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1:26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废止)

科技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保证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我们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
法〉补充规定》,现予以发布。

附件:《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加强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规划项目(以下简称重点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重点规划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按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采用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同时编制的方法编制所申报项目的全额预算。
重点规划项目的支出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相关费,来源预算包括从企业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的捐助(如果可能)、从其它渠道获得的捐助、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申请从专项经费获得的资助。
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研究人员的人员费按照国家规定在预算中列示,并从原渠道列支,在专项经费资助额中不得重复列入。
二、由事业费拨款支付并列为项目经费来源之一的“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获得的人员费”,各单位必须按原渠道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截留、拒付,并保证项目研究人员其它各种福利待遇不变。
三、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由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核定。
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只允许列入聘用人员费用预算,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5%以内;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人员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

四、依托单位必须提供申报重点规划项目时承诺的使用现有仪器设备、占用现有房屋、参与项目管理等各项支撑条件。
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15%以内;依托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的,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应严格控制在30%以内。
当管理费预算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超过5%时,在编制项目预算时,应按项目预算表的编制要求,详细说明依托单位为项目提供的各类支撑条件。由国家财政资金购置或支付运行费的,不得重复列入管理费预算。
五、重点规划项目人员分为项目执行人(指首席科学家,下同)、高级人员及其他人员三个层次。
每个项目一般设一名项目执行人,必要时可配备一名执行人助理(即首席助理)。高级人员一般包括首席助理、项目学术顾问、项目专家组成员、子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项目执行人有权根据项目研究人员所承担的研究任务,突破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跨层次聘用相关人员,但需在预算说明书中阐明理由。
六、重点规划项目人员的全时工作时间计算到人月。
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需列示项目全体研究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工作单位、现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龄),并说明每一位研究人员投入项目研究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及所承担的主要研究内容。
对于同时参加几个研究项目(包括其他经费渠道支持的研究项目)的研究人员需说明其在其他研究项目中的计划全时工作时间。一个研究人员一年内参加所有研究项目的累计全时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个人月。
重点规划项目人员从事项目研究期间应保证必要的时间投入,其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应基本稳定。对于全年计划全时工作时间不足4个人月的重点规划项目人员,项目执行人在填写《国家重点基础研究项目预算表》时应说明选聘的理由。
七、人员费预算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政策,根据研究人员在项目研究中的作用、责任以及所承担研究内容的难易程度具体确定。
八、由于工资上升、各种社会保障费用调增等因素引起的不可预见费由科技部统一管理、调剂使用,项目执行人编制人员费预算时不考虑这一因素。
九、当项目存在子项目(子合同)时,每个子项目(子合同)的人员费预算均需按照上述要求单独列示;并且只有子项目(子合同)的依托单位才能填列该子项目(子合同)的管理费预算,上一级项目(合同)的依托单位不得重复填列。
十、科技部根据确定的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本年度工作进度及以前年度专项经费余额情况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及时拨给依托单位。



1999年7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3〕3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十四日

