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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1:04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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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
2005年12月1日 [2005]民四他字第52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发[2005]309号“关于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泓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约书》第十七条规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纠纷呈送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本案系涉港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所适用的法律,亦未约定仲裁地,应当根据法院地即中国内地的法律来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北京市并不存在当事人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同时北京市有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三家仲裁机构,亦无法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一方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此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一案的请示
2005年11月23日 京高法发[2005]30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M20050287号仲裁案中仲裁协议无效的请示》。经我院审查,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其与泓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仲裁协议条款应为无效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应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的规定,特向你院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泓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公司)。

二、基本案件
2003年11月24日,杭州泰利德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泓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ET-0321A号买卖合约书。该合同中第十七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呈送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最终裁终裁决。

三、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北京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属对仲裁机构的选择约定不明确,且双方当事人未提交已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的证据。故我院同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拟裁定该仲裁条款无效的处理意见。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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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已于1998年10月16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要高度重视保证业务,本着“防范风险、稳健经营、因地制宜、规范操作”的原则,稳妥地开展保证业务。各级行领导和业务经办人员必须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正确处理好服务客户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在具体业务经办过程中,要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上,确保我行保证业
务沿着稳健、安全、规范的轨道健康发展。
二、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授权权限办理保证业务;各一级分行必须按照总行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对所辖二级分行转授权及转授权权限的范围。总行重申,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各级行无权自行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各级行只能在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审批并办理保证业务,对超出授
权(或转授权)范围的,必须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行审批;有审批权限的行的审批意见是经办行能否具体办理该项保证业务、能否出具保函的唯一依据。
三、各级行办理保证业务,必须结合本行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对于风险较高的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分期付款保证、借款保证、补偿贸易保证、租赁保证以及账户透支保证,必须从严控制。
四、各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总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及其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保证业务。自本通知下发后,凡发生无权担保、越权担保、违规操作或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一律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
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
五、自1999年1月1日起,全行将统一执行新的《保证业务办法》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199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第1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以出具保函的形式向申请人的债权人(保函受益人)承诺,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建设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三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只向受益人提供保证担保,不提供抵押、质押等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四条 建设银行开办保证业务,严格遵循自主经营、授权经办和反担保保障原则。
第五条 建设银行保证业务由各级行信贷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保证业务种类
第六条 建设银行开办下列保证业务:
一、投标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投标方的请求,向招标方保证,如投标方中标后擅自修改报价、撤销投标书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招投标项下的合同,建设银行将根据招标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承包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包人的请求,向发包人保证,如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发包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履约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保证,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设银行将根据债权人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四、预收(付)款退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预收款人请求,向预付款人保证,如预收款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建设银行将根据预付款人的退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五、工程维修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施工单位的请求,向工程业主保证,如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维修义务,或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施工单位又不能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工程业主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六、质量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卖方又不能更换或维修时,建设银行将根据买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七、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进料方或进件方的请求,向供料方或供件方保证,如进料方或进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按合同约定将成品交付给供料方或供件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来料或来件的价款及附加的利息,建设银行将根据供料方或供件方的
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八、关税保付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海关保证,如被保证人在商贸活动中违反海关的具体规定或要求,建设银行将根据海关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释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船方或运输公司的请求,向扣船国法院或港务当局保证,如因船方或运输公司责任,造成货物短缺、残损,使货主遭受损失,或因碰撞等其他事故造成货主或他人损失,在确定赔偿责任前船舶被外国法庭下令扣留,须交纳保释金方予放行时,由建设银行
向外国法庭提供的保证。
十、付款保证。
(一)在凭货付款的货物买卖中,建设银行接受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保证,如货到后经检验与合同相符,进口方未支付货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口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在技术交易中,建设银行接受受让方的请求,向出让方保证,如受让方在收到技术资料经检验与合同相符后未支付价款,建设银行将根据出让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建设银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保证,当开证申请人未能向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开证行的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一、延期付款保证。在进口大型设备时,建设银行接受买方的请求,向卖方保证,当建设银行陆续收到国外装船单据达到合同金额一定比例时,在规定时间后开始,把合同金额分成若干等份,每隔若干时间支付一份金额加利息,用若干年付清。
十二、分期付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买方或付款方请求,向卖方或收款方保证,当买方或付款方不按期支付货款时,建设银行将根据卖方或收款方的付款要求,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三、借款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借款方的请求,向贷款方保证,如借款方不按期向贷款方偿还借款本息,建设银行将根据贷款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租赁保证。建设银行接受承租方请求,向出租方保证,如承租方不按期支付租金,建设银行将根据出租方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五、补偿贸易保证。建设银行接受设备进口方的请求,向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方)保证,如进口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设备出口方(设备供给方)或由其指定第三者,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附加的利息时,建设银行将根据设备出口方(或设备供给? ?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六、留滞金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卖方请求,向买方保证,如货到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货物短量或残损时,建设银行承诺将买方预支的留滞金退还。
十七、账户透支保证。建设银行接受在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公司)的请求,向该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证,如该企业在该银行开立透支账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归还透支款项,建设银行将根据该银行的索赔,按照保函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十八、经总行同意的其他类保证。
第七条 建设银行不办理下列事项的保证: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
二、企业注册资本及股本性投资的保证;
三、以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
四、建设银行认为不宜办理的其他保证。

