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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3:42:31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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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7〕123号


市辖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辖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对象

(一)在市辖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下同)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三)在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三资”、股份制企业等)的在职职工。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

(一)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办法

(一)随“三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随“三税”同时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按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中规定的税收分成比例分成。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单位代扣,到同级教育部门开具专用票据,并将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国库。

(三)各类企业在职职工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经财政专户缴入市本级国库。

第六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税务部门及市本级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市辖区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专用收款收据》。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

(一)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减半征收。

(二)“三资企业”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暂不征收。

(三)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随“三税”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免征,但在纳税申报时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月平均工资性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在职职工,经核实后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2%比例,由财政部门按季度计提和拨付,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专项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代征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合浦县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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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催生并购良机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当前,源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风暴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话题,这场危机使得美国乃至全球股市大幅缩水,资本市场面临严峻考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救市政策,希望借此来缓减危机所造成的影响。然而,在这样一个全球经济衰退和股市市值严重缩水的大背景下,新一轮的并购浪潮或许正悄然而至。
从国内的情况来看,近一段时间以来,金融危机、股指暴跌、破产、关闭、失业、政府救市等一系列词语不时充斥在我们的耳边,并成为大家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寻常老百姓也无不感受到危机的降临。国内不少企业面对来势汹汹的危机,有的放弃扩产计划,有的放弃既定的上市计划,获得证监会上市门票的部分企业主动暂停或终止了上市,已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跌跌不休,A股市场整体市值严重缩水,更有一些企业因危机而濒临破产、倒闭,有的事实上已进入破产程序,因此而衍生出的裁员事件也频频发生。种种迹象已经表明,因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仅是金融企业的危机,而且也是各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及出口加工业的危机,金融危机的危害已经超越金融系统而影响到国家的产业资本,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面临极大挑战。面对突如其来的灾难,国家陆续出台单边征收印花税、降息、放宽房地产贷款要求等各种救市政策,积极应对危机。但是正如老子所言:“祸兮福所依,福兮祸所伏”,此次金融危机在为全球带来灾难的同时,也导致了企业并购成本的大幅降低,为企业间并购带来千载难逢的良机。因此,抓住机会,适时出击,进行适当的、有意义的并购整合,国内企业应有所准备。
从并购最新政策动向来看, 早在2008年6月27日,在上海举行的第六届中国并购年会上,央行副行长苏宁即透露,人民银行将探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并购贷款的可行性,推动该领域的立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贷款通则》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两天后的6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中,明确提出在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中,“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并购贷款首次出现在国务院文件中。此后,市场一直有央行、银监会正积极研究并购贷款开禁可行性的传言。笔者以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或许将进一步加快我国并购贷款开禁的步伐。
在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特定的背景下,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中国证监会也有所作为,于2008年11月11日发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2008]44号), 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明确采取了有别于一般上市公司股份发行定价的价格确定方法,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多数通过即可,而不必执行“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强制性要求。这就为相关各方在特定情况下并购重组的定价作出了更为灵活的安排,有利于并购活动的开展。
11月12日,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商业银行并购贷款可能月内开闸。这说明央行、银监会积极研究的并购贷款政策可能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进展,《贷款通则》关于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规定或将面临修改或废止,而一旦并购贷款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得以推行,将对我国的并购市场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当然,由于企业并购不仅涉及到并购方的战略目标、并购成本、被并购方质地及并购后整合等问题,更涉及到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安排,整个过程异常复杂。在全球金融危机这一特殊背景下,企业实施并购更要慎之又慎,做好可行性论证,妥善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安排,防止因并购而使自身陷入困境,下面笔者谨就当前并购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作如下提示,供有并购意向的企业参考。
1、并购目标一定要明确。
企业在并购前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通过并购所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之后根据战略目标甄别、选择市场上的目标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自己所并购企业能真正为自己所用,达到整合资源、扩张规模的根本目的。而且,并购目标明确后,也有助于决策方向性的确定和各项并购工作的开展。
实践中,经常有一些企业,看到别人在做并购,在不考虑自身特殊性及战略发展规划的情况下,也积极推行并购策略,并购后却发现目标企业不仅不会为自己带来效益,反而增加自己的负债。这个属于典型的盲目并购。笔者提示,企业在开展并购之前,首先要明白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中的不足,完善这些方面是需要解决企业的上游还是下游,还是企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其次企业要明确自身是否确有并购需求,并购后的目标企业能否真正给自己带来想象中的收益,最后企业要慎重考虑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分别情况采取前向一体化、后向一体化、横向一体化等并购策略,实现自己的并购目标。
笔者建议,企业在并购前弄清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并购希望达到的目标至关重要,切不可掉以轻心,盲目行事。
2、并购资金一定要做好安排。
在并购实务中,除承债式并购、换股并购等个别并购类型外,多数并购业务涉及到现金的给付,这就对并购企业的资金安排提出了要求。因此,企业在确定并购意向后,要搞清自己的并购资金如何解决,是自身拥有足够的现金流,还是需向银行贷款,还是要通过发行新股、债券等方式解决,同时,要进一步论证并购资金解决的可行性和风险性,并购后是否会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是否可能会出现不能按计划筹得资金而无法履行并购协议。所有这些,企业都要有清楚、明确的认识。
笔者建议,企业并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现金安全,千万不要因跑马圈地而使自身陷入财务危机,尤其是在目前全球金融形势不容乐观的背景之下。
3、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一定要做好。
尽职调查是企业并购实务中通常都要履行的程序,本不足为奇。但在目前的背景下,调查、核实企业的相关资产、负债及争议显得尤为重要。调查时不仅要搞清目标企业现时存在的资产、负债及面临的争议,更要查清目标企业未来可能出现的进一步资产贬值、负债扩大及发生潜在争议的风险,以期对目标企业的状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评估,避免因事先估计不足而出现收购亏损情况的发生。
笔者建议,企业并购一定要做好目标企业尽职调查工作,做到明明白白并购。
总之,并购重组作为现代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用好并购重组这柄利剑,将大大节省企业的时间成本,加快企业的发展速度,实现企业迅速扩张的目的。但是,并购重组又是一项复杂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工作内容方方面面,单靠企业自身往往难以圆满完成。因此,企业在有初步并购打算后,应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投资银行部门等熟悉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资本运营实际操作经验的专家和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并购方案,做好尽职调查和风险防范工作,保障企业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东方财富网
http://news2.eastmoney.com/081113,1118,959709.html
中金在线
http://news.cnfol.com/081113/101,1705,5047096,00.shtml

