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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57:19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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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5〕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18号),设置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研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受委托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和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会务、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外事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保卫等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和实施;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工作,指导有关行业协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贸、娱乐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参与并负责协助相关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相关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采掘施工、冶金、有色金属、建材、地质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矿山包括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相关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组织相关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查工作;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审查备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18名(含机关后勤服务人员)。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名,其中领导职数2名。
  主要职责:负责市本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指导、协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活动;协助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并负责调查处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二)关于市直工商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市直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会同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检查和考核市直工商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商企业及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协调工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三)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建设、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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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混合委员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4年6月15日)
              (中方去文)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副总统
穆罕默德·沙哈布丁先生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圭双方同意成立政府间的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该混合委员会的职能是检查上述领域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扩大两国经济、贸易和科技交流的可能性。混合委员会由两国官方代表团组成,并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北京和乔治敦举行会议。该委员会的召开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圭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吴学谦
                          (签字)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

              (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
兼外交部长吴学谦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你今天的来函,内容如下:
   (同中方去函)
   我仅代表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副总统兼司法部长
                           沙哈布丁
                           (签字)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五日
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

何旺翔


法治之理想需要以理想之法治加以充实,而理想之法治只有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才能得以实现。
一、法治—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
所谓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①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与法治相对应的是德治,其乃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② 法治之理念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之人性恶论。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就提出了“服从法律的统治”的理念,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人们更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为目标;而基督教哲学的人性恶理论促使西方人优先选择客观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社会的治理准则。古代中国的先秦哲人也曾提出过“法治”之思想,但纵观中华历史,人治乃为主流。因为传统儒家 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其法律哲学,同时其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治的结果是专制,是社会运作的极度混乱和低效,因为个人的命令主宰了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命运,因为整个社会缺乏一套统一的治理规则。
那么德治呢?德治之“德”是个人之“德”还是社会整体之 “德”?若为个人之“德”,那么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人治,其与中国传统人治理念毫无本质差异,只不过于现今社会其有一套相应的选拔机制更加保证了德治者具有高尚的道德,这与世袭制相比显有进步,但难免百密一疏,而且人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的我还是明天的我吗?德治之“德”若为社会整体之“德”,也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高尚之道德情操,那么可以说这种德治是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的统治,应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治理模式,因为每个人都知道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且他们知道自觉的去遵守相应的规则,这比法治要进步的多,但这未免太过理想化了。于现实看来,中国不具有这样的大土壤,这种德治毕竟离我们太遥远了,其只不过是我们的最终理想,而法治才是理想的现实。
如果说共产主义是我们的最高纲领,那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与此相对应,德治(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统治)就是我们的最高纲领(理想目标),而法治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理想目标)。因为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仍然有“公共生活的起码规则”(笔者注:即一种全体社会成员公认和共同遵守的道德),但它不是法,因为它没有法所特有的阶级性,就像原始习惯一样,只是一种公共生活的社会规则,而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将与国家一起消灭在共产主义的实现过程中③;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需要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而这一切都必须与法治社会的构建为基础,必须与法治模式的完善为契机。因此应该说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但它不是我们的终极理想目标。
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想的法治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该如何理解法治的内涵呢,也即我们理想的法治是什么样呢?对于法治有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解。一种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笔者注:东方法治观),另一种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笔者注:西方法治观)。④
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因为我们有着自己的社会现实;我们亦不可因西方思潮的大举“入侵”而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以维护民族特点为借口而一概否定西方文明的科学合理性。我们只有在强调自我或本土的经验基础的同时也强调他者或域外的经验以及双方的互动关系,以保持自我在与他者相遇时的精神结构上的弹性和开放性,避免偏狭和冥顽不化。⑤ 我们应该看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在激进革命后留下的大片制度空白,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在于制度的构建,秩序的建立,而非简单引进西方法治理念而空谈公民权利的维护,因为没有秩序、制度的建立,权利的保障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看到中国是一个关系秩序社会,有“关系”者可以获得第一手信息资料,也可以拥有优先的发言权,因此信息渠道的通畅化、透明化,才是实现民主,实现法治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要提高司法与行政的透明化。总而言之,制度和秩序的建立才是当务之急。
依西方传统法治理念,法治的构成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实质要件即法的优良性。就此而言,我们似乎离法治已经很近了,因为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们已经有了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而且我们还在不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不仅如此,我们的法律不但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创新。法的普遍性和优良性似乎在我国已经做得不错了。但有再好的法律,再好的制度体系,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贯彻,那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是有法可依,但却未必有法必依;是有法必依,但却非执法必严。就浅层原因而言即是缺乏严格公正的执法理念,但就深层诱因看来关键在于缺乏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素质的确有待提高。这种素质不仅仅是理论素养,而更应是道德素养。因此,形成全面的执法、司法人员培养体系,构建公正合理的选拔机制,才能不断优化执法、司法人员队伍的素质,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严格执法,而这一切并不是靠上两次课,搞几次培训班就能做到的。
我们理想中的法治状态,许多法学家已为我们进行了很好的理论构建,但构建在于实践。单纯的批判是不够的,因为若无构建,我们也就没了批判的目标,我们总不能老去研究西方各国法治模式的优劣吧。但单纯的构建也是不够的,因为单纯的构建是僵死的,只有在构建中批判,在批判中构建,才能不断推动法治的完善,不断向前发展。而我们批判与构建的精神动力就来源于我们的法治理想。
三、结语
法治理想的确立与理想法治的构建是互动的。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我们寻找出西方传统法治思想与中国社会现实的契合点,并希冀在此基础上建立我们理想的法治。法治是我们于现今作出的必然选择,其理应成为我们崇高的理想目标,而构建和批判正是我们为实现这一理想而进行的有益努力和尝试。




注释:
①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②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③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④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战略与管理》第48期。
⑤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战略与管理》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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