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审批制度,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优化建设赣西经济中心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宜春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含核准、审核、备案,下同)的管理。
第三条 行政审批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简效能、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坚持权力与利益脱钩、权力与责任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双优”办)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审 批 单 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单位包括:
(一)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
(二) 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审批权的组织;
(三)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审批的组织。
第六条 行政审批单位对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与此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随即停止执行;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操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单位确需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有省政府规章以上的文件依据,经市“双优”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公布后,才能实行。
第三章 审 批 方 式
第八条 集中审批。凡与经济发展有关的审批事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都要集中到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窗口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窗口式受理、授权窗口审批、一个地点收费”。
下列行政审批单位必须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设立审批(含办证、收费,下同)窗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经贸委(含墙革、散装)、市外经贸局、市外汇管理局、市供电公司、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含地矿)、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含煤冶)、市公安局(含消防)、市司法局、市建设局(含规划、房管、质监)、市城管局(含供水、供气、市政、余土、园林)、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含发票管理所)、市地税局(含发票管理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含就业)、市药监局、市卫生局(含防疫)、市盐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交通局(含运管)、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外侨办。
以上单位集中到大厅窗口审批的项目,由市“双优”办适时发文通知,被通知的单位要按时不折不扣执行。
一个行政审批单位中几个内设机构承担审批工作的,要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对外审批。
第九条 授权审批。各行政审批单位必须授权窗口使用审批专用章,由窗口全权为申办者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审批单位给窗口工作人员授权有困难的,必须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在窗口行使行政审批权,坚决杜绝窗口只“受理”不“办理”、让申办者在窗口和单位之间“两头跑”的现象,真正做到“一站式”服务。
第十条 并联审批。凡需经两个以上行政审批单位交叉审批的事项,要明确一个主受理窗口,申办者只需到主受理窗口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主受理窗口则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
第十一条 限时审批。申办者向大厅窗口申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都要依法限时办结,凡不按时办结的要进行督办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开审批。各审批窗口都要将各自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流程、必备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审批责任等,制作成《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指南》宣传单,存放本窗口,供服务对象取用和知情,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窗口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即办件的管理。
即办件的认定: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即办件的处理:
(一) 即办件实行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当天内办结。
(二) 各窗口实行即办件报表制度,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即办件办结统计表》,一式两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
第十四条 承诺件的管理。
承诺件的认定:经服务对象提出,需经主管单位审批或现场踏勘的事项,属承诺件。
承诺件的处理:
(一) 承诺件首先要收件,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通知书》,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报窗口单位领导、第四联给申办者。该《通知书》应明确办结时间。
(二) 承诺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
(三) 承诺件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承诺件办结反馈表》,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报窗口单位、第四联给申办者。
(四) 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承诺件,申办者有权向市“双优”办投拆。
第十五条 联办件的管理。
联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请属于基本建设或技改项目的;申办者的申请需经两个以上主管单位交叉审批的。有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申请事项,属联办件。
联办件的处理:
(一) 分五类确定主受理窗口单位:① 基本建设项目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办单位由市经贸委、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墙革办、散装水泥办及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等组成。② 技改项目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经贸委,联办单位由市计委、建设局、城管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供电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消防支队等组成。③ 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主受理窗口单位是市工商局,联办单位由市计委、经贸委、卫生局、文化局、公安局、环保局、劳动局、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药监局、新闻出版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支队等组成。对“三外”(市外、省外、境外)投资者来宜春办企业的实行营业执照预备期制,在有关材料齐全的条件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法定10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以内,企业设立登记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以内,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由法定3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以内。④ 其他联办件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为主受理窗口单位。⑤ 主受理窗口单位有争议或者有最终审批权的单位不能确定时,该事项的主受理窗口单位由市“双优”办指定,被指定的主受理窗口单位不得推诿。
(二) 主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注明联办单位联系方式。
(三) 对联办项目分别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和联审会议制度。涉及多个单位审批、但不需要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审批联系单制度;涉及多个单位审批、需联合踏勘和召开联审会议的项目实行联审会议制度。具体由主受理窗口负责准备相关资料并提出联办意见。① 对实行审批联系单制度的审批事项,由主受理窗口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系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及有关资料送各联办窗口。各联办窗口接联系单和资料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及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具体落实办理。市“双优”办做好督查协调工作。② 对需召开联审会议的审批事项,由主受理窗口主持联审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具体落实办理。市“双优”办做好督查协调工作。
(四) 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各联办窗口应严格把好审核关,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由主受理窗口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反馈表》,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联办窗口传阅。
有关单位责任:
(一) 市“双优”办的责任:① 督查联办件主受理窗口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联审会议决定执行情况;② 检查对未进“大厅”的联办单位的联办事项的衔接工作。
(二)主受理窗口单位的责任: ①及时提出联办意见,并收集相关资料;②通知联办单位派人参加联审会议,并主持联审会议,做好会务工作;③ 具体组织联审会议和联合踏勘,对联办单位意见进行汇总,起草、签发会议纪要;④ 督促联办单位按时办结。
(三) 联办单位的责任:① 及时派员参加联审会议;② 及时派员参加联合踏勘;③ 及时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反馈给主受理窗口,不按时返回审批意见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关责任;④ 未进“大厅”的联办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参加现场踏勘和联审会议及签发联办件联系单;⑤ 对已联合踏勘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各涉及单位一般不得再派人单独踏勘;⑥ 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办结,把好审核关。
第十六条 补办件的管理。
补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报材料附件不全,申办者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补办件的处理:
(一) 补办件必须收件,并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补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通知书应明确告知申办者需要补办的事项。
(二) 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者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退回件的管理。
退回件的认定:申办者的申报材料明显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的;申报项目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退回件的处理:
(一) 申办者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可当即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即或当天认定。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即或当天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但审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 各窗口单位对退回件应填写《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窗口退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存本窗口、第二联报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
(三)申办者对退回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回件通知书到市“双优”办申请复核,由市“双优”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十八条 对联办件实行收费“一单清”。联办件所涉及各单位的收费,统一由主受理单位窗口登记在由市“双优”办印制、市财政局和物价局监制的《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中,经市“双优”办审核盖章后,再开票缴费,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宜春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与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检查表》,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主受理窗口、第二联存市“双优”办、第三联给申办者、第四联给联办窗口传阅。
第十九条 大厅各单位窗口的收费,统一缴入市财政指定的大厅银行储蓄所专户,实行收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除窗口工作人员外,各审批单位内设机构的经办人员未经单位领导的批准,不得直接与申办者接触办件。
第五章 网 络 服 务
第二十一条 中心网络服务系统。推行电子政务,争取在明年内建成从省到市到县、从中心到单位到窗口之间的纵横交织的服务网络,推进方便快捷的网上审批、网上查询、网上申报、网上年检、网上备案等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中心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窗口网络服务系统。推行收件和办件的一体化处理、按标准自动计算收费管理、自动生成日办件和累办件的统计报表等服务。
第二十三条 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中心与窗口之间网络的无缝集成,达到自动传达中心的通知要求,自动收集各窗口反馈的信息,自动流转窗口联审公文。
第二十四条 交互式智能触摸屏系统。通过触摸屏,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心介绍、服务指南查询、办件情况查询、电子投票等服务。
第六章 责 任 追 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 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 将登记、备案、法定义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三) 通过鉴证类中介服务变相为行政审批的;
(四) 继续执行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五)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行政审批证照,而在规定时限内未及时办结的;
(六) 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的;
(七) 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对单位分管领导、直接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
(一) 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 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
(三) 利用行政审批职权搭车收费或以收取保证金、押金为名变相收费的;
(四) 收费使用不合法票据或不给票据的;
(五) 资金管理未执行收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或发生坐支、截留、挪用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一把手”专职到大厅抓本单位的窗口审批工作,由“二把手”主持单位的工作:
(一) 行政审批单位未按时按要求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大厅设立审批窗口的;
(二) 本单位的审批事项未按要求全部放在窗口办理的;
(三) 未给本单位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授权不到位的。
第二十八条 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两月一次对市本级行政审批单位的审批、办证、收费事项,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市“双优”办在办证大厅设立咨询、投诉服务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咨询服务,并受理服务对象的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双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3日 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公平竞争,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大型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投标活动,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
  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以上;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八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3000至5000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
  (二)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九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1000至3000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二)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并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的要求;
  (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证已经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企业参加招标;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的技术复杂,保密性强的特殊工程,应报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议标。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单位;
  (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项目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十天内,招标单位应当组织投标单位召开答疑会,并制作答疑纪要。答疑纪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条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收取招标代办费。
  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并由监理单位代理招标的,按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办理。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项标底。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可以承担编制标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场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造价工程师;
  (三)注册资金10万人民币以上;
  (四)注册标底编制人员3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及仿古建筑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福建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专业的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标底的编审以发包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为依据。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本省现行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地区单位估价表、价格指数和政策性调整文件。


