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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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9号
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国 务 院 总 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125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
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第二项修改为:“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附件二修改为:
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示意图
本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零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关于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鼓励留学人员早日学成回国服务,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国家对回国留学人员开展科技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择优给予适当的资助经费。现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办法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申请资助经费的对象和条件
一九七八年以来出国留学已学成回国和即将学成回国并受聘在非教育系统单位工作的优秀留学人员,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有关的资助经费款项:
1.科研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在国外学习或进修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研究成果,回国后从事的研究项目(课题)属国家、部委(省)重点攻关项目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属国内急需开拓的基础理论研究项目和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开发项目,并能预期取得显著效益和成果的留学人员,在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优先拨给研究经费、所在单位已有一定的仪器设备基础和合作人员的前提下,如研究经费尚有困难,可申请此项资助经费。
2.购买研究项目(课题)专用的某些零部件、化学试剂等资助经费——留学人员中已经回国和即将学成回国的突出人才,为在国内开展科研工作急需购买一些必需的零部件、试剂、药品、消耗性材料等小额经费,如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难以解决,可以申请此项资助经费。
3.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回国工作一年以上并在回国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留学人员,受国外邀请并经国内主管部门推荐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确实无法解决往返国际旅费的,可以申请此项资助经费。
二、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1.科研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费,实验材料费,实验室简单改装费,科研业务费),每年度资助科研项目(课题)共三十至四十项,资助经费总额三百万元左右。
2.购买研究课题专用的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实验消耗材料等一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以下的小额资助经费,每年度资助项目(课题)共五十至六十项,资助经费总额五十万元。
3.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合理路线往返国际旅费资助经费,每年度择优资助名额共二十至三十名,资助经费总额四十万元。
4.其他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特殊性开支(包括对资助项目组织调研、评审、管理工作等项必须的活动经费)。
三、资助经费的申请办法和审批权限
1.申请科研项目(课题)资助经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填写《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经费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所在工作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审查签署意见并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后,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由科技干部局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有关学部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准。
2.申请购买研究课题专用的零部件、化学试剂等小额资助经费:应由申请者本人填写《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科技活动资助经费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所在工作单位和同行专家审查签署意见并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后,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择优批准。
3.申请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经费:由所在工作单位推荐人选并填写《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审核筛选后,报送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由科技干部局商同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后择优批准。
4.与资助项目有关的特殊性开支,本着从严掌握、合理使用的原则,由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审批开支科目。
5.凡是尚在国外即将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均可委托国内工作单位代理申请上述第1、2两项资助经费的手续,获准者,一般在其回国到工作单位报到后,下达资助款项。属特殊情况者,个别可提前下达资助款项。
6.由于资助经费数额和资助项目(课题)、人选名额有限,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每年度报送申请资助经费的项目(课题)一般不应超过三项,推荐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人选一至二名。
四、资助经费的管理
对非教育系统回国留学人员择优资助经费,由国家科委负责管理,并按规定向国家教委汇总编报年度预、决算。
各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按下达的资助经费预算和经批准的开支科目,将款项分拨给受资助的项目(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并在年终前向国家科委汇总编报年度决算和报告资助项目(课题)取得经济、技术效益的情况。
各受理资助经费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管理、用好下达的资助款项。对违反规定、挪做他用的,应立即抽回已拨款项,并追究使用人和单位审批人的责任。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4年5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63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 克 才旦卓玛(女,藏族) 马万祺
马文瑞 马青年(回族) 马恒昌 马浩谦(回族)
马继孔 马 璧 王汉斌 王任重 王兆国
王国权 王祖伦(布依族) 王淦昌 韦国清(壮族)
韦 钰(女) 贝时璋 毛文书(女) 乌兰夫(蒙古族)
巴图巴根(蒙古族) 平错汪阶(藏族) 卢盛和
叶 飞 田寿延(土家族)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寿彝(回族) 白洪普
召存信(傣族) 吕叔湘 吕 骥 朱伯儒
朱学范 伍 禅 华罗庚 刘 正 刘芸生(女)
刘明辉 刘秉彦 刘念智 关山月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阮泊生 阴法唐
严济慈 苏步青 杜心源 李先念 李登瀛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永青(女)
杨初桂(女,侗族) 杨得志 杨 辉(女) 吴世昌
吴运昌(苗族) 吴作人 吴 实 吴桓兴
何 英 余秋里 汪月霞(女) 沈 坚 宋 林
张万福 张子斋(白族) 张友渔 张文裕
张正德 张再旺 张承先 陆明扬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陈书凤(黎族) 陈丕显 陈永康 陈宗基
陈惠波 陈登科 茅以升 林一山 林月琴(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迪牙尔·库马什(哈萨克族)
罗 天 罗叔章(女) 罗 琼(女) 周占鳌 周礼荣
周谷城 项 南 赵文甫 赵忠尧 赵梓森
赵鹏飞(满族) 赵德尊 荣毅仁 胡立教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段苏权 侯宝林(满族)
饶守坤 姜淑珍(女) 洪丝丝 费彝民 秦和珍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耿 飚 莫文骅
夏茸尕布(藏族) 顾大椿 钱绍钧 钱信忠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廷泽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郭林祥 唐家寿(哈尼族)
浦洁修(女) 海玉琛(蒙古族) 宦 乡 黄 华
黄秉维 黄 荣(壮族) 黄 璜 曹龙浩(朝鲜族)
曹 禺 常香玉(女) 康克清(女) 梁天惠(壮族)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建华 韩宁夫
韩权华(女) 韩先楚 韩培信 韩维先 温元凯
蓝芳畹(瑶族) 楚图南 雷洁琼(女) 雷爱祖(女)
裔式娟(女) 裴昌会 廖汉生 赛福鼎(维吾尔族)
颜龙安 潘 多(女,藏族) 薛 驹 薛暮桥
秘书长
陈丕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