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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2:48  浏览:9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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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牡政发[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和省政府十分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5号)等文件,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在我市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按照合法与合理、公正与透明、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审查制度、一次告知制度、期限制度、听证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表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招商引资的重要保障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真正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强大动力,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认真开展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全面了解它的立法精神,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将行政许可法列为本机关中心组学习和“四五”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和乡镇领导干部综合法律知识培训中,也要将行政许可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将通过以会代训和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的方式,分期分批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行政许可法学习。市和各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检,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工作,特别是对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行专门重点培训,使其在工作中能够自觉遵守和熟练运用行政许可法。在对全市公安系统交警、消防等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时,要将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类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和主动开展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一次全市行政许可实施人员的行政许可法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并应离岗参加学习培训;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调离行政许可工作岗位;对不参加行政许可法培训或者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所属行政机关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发表文章、讲话、播发公益广告、发放宣传单等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一方面了解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三、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并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要对现行有效的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事项及其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等规定的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不一致的文件,特别是对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乱收费、乱年检、乱审验,以及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文件,要坚决予以废止;对需要修改的文件,要在2004年7月1日前修改完毕,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一律停止执行。对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各级各类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和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布。对公布废止的文件有关部门仍然继续执行的,以及没有法定依据和法定职能仍然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这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牡丹江市关于开展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牡政办发〔2004〕7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时间,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发挥组织、督促、协调和指导作用,依法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进度和质量。

四、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配套制度

各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制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并将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机构、所需条件、许可数量、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定程序和期限、法定收费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标准等内容,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在本机关的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制度。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按照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省政府决定后实施,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五、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市政府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考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涉及行政许可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委托行政许可的备案制度、行政许可收费事项的备案制度、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等,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市和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要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各级监察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力度,发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级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发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问题,要依法查处和纠正,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六、切实保障行政许可实施经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要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依法应收取费用的,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实施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所收费用。各级行政机关学习、培训和宣传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所需的经费应当及时提出预算,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本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要作出相应安排,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核拨。

七、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国发〔2003〕23号文件和省政府黑政发〔2004〕5号文件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法制机构建设,进一步解决法制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方面的困难,使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本级政府和本部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要关心这支队伍的成长和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法制工作人员的再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他们参加1至2次业务培训,法制工作人员也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复杂问题的能力,适应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对他们的政治、业务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每年都能通过一定的形式参加必要的法律培训,并要严格执行持证执法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水平、思想道德修养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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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元旦、春节“两节”市场整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即将到来,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局领导指示,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严厉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确保2000年元旦、春节“两节”市场的繁荣有序和安定稳定,让全国人民过好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开展“两节”市场整治有关工作及具
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2000年“两节”市场整治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领导要分工负责,定点挂钩当地重点市场,狠抓节前查、节中查和重点查“三查”工作,充实市场管理力量,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
交易渠道监管,切实维护“两节”市场秩序。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全面整治工作
1.要重点管好乡镇以上重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加强对重要农副产品、食品、烟花爆竹、香烟、酒类、饮料、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家用保暖、洗浴、照明等关系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消费品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食用油及肉类产品的产地、屠宰、运输和交易等环节的规范
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扑杀处理带疫牲畜及动物产品,不容许其进入消费领域。依法严格验证验章,无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过期、证物不符的牲畜和动物产品,不准上市,避免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对销售腐烂、变质和过期失效食品、食用油、饮料等商品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2.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各类市场开发建设中心或市场服务中心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环境卫生,美化场貌场容,营造节日气氛;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干净、整洁、舒心的购物环境。
3.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各地要结合开展的“打假维权”及“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针对假冒伪劣商品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商品,对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个体经销店、城乡结合部及有嫌疑的制假售假窝点进行重点检查,同时严厉打击强买强卖的“菜霸”、
“肉霸”、“鱼霸”等欺行霸市行为,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依法严惩,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严格监管“两节”期间各种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租赁柜台管理办法》、《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制度,坚决取缔各种非法展销会和柜台,从重从快查处违法展销活动和骗买骗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及各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认真清除不良文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和公安、文化等部门搞好配合,对各种书市、个体书摊、音像市场及放映点、电子游艺室、网吧等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取缔各种非法摊点,彻底收缴“法轮大法”等政治性及黄色淫秽非法出版物,清除各种非法小广告,扫除文化垃
圾,进一步净化“两节”文化市场。
6.强化消防、防火意识,维护“两节”市场安全。要坚决而有效地克服麻痹思想,落实管理措施,配合公安等部门对消防、防火设施集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以消除消防和火灾的隐患。
三、继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市场巡查制的优点,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粮食加工经营单位、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集贸市场以及车站、码头、港口等环节的管理,围绕“一打击、两规范”活动,严厉打击各种非法收购、运销粮食的行为。对趁“两节”之机从事违法收购粮食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的管理工作
“两节”期间正值旅游旺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旅游管理部门加大对旅游风景区的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检查各类旅游行业经营单位和风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行为。要严肃查处虚假旅游组团广告、销售假冒伪劣旅游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搞好协调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国合商业企业进场经营,依法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行为。要鼓励支持长途贩运和“菜篮子”基地进场直销,支持搞活粮食销售市场和零售市场,为确保货源、维持商品价格稳定、活跃商品流通作出努力。
六、搞好协作和宣传工作,发挥群众组织和新闻舆论的社会监督作用
要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公安、卫生检疫、环保等部门的配合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市场整治工作;充分发挥各地“3.15”投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的职能作用,快速、及时、准确、认真地处理消费者投诉;要注意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市场自律
机构等组织的作用,一方面对经营者进行守法经营教育,一方面通过自律管理,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通过新闻媒介,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使之守法经营。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工商所,并切实抓好落实工作,有何问题及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1999年12月15日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委办发〔2005〕18号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18日

