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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56:43  浏览:89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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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府发〔2006〕52号   2006-05-2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公开招聘的实施范围
  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一)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二)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市属及城区、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审核或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与本级政府(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五)事业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识和能力;
  (五)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国家颁发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六)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
  (七)非本市户籍的应聘人员须符合我市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

  四、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组织考核招聘两种方式,通过笔试、面试等方法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语言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等;对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要突出对应聘者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一)公开考试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初级岗位的新进初任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招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前必须按管理权限分别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招聘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范围内,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性质、情况简介;核定的增人计划数、拟招聘的岗位、人数、专业、资格条件、招聘范围和对象;招聘的时间;招聘的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须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主管部门填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申报表》统一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范围内,制定本县(区)、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填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申报表》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发布招聘简章。经审定的招聘信息应于公开招考前1个月,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我市人事人才网(含与其链接的各县(区)、各开发区人事人才网)或我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各主管部门、各县(区)、各开发区及招聘单位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条件、报名方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考核、体检的要求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报名及资格审查。报考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报考各县(区)、各开发区事业单位的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符合招聘条件的,填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由同级政府(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发给准考证,并在考试前予以确认。
  4.笔试。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能开考。
  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工勤岗位的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负责。
  笔试成绩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委托招聘单位予以公布,并根据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不少于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5.面试。市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各开发区事业单位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面试方式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笔试,其分数按一定比例计入面试成绩。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核人选。
  面试考官一般为7或9人,由招聘单位、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参加面试考官。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牵头,逐步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行业建立面试考官库,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
  6.考核。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的笔试、面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招聘岗位数1:1.2-1.5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核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核意见。
  7.体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按招聘岗位数1:1确定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如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总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8.公示。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开发区)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
  9.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填写《南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核表》,经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开发区的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先办理入编手续,再办理调动、聘用手续。
  10.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进入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11.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当年全市事业单位增人计划数的三分之一可用于在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上,招聘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确属急需紧缺人才的应届毕业生;双方签订聘用意向协议后,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直接进入面试程序。
  (二)组织考核招聘
  1.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通过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的;
  (2)经费核拨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相互交流;
  (3)招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
  (4)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
  (5)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及我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2.组织考核招聘的基本程序:
  (1)在核定的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内,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2)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招聘信息;
  (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
  (5)对面试合格、确定为考核对象的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6)组织考核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7)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聘人员并予公示;
  (8)经公示无异议人员,按管理权限先办理入编手续,再办理调动和聘用手续。

  五、人员聘用
  (一)凡通过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均应与招聘单位签订《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双方自愿,可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聘用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应按《南宁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南人字[2003]8号)的有关规定管理。
  (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执行。
  (三)通过公开招聘新进事业单位的初任人员,在聘期间,享受在编人员待遇,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按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落聘或解聘后,相关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的人员,其退休养老方式与新聘用单位的原在编人员相同。

  六、纪律与监督
  (一)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纪律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全过程,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进行查处。在发布《招聘简章》的同时公布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信箱。
  (二)严格公开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与保管、考试、阅卷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营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为本单位行政领导副职或者在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工作组织人员、体检医务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如遇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四)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5.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6.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入编手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资手续;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

  七、其他
  (一)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个别特殊专业岗位,艰苦行业和乡镇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其招聘条件和招聘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各县(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四)本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按职责权限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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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
现将我局制订的《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00年第10期(供计划、统计使用)发给你们。本表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我局原制订的2000年第9期折算率表同时废止,但上报2000年9月底以前的统计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附件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
(2000年第10期)
制表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有效期限:2000年10月
------------------------------------------------------------
| 货币名称 | 货币单位 | 对美元折算率 | 货币名称 | 货币单位 | 对美元折算率 |
|-----------|-------|---------|-----------|------|---------|
|ASF 记帐瑞士法郎 |1记帐瑞士法郎|0.4416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4 |
|-----------|-------|---------|-----------|------|---------|
|ATS 奥地利先令 |1先令 |0.06203 |JPY 日本元 |1元 |0.009336 |
|-----------|-------|---------|-----------|------|---------|
|AUD 澳大利亚元 |1元 |0.54380 |KRW 韩国圆 |1圆 |0.0008853|
|-----------|-------|---------|-----------|------|---------|
|BEF 比利时法郎 |1法郎 |0.02116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4107 |
|-----------|-------|---------|-----------|------|---------|
|BRL 巴西里亚尔 |1里亚尔 |0.54259 |MOP 澳门元 |1元 |0.12446 |
|-----------|-------|---------|-----------|------|---------|
|CAD 加拿大元 |1元 |0.67385 |MXP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10644 |
|-----------|-------|---------|-----------|------|---------|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0.56051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1林吉特 |0.26319 |
|-----------|-------|---------|-----------|------|---------|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2082 |NLG 荷兰盾 |1盾 |0.38730 |
|-----------|-------|---------|-----------|------|---------|

