承重构件:外 | 符 |一定影响; |
| | |3)非沉重墙:砖墙 | 合 |墙稍有风化、轻微 | 合 |2)承重构件:墙 |
| 标| |板壁完好无损; | 九 |裂缝; | 七 |柱、梁部分裂缝, |
| | 成|4)屋面:无渗漏, | 成 |3)屋面:轻微渗 | 成 |腐蚀; |
| | |排水畅通; | 标 |漏,排水基本畅 | 标 |3)非承重墙:砖 |
| | |5)地面:整体面层 | 准 |通; | 准 |墙、板壁部分裂 |
| | 二|完好、平整。 | 的 |4)地面:整体面 | 的 |缝; |
| | |2、装饰部分: | 可 |层稍有裂缝,基本 | 可 |4)屋面;部分渗 |
| | |1)门窗:完好无损,| 许 |平整。 | 许 |漏,排水稍有不 |
| | 年|开关灵活,油漆完 | 定 |2、装饰部分: | 定 |畅; |
| | |好; | 为 |1)门窗:少量开 | 为 |5)地面:整体面 |

| | |2)内外粉刷,完整 | 八 |关不灵,油漆基本 | 六 |屋部分空鼓裂缝, |
| 准| 内|无损。 | 成 |完好; | 成 |略不平整。 |
| | |3、设备部分: | |2)内外粉饰:稍 | |2、装饰部分: |
| | |1)水卫:上下水 | |有脱灰、裂缝。 | |1)门窗:部分开 |
| | |管畅通无阻,各种 | |3、设备部分: | |关不灵,油漆局部 |
| | |卫生器具完好; | |1)水卫:上、下 | |脱落; |
| | |2)电照:线路、 | |水管道基本畅通; | |2)内外粉饰:部 |
| | |照明装置完好,绝 | |2)电照:线路、 | |分脱灰、裂缝。 |
| | |缘良好。 | |照明装置基本完 | |3、设备部分: |
| | | | |好,绝缘良好。 | |1)水卫:上、下 |
| | | | | | |水管道略不畅通; |
| | | | | | |2)电照:照明线 |
| | | | | | |路部分老化,绝缘 |
| | | | | | |性能降低。 |
|--------------------------------------------|
|房屋使用年限:砖混结构房屋50年;砖木结构房屋40年;木结构房屋30年; |
| 简易结构房屋15年。 |
----------------------------------------------

附件五:营业铺面从区位好迁入区位差补偿面积表

------------------------------------
| 后迁入地段| | | | | | |
| |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五 级|六 级|
|原铺面地段 | | | | | | |
|----------|---|---|---|---|---|---|
| 一级 | - | 5%|10%|15%|20%|25%|
|----------|---|---|---|---|---|---|
| 二级 | - | - | 5%|10%|15%|20%|
|----------|---|---|---|---|---|---|
| 三级 | - | - | - | 5%|10%|15%|
|----------|---|---|---|---|---|---|
| 四级 | - | - | - | - | 5%|10%|
|----------|---|---|---|---|---|---|
| 五级 | - | - | - | - | - | 5%|
|----------|---|---|---|---|---|---|
| 六级 | - | - | - | - | - | - |
------------------------------------
说明:1、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铺面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2、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不含100
平方米)的部分亦按上表标准补偿。

附件六:住宅房屋从区位好迁入区位差补偿面积表

------------------------------------
| 后迁入地段| | | | | | |
| |一 级|二 级|三 级|四 级|五 级|六 级|
|原居住地段 | | | | | | |
|----------|---|---|---|---|---|---|
| 一级 | - | 5 |10 |15 |20 |25 |
|----------|---|---|---|---|---|---|
| 二级 | - | - | 5 |10 |15 |20 |
|----------|---|---|---|---|---|---|
| 三级 | - | - | - | 5 |10 |15 |
|----------|---|---|---|---|---|---|
| 四级 | - | - | - | - | 5 |10 |
|----------|---|---|---|---|---|---|
| 五级 | - | - | - | - | - | 5 |
|----------|---|---|---|---|---|---|
| 六级 | - | - | - | - | - | - |
-----------------------------------|
说明:1、以上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
2、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
按此表补偿。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
附件五标准补偿。
3、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以房屋租赁凭证为计算单位,其
他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

