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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59:22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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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科[1996]356号




关于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各有关部委(局、总公司、总会)环保办:


  为鼓励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利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条件,现批准发布“无害覆膜胶”等两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与名称如下:

  HJBZ010—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无害覆膜胶

  HJBZ011—9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虫蛀毛纺织品

  上述两项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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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党[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促进青年教师全面发展,引导广大高校青年教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高等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青年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高等教育的重要力量。青年教师与学生年龄接近,与学生接触较多,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影响更直接,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情操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高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高校青年教师主体积极健康向上,拥护党的领导,对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充满信心,热爱教书育人事业,关心关爱学生,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同时也应看到,少数青年教师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职业情感与职业道德淡化、服务意识不强,个别教师言行失范、不能为人师表;一些地方和高校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方法不多、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各地各高校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切实把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政治上主动引导、专业上着力培养、生活上热情关心,促进广大青年教师坚定理想信念、练就过硬本领、勇于创新创造、矢志艰苦奋斗、锤炼高尚品格,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切实加强青年教师思想教育引导

  (一)强化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组织青年教师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努力提高青年教师政治理论素养,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中国梦的宣传教育,组织青年教师深入学习领会中国梦的精神实质,凝聚起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结合国际国内形势发展变化、党和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出台,宣传我国各项事业的新进展新成就,分析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讲解中央和上级党委的决策部署,帮助青年教师准确了解国情、正确把握形势。努力回答青年教师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正面引导、深度引导,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共识工作。

  (三)丰富政治理论学习方式。充分运用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的作用,健全青年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建设信息化学习平台,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建立青年教师思想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准确把握青年教师思想动态和学习需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学习效果。

  三、推进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建设

  (四)强化青年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把学习师德规范纳入青年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激发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严守教育教学纪律和学术规范,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杜绝有损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定期开展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评选等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营造优良校风教风学风,激励青年教师爱岗敬业,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五)完善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机制。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聘用)、职称评审、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师德考核档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完善师德评价内容和方法,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查处机制,探索构建学校、教师、学生、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对师德表现突出的青年教师,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失范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大青年教师党员队伍建设力度

  (六)做好青年教师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制订青年教师党员培训规划,发挥党校主渠道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教育培训体系,每年面向青年教师党员开展的党员集中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加强青年教师党员日常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选树青年教师党员先进典型,充分发挥青年教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扩大高校党内民主,提高青年教师党员的党内事务参与度,增强党内生活透明度。

  (七)提高青年教师发展党员质量。重视从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一贯表现和对重大问题的态度作为重要考察内容,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把党员入口关。主动帮助和引导青年教师向党组织靠拢,注重把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由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加强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重视在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把各类优秀青年教师凝聚在党的周围。

  (八)发挥教师党支部在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选好配强教师党支部班子,注重从优秀青年教师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注重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教职工党支部书记的工作能力。创新党支部设置和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使党支部工作更加贴近青年教师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创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服务青年教师成长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党组织对青年教师的亲和力感染力凝聚力。

  五、拓宽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途径

  (九)开展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坚持与青年教师专业特长、职业发展、服务社会等相结合,创造条件,加大投入,积极为青年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搭建平台,保证每名青年教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社会实践活动。积极选派青年教师挂职锻炼,鼓励青年教师参与产学研结合项目,深入基层参加生产劳动,开展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进一步了解国情、社情、民情,正确认识国家前途命运,正确认识自身社会责任。

  (十)组织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鼓励优秀青年教师兼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完善有关聘任、管理和考核制度,落实相关待遇。健全青年教师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和长效机制,引导青年教师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原则上应具有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十一)创新青年教师网络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引导青年教师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强化网上言行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网络掌握高校思想理论动向和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效应对涉及青年教师的舆论事件。充分运用电视、校园网、手机报、微博等渠道,主动占领网络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积极搭建网络教育服务平台,提升运用网络开展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六、着力解决青年教师实际问题

