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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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2002年2月9日 财税〔20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发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3年4月23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收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审查发证费及核定标准的函》(建设〔1993〕15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对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时收取审查发证费。申报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向审查部门交纳申报费5元、审查费25元、证书费10元。未获批准领取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只缴纳申报费5元。
收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总承包资格审查和发证过程中的证书工本费、邮寄费、专家旅差费、劳务费等项开支。
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