附件七:非住宅房屋调换住宅房屋系数调整表

---------------------------------
| 调整前房屋| | 办 |厂房(层 | 旅 |仓库等|
| |铺| | | | |
|调整系数 | | 公 |高在3.5| |其他非|
| | | | | | |
| |面| 楼 |米以上) | 社 |住宅 |
|调整后房屋 | | | | |房屋 |
|-----------|-|---|-----|---|---|
| |2|1.8| 1.5 |1.5| 1 |
| 住 宅 | | | | | |
---------------------------------
说明:非住宅调换住宅按以上系数调整,住宅调换非住宅不在此表范围。

附件八:征购地段价格表

------------------------------
|地段划分| 营业铺面 | 非住宅房屋 |住 宅 房 屋|
| |(元/平方米)|(元/平方米)|(元/平方米)|
|----|-------|-------|-------|
|一级地段| 1000 | 250 | 400 |
|----|-------|-------|-------|
|二级地段| 600 | 200 | 300 |
|----|-------|-------|-------|
|三级地段| 400 | 150 | 200 |
|----|-------|-------|-------|
|四级地段| 300 | 100 | 100 |
|----|-------|-------|-------|
|五级地段| 200 | 50 | 50 |
|----|-------|-------|-------|
|六级地段| 100 | 20 | 20 |
------------------------------

附件九:南宁市房屋地段划分表

--------------------------------------
|类别| 地 界 名 称 |
|--|---------------------------------|
|一 | 南起邕江大桥北端,民族大道,青云街,共和路,北宁街,民族 |
| |商场,苏州路,中华路,沿铁路向西,杭州路,济南路,南京路,西 |
|级 |关路,和平商场,高峰路,解放路,民生路至邕江边。 |
| | 南起邕江边,南国街,经文街,民主路南一里,工人文化宫,朝 |
|地 |阳溪,沿铁路向西,华强路,龙胜街,云亭街,永宁街至邕江边所包 |
| |括范围内的区域。 |
|段 | |
|--|---------------------------------|
|二 | 1、南起邕江边,桃源小学,区人民医院,天桃路,区保险公司, |
| |星湖路北二里,二十六中,区老年大学,南湖边市电大分校,手表厂, |
|级 |区社会科学院,区煤炭厅,十四中,区电力局设计院,区水电厅,区 |
| |文化厅,广西展览馆,区旅游局,新民路,人民路北一里,唐山路, |
|地 |朝阳溪,地区运输公司,青少年活动中心,南宁地委行署,电影制片 |
| |厂,地区气象局,地区交通局,衡阳路北一巷,衡阳路南一巷至南宁 |
|段 |火车站,沿铁路向西,北大路,新阳北一路,遇安街东一里至邕江边 |
| |范围内除一级地段外的区域。 |
| | 2、邕江边,西园饭店,五一路北一里,淡村市场,江南客运中 |
| |心,区电子研究所,平西路,区体委至邕江边。 |
|--|---------------------------------|
| | 1、沿竹排冲向东,锦春路,南湖公园至南湖边。 |
|三 | 2、南湖边,区气象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葛麻岭,区地矿局, |
| |沿铁路向东,长罡岭火车站,区水电学校,煤矿机械厂,齿轮厂, |
|级 |细官塘,沿铁路向北,区水电机构施工处,南宁烟草专卖局,健民 |
| |医院,味精厂,北湖市场,向西至邮电局西郊分局,明秀西路,新阳 |
|地 |造纸厂,区妇幼保健医院,中尧南路,电焊条厂,蔬菜食品加工厂, |
| |二十五中至邕江范围内除一、二级地段外的区域。 |
|段 | 3、邕江边,亭子乡政府,区水电基础勘探工程处,自来水公司 |
| |技工学校,亭洪路,绢纺厂,市建四处,区安装二处,综合厂,亭 |
| |子码头至邕江范围内除二级地段外的区域。 |
|--|---------------------------------|