|DEM 德国马克 |1马克 |0.43639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0666 |
|-----------|-------|---------|-----------|------|---------|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1435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13676 |
|-----------|-------|---------|-----------|------|---------|
|ESP 西班牙比塞塔 |1比塞塔 |0.005130 |NZD 新西兰元 |1元 |0.41410 |
|-----------|-------|---------|-----------|------|---------|
|EUR 欧元 |1欧元 |0.85350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187 |
|-----------|-------|---------|-----------|------|---------|
|FIM 芬兰马克 |1马克 |0.14355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1822 |
|-----------|-------|---------|-----------|------|---------|
|FRF 法国法郎 |1法郎 |0.13012 |RUB 俄国卢布 |1卢布 |0.03606 |
|-----------|-------|---------|-----------|------|---------|
|GBP 英镑 |1镑 |1.39800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1.28653 |
|-----------|-------|---------|-----------|------|---------|

|HKD 港元 |1元 |0.12824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0183 |
|-----------|-------|---------|-----------|------|---------|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1卢比 |0.0001152|SGD 新加坡元 |1元 |0.57297 |
|-----------|-------|---------|-----------|------|---------|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2188 |THB 泰国铢 |1铢 |0.02385 |
|-----------|-------|---------|-----------|------|---------|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5764|TWD 台湾元 |1元 |0.03202 |
|-----------|-------|---------|-----------|------|---------|
|ITL 意大利里拉 |1里拉 |0.0004408|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1254 |
------------------------------------------------------------
注1:本表仅供计划、统计使用。
注2:本表自2000年10月1日起使用,但上报2000年10月1日前数字仍使用原折算率表。
注3:‘***’表示该货币折算率与上期相同。



2000年9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06〕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98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首次明确了海事法院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一决定,先后在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广州、武汉、海口、厦门、宁波和北海设立了10个专门审理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不服其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并对海事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全国海事审判工作。至此,我国成为世界上建立专门海事司法机构最多的国家。

  海事法院成立以来,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遵循海事审判规律,不断完善海事诉讼制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依法公正审理了大量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司法保障,为建立规范的海事审判制度、完善海事立法以及海事法律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目前,海事司法已成为中国司法的对外窗口,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不断增强。

  进入21世纪,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不断推动世界格局的变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对外经贸和航运发展势头更加强劲,国际航运中心和区域航运中心建设方兴未艾,海运经济和海洋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将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这一领域的司法保障需求日益凸显。随着经贸航运事业的迅速发展,海事海商纠纷不断增加,海事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海事审判任务越来越重,面临的考验也越来越严峻,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势在必行。

一、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指导原则

  1.今后五年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遵循海事审判工作规律,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规范海事司法行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实现法官职业化,全面提升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为经贸和航运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2.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既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海事审判工作发展思路,又要坚持对外开放,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海事司法制度,保持开阔的国际视野,公正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秩序。

  3.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海事审判制度;二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发挥海事法院的优势,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干扰,公正审理各类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四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把海事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进行谋划;五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提高在新形势下加强党对海事审判工作领导重大意义的认识,保持海事审判队伍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本色,开创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二、健全和完善海事审判制度,充分发挥专门审判职能作用

  4.进一步理顺海事司法行政体制,根据海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优化人、财、物等审判资源配备机制。逐步统一海事法院现有的管理模式和财政体制,为今后海事法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5.进一步完善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制度。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管辖制度是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基础。海事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通过改变案由排除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地方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也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这一法律制度落到实处。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管辖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违反规定受理案件的,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

  适时调整海事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有关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要充分发挥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域设置的优势,充分利用专业特长,积极支持环保公益诉讼,有选择性地管辖一批此类案件。当前,要重点管辖陆源污染渤海水域案件和陆源污染长江水域的案件。同时,要进一步研究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逐步理顺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

  6.进一步加强海事海商二审案件的审理。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海事审判的力量,加大海事审判的力度,切实履行上诉审法院的职责,准确把握裁判尺度,保证海事审判质量。

  7.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监督制度。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归口审理海事海商管辖案件以及海事审判监督案件,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改革海事审判监督制度,制定海事海商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以及审理程序,案件再审前可实行听证制度,必要时可实行5人合议制。

  8.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海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类型,相对固定合议庭,提高法官的专业化水平。

  9.进一步完善海事审判陪审员制度。制定陪审员的适用范围、选任等规定,逐步建立海事海商案件专家陪审员制度。

  10.进一步完善海事执行制度。规范诉讼前、诉讼中及执行阶段的扣押和拍卖船舶等强制措施,维护司法权威。

三、坚持科学的审判理念,公开、公正审理海事海商案件

  11.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以公开促公正。海事海商案件的立案、开庭、裁判结果依法应当公开的均要公开。所有生效的涉外海事海商判决书要在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以及各法院的门户网站上公布,并在三年内实现全部生效裁判文书对外公布。

