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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6:20:37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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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01年3月16日 财库[2001]24号发布)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这种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运作方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主要弊端是: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必须对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确定财政部门、征收单位、预算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代理银行的管理职责,不改变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权限,使所有财政性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
  (二)有利于管理监督。增强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基本不改变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权限,使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管理之下。
  (三)有利于方便用款。减少资金申请和拨付环节,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和便利。
  (四)有利于分步实施。改革方案要体现系统性和前瞻性,使改革目标逐步得到实现。
  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基本发展要求,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一)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收入账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账按资金使用性质设
立分账册。
  (2)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小额现金账户。
  (5)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特殊过渡性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收入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
  (2)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3)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
  (4)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部门及其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性,相互核对有关账务记录。
  在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由国库单一账户核算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并通过各部门在商业银行的零余额账户处理日常支付和清算业务。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收入类型。按政府收支分类标准,对财政收入实行分类。
  2、收缴方式。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要求,将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是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是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3、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规范收入退库管理。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三)规范支出拨付程序。
   1、支出类型。财政支出总体上分为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根据支付管理需要,具体分为:工资支出,即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即预算单位除工资支出、零星支出之外购买服务、货物、工程项目等支出;零星支出,即预算单位购买支出中的日常小额部分,除《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以外的支出,或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列品目,但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支出;转移支出,即拨付给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未指明具体用途的支出,包括拨付企业补贴和未指明具体用途的资金、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等。
  2、支付方式。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下同)或用
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
等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包括下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下同)。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
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或制定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列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全国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 “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
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申请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
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
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的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和
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付款,并在每天轧
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逐步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对财政资金的账户设置和收支缴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一项十分庞大和复杂的系统工程。改革方案的实施,不仅涉及到改变现行预算编制方法和修订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银行清算系统、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等必需的配套设施,而且涉及到改变传统观念,摆脱旧的管理方式的束缚。这项改革对加强财政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相互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改革,逐步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一)进一步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改革政府收支分类,科学地反映各类财政收支活动,细化预算编制,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制度,逐步使所有财政资金的支付建立在明晰的预算基础上,为顺利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创造条件。
  (二)修订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税收征管法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和《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为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收入管理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收支和平衡状况;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债务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国债发行、偿还和余额情况。通过上述管理系统,使各类财政收支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实现高效、安全运行。
  (四)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要改变目前我国全国性电子化银行清算系统尚不完善的状况,逐步建立健全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加快财政资金拨付的到账时间,提高国库单一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五)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适当充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专门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国库现金管理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构人员主要从预算单位现有财务人员中选派。
  (六)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建立健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要加强对代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监控,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通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2001年由国务院确定几个有代表性的部门率先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方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改革试点时间和步骤。在总结经 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2002年进一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暂未全面实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对包括政府采购资金在内的一些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在率先改革财政资金支付方式的同时,相应规范收入收缴程序。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推行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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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8]84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财政局、监察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科技局、文体局、广播电视局、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州农经局:
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州乡财县管乡用工作实施细则
(州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财政改革,加强县乡财政管理,全面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保障基层政权运转,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20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管理方式: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管理模式。“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坚持“六不变”,即:县乡利益分配不变、乡镇的预算分配权不变、乡镇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独立核算主体不变、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按照乡镇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与管理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监督乡镇财政资金收支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管理模式:以乡镇政府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撤销乡镇财政总预算账户,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代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乡镇开设“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账户、专项资金账户、村级资金账户”、“基本支出户” 等账户,票据通过网络审核。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乡镇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农机站、农经站、文化广播站、农技站、计生办、林业站等)。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乡镇岗位设置:取消乡镇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岗,按照以岗定员、以岗定责的原则,具体岗位及职责如下:
  (一)所长:负责所内全面管理、各项审核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统管会计:负责办理与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和所属部门之间的会计核算业务;核算乡镇人员工资、公用支出;登记收支台账,准确记录和反映政府各部门的收支活动情况;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总预算会计办理支出领拨;参与乡镇财政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分析。
  (三)专项资金管理会计:负责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抗震救灾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四)出纳:负责乡镇各单位经费的收付工作,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单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协助并参与本乡镇预、决算编制工作。
  (五)票据管理员:负责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领用、核销财政票据。
  第六条 县市岗位设置:
  (一)总预算会计:负责乡镇总预算会计核算,登记总预算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参与和指导乡镇财政预算编制,按月向乡镇政府和县市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办理乡镇财政收支结算和年终决算;对乡镇财政的预算管理实施监督。
  (二)专项资金管理会计:负责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资金、抗震救灾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三)乡镇财务票据审核员:负责乡镇“基本支出户”收支业务的票据网络审核工作。 
  (四)财政票据管理员:负责向县市财政部门领用、核销财政票据;向乡镇财政所发放、审核、核销财政票据。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按照《预算法》及财政预算编制的原则和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具体指导意见,乡(镇)政府根据县市乡镇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求,以“三保”(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为重点,以乡(镇)为独立核算单位编制本级预算草案。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调整的,由乡(镇)政府提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决算必须按法定程序报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账户统设