  (十二)关心解决青年教师实际困难。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青年教师、与青年教师谈心谈话制度,及时发现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面临的困难,花大力气帮助解决住房、收入、子女入托入学等实际问题,在关心关爱中增强教育效果。推行老教师与青年教师“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加强对青年教师业务发展上的指导。关心留学归国青年教师,为他们的工作、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十三)关注青年教师心理健康。建立完善青年教师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机制,加强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提高青年教师自我调适能力,帮助青年教师更好应对工作压力、舒缓职业倦怠。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加强青年教师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思想交流,为青年教师提供心理支持和情感支持。建立健全青年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机构,健全青年教师心理问题预警、干预机制,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十四)搭建青年教师成长发展平台。建立健全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青年教师成长特点的高校用人机制,完善重师德、重教学、重育人、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有利条件,搭建发展平台,为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业绩特别突出的青年教师创造破格晋升机会,纳入学科领军人才和后备干部培养体系。深化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制定分配政策时适当向青年教师倾斜,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收入水平。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渠道,支持和引导青年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涉及青年教师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青年教师意见。

  七、强化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构建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地党委组织、宣传和教育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高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党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人事、教务、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具体实施,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合力。高校党委要定期听取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落实相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创造性地做好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十六)落实工作基础保障。切实保障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专兼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及离退休老同志作用。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把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规律,为做好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定期开展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全面提高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化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3年5月4日





民国初年户籍制度变迁研究——行政立法的社会效应浅析

窦希铭


  摘要:户籍制度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制度,是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的重要工具。中国古代社会,人口和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户籍制度是控制人口和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因此中国古代历代政府十分重视户籍的管理和制度的完善。制度必须适应需求,如果制度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需求,不能有效促进社会的发展,必然为时代所抛弃。清末民初,中国的国内危机四伏,内忧外患严重,晚清政府的统治摇摇欲坠,在一些开明人士的倡导下,晚清政府开始注重学习西方,推行宪政、进行变法。而当时户籍制度的变革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发生的,而变革的主要驱动力即在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需要新的制度以适应时代的需求。本文试图将民国初年的户籍制度的变革与社会转型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分析变革的原因及意义,进而简要讨论行政立法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民国初年   户籍制度   行政立法    社会效应


