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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13:58  浏览:9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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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乡镇(含村,下同)渡口、城市渡口和公路渡口(不包括军用渡口)。
凡从事渡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厅主管全省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地、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内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卫生、民政、物价、保险等部门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渡口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渡口,应由设置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乡镇渡口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县(市)水域的,经市(地)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跨市(地)水域的,报省交通厅批准。
二、城市渡口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公路渡口由所在市(地)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报省交通厅批准。
渡口迁移、撤除、应按设置渡口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迁移或撤除渡口。
严禁私自设置渡口,摆渡载客。
第五条 设有渡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聘任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渡口的安全工作,其业务受县(市)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
公路渡口和城市渡口,由其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管理。
在渡运繁忙季节(包括节假日、农忙、汛期等),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加强渡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
第六条 渡口必须设在岸平、水缓、不影响船舶航行和港口码头作业的处所,并修建码头、道路,配备供乘客安全上下或装卸货物的设施。
客(货)流量较大的渡口,应设置候船室或避风雨棚。
第七条 渡船(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下同)须经县(市)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和丈量,核定乘客定员和装载量,核发《渡船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
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核定的乘客定员和装载量,并钉挂渡船牌。严禁超载超员渡运。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渡运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渡船登记证书》和《渡船检验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手续后,方可经营。严禁无证经营。
第九条 渡船应经常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状态,配备必需的救生设备。机动渡船应按规定配备航行灯号、声号和消防设备。
严禁陈旧破漏、报废或不适航的船舶参加渡运。
第十条 渡船船员必须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具有驾驶技术、熟悉航道水性的人员担任,并经县(市)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渡船船员证书》,持证驾船渡运。
船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严禁老、弱、病、残和没有《渡船船员证书》的人驾船。
第十一条 渡船船员须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服从渡口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坚守岗位,安全行驶,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严禁酒后驾船、冒险航行和违章操作;禁止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
第十二条 渡船船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渡运:
一、超员或超载的;
二、违反安全规定装载,影响航行的;
三、天气恶劣或发现其它危险情况的;
四、船员配备不齐,主要工属具残、缺、失灵或船只漏水,不能保证安全航行的。
第十三条 渡船乘客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和船员的指挥,自觉维护渡运秩序,做到先下后上,不得拥挤、抢登、抢渡或强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船。
第十四条 乡镇渡口的渡运运价,由市(地)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城市渡口的渡运运价,由所在市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确定。
公路渡口的渡运运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确定。
各类渡口渡运票据的印制、使用与管理,按照《河南省发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票据的式样,由省交通厅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渡口发生渡运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公安、卫生、民政、保险等有关部门应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宣传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本办法,维护渡口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安全渡运成绩突出的;
三、抢救人民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留或吊销渡运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处以罚款或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私自设立、迁移、撤除渡口或无证、无照摆渡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二、有证不带、船员和工属具配备不齐或无救生设备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三、使用陈旧破漏、报废船舶或超员、超载的,处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四、扰乱渡口秩序或不听劝阻抢登、抢渡、强渡的,处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五、酒后驾船、冒险航行或违章操作的,处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罚款;
六、刁难勒索乘客或任意提高运价的,处五十元一百元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渡船登记证书》、《渡船检验证书》和《渡船船员证书》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六日河南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的《河南省渡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8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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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


在京中央直属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财政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医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财务关系隶属于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教育部所属大学的在京教学医院、卫生部直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所属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在京中央直属医院)执行本办法,其中,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不上交。
二、在京中央直属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工作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财政部管理。
三、医院应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收入和支出的管理。医院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另设账外账,医疗收支、药品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院要严格控制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杜绝浪费。医院的管理费用和提取的
修购基金,按制度规定分月分别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严禁扩大支出范围和乱摊成本。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加大对医院药品收支核算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各医院的季度报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年度财务报告于下年的一月底之前报送。有关报表、财务报告将作为主管部门对医院考核和上交返还的计算依据。各医院的季度报表、财务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五、为加快药品收支结余返还的时间,药品收支结余前三个季度采用按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预交,年终按本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调整的办法。
年初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决算报表数据计算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下达各医院;第一、二、三季度,各医院根据下达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及各医院本季度药品实际收入数计算当季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数,于季度结束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财政部;第四季度主管部门根据本年实际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出当年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对各医院全年上交数进行调整,书面通知各医院第四季度应上交数,并同时下达第二年的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各医院按照下达应上交
药品收支结余数,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交财政部。
卫生部开户行:工商行地安门分理处
账号:032-890097-91
国家中医药
管理局开户行:工商行朝阳支行营业部
账号:144032-82
财政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营业部
账号:261009993
药品收支结余上交计算公式:

上年药品收入合计-上年药品支出合计
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100%
上年药品收入合计

某医院季度上交金额=某医院当季药品收入×上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

当年药品收入合计-当年药品支出合计
当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100%
当年药品收入合计

某医院第四季度上交金额=当年药品收入×当年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已上交数
六、为加强药品收支管理,达到降低药品收入的目的,对医院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报告期与基期的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增减水平、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增减水平、平均住院床日费用增减水平等。根据考核指标,计算各医院的返还修正系数。
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报告期药品收入占 基期医院药品收入医院业务收入比重-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
某医院的修正系数=1- -------------------------------------
基期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重

