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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04:40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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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3]76号
2003-6-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规定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征管范围。新征管范围的规定执行一年多来,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顾全大局,在划分征管范围的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改组改制形式日趋多样,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给所得税征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原则,堵塞征管漏洞,需要进一步明确企业改组改制以及经营形式发生变化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为此,在国税发[2002]8号文件规定精神的基础上,现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
(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二、原有内资企业改组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不论企业办理何种工商登记,应当一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中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确定征管范围。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征管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8号文件和上述规定精神执行。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中,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在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面加强联系、协调和沟通,并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规定执行,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五、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为了保持征管秩序稳定,7月1日之前已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内资企业,征管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也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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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进出口集装箱及包装铺垫材料动植物检疫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进出口集装箱及进出口货物的包装、铺垫材料的动植物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病虫害的传入和传出,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凡装有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带有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进口集装箱均应实施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对装运其他货物的进口集装箱,必要时也应实施检疫。
凡用植物性材料(系指木、麻、藤、竹、草、棉类等,以下同)包装、铺垫的进口货物,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未经检疫不得放行。
二、凡装运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集装箱按植检双边协定、贸易合同中检疫条款和货主报检申请的要求进行检疫。
三、应检物品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向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要提供有关单证和资料。
四、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检疫,在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会同口岸检疫所、海关一起拆封开箱时进行。检疫人员要及时前往港区或者指定的仓库、地点进行检疫。
五、动植物检疫应坚持原则,简化手续,缩短时间,经现场检查,如无危险性害虫的当场予以放行,需作病害检查的还需抽取代表样品进行室内检验,经检验无危险性病虫害即可放行,经检疫不合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有关单位对集装箱、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的检疫工作应当密切配合、协作,海关要加强监管,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当做到检验结果准确、快速。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7日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2003]3号

国家版权局


撤销软件著作权登记决定书 国权办[2003]3号




国权办[2003]3号



刘崇年:

2000年12月15日,刘崇年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中心申请登记《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1.0》及《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6.0》,于2001年2月20日取得登记。登记号分别为2001SR0513号及2001SR0514号。后杨健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6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刘崇年与杨健为上述软件的共同开发人。

2002年9月,杨健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1.0》的2001SR0513号软件著作权登记。

撤销《预算大师工程概算软件V6.0》的2001SR0514号软件著作权登记。

本决定书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送达。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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