一、民国初年户籍制度简介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与底层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国家资源配置与社会控制的重要制度,往往与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等结合在一起,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制度需求,户籍制度随着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的变化而变化。户籍制度在中国起源较早,发展较完善。据甲骨文记载可知,在商代就开始了人口登记制度,即称之为“登人”或“登众”(摘自:周自强:《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发展至汉代,已形成一套较为严密的户籍制度,不仅要在户籍簿上注明户主的居住地址、年龄、相貌,而且要注明职业,财产状况,如《居延汉简甲编》第37 简记载宋买的户籍簿:“长安有利里,宋买,廿四,长七尺二寸,黑色”(摘自: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篇》,北京:中华书局,1980)。中国古代政府之所以强调户籍制度,在于户籍制度是政府有效控制人口和土地等资源的工具,是国家赋役的重要依据。
  应该说在中国历史上,户籍制度一直以来变化不小,但是渐进近代,随着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内外环境的改变,中国户籍制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即自清末试图实行宪政而开始的一系列户籍制度的变迁。
  (一)清末户籍法律的变革
  清末,国内危机四伏,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国内各帝国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已得到迅速发展,中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闭关自守的国策被他们的船坚利炮击的粉碎。晚清制度为了挽救自己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变法图强。户籍制度的变革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发生的。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摘自:公安部户政管理局编:《清末至中华民国户籍管理法规》,“民政部编订户籍法奏折”,群众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在参考东西各国之良规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
  该法规共八章、184条,其内容可分为户籍的管理、人籍、户籍、罚则四个部分。该部法规的主要特点在于:首先,将户籍吏、户籍局置于法规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突出了户籍管理机构的地位,反映了政府在观念上仍视户籍为管理人口统制的手段,强化户籍统制功能。其次,法规区分了人籍和户籍。人籍主要是关于个人出生、死亡、婚姻、继承、国籍等比较个人化的信息资料,户籍则是以家庭为单位,关于移籍、入籍、就籍、除籍等家庭信息资料。法规将表现欧美个人主义的个人身份证书和体现中国家族主义的传统户籍相结合,剔除了传统户籍中资产登记项目。户籍开始成为传递人口信息、个人私权保障的工具,而不再纯粹是国家管制人口的工具。再次,法规既规定了民众有呈报户籍之义务,也规定了民众对户籍吏处置不当行为有提出诉讼抗告的权利,将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废除了以往民众只是义务载体的陋习。
  但是,《户籍法》制定后未及颁布,晚清政府便灭亡了,《户籍法》随之搁浅。因此,晚清政府户籍制度实际上仍沿袭了清中后期的保甲制度的一些做法,将人户“编牌入甲”。不过与保甲制度不同的是,清末编查人户的机构是警察机关 。产生这一变化的原因是,随着国门洞开,一些维新改良人士提出了建立西式警察的主张,并提出了警察机构的职责主要有三大项:维持治安、清查户口、整顿街道。将保甲户籍改造为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制户籍,使清末户籍改革的另一重要功绩。但它仍然是强调对人户的控制,强调户籍的治安功能。总之,清末户籍立法对民国乃至台湾地区和内地户籍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户籍法律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未颁布单行的户籍法规,只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这些条例一方面承继了晚清《户籍法》所确立的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清查事项主要有姓名、年龄、男女之别及已未嫁娶有无子女、籍贯、居住处所及年限、职业、教育程度、盲哑疯癫及其他残疾、户内人口对于户主之称谓等;另一方面,由于战乱,因而更注重对年界20岁到40岁之壮丁、曾受刑事处分者、素行不正或形迹可疑者、户内杂居多数非家属人者的编查。同时将封建时期的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发展了清末确立的警察户籍制度。与晚清户籍制度相比,北洋政府的户籍制度更强调警察的监控作用。北洋政府无论是户口调查之监督还是具体的户口调查事务均由警察机关负责。甚至是县治的户口编查,也只是在警察机构不完备的情况下适用。并且,即使适用,户口编查长也只有在没有设警察、保卫团的地方,才由本地方的图董、村正等职务或公正绅士充任(参见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第1条,第7条)。北洋政府的这种规定大概与当时政局动荡、战乱有关。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户籍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认为“户籍法与清查户口,及推行地方自治,皆有密切关系。……为训政时期初步最要工作。”(摘自:谢振民:《中国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07页)在推行乡自治的基础上,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1934对该法修正,并于同年施行,1946年对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公布并施行。该法分通则、籍别登记、身份登记、迁徙登记、变更登记、登记申请、罚则、附则,共八章61条。与晚清的《户籍法》相比,具有把人事登记与户籍登记合二为一、推行身份证制度、确立了“以户立户”的编户原则等。不过,在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户籍法》并未得到很好实施。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处于与共产党及其进步力量对峙时期,国民政府将“防盗”、“防匪”放在首位,先后颁布了《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等。这些条例虽是以《户籍法》为基础,但实际上破坏了户籍管理形式统一、平等,保障私权的原则。总的来说,南京国民政府实际实施的户籍制度与保甲户籍制度无异,与以往历代尤其是明清两代保甲户籍并无多少差别,都是通过保甲连坐的办法强化对民众、乡村的控制。