| | 1、南湖边,新竹苗圃,政法管理干部学校,区公安警察学校,区粮油|
|四 |购销公司汽车队,区劳改警察学校,致远中学,市四医院生活区,长罡路 |
| |一里,新侨高中,区汽车贸易公司,市委党校,锻压件厂,石化厂仓库, |
|级 |民族语言印刷厂,区电力设计院,向北至地区技工学校,市机械施工公司,|
| |地区农业局向西至水电厅基建局汽车队,秀厢路,秀灵路,南宁化工学校,|
|地 |区环保学校,市建技工学校,西乡塘东路,标准件厂,鲁班路罐头食品厂,|
| |新阳路,市三医院,南宁橡胶厂,至上尧码头范围内除一至三级地段以外 |
|段 |的区域。 |
| | 2、邕江二桥南端,五一中路,区建二公司综合厂职工宿舍,南宁水产|
| |良种场,郊区振兴金属制品厂,化工厂,有机化工厂,广西赖氨酸厂,那 |
| |洪乡政府,槎路,菠萝岭,广西轻工业技工学校,市土产公司,棉胎厂, |
| |区水产车队,区二建水电安装处,南砖子弟学校至邕江边范围内二、三级 |
| |地段以外的区域。 |
| | 3、西乡塘市场至广西民族学院门前广场。 |
|--|---------------------------------|
| | 1、区航务工程处,河堤路,区供销学校,青山路,竹溪路至邕江边。|
|五 | 2、垠东滨湖路,沿竹排冲向北至浓缩饲料厂,市水泥厂,区商业饲 |
| |料公司养殖厂,区煤炭研究所,区电力设计院勘测队,皮革化工厂,新城 |
| |区纸箱厂,向北至烟花爆竹厂,汽运技校,汽车总站油库,市五医院,南 |
|级 |棉印染分厂向西北沿城北区界向南至上尧乡政府,东风塑料厂,区税务学 |
| |校,区电力技工学校大岭村,区工商行政管理学校,区包装食品机械研究 |
| |所,区农业科学院,区农业学校,沿可利江东岸至邕江边范围内一至四级 |
|地 |地段以外的区域。 |
| | 3、南起南宁水文站,沿可利江西岸向北,广西民族学院,十二中, |
| |市航运学校,至邕江边。 |
|段 | 4、北起邕江边,麦屋,五一砖瓦厂,五一饼干厂,区第四地质队,市|
| |器材厂,向南至轻工业进出口仓库,沙井乡政府,岭头坡,君玉坪,麻子 |
| |坪,向东至铁二局机械建筑处,区林化工业公司仓库,区林业厅南宁物资 |
| |转运站,广西有色金属总公司二七二队,区地质勘探公司技工学校,市冶 |
| |炼厂,老屯,向东至化强化工厂,烟墩脚,沿水塘江至邕江边范围内除二 |
| |至四级地段外的区域。 |
|--|---------------------------------|
|六级| 规划区除一至五级地段外的区域。 |
|地段| |
--------------------------------------
说明:未在上表中列出具体地段的街道,以《南宁市城市土地级别总图》
为依据确定地段级别。


1998年6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6月2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委、办、局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以前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南宁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21件,废止政府规章14件

为此对《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7年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而擅自拆迁的,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0元-5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
00元的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按补偿、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5元-10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四)擅自扩大或缩小已依法确定的拆迁范围的,按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元-500元的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应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1元-5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六)对违反《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其罚款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处以3元-4元的罚款,超过6个月,加倍处罚,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对其他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


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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