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26:02  浏览:9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注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五、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废纸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废纸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废纸的回收利用是弥补本市造纸工业原料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做好废纸回收工作,加强市场管理,堵住资源外流,支持工业生产,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废纸是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纸边角料、残次坏片、废旧纸箱及书报杂志、包装纸等。
二、本市工厂企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以及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沪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废纸,除保密纸仍按原规定处理外,统一由上海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所属各区、县物资回收站(店)负责收购。
三、凡从事向居民和农村村民回收生活废纸业务的集体及个体回收站,须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凡接受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委托代收工业废纸任务的,应在指定的单位,按规定价格收购并遵守有关市场管理规定。所收购的废纸均应交售给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

四、为确保本市工业造纸原料需要,废纸不得擅自外流。确需外运的(包括各种化工纸袋、水泥袋等利用纸)事前须由运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局或县计委批准同意,送上海市供销合作社签发“上海市废纸外运证明”。事后不予补办。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证收购废纸及利用回收废纸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的要予以查处。
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监督检查。对无证外运的废纸应予扣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处理,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物资回收利用公司收购。查明确系赃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物资回收部门要配合做好业务辅导工作和查处后的接收工作。


七、对擅自外运废纸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不超过总收购价款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对高于规定收购价格出售废纸的单位,其牟利部分应予以没收并视情节予以罚款。
对非法收购废纸并转手倒卖的单位、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没收、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八、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单位的处罚款项,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用于办案补助费和奖励金,奖励给直接参加查处的单位和个人。
九、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11月24日

锦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锦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锦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法由市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
许可过错责任划分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五)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 不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九)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和承诺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
(十一)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 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 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按规定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完成行政许可事项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或者拖延移交其他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 非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权的;
(十五) 在办理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中,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六)在办理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七)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导致批准人发生行政许可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当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持错误意见的人负重要领导责任,持正确意见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改正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许可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七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
(二)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特别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等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般过错、严重过错、特别严重过错的区分: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有批准权的主要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视为批准人、审核人。
第二十五条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实际,制定本单位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