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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59:57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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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6〕18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妥善解决国有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帮助市属国有企业多渠道筹集改革资金并加强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市财政局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户。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视国有企业改革实际需要及财政财力情况每年从项目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净收入(益)。
  1、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包括市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和直接参股的其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净收入(列入政府性股权处置管理范围的股权转让收入除外)。
  2、市属企业改制剩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市属企业经批准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净资产在扣减各项改革成本后出售给新组建公司取得的处置收入。
  3、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移交各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及监管资产处置净收入及债务重组净收益:经批准核销的各项不良资产处置净残值收入;各项不计入改制资产范围移交给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管理的资产处置(补偿)净收入;相关资产经营公司监管的债务重组净收益等。
  4、借支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归还的资金。
  5、市属改制企业资产变现,安置职工、清偿债务不再组建新公司的,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现金标准补偿与实物标准补偿的差额转入。
  6、市属改制企业因土地使用权转让按规定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增值返还款和购买的直管公房另行转让(含拆迁)形成的增值部分,在弥补改制净资产负数后的剩余部分。
  7、市属改制企业缴纳的税费,由财政集中结算返还用于市属企业改革的资金。
  8、其他有关收入。
  (三)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收益。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税后利润,除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或经批准用于转增国家资本金以外的部分,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法分享的股利、股息。
  2、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设立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后,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市属国有企业因关闭、破产人员安置费用缺口补助。
  (二)市属国有特困企业改制人员安置费用缺口补助。
  (三)市属困难国有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助。
  (四)市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渡期内财政补助。
  (五)市属困难国有企业改制因资金周转困难确无支付能力,按财政可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垫付支出。
  (六)市属企业改制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七)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与改制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企业和产权拥有单位自行解决。企业改制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批准改制成本费用、无力支付职工社保费用欠款、欠发工资并经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了企业整体改制方案或全员理顺劳动关系方案的企业,方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量入为出”,着眼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全局合理安排。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应按年度开支计划进行。开支计划由市国资委、市企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初根据国企改革规划进度及专项资金筹集计划编制,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执行。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审批与拨付:
  (一)市属国有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市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制改革规定,制定企业的改革改制(破产)方案,通过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向市企改办提交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企业制定的改革改制(破产)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改革的总体设想,人员安置方案,资产、债务处置方案以及资金筹集和资金使用计划等内容。企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市企改办组织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用款进度由市财政局报主管市长批准后拨付。
  第七条 本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拨付时用于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的,原则上直接拨付给市劳动保障业务经办机构,用于人员安置支付给个人的,原则上直接拨付改制企业再发放给个人,用于离休干部待遇支出的,直接支付给市离休干部管理机构。
  第八条 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单独进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属企业资产处置资金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市属企业改制经批准对占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在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内挂牌交易,出让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市属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他管理事项仍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03〕1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企业取得各类资产处置收入(含已核销资产的处置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市财政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双控”管理。
  (三)“双控”账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使用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审查(涉及企业改制成本的,还应经市企改办审核),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四)“双控”账户资金在支付应交税费、职工安置等费用后的节余资金由市财政局办理结转至专项资金专户的手续。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向市企改办、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专题报告。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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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59号

1995-10-16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织委员会捐款能否作为公益性捐赠在税前列支的请示》(沪税外字[1995]87号)收悉。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代表大会组委会捐赠的各种实物或现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可以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不属于向公益事业的捐赠,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作为公益性捐赠给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人员申报户口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人员申报户口的暂行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强横向经济联系,推动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共同利用和发挥厦门特区的对外“窗口”作用。各省、市、自治区及所属省辖市(地区)一级政府,原则上可在厦门市设立驻厦办事处机构,县一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原则上不设立驻厦办事处机构

二、各地政府驻厦办事人员可由各地派来,也可在厦门聘请或招收解决。
三、各地政府驻厦办事处可申请若干常住户口的指标。省一级政府驻厦办申报4-7户;地、市政府驻厦办申报2-5户,县一级政府已设立驻厦办事处机构的申报1-2户,余只申报临时户口。
四、申报常住户口的手续由各省、市(地区)政府驻厦办确定名单后报厦门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转市公安局批准。
五、中央各部所属局以上行政单位驻厦办事处可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六、申报常住户口的原则:
1、申报常住户口的对象主要是办事处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业务专业骨干。
2、凡申报常住户口的应具备自有居住条件。
3、各地政府驻厦办任用或聘请外地的离、退休干部职工不能申报进厦常住户口。
4、驻厦办事处非专职人员不列入办事处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5、驻厦办所属经济实体的干部不列入办事处人员申报常住户口。
6、各地政府驻厦办申报进厦常住户口的总户数,包括其后办事处的干部离、退休等人员更动情况在内,人员进出不能超过上述第三条核定的申报总户数限额。
7、凡经批准进厦常住户口者,其家属随迁问题按市人民政府厦府(84)12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七、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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