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促进厦门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是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厦门文学艺术界的最高奖项,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 “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文艺创新,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 奖项设置和评审机构

  第四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设以下奖项:

  1、荣誉奖

  荣誉奖分为“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特别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或金奖获得者;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二、三等奖或银奖、铜奖以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获得者。

  2、优秀作品奖

  优秀作品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的数量视每届申报情况酌情安排。

  第五条 设立“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宣传文化工作的市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文化工作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市宣传、文化、广电、文联、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顾问由评审委员会聘请。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评奖期间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下设文学影视广播、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五个评审组,邀请各级专家担任评委。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另设“资格认定组”,对“荣誉奖”的申报者进行资格认定。

  第六条 评委的选用从备选成员数据库中随机抽签选定。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 凡拥有厦门户籍、在本市居住三年以上或参加由厦门有关单位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作者,其在评审年度范围内正式出版、发表、使用、演(播)出的文艺作品,经正式申报后,均可参加评审。

  凡拥有厦门户籍的文艺家,可参评荣誉奖。

  第八条 参评作品的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时间,以版权页、期刊号以及首次使用或公演时间为准。参评作品出版、发表、使用和演(播)出的时间上限,应与上届评审的时间下限相衔接。

  第九条 一部(件)作品原则上只能参评一次厦门文学艺术奖。但在上届评奖中未曾获奖,后进行重大加工修改并经实践检验确属优秀的作品,可参加下届评奖,但只能复评一次。

  第十条 集体创作生产的综合性文艺作品以其整体参评,各单项(包括剧本)不单独参加评奖。与外地作者或文艺单位合作的文艺作品,我市人员或单位应是主要创作者或单位的方可参评。

  凡参加市社科成果评奖的文艺类专著、译著和文艺评论均不再参评。

  个人文集、作品集及多位作者的作品结集不得参评。

  第十一条 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标准是:

  1、获奖作品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符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具有较高艺术品位,达到思想性、科学性、艺术性、观赏性的和谐统一。

  2、获奖作品应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达到一定的发行量、演出、展览场次或收听、收视率,在对人民群众陶冶思想感情,培养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审美情趣和艺术欣赏水平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

  3、鼓励深刻反映厦门特区现实生活,富有地方特色,较好地体现时代精神,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和社会新风尚的作品。

  4、鼓励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成果基础上的探索和创新,倡导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

  5、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市文联所属协会会员由市文联组织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和市新闻出版局组织所属单位和个人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他单位和个人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申报者填写“厦门文学艺术奖”申报表,并按规定附上作品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评审办公室组织各评审组初评,依据作品所得票数排定名次。

  评审办公室认为获奖作品需要调整,须向作品项目评审组说明情况并征得同意。

  评审办公室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复评,经复评通过方可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获奖作品在提交市委、市政府批准之前,由评审委员会通过新闻媒体公示评审结果。

  对获奖作品的版权、内容和有关问题持有异议者,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厦门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即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颁奖:评审结果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评审委员会召开颁奖大会,公布评审结果,并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奖状(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为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公正性,厦门文学艺术奖实行评委名单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及评委会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一旦发现上述行为,有关评委或评奖工作人员的资格及评选结果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者、作品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如系参评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或相关评委会成员退出评委会,或作品退出参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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