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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疟疾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6:11:37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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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疟疾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疟疾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当前正值蚊媒活动频繁、疟疾流行高发季节,各地疟疾防治任务繁重,特别是在云南中缅边界地区,人员出入境频繁,极易出现境外疫情的输入和传播以及疫情的暴发流行。为切实加强疟疾疫情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暴发疫情发生,防范境外疟疾疫情输入蔓延,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完善各县(市)医疗机构传染病和疟疾直报网络。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直报,暂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以报告卡或电话上报的形式将诊疗工作中发现的疟疾病例(包括疑似病例)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及时审核报告病例的情况,必须保证疟疾病例在当地得到全程、规范的治疗,对可能造成传播的病例,及时对疫情发生地和周围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有条件的要采取消杀药物滞留喷洒等措施,积极开展灭蚊和控制媒介生物的工作,严防疫情扩散。
三、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对疟疾高发地区及边境地区,要大力开展预防感染疟疾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发热病人必须及时到医院检查治疗以及疟疾病人必须坚持全程、正规治疗的教育,提高群众尤其是流动人口的自我防疟能力。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中缅边境地区疟疾预防控制工作,做好流动人口特别是赴缅甸打工和在中缅边境中方生活的劳务人员的疟疾防治工作,增加对发热病人的血液检查项目,把疟原虫血检作为发热病人的常规检查,真正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有效的防范境外疟疾疫情的输入蔓延。
五、加强对基层医生的培训,提高疟疾的诊断、治疗水平。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疟疾传播。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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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财政部《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高级人民法院、直属市人民法院:
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55年1月4日(55)财公金字第1号《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希转知所属人民法院,作为处理有关案件时的参考。

附:财政部对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所发生问题的处理办法 (55)财公金字第1号
据各地反映,在1954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推销工作中发生一些问题,经综合研究后,提出处理办法如下:
一、关于用公债券抵偿所欠税款、罚款、赃款和公私债务问题的处理:
(一)私营工商业户和其他持债券人,在破产还债的时候,如果其他财产不够清偿所欠税款、罚款、赃款和公私债务的,经法院判决后,可以使用公债券抵偿。
(二)前项抵交税款、罚款、赃款和偿付公私债务的公债券,一律按票面额计算,已经中签的债票利益,应当算至中签的当年为止,没有中签的利息,只算已经到期的部分,没有到期的一律不算。
(三)国家机关由于前项情况所收公债票的缴销办法,将另行规定,不日下达。
(四)没有经过法院,只是由私人之间商定用公债票抵债的,我们可以不加过问;但要防止将公债券作为货币流通和抬价或贬值,以及发生变相的买卖等行为。
二、关于公债券遗失、损坏等问题的处理:
(一)公债券是不记名的,持债券人如果将公债券遗失或者被盗或者因不能抗拒的灾遭害受损失,不论记得债券的号码与否,银行一律不予挂失,也不办理止付手续。根据过去的经验,办理止付,不但增加了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浪费了人力物力,而对于查获遗失债券的效果也不大,
在公私两方面均得不偿失,同时公债即为不记名式有价证券概凭债券兑付本息,债券遗失后,则原债券持有人即失去了兑付本息的权益,办理挂失止付手续,在法令上更是无所依据,故今后不再办理止付。
在推销过程中,债券如在推销公债经办机关集中存放还未销出或虽已销出但还没有交给购债人,而遇到前项损失的时候,经查明属实后,可以报来本部按照具体情况处理。
(二)公债券遇有虫吃、鼠咬和不能抗拒的灾害,使票面残破污损或者号码不全的时候,怎样处理正在研究,待决定后另行下达。
三、持券人生活困难要求退票和相互转让等问题的处理:
1.公债券销出后一律不能退还,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用公抵销税款、罚款、赃款和偿付公家债务,也是向破产还债人收回国家应收的款项,不是允许他退还债票。
2.持券人发生特殊事故,急需现款,将债票按票面额转让与亲友或者抵押于他人,都可以按第一条第四项处理。
3.机关干部生活困难,同志间互助性的按票面额的转让,也可以不加过问,但也不宣传和提倡。
四、公债券携出国外的处理:
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以上各点,请即转知所属查照办理。
1955年1月4日



1955年1月22日
你不该拿“农民”说事

近日看到“新浪网”中“大四女生为找工作被农民骗钱失身”的新闻报导,涌起无限感慨,我查看了一下网友的跟贴,大多声讨、怒骂骗子的卑鄙无耻,认为司法机关对骗子科刑过轻。我憎恨骗子并不高明的骗色诈财犯罪行为,并对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四女生的弱智感到疑惑不解,但我更多的是对该文被冠以“农民”二字而感到愤慨,也对文化人及文化人组成的媒体蔑视农民群体感到悲哀。
农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是我们的父老乡亲,身在都市衣着光鲜的达官贵人、名家墨客,你们的父母或父母的父母不也曾是“农民”吗?农民不应该是卑贱的符号、智商不高的代名词。该文标题以二个悬殊差异很大的“不同”主体做对比,一方是大学四年级的女生,一方是所谓的“农民”,借以映衬一方的无知和弱智,但使用庞大的农民群体做犯事个体的代称,你就不怕伤害农业大国千千万万个农民的心?你就一点也没有察觉出该文对“农民群体”的贬损和歧视?
中国目前乃至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农业大国,农民人口所占的比例之大自不必引用数据证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致力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农民合法利益的行为给予严惩。我们的无冕之王们在报导新闻时总要带上“新农村建设”、“三农问题”等政治时尚用词,我们的媒体刊载的文章歇斯底里的大呼为农民维权,但从其文章里所透出的东西明显昭示他们骨子里、潜意识里农民就是“智力低下的二等公民”。我们随意翻看报刊,我们浏览网页新闻,类似上述标题的文章多不胜数,就单从这篇文章来说,就因为这个骗子是农民的身份,你就拿“农民”说事?江泽民同志曾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舆论导向正确,是党和人民之福;舆论导向错误,是党和人民之祸”由此可见,该文不当的舆论引导虽有报导本身的积极意义,但不可避免也强烈的透出对“农民”的贬损,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我无意于在“农民”这个用词上较真,更不是刻意对该文挑三拣四,我曾是农民,我的父母和家人是农民,我因工作的原因长期与农民打交道,我深深的理解他们,他们是最淳朴、善良的群体,当你有机会深入边远村寨走近农民时,当你揭开他们的锅灶体味他们的生活时,你才会真正懂得我们该为农民做什么,才真正明白农民需要什么。
近几届“春节联欢晚会”非常出彩,确实给全国人民奉上了丰盛的文化大餐,但笑星赵本山等“大家”的精彩表演让我们捧腹大笑后,一丝悲哀袭上心头,再怎么辩护也难解伤了农民感情的嫌疑 。曹雪芹大师巨著《红楼梦》中对刘姥姥的描述,让我们看到了黑暗的封建社会达官贵人奢侈糜烂的生活,看到生活在最低层次的农民代表刘姥姥的凄惨和无奈,我们为她和板儿落泪,这样的文章所反映的东西是令人震撼的;而我们某些沽名钓誉的“老记”们为获取报导效应,不惜伤害广大农民的心,用农民做低下的比拟应该吗?类似这样的文章完全没有必要也不应该用“农民”说事。(作者: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司法局 陈平)(转载:靖州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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