  12.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诉讼当事人可以最大限度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海事诉讼活动中,在不影响第三方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并记录在案,诉讼程序可以简化。

  13.认真落实便民诉讼原则,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安排诉讼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不必要的讼累。注重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提高调解结案率。

  14.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裁判文书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审判的全过程,对当事人请求的事项和诉讼权利义务依法准确地做出解释和裁决。海事海商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判决书参考样式制作。

四、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15.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对目前海事审判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进行研究,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就海上保险、无单放货、沿海内河运输、货运代理、油污损害赔偿、船舶碰撞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等法律适用问题,制定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

  16.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高审判水平。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应及时研究海事审判中的有关问题,总结两审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经验,确保本辖区内审结的所有案件符合司法统一的要求。

  17.加强案件评查工作。建立海事海商案件评查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不定期地进行案件评查,并适时组织海事法院之间、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相互评查,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审判质量的不断提高。

  18.加强审判业务交流。通过定期举办审判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对海事审判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和总结,以统一认识,提高司法能力,同时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奠定基础。

  19.加强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挑选部分典型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选编,定期编辑下发。从2007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将每年编辑一到两期案例选编,指导海事审判工作。

五、规范诉讼活动,确保程序公正

  20.规范诉讼程序。进一步完善海事诉讼指引制度、风险提示制度、案件审理排期制度、延长审限理由告知等制度,避免当事人告状无门或者违规立案情况的发生;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强化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证据交换等程序;进一步规范海事执行活动,公开执行的所有环节,做到依法规范执行、廉洁文明执行。

  21.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海事海商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审理。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制定海事海商案件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裁判文书的制作。

  22.加强派出法庭规范化建设。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海事法院的派出法庭工作纳入到人民法庭的管理范畴,解决建设和经费保障等问题。要根据海事审判的需要,规范派出法庭的设置,加强派出法庭的人员管理,统一工作守则,严格审判流程,确保案件质量。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对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各项工作进行抽查,指导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解决派出法庭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3.严格规范海事诉讼收费标准。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公开所有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加强在立案、诉前和诉讼中扣押、拍卖船舶以及执行等收费环节的监管,避免滥收费现象的发生。实践中需要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使海事诉讼收费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六、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24.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组织运作管理,严格责任制,做到权责分明。完善海事司法各主要环节的运作机制,提高海事法院内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能力,使整个审判活动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简捷经济,更加实际有效。

  25.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审判工作的科技含量。逐步推广庭审记录数字化,用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庭审全过程,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建立诉讼档案电子数据库,对建院以来已结案的裁判文书,进行电子数据处理,方便保存和查阅。

  26.加强审判信息沟通工作,保证各海事法院之间、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审判信息的畅通。对有关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外籍船舶以及重大案件的审判信息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备案。

  27.加强对外宣传工作。各海事法院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重大的工作部署和重要举措、各类大案要案及社会关注案件的审判情况,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要充分利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站,宣传海事审判工作,不断增强海事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扩大海事审判的影响力。

七、加强队伍建设,率先实现法官职业化

  28.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八荣八耻”,坚定理想信念。

  29.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海事法官司法水平。海事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熟悉航海技术知识;不仅要精通海事海商法律,还要精通普通的民商法。要不断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司法调解、运用法律和裁判文书说理的能力,大力培养懂法律、懂经贸、懂航运、懂外语的专家型职业法官。

  30.加强海事法官的职业培训。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负责组织一到两次海事法官的培训,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也要定期组织海事法官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年轻海事法官到有关实务部门学习、民商事法律基础培训、专业技能培训三个方面,不断实现知识更新。

  31.建立科学的海事法官队伍管理模式。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行使海事法官的干部管理监督职责,制定海事法官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为开拓海事法官的视野,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应选派海事法院的法官到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交流。要加强海事法院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一把手”对海事法院的领导干部要纳入普通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序列中进行培养、晋升和交流使用,促进海事法院的健康发展。

八、加强合作与交流,扩大国际影响力

  32.组织海事法官参加中国代表团参与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海事司法的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海事立法和司法水平。

  33.选派优秀法官到海事法律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进行培训和访问,拓宽法官的国际视野。培训的方式可采用到外国知名大学进行定期培训,也可把国际上知名的海事法律专家和海事法官请进来,组织法官在国内集中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帮助法官及时掌握国际航运市场的发展动态,了解国际海事法律的最新发展动向。

  34.举办国际海事司法论坛,了解各国海事司法动态和信息,同时向世界介绍中国的海事司法制度、扩大我国海事审判的国际影响力。

九、加强领导,促进海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35.实现海事审判工作全面发展,领导是关键。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海事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把海事审判的发展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对所属海事法院的基本建设、队伍建设以及海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海事法院应当将各项工作的情况包括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站在战略的高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探索海事审判发展的新思路,开创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

  20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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