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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55:24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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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41号2004年2月25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重点企业:

  《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甘肃省企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及时公正地协调处理我省企业的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我省的发展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诉,是指在本省注册的各种类型企业(外资企业的投诉由省商务厅负责)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部分有收费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侵害,提请省企业投诉中心协调解决,或者反映情况、提出改善投资环境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企业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受理企业投诉。省企业投诉中心设在省经济委员会。

  第四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处理企业投诉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尊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能:

  (一)制定投诉程序和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二)负责受理投诉,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转有关部门处理;

  (三)负责查处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省委、省政府批转的、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定期向省政府汇报投诉处理情况。

  第六条省企业投诉中心直接查处投诉,可采用独立查处、联合查处、督办查处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七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能够当场处理的,应立即答复投诉人;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因投诉事项复杂,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需要延期的,应向投诉人通报有关情况,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八条企业投诉实行一事一诉的原则,投诉对象为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通过口头、信函、传真、电话等方式投诉,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并附送有关材料。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省企业投诉中心在协调、处理投诉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协调处理,并通知投诉人:

  (一)投诉人就投诉内容已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二)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第十二条省企业投诉中心负责督查被投诉人对投诉问题的办理情况。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报省企业投诉中心。

  第十三条被投诉人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企业投诉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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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由俄国边贸进口米八直升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民航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由俄国边贸进口米八直升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年来,哈尔滨嘉联实业总公司、河北易货贸易公司、平顶山中原直升机旅游(集团)公司等非航空进出口专业公司,纷纷参与直升机进口经营活动,由俄国进口米八直升机。该机资料证件不全,不能满足我国适航要求,且俄制造厂家又不提供技术支援和承担持续安全责任等等。这种
情况,已干扰国内航空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保证飞行安全非常不利。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现就由俄边贸进口米八直升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市对上述单位进口米八直升机的行为,立即加以整顿,并将整顿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二、今后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边贸、易货贸易公司不得独立从事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的进出口业务;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进口管理,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对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实行登记管理,由中国民航总局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负责办理登记手续。
四、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进口时,海关凭中国民航总局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未经批准,自行进口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经民航总局审批,各地不得随意成立航空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为未经审批申请设立航空公司的办理登记注册;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1994年9月11日

国际竹藤组织东道国协定

中国 国际竹藤组织


国际竹藤组织东道国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6月3日 生效日期1998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国际竹藤组织,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成立国际竹藤组织的协定》第二条的规定,希望确定国际竹藤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适当运作所需的地位、便利、特权与豁免,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术语定义
  为本协定的目的,下列术语的定义为:
  (一)“东道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三)“竹藤组织”指国际竹藤组织。
  (四)“双方”指政府和竹藤组织。
  (五)“理事会”指竹藤组织理事会。
  (六)“董事会”指竹藤组织董事会。
  (七)“总干事”指竹藤组织总干事。
  (八)“竹藤组织职员”指竹藤组织总干事及按人事条例聘用或供其使用的专业人员、行政和后勤工作人员。
  (九)“竹藤组织处所”指竹藤组织为公务目的在东道国占有、使用或维持的所有办公室、房舍、装置和设施,而不论其所有权之归属。
  (十)“出版物”指以任何载体(包括文字、影像和电子形式)存在的面向公众的智力作品。

  第二条 竹藤组织总部处所
  一、竹藤组织总部设在北京。
  二、经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竹藤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其他办事处和实验站。
  三、竹藤组织得在其办公处所悬挂其会旗和会徽。
  四、政府应协助竹藤组织获得适当的办公处所。
  五、政府应确保向竹藤组织提供必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便利;此类服务应在平等的条件下提供。
  六、在本协定有效期间,政府将考虑在自愿的基础上为竹藤组织建造总部办公楼,供其使用,具体条件和程序由政府和竹藤组织另行商定。

  第三条 法律人格
  政府承认竹藤组织为一具有国际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在中国领土上,竹藤组织具有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法律行为的能力,特别是缔结条约、签订合同、取得和处分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在司法程序中作为当事一方的能力。

  第四条 特权与豁免
  一、竹藤组织及其资金和财产,无论在何处,由何人掌管,应免除一切形式的司法程序,但第三方因竹藤组织所有或由其使用的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而提出赔偿要求的民事诉讼除外。
  二、竹藤组织的资金和财产,无论位于何处,由何人掌管,应免于搜查、征用、没收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干扰。
  三、竹藤组织的办公处所、档案以及属于它或它所收藏的所有文件不受侵犯。
  四、竹藤组织的房舍、资金、资产、收入和其他财物应享有与在东道国的外交使团同等的免税待遇。
  五、竹藤组织为直接公务目的进口或输出的设备和物品,按东道国的有关规定,免除关税和其他有关税收。上述设备和物品,除非政府同意并按政府同意的条件,不得在中国出售。
  六、竹藤组织得为公用目的免税进口三辆机动车及其零配件,并在其名下登记注册。政府应向这些车辆颁发适当牌照,以标明这些车辆属于竹藤组织。竹藤组织可免税更新上述车辆,但在任一特定时间免税进口车辆的保有量不得超过三辆。
  七、竹藤组织在资金入出、货币兑换、银行帐户方面应享有政府给予在中国的外交使团同等的便利。竹藤组织可自由地:
  (一)获取或收取、并持有和处理不同币种的资金及有价证券;
  (二)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开设和运作本币和外币帐户;
  (三)将其资金由中国转至其他国家或由其他国家转入中国、或在中国转户,并将其兑换为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八、本条下的各项免税规定和便利不得扩大到通常为所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税款和收费。
  九、在中国的个人、公司、基金会或其他实体对竹藤组织的财政捐赠可依东道国税法享受减免所得税或其他有关税的待遇。

