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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06:40  浏览:9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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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券面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1997年无记名(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发行期已经结束,为解决商业银行本期国债发行剩余部分的交易需要,现将商业银行持有的本期国债券面暂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存券单位)持有的本期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统一托管。考虑到各商业银行发行剩余的本期国债券面散存各地,集中托管有困难,经部、行研究决定,可由各商业银
行将券面集中后就近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暂存。券面暂存工作,应于1997年7月31日前结束。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央结算公司,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深圳特区分行办理商业银行发行剩余本期国债的券面暂存业务。各省级分行的货币金银处负责办理商业银行送存的本期国债收存入库、保管业务;国库处负责办理本期国债暂存帐务管理和帐单传
递。
办理国债券存入的营业时间为当地分行货币金银处开库时间,当天入库的国债券被记入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帐户的时间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
三、存券单位办理本期国债券入库手续前,应按以下规定打包、捆扎:
1.同券别的国债券每100张为一把,用宽纸条捆紧,在腰条上加盖带行号的经办人、复核人印章。
2.同券别的国债每10把为一捆,以粗绳十字捆封。封签上加盖经办单位业务印章和带行号的经办人印章,并写明封包日期。
3.不足一捆的零把国债券也需以粗绳十字捆扎,交存时签封。
4.不足一把的零散国债券由商业银行自己保管。
四、本期国债券面送存手续如下:
1.存券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分行国库处领取空白的本期国债入库单一式四联(格式见附表,以下简称入库单),按券别填写入库单,并加盖单位业务章和经办人印章后送国库处,国库处确认其身份并审核所填写的内容无误后,加盖公章同时签发“入库通知书
”(格式由国库处自行设定)。公章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国库处”章代用。
2.经办人携“入库通知书”、身份证和填好的入库单连同本期国债实物券面送货币金银处,货币金银处收存的本期国债实物券面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发行基金或其他有关证券混淆。
3.货币金银处按照以下要求验收:
(1)原封整箱的本期国债,由存券单位加贴单位封签,封签上应注明存券单位名称、券别、面额、封签日期,并加盖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双方的公章和经办人名章。
(2)整捆的本期国债,卡把核数无误后,在绳头结扣处加贴封签,注明存券单位名称、券别、面额、封捆日期,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经办人双方在封签上加盖名章。
(3)不足一捆的零把国债券,货币金银处卡把核数无误后,与存券单位经办人一并当面封包。用粗绳双十字捆扎,在绳头结扣处加贴封签,注明券别、把数、面额、封包日期,并在封签上加盖货币金银处和存券单位双方经办人和单位公章。
(4)券面验收整理无误并与其入库单所填本期国债面额核对相符后,在四联入库单上签章,第一联(存根联)由货币金银处留存,第二联(入库联)、第三联(记帐联)交国库处,第四联(回执联)退存券单位。货币金银处按存券单位记帐,并按券别登记明细帐。
4.国库处收到入库单第二、第三联后,以第三联作记帐凭证,按存券单位、券种、券别记载本期国债库存帐,将第二联加密码后传真同时快递至中央结算公司。密码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编制,分发各地国库处使用。每个密码只可以用一次。为加强对密码的使用和保管,防止泄密,各
地国库处应指定专人负责。
5.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国库处传真的入库单检验密码无误后,记入该商业银行总行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托管帐户,并出具托管余额确认书。商业银行分行及所辖机构办妥实物国债券入库手续后,应及时向其总行报告。各商业银行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帐户上所记载的本期国债余额为该
商业银行持有的本期国债数额的唯一法定依据。
五、各商业银行已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本期国债不再办理券面提取手续。
六、对存入并共同签封的实物国债券,存券单位对每把中张数的完整性及券别的一致性和每张国债券的真实性负责;货币金银处对存入国债券的把数、捆数和箱数负责。对于清点时发现长短券、假券、错券时,应由原存券单位负责。
附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无记名(一期)实物国债券入库单
附件:中央国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无记名(一期)实物国债券入库单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
| 申请托管单位 | |
|----------|-----------------------------------|
| 保管库名称 | |
|----------|-----------------------------------|
| 债券名称 | | 票面总额(小写) |
|----------|-----------------|-----------------|
| 债券代码 |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
| | | | | | | | | | | |
| 票面总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 券别 | 数 量 | 票 面 额 | | 密 码 号 | 式
| | |-----------------| |-------|
| (元)| (张) |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 | | 四
|----|-----|-|-|-|-|-|-|-|-|-| | |
| | | | | | | | | | | | | | 联
|----|-----|-|-|-|-|-|-|-|-|-| | |
| | | | | | | | | | | | 库房(盖章) | |
|----|-----|-|-|-|-|-|-|-|-|-| | |
| | | | | | | | | | | | |国库处(盖章)|
|----|-----|-|-|-|-|-|-|-|-|-| | |
| | | | | | | | | | | | |有权签字人: |
------------------------------------------------
入库: 审核: 复核: 制单:
存券单位盖章、签字
说明:①存根联:货币金银处留存
②入库联:货币金银处盖章交国库处,国库处签章加密码后交中央结算公司
③记帐联:货币金银处盖章后交国库处作记帐凭证



1997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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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HG/T3388-1999 1-萘胺等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79号

 

公布HG/T3388-1999 1-萘胺等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国家经贸委批准HG/T3388-1999 1-萘胺等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上修改通知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杂志2002年第23期和《化工标准、计量、质量》杂志2002年第12期刊登。

  附件: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4项化工行业标准修改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修改单号

1
HG/T 3388-1999
1-萘胺
第1号修改通知单

2
HG/T 3408-2000
2-氨基-8-萘酚-6-磺酸(Υ酸)
第1号修改通知单

3
HG/T 3675-2000
荧光增白剂CXT
第1号修改通知单

4
HG/T 2636-2000
饲料级磷酸氢钙
第1号修改通知单

 

 

 

 

 

 

 

 

 

 

 

HG/T 3388-1999 1-萘胺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将5.3.2中“称取1-萘胺试样约0.7g(精确至0.0002g)”更改为“称取1-萘胺试样约0.5g(精确至0.0002g)”。

 

HG/T 3408-2000 1-氨基-8-萘酚-6-磺酸(Υ酸)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将3中表1内潮品的2-萘胺-6-磺酸(布咙酸)含量≤0.08%更改为2-萘胺-6-磺酸(布咙酸)含量≤0.80%。

 

HG/T 3675-2000 荧光增白剂CXT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将3中表1内“紫外吸收(用E1)表示”更改为“紫外吸收(用E111)表示)”;

  将表1中的“注:1)换算成浓度为10g/L的吸光度值。”更改为“注:1)换算成浓度为10g/L,10mm比色皿测得的吸光度值。”

  将5.2.4中的“紫外吸收用E表示,E为--------。荧光增白剂CXT的紫外吸收E按式(1)计算:E=---,E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0。”更改为“紫外吸收用E11表示,E11为--------。荧光增白剂CXT的紫外吸收E11按式(1)计算:E11=----,E11的两次平行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0。”。

 

HG/T 2636-2000 饲料级磷酸氢钙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以2002年
第79号公告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

  将4.6.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仲裁法)中“用移液管移取20ml试验溶液B,按GB/T13080-1991中6.3进行测定(不必萃取)并计算。”更改为“用移液管移取20ml试验溶液B,按GB/T13080-1991中6.3进行测定(不必萃取时加背景校正)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空一格)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空一格)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空一格)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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