作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忠辉律师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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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5801233256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9]49号
  

广东省(不含深圳)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我办制订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1、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二○○九年七月七日



附件1: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广东省(不含深圳)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会计监督行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和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员办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监督工作事项。

  第二章 工作目标

  第三条 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督工作,以构建和完善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为目标。一是切实履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职责,发挥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导作用;二是完善会计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三是提高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四是通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辐射延伸,强化对重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成效。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专员办负责对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事务所在广东设立的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实施就地监督。

  第五条 专员办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业务执业质量、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业务报备、会计信息质量等,重点关注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保险等具有重要影响以及具有较高审计风险的审计业务,并有针对性地选取被审计单位开展延伸检查,延伸检查不受地域限制。专员办发现事务所审计的异地单位存在违规线索的,也可与被审计单位所在地专员办协商,由当地专员办进行调查或检查。

  第六条 专员办在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直接选择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企业后再对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如涉及其他专员办牵头负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牵头专员办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检查范围限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检查结果上报财政部并通报牵头专员办,由牵头专员办负责汇总并研究处理意见。检查涉及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时,将检查结果移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处理,同时上报财政部。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责任

  第七条 事务所应履行基本信息年度报备工作,并定期向专员办报送有关材料:

  (一)每年5月31日前向专员办报送下列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2、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证书复印件;

  3、质量控制制度、对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首次报备需提交公司章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

  4、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上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5、由其他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本机构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没有审计报告的分所可用财务报表替代),审计报告后所附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6、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

  7、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

  8、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见附件二);

  10、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11、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以上第1-8项表格格式及内容与向财政部年度报备的要求保持一致。

  (二)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客户情况、接受监督检查情况报送专员办。

  第八条 事务所应履行重大事项报备工作。事务所发生新设、合并、分立、注销、迁移、改名等情况时,应及时向专员办报送有关情况备案。其中:变更名称、地址的,合并或分立的,主任会计师、股东或合伙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备;设立或撤销分所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备。

  第九条 事务所接受其他行政监督机关、行业协会检查时,应及时向专员办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条 事务所在接受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中文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事务所有明显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迹象的,专员办可以对证据材料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一条 事务所在接受专员办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安排固定的检查联系人员。

  第十二条 事务所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应对全年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专员办,总结的内容包括审计业务工作开展的整体情况、具体做法,内部质量控制及管理情况,审计工作及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章  日常监督

  第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员办将给予特别关注:

  (一)受到举报的;

  (二)受到公众质疑,被有关媒体披露的;

  (三)内部质量控制薄弱的;

  (四)财务管理混乱、会计信息失真的;

  (五)首次承接证券业务,或者最近1年内未从事证券业务的;

  (六)注册会计师流动过于频繁的;

  (七)股东或者合伙人之间关系不协调,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八)高层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

  (九)收费异常的;

  (十)客户数量、规模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相称的;

  (十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

  (十二)在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接业务的;

  (十三)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十四)不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的;

  (十五)专员办认为需要给予特别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专员办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备系统报备信息的基础上,采用走访调查、约谈、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分所管理模式等情况,全面掌握事务所的客户分布、审计报告数量、审计意见类型等执业情况。根据日常监督发现的线索、疑点、问题、收到的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核查工作,通过现场调查予以核实。

  第十五条 专员办根据监管的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监管信息,研究在监管中需协同解决的问题,与事务所建立良好的监督互动关系。

  第十六条 根据对事务所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情况,专员办将积极探索对事务所内部质量管理、风险控制、审计执业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管理,对综合评价较差的事务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六章 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专员办开展专项检查的形式包括: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业务报备、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线索和财政部直接交办的案件,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

  (三)对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规问题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对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八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原则上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至少延伸检查两户被审计单位,重点检查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以及高风险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专员办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信息质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二十条 专员办对事务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将有关资料调到办公地点进行核查。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调阅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事务所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保证。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在检查过程中,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要求其对相关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关材料;

  (三)对工作现场询问谈话及相关证据进行拍照、录音和录像;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五)其他必要的核查手段。

  第七章 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问题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总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分所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移交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再由牵头专员办汇总复核后将检查结果和处罚建议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下发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专员办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整改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财政部,涉及分所的要通报负责监督总所的牵头专员办。

  第二十四条 专员办就地检查企业发现的违规问题,由专员办下发处理处罚决定;专员办异地检查企业及财政部统一组织联合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对事务所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由专员办负责送达和监督执行。如涉及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决定,由广东省财政厅执行。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专员办应加强与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及其他专员办的沟通与协调,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专员办应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做到规范、公正、透明,自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坚持便民高效的原则,寓服务于监管之中,为会计师事务所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及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帮助、教育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应恪守监督独立性,保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监督形象,不以任何形式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不当利益,不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与履行监管职责无关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应对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doc
http://gd.mof.gov.cn/bennyzhu_guangdong/lanmudaohang/tongzhitonggao/200907/P02009072138972400843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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