第三章 保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建设银行提出保证申请:
一、经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结算;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
四、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
五、能够向建设银行交存保证金或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反担保。
申请人申请提供以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的,还应具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或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其购买外汇的批件。
第九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保证时,应填写《出具保函申请书》(附件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年检登记文件;
二、董事会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申请该项保证的证明文件;
三、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的提供与其成立年限相当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申请时上一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四、申请保证的事项或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反担保材料:
申请人以质押或抵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质押权利凭证及其权属证明文件;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权属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申请人以他人的财产抵押或出质的,还应提交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同意抵押或出质的书面文件;申请人以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权利凭证出质
的,还应提交该权利凭证开立单位向建设银行出具的确认文件;
申请人以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第三方保证人出具的反担保意向性文件以及第三方保证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财政部门或建设银行认可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年审的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3年提供与其? 闪⒛晗尴嗟钡牟莆窕峒票ū?、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等。第三方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方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申请人以交存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提交交存保证金数额及相关承诺文件;
六、申请人资信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建设银行核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和授信额度证书、与建设银行签订的银企合作协议等;
七、申请人在建设银行开立账户的证明文件;
八、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建设银行接到申请人的保证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受理的,应根据授权权限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内部管理规程》的规定,在与申请人签具《出具保函协议书》及相应的反担保合同后,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出具保函。
第十一条 出具保函协议书、保函文本及反担保合同文本应采用中国建设银行统一制发的格式文本(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申请人要求采用保函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的,应在申请保证时将该文本随同其他资料一并提交建设银行审查。

第四章 保函的出具
第十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银行可以出具保函:
一、保证申请经审查批准且出具保函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
二、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反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三、申请人已实际履行了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在建设银行出具保函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将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实际交由建设银行占管;足额缴存保证金等);
四、申请人已按照出具保函协议书的约定缴纳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五、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该项保证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六、申请人已履行了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保函由建设银行经办行行长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该经办行公章。
第十四条 建设银行交付保函时,应要求被保证人(申请人)或受益人签收(采用电开方式出具的保函除外)。

