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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加班工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21:42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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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加班工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对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职工加班工时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加班工时问题的请示》(〔94〕鲁劳安函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精神,你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原省内制定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加班每日不得超过2小时,每周不超过1
2小时”的规定。
待《劳动法》颁布后,可根据《劳动法》修订省内的规定。



199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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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镇、街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现将《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镇、街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镇、街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安委会)负责镇、街辖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二、镇、街安委会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镇、街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会成员分别由劳动管理站、派出所、供电所、工交办(或经委、总公司)、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镇、街安委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任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镇、街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五、镇、街安委办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镇、街辖内企业的数量按下列规定配备适量的专(兼)职人员:
(一)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下的配兼职人员1名。
(二)企业数量在10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1名。
(三)企业数量在2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2名。
(四)企业数量在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的配专职人员3名。
(五)企业数量在1000户以上的配专职人员4名。
六、镇、街安委办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辖下企业贯彻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镇、街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镇、街安委会的决定。
(二)草拟本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制度,报镇、街安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健全本镇、街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协助各村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专兼职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辖内企业、各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根据本镇、街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区、县级市劳动部门对厂长、经理、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
(六)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企业实施。
(七)组织安全检查,定期巡检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情况依法限期整改;情况严重者,提请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处罚。
(八)对企业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登记、统计、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对辖内新办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进行初审和预验收,并报区、县级市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审定。
(十)定期向镇、街领导和安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工作。
七、镇、街安委办应建立以下工作台帐。
(一)安全会议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伤亡事故登记、统计报表。
(四)各村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安技员登记名册。
(五)企业的登记名册,并按其行业和防火等级分类。
(六)企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册。
(七)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册。
八、镇、街安委办的工作人员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工作,工作成绩显著的,由镇、街和上级安委会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2月13日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本政发〔2010〕7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日
(发至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按照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总体部署,为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发展试点任务和促进本溪旅游支柱产业快速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绿色通道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1〕39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建设任务的下达、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本溪市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组织工作;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集体土地上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
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两侧、国道及省道两侧各15米,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内为生态环境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基本范围;重要路段、重要景观节点等依据规划设计确定。
第五条生态环境建设主要包括道路两侧绿化建设、园林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美化、“六乱”(乱搭、乱建、乱摆、乱放、乱挂、乱画)治理、城市亮化、交通标识、道路标志、公交站点、山水自然景观、重要人文景观视觉通廊的预留等。
第六条道路两侧国有土地上的环境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本溪市城市房屋拆迁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搬迁,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用地;道路两侧集体土地上的环境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道路两侧集体土地、林地、耕地,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公路两侧公共生态环境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本政发〔2010〕5号)执行。
第七条市政府每年初下达城市规划区道路两侧生态环境建设计划,指定生态建设项目及实施主体。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受政府委托的道路两侧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环境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拆迁工作和道路两侧已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粉饰工作;市、县(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六乱”治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出交通标识、道路标志、交通监控系统设置方案;市交通局负责公交站点设置和美化;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土地、林地、耕地上生态环境建设用地取得工作,并具体组织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用地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工作。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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