  第五条 出版物
  一、竹藤组织得在其职责范围内自由出版研究报告和科技读物,但须遵守东道国有关出版和知识产权的法律规章以及东道国为缔约方的有关出版和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二、竹藤组织有权进口或出口与其业务相关的出版物,并得享受免除关税及其他有关的进出口税待遇,但除非政府同意并按政府同意的条件,进口的出版物不得在中国商业性出售。
  三、竹藤组织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免费或有偿分发其出版物。

  第六条 通讯便利
  一、竹藤组织在其公务通讯方面享有政府给予其他政府间组织同等的优惠待遇。
  二、政府确保竹藤组织公务通讯和信函(包括电子函件和传真)不受侵犯。

  第七条 社会保障
  一、政府将不要求竹藤组织向东道国的社会保障计划捐款,也不要求非中国籍的职员加入这一计划。
  二、竹藤组织应确保其所有职员享有足够的社会保障。为此,竹藤组织得制定自己的保障计划或使其全部或部分职员参加适当的社会保障计划。

  第八条 出入境和居留
  一、政府将为下列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人员的出入境和居留提供便利:
  (一)应邀前来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成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以及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成员;
  (二)竹藤组织短期聘用的或供其使用的顾问和专家及应邀出席竹藤组织会议和活动的其他个人;
  (三)竹藤组织专业职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
  二、政府应向前款所述人员免费发放适当的签证。
  三、竹藤组织应提前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身份通知政府。

  第九条 临时来访公务人员
  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人员在东道国境内并在其履行公务行为期间享有下列便利、特权和豁免:
  (一)不受逮捕和拘留;
  (二)执行公务时的口头讲话或书面文字及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本项豁免不适用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和因其驾驶的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三)在持有货币或兑换限制方面享有与临时出差的外国政府代表同等的便利;
  (四)其个人行李享有与外交人员同等的豁免和便利。

  第十条 总部职员
  一、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竹藤组织专业职员,在中国期间,享有下列便利、特权与豁免:
  (一)执行公务时的口头讲话或书面文字及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但本项豁免不适用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和因其驾驶的车辆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引起的损害赔偿;
  (二)公务用品免受检查或扣留;
  (三)竹藤组织付给的或以竹藤组织的名义付给的工资薪金和报酬及其他收入免予缴纳所得税;其境外所得享有与在华的国际组织官员相同的待遇;
  (四)其本人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免除移民限制和外侨登记;
  (五)在东道国内自由持有或保留外汇、外汇帐户、动产,在终止与竹藤组织的受雇关系后,有权从东道国带出其合法收入;
  (六)在初次任职时,有权免税进口直接需用数量的自用品和家庭必需品,包括根据东道国有关规定进口一辆机动车辆。上述进口车辆的更新问题按东道国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在任何时候每一职员只能拥有一辆免税车辆。
  (七)任职期间自用品和家庭必需品的进口,享有与在华的国际组织官员同等的待遇。
  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顾问和专家在中国期间享有本条第一款一至五项的特权和豁免。
  三、政府应给竹藤组织职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颁发证明其身份的特别身份证。
  四、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之外,不具有东道国国籍的总干事应享有与常驻中国外交使团团长同等的特权与豁免。

  第十一条 特权和豁免的目的
  一、本协定下的特权与豁免的授予是为了竹藤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有关人员的个人利益。
  二、无论何时如某项豁免有碍司法公正,且放弃此项豁免不损害竹藤组织的利益,本条第三款所指的当局有权利并有义务放弃豁免。
  三、上款所提及的当局指:
  (一)就理事会成员而言,指理事会主席;就董事会成员和总干事而言,指董事会主席。
  (二)就竹藤组织本身、竹藤组织的其他职员和临时来访公务人员而言,指总干事。
  四、豁免的放弃须经明示。对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理解为同时暗示放弃了执行豁免;执行豁免需另行明示放弃。
  五、竹藤组织的房舍、设施、资金和财物不得用于与竹藤组织协定规定的职责不相符的用途。
  六、竹藤组织及其职员应采取措施确保本协定规定的特权与豁免不被滥用。一旦发生滥用,应尽速与政府进行磋商。
  七、在不损害本协定所予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一切享有此种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有义务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规定,不干涉东道国的内政。

  第十二条 合作
  一、双方应通力合作,以解决执行本协定或竹藤组织在中国运作所产生或涉及的问题。
  二、政府应向竹藤组织提供各种合理的协助,使之能够恰当地履行职责。
  三、竹藤组织应对政府提请其注意的问题给予适当的考虑。
  四、若竹藤组织希望正式提请政府注意与竹藤组织有关的问题,应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官员进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一、政府与竹藤组织间因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影响总部或竹藤组织与政府关系的任何问题,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除非双方同意采取其他的解决方式。
  二、如双方尽了最大努力仍未依前款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事项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十四条 最后条款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经任何一方要求,可就本协定的修正进行磋商。修正由双方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作出。
  三、政府可与竹藤组织签署必要的补充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定在竹藤组织于中国设置总部期间有效,除非双方商定终止。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国际竹藤组织代表
        王杰宝        高登·史密斯江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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