  第二十三条 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和主要材料的实际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及工程预算书。


  第二十四条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五条 标底编制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银行或有资格的单位审核。
  经审核确定后的标底,应当密封保存,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管理手册;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七)省外施工企业还须出示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批准的进闽参加投标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招标单位交纳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踏勘现场和招标答疑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招标交底纪要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投标价格和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时,应当允许中标价格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等建议方案,并与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在开标时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内容和标底。
  评标、定标办法、投标书及补充函件、标底,经当众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一)标函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三)逾期送达投标书的;
  (四)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五)投标书未说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过许可幅度的。
  前款所称许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3%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4%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标价格与标底价格相差超过正负5%的。


  第三十四条 评标工作小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与审定单位、设计单位、资金提供单位等组成。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有工程师、经济师和会计师参加,特殊建设工程项目和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和高级会计师参加。
  评标工作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组员人数为6人以上,其中建设单位的组员人数不得超过组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定标应当对投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建设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确定中标之日起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单位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招标单位退还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领取股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发包合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由于招标单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议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中止议标,并给予通报批评;工程已开工的,处以议标价的1%至3%罚款。


  第四十条 招标或建设单位和编制或审核标底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2--5万元、直接责任人员1--2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的编制标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尚未中标的,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处以2--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的投标资格。


  第四十二条 投标单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工程已开工的,处以中标价的3%罚款。


  第四十三条 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处以哄抬标价额的1%至3%罚款;已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6个月投标资格。


  第四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的,招、投标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四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交底纪要,是指在招标文件发现后至开标前,招标单位与所有投标单位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