(报告期平均 基期平均门门诊人次费用-诊人次费用)
×药品比重权数-------------------------×门诊费用权数
基期平均门诊人次费用

(报告期平均 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住院日费用)
-----------------------×住院费用权数+专科医院修正系数
基期平均住院日费用
七、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分为三部分返还,一是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亏损部分,二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三是用于事业发展。
(一)药品收支结余返还首先用于弥补医疗成本亏损。主管部门采用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计算办法。各医院医疗收入加离退休人员经费减医疗支出(含离退休经费支出)为弥补医疗亏损总额;根据医疗亏损总额,计算平均亏损率;各医院当期医疗收入乘以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计算返还
额;再根据各医院考核指标,对其返还金额进行修正,计算出返还弥补亏损数。主管部门对返还弥补亏损资金于上交后的一个月内(除特殊情况外)返还给各医院。其中,主管部门于资金上交10日内,将返还资金申请书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0日内对申请返还资金进行审核后拨付主管部
门;主管部门于10日内将财政拨付资金拨付给各医院。
计算公式:

医疗成本亏损总额=全部医院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医疗支出

医疗成本亏损总额
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比例=--------×100%
医疗总收入

某医院弥补医疗成本返还金额=某医院的医疗收入×弥补医疗成本的返还比例×某医院的修正系数
(二)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按弥补医疗亏损后药品收支结余的5%提取,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统一安排,实行项目管理。
(三)用于事业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药品收支结余在弥补医疗成本亏损后和扣除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的资金,其余全部用于事业发展,实行项目管理,与财政专款统筹安排。项目建立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综合考虑患者的需求和医院发展的要求。近期项目领域范围
是:基本医疗条件改善、重点学科建设、事业发展等。
各医院事业发展项目与年度预算同时上报,分轻重缓急编列。为保证原已批准的项目继续执行,各医院在报送项目时,随文附带原有项目批准文件,以便及时返还资金。对医院新立的项目,在报送项目时,同时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药品收支结余的会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九、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医院药品收支管理进行检查或组织互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医院有乱摊成本的,经查实后,将对医院乱摊成本部分资金实行全额上交,不再返还。对医院无特殊情况不按时上交药品收支结余的,主管部门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十、本办法从2000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请各医院按照以上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办理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手续(交拨款书样式略)。



2000年10月20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2010〕39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发行放映管理,推动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社区居民观看电影的需求,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2号)和《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是指在社区采用数字电影放映技术从事的公益放映活动。
第三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实行“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全面实施,协调解决工作运行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全市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下列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召开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加强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每年年底将会同市目标办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三)负责组织片源,定期向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提供影片目录;
(四)负责制定全市电影放映人员年度培训计划。
第五条 从事社区公益数字电影放映的设备,必须在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注册登记。
第六条 每年公益影片购买、放映设备维护、放映员培训及流动放映车年固定运行费用等由市财政审核列入预算。放映员工资、津贴等费用由各区(县)财政承担。
第七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落实完成每个社区每年放映公益电影不少于10场次的工作任务;
(二)加大对公益电影放映工程的宣传力度,使社区电影放映工作成为社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科技文化素质的重要阵地;
(三)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推动社区文化建设,使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第八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的具体管理工作:
(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年度放映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负责辖区范围放映队人员管理及考核,落实放映员的津贴补助,按照流动电影放映操作相关规定制定放映员操作执行情况奖惩制度;
(三)负责放映设备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专人专管,制定设备使用、维护、保管、检查制度,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确保设备完好率;
(四)建立公益电影放映工作进展监督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各街道、社区电影放映情况进行检查,对放映任务完成情况、放映质量、设备保养情况、放映员服务态度和居民群众的满意度以及对放映工作的意见等进行通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汇报。每月需向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各放映队任务完成情况、观众人数等,上报时间为次月1日-3日之内(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加大实施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使这项文化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九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每月于第一个星期内按需求上报计划,计划经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完成影片下载、授权、输入等工作。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放映队工作,协助做好放映场地选择,组织好观众,维持好放映秩序,全力做好电影放映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公益影片片源供应、设备维护维修和放映员技术培训,并成立三个技术服务和设备维护组,帮助各区(县)放映队解决技术难题和提供咨询服务,确保社区公益电影放映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员培训由乌鲁木齐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放映人员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的放映技术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电影业务、职业道德等。
第十三条 各区(县)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应建立放映公示制度。定期将放映计划、放映队员、放映地点及放映时间、放映影片名称及场次等向居民群众公布,方便群众观看, 同时公布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2618183,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放映队需建立完整的放映台帐和社区公益电影放映影像、文字档案,记录并如实反映已放映影片的放映时间、影片名称、放映人员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查看台帐、影像档案、走访群众等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区(县)电影放映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放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社区公益电影放映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公益电影放映场次的;
(二)公益电影放映向居民群众乱收费的;
(三)放映质量不好,服务效果较差,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
  (四)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五)设备、车辆丢失或人为损坏、损毁的;
(六)对社区公益电影放映管理不完善,责任不到位,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的;
(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放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 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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