二、作为户籍管理的行政立法引起的社会效应
  在传统社会之中,每一个人都是以户籍身份存在于国家之中,人户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束缚与被束缚的单向性关系,人户身份转换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户籍就像一张无形的网,将普通大众牢牢的束缚着。这一情形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户籍赋役功能的逐步弱化而开始发生变化。尤其是清末民初,在中国的被西方列强强行打开之后,传统社会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遭到彻底破坏,19世纪后半叶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导致传统户籍网络的破坏,为各种利益集团队的出现提供了条件,也使得建立在传统户籍基础上的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发生了急剧变化。
  顺应这一历史潮流,晚清政府起草了历史上第一部户籍单行法规。这部法规虽然没有颁布,但它打破了传统户籍理念,解除了封建社会长期束缚在人们身上的户籍绳索,为民国户籍法律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为近代城市化发展、人口流动提供了比较畅通的渠道。
  (一)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促进了城市化和城市近代化的进程
  所谓城市化,是指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数目日益增加的过程,也是城市近代化的过程。与西欧城市的发展不同,我国古代城镇体系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初步形成,并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繁荣并没有起决定性作用,真正起关键作用的是统治阶层的政治、军事需要。
  由于封建城市主要是基于行政因素产生,因而户籍在城市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城市市场的设置须依户口之众寡而定,城市大小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户口之多寡的影响。其次,对于城市居民,尤其是工商业者而言,户籍身份是成为城市居民,并获得合法经营的条件。如宋代实行城乡分治,城市居民均被划分为坊郭户,以区别乡村民户。坊郭户市城市居民获得封建国家许可在城市居住、生存的前提。因此坊郭户也要依资产评定户等,按户等高低承担封建服役科配。
  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之后,户籍成为保障人们私权的载体,而不再是束缚人身的绳索。农民可以离开土地,四处寻找生活。城市居民,尤其是工商业者,也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而流动经营。城乡之间、城镇之间真正互动起来了,这一切都有助于推动城市化的进程。传统城市逐渐向近代化方向发展,城市规模、城市数量以及城市的职能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另外一点,中国近代化城市的迅速崛起与国门洞开,通商口岸的设立、近代工矿业的发展、交通运输结构的改变不无关系。但在这一过程中,人口流动也具有重要作用,二者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笔者认为,在封建户籍制度下,人户的流动是被禁止的。“流民”,无论是哪种情形,一般都被称为逃户、亡户或浮户等(摘自:陆德阳:《流民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是法律惩治的对象。进入近代以后,户籍制度的变革,解除了对人身的束缚,才使人口的流动变为合法,从而为广大农民流入城市提供了法律保障,进而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可以说是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直接或间接地促进了中国城市化进程。
  (二)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为近代市民群体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近年来,学者们对近代中国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如火如荼。如金兰、罗威廉等西方学者运用“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概念和方法,通过对近代中国某个城市活地区作个案研究,论证:“中国清代和民国时期,存在着某些鱼市民社会 (但不完全相同)的现象”,并“称之为‘公共领域’”。而孔飞力、黄宗智等则持反对意见,认为中国历史上“缺少一套足以资助公民社会赖以发展的政治或文化条件。如果一味刻板地套用欧洲的理论构建,我们得到的不只是‘虚假的现代化’,甚至还会得到‘自由主义萌芽论’,亦即‘资本主义萌芽论’在政治上的翻版,而此一概念不过发轫于亟欲表明‘中国也有’的心结。”(摘自孔飞力:“公民社会与体质的发展”,载《近代中国史研究通讯》第13期,第82页、第84页)中国学者则从中西文化、中西历史的比较角度出发,辨析近代中西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差异,概括近代中国市民的状况和特点,形成以萧功秦、杨念群等人伟代表的“文化派”或“思想派”;或是运用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理论框架对中国近代史作实证研究和探讨,主要运用商会史研的丰富史料和大量成果,论证具有中国特色的近代中国“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形成以马敏、朱英等人伟代表的“商会派”或“施政派”。陶鹤山认为,“无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之所以在市民社会问难题上无法进行深入的研究,关键在于对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研究不够,因为常常纠缠不清,无法形成一个共识”。因此,陶鹤山通过对市民群体的研究,得出近代中国曾出现一个雏形的市民社会的结论(陶鹤山:《市民群体与制度创新》,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妄加评论,也无意于此。从“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渊源来看,市民社会实际上就是指“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各类自主、自治、合法、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构成这些民间组织和团体的成员,主要来源于“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出气的城关市民,从这些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份子。”(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但在中国,城市化道路与西方不同,市民群体的构成与产生方式也与欧洲市民等级构成和产生方式不一样。中国近代城市居民成分复杂,不像近代欧洲那样可以简化为典型的两大对抗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除此外,其余阶级都是出于次要的依附的乃至行将被消灭的地位。中国近代城市居民既有为政府部门工作的大小官僚;也有工人、脚夫、会党、无业游民、娼妓、江湖术士等城市贫民阶层;还有工商资本家,小业主,学生等。在这些人群中,有的学者仅把资本家阶层、新知识份子阶层、城市中小阶层等城市精英阶层列为市民群体。
