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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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评价[2003]23号
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编报月度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为便于出资人对出资企业运营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动态监测,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月度“企业财务快报”编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财务快报”是国有经济信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及时、动态反映出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基本工具,也是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日常财务监管、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高度重视财务快报工作,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本企业按时保质完成财务快报的编报工作。
二、“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财务决算报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企业财务快报”的填报级次为: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子公司,即:所属第二级以上企业,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三、凡目前已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按统一要求在企业现有的财务月报数据基础上,自动生成“企业财务快报”(包括汇总数据和分户数据);尚未建立统一财务月报制度的企业,应尽快建立月度“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制度,2003年12月前可以企业汇总数据填报“企业财务快报”。
四、各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从2003年6月开始,当月“企业财务快报”(含报表和数据软盘)应于次月9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同时企业应对资产及财务的运行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并对重大变动事项进行说明,相应的文字材料应于次月11日前报送国资委统计评价局。“企业财务快报”及相应的文字材料应同时抄送相关监事会。
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必须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国家有关会计报表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企业财务快报”的编制和审核工作,严格把好质量关;同时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快报的报送和分析工作,以确保“企业财务快报”的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和真实可靠。
六、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国资委监管企业2003年全年资产运营状况及发展趋势,实现“企业财务快报”数据的完整性及连续可比,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应于2003年7月31日前补报2003年1-5月各月“企业财务快报”数据及相应的分析说明材料。
七、“企业财务快报”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
八、各国资委监管企业在“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附件:1.“企业财务快报”报表格式 工作软件下载
2.“企业财务快报”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农村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村公路保护,保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村公路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所在地的社会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帮助和扶持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的交通、建设、乡企、地矿、国土、农机、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村公路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村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二)督促村公路沿线矿山企业做好专用公路或者专用路段的养护;
(三)按规定报请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村公路用地,划定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
(四)保护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村公路用地、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申办村公路扩建、改建和养护需要挖沙、采石、取土、取水的手续;
(六)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条 村公路应当参照国家及贵州省关于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保证村公路路况良好。
第六条 村公路绿化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照《贵阳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公路。
第八条 村公路不设专业养护人员,养护工作由公路沿线经过培训的村民承担。所需劳,务补助费用,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第九条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按公路乡道的养护补助费用标准,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公路的养护。
村公路养护补助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和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人民政府按7:3的比例安排;市政府和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人民政府按6:4的比例安排。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村公路养护资金按期拨付、专款专用、定期审计、有效监督、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村公路用地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含填方坡脚、挖方边坡、挡土墙、路肩墙外缘)起不少于1米,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米,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沿村公路修建建筑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及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棚屋摊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筑埂、沤肥烧草,不得进行其他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需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应当事先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挖掘村公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村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村公路上设卡收取过路费。
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核定的轴载质量行驶。超过核定轴载质量行驶造成村公路损坏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村公路的改建、扩建、养护和管理负责技术、业务指导,组织对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的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坏、污染村公路和影响村公路畅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公路和村公路用地的,责令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在村公路设卡收取过路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车辆的轴载质量在村公路上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区、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2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出:
委员长
万 里
副委员长
习仲勋 乌兰夫(蒙古族) 彭 冲 韦国清(壮族)
朱学范 阿沛·阿旺晋美(藏族)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藏族)
赛福鼎·艾则孜(维吾尔族) 周谷城 严济慈
荣毅仁 叶 飞 廖汉生(土家族)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王汉斌
秘书长
彭 冲(兼)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光训 马万祺 马木托夫·库尔班(维吾尔族)
马 洪 马腾霭(回族) 王永幸 王 伟
王秉鋆(布依族) 王金陵 王厚德 王润生
王 猛 王耀伦(苗族) 扎喜旺徐(藏族)
区棠亮(女) 邓家泰 厉以宁 平措汪杰(藏族)
叶叔华(女) 叶笃正 史来贺 冯之浚(回族)
朱 荣 朱德熙 伍觉天 任新民 刘大年
刘东生 刘有光 刘 伟 刘延东(女) 刘念智
江 平 许家屯 许嘉璐 孙敬文 阴法唐
李学智 李 朋 李 贵 李剑白 李宣化
李桂英(女,彝族) 李崇淮 李 清 李 琦
李瑞山 杨立功 杨纪珂 杨 明(白族)
杨初桂(女,侗族) 杨 波 杨烈宇 杨海波
杨 浚 杨 铿 吴大琨 吴仲华 何 英
何浣芬(女) 邹 瑜 宋一平 宋则行 宋汝棼
宋承志 张再旺 张有隽(瑶族) 张 忱(女)
张承先 张 挺 陈 先 陈宗基 陈舜礼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涧青 郁 文
周占鳌 孟连崑 赵复三 赵 修 郝诒纯(女)
胡代光 胡克实 胡绩伟 胡德华(女) 蚁美厚
段苏权 姚 广 姚 峻 贺进恒 贺敬之
秦 川 袁雪芬(女) 莫文祥 顾 明 钱 敏
徐运北 徐采栋 徐起超 爱新觉罗·溥杰(满族)
高 修 高登榜 郭力文(女) 郭秀珍(女) 陶 力
陶大镛 陶爱英(壮族) 黄玉昆 黄志刚
黄顺兴 曹龙浩(朝鲜族) 曹思明 符 浩
章文晋 章师明 章瑞英(女) 清格尔泰(蒙古族)
梁灵光 彭清源 董建华 董耐芳(女) 董辅礽
董寅初 傅奎清 曾 涛 谢怀德 谢铁骊
楚 庄 蔡子民 熊 复 颜金生 潘 焱
霍英东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