  第九条 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统一管理乡镇所有财政性资金,撤销乡镇政府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总预算账户,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开设“集中结算户”。
  第十条 “集中结算户”其财务核算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总预算会计办理,用于核算财政补助收入、支出。实行一个账户分账核算的办法。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保留“基本支出户”和其他依照相关规定设立的账户。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户”,其核算由乡镇财政所会计办理,用于核算乡镇人员工资、公用支出。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乡镇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应及时申报解缴国库,各项财政补助收入入“集中结算户”,由总预算会计按乡镇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乡(镇)政府的公用支出,由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市乡镇财政管局通过网络审核,财政支出以乡(镇)政府年度计划预算为依据结合乡镇财力情况,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根据预算额度从“集中结算户”拨付到乡镇政府“基本支出户”。第六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凡是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审核后交采购中心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直接拨付到采购中心账户或供应商。第七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等票据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负责乡镇政府票据购销、保管,并登记领、用、销台账。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使用财政票据,必须由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人员向县市乡镇财政管理局领用,对已发放的票据定期核查,确保每一笔收入及时入账,做到票款同行。第八章 县乡联网
   第十八条 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展财政和财务管理工作,实现县乡联网。财政支出实行网上申请、审核、支付、查询,不断提高县乡财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市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拟建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时,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7至9层住宅按间距进行控制,但拟建低层、多层建筑和7至9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是指住宅,老年公寓,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拟建高层建筑北侧为现状高层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控制,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北侧为9层或9层以下的住宅,须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并控制一定的间距,该间距应在规划条件中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老年公寓,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还应满足相应的间距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鉴定通过的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高层建筑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分析计算有关量化指标。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20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主体高度的1倍,向外最大不超过70米(见图示一)。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为基准,南面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最大不超过20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高度的1倍,向外最大不超过70米(见图示二)。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设计方案已经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建筑物,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的,应整体纳入计算。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均不作日照分析。

  第五条新建住宅应满足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5小时的日照标准。新建住宅每套至少应有1个卧室或起居室(以下简称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有4个或4个以上居住空间的住宅必须保证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要求;现状住宅日照标准应从严控制。

  旧区是指东至青洋路、南至长虹路、西至龙江路、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以及戚墅堰老城区和戚机厂的范围。戚墅堰老城区是指东至常合高速公路、南至中吴大道、西至丁塘河及京杭大运河、北至沪宁铁路的范围。

  第六条学生宿舍主要朝向的寝室,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和寝室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老年公寓、休(疗)养院的寝室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七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和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八条日照分析单位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本规定及《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应当缴纳日照分析技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条《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作为拟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的内容之一,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日照分析报告》成果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丙级或丙级以上测绘资质的单位,对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内的现状住宅建筑进行实测。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实测情况出具《测绘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因《测绘报告》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日照分析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未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或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第十五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常州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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