  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产业工人人数不断扩大,逐步成为中国新的生产力的代表,在“五四”运动中能够独立跃上中国的历史舞台,成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领导者。
  虽然近代市民群体是与近代城市相伴而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为其产生、发展提了一条畅通的渠道。如前所述,户籍制度变革不仅解除了人身束缚,使人户身份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自由、合法的进行。同时也打开了城门,拆除了城墙,使城与城、城与乡之间封闭走向开放,静止的社会走向动态。传统户籍固守的“工农士商”的身份与职业发生了质的变化,封建官僚、买办、士绅向资本家转换;而破产农民、手工业者向近代雇佣工人转换,新的市民群体应运而生。他们与以帝王将相、皇亲国戚、商人、手工业为主体的传统市民在性质和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他们可以自由迁徙入籍、移籍、就籍、除籍,不再被户籍捆绑在土地上“死徙无出乡”,斩断了由传统户籍保有的与土地的联系,也基本上摆脱了传统户籍反映的封建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等级差序人际关系,而以工作、职业、居住关系为纽带结成非血缘人际关系,这应该是城市意识的产生基础。他们居住在城市拥挤、狭小的空间,不同于传统的村舍结构,基于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卫生、交通、治安,移籍公共设施的维护等问题,市民自觉或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市政参与意识和市政管理意识(焦润民:“中国近代市民社会的崛起于文化选择”,载《沈阳师范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总之,正是清末民初户籍制度的变革,改变了传统户籍制度的理念,户籍开始成为国家掌握人口信息,推行宪政的依据,而不再以控制人口、禁锢人身为己任。户籍制度变革使人身获得了极大的解放,为社会结构的分化、新阶层的兴起提供了一个中介——由市民群体构成的雏形的市民社会,它成为制约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政权的社会实体的胚胎。传统社会中国家对地方基层严密控管的关系划上一个句号。
  (三)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的负面效应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观,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虽然促进了城市近代化进程,但也为城市和农村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
  首先,从城市来看,随着人口流动渠道的畅通,人们涌入城市,城市人口骤增,给城市造成了巨大压力,引发了种种城市问题。如随着人口密度不断上升,城市建筑密度增高、交通拥挤、公共卫生差、治安混乱等。大量农民流入城市形成庞大的产业后备军,冲击了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家雇佣条件苛刻,工人收入难以糊口,城市上层与下层的贫富差距日愈加大,冲突也日愈增多。同时大量廉价的劳动力的存在,影响了资本家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带工业技术有机构成的积极性。因为“工人工资低廉,又是手工制造比使用机器更便宜 ”,从而也影响了城市近代化、工业化的进程。与此同时,城市近代化步履缓慢,又造成就业不充分,大量失业人群被迫寻找各种可以户口的职业,不仅造成职业结构畸形,而且使娼妓业、跳舞业、按摩业、擦背业、看相业等下等职业发达。此外,流入城市的多以男性为主,造成城市男女比例构成不平衡等(池子华:《中国近代流民》,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150页)。
  其次,从农村来看,人口流动也冲击了农村社会。一是地主、富农等农村资产者离开农村,投资近代工商业,使得注入农业生产的资金减少,农业生产条件诸如劳动工具、种子、土壤等得不到改善,造成农业经济衰退。二是流入城市农民大都是青壮年——农村主要劳动力,影响了土地的开发利用,导致大量耕地荒芜。
  总的来说,清末民初户籍制度变革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是多方面的,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但总体上,积极效应要多过消极效应,因为户籍制度变革毕竟为近代社会的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所带来的消极效应不过是临产前的阵痛。

小 结

  立法,无论是在哪个社会时期,只要有立法行为的存在,都是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手段,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社会作用。中国古代,甚至到了清末民初,立法只是社会调整的一种手段,但是很难说得上是重要手段。但是,无论如何,到了清末民初,统治者选择了这样一种方式——从经验来看,最受大众接受的方式,来推行统治政策,这无论如何是个进步。谈到户籍的改革问题,户籍作为一国公民身份的象征,它除了证明某一自然人具有某一国公民身份之外,不能有太多的其他内容。和合法的身份一样,公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各种基本权利应当和户籍并行而非户籍的附庸。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时期,统治者也肯定看到了户籍的这些功能,而通过立法这种形式来加以推广。但是,在诸多可以选择的方式之中为什么选择立法来达到这样的社会作用,这无疑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更何况是行政立法。研究这个问题对我们现代研究户籍制度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比如,关系民众的法律的立法主体应该是谁,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如何在这个过程中实现协调?民国初年的户籍立法对人口调整问题的“深度”是否合适,这个标准是如何拿捏的等等。本文篇幅有限,无力论及,虽说小结,亦无结论,抛砖引玉而已,求教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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