第五章 保函的履行
第十五条 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六条 保证期间,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因主合同发生变更需要修改保函内容或终止保函的,应在事前由被保证人和受益人双方共同书面通知经办该项保证业务的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同意的,按新出具保函办理;不同意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要求终
止保函的,建设银行应及时收回该保函。
第十七条 保证期间,建设银行依照出具保函协议书和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按照保函所列索赔条件要求建设银行履行保证义务的,建设银行如无其他抗辩理由应履行义务,同时应根据出具保函协议书和相关的反担保合同的约定依法向被保证人和反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及第三方保证人)主张追索权及反担保债权。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因履行保证责任垫付资金的,对垫付的资金,自垫付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保函即自动失效,建设银行应当要求被保证人或受益人将该保函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保证业务收费按建设银行确定的费率表向被保证人收取,建设银行将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费率。
第二十二条 与建设银行有代理行关系或业务合作关系的外国银行请求建设银行转开保函的,经建设银行总行批准后,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外保证除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外,执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设银行总行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建总发字[1991]第210号)、《建设银行外汇担保办法》(建设银行发布规章通告第5号)以及依照上述办法和规程制发的有关保证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出具保函申请书 编号
---------------------------------------
| | 名称 | |地址及联系电话 | |
| 申 |---------|---------|--------|---|
| 请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 | |
| 人 | |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
| 基 | 理人姓名 | | | |
| 本 |---------|---------|--------|---|
| 情 | 开户银行及账号 | | 企业信用等级 | |
| 况 |---------|----------------------|
| | 授信情况 | |
|----|---------|----------------------|
| |受益人 | | 保证事项 | |
| 申 |----|----|------|---------------|
| 请 | | | 保证范围 | | | |
| 保 |保证种类| | | | 保证期限 | |
| 函 | | |(币种金额)| | | |
| 内 |----|----|------|----|------|---|
| 容 | | |保函文本的 | |要求出具保函| |
| |保证方式| | | | | |
| | | | 使用 | | 的时间 | |
|----|--------------------------------|
|拟提供反| |
|担保方式| |
|----|--------------------------------|
| | |
| 所 | |
| 付 | |
| 资 | |
| 料 | |
| | |
|----|--------------------------------|
| | |
| | 申请人保证本申请书所陈述的各项内容及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 |
| |此致:中国建设银行 行 |
| | |
| | 申请人盖章 |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
| | 代理人签字 |
| | 年 月 日 |
| | |
---------------------------------------

附件:二

出具保函协议书
编号:
甲方(被保证人):
住所:
电话或电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甲方因 ,申请乙方为其出具币种为 金额(大写)为 的 保函。乙方经审查,同意出具此项保函,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出具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币种为 金额为 、保证方式为的 保函。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担保,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
□以乙方为质权人、 为出质人、金额为 万元的 质押;出质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
□以乙方为抵押权人、 为抵押人、金额为 万元的抵押;抵押人应与乙方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
□以乙方为受益人、甲方为被保证人、 为保证人、金额为 万元、保证期限为 个月的 (见索即付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应向乙方出具《反担保函》。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存币种为 金额为 的保证金,作为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自交存之日起至保函终止之日止,甲方承诺不支用该存款,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任何支付请求。
保证期间届满且乙方未承担保证责任及与保函相关的其他任何责任的,甲方将保函退还乙方后,乙方将该保证金划转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三条 保证期间,受益人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支付保函项下金额时,乙方可任意采取下列方式支付:
1.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账户中支付;
2.当甲方账户中的资金金额不足支付时,通知甲方交足存款对外支付;
3.通过实现反担保债权予以支付;
4.乙方自行垫付。
乙方采取上述任何方式支付,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对此也无任何异议。
第四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及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抵押人、出质人或第三方保证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保证责任或因保函而产生的其他责任需要垫付资金的,自垫付之日起,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利率向甲方计收垫付资金利息;乙方垫付资金后,有权向甲方追偿或通过实现上述反担保债权收回垫付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现行的费率表没有异议并同意按该费率表每三个月向乙方支付一次保证费用;保证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甲方同意按三个月支付保证费用。
保证费用的计算方式为:保函金额×费率。
本协议书项下保证费用的总金额为 (币种金额),甲方同意分次支付:
乙出具保函前,甲方向乙支付头三个月的保证费用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年 月 日支付 (币种金额)。
甲方支付保证费用的方式为 。
甲方不按时支付保证费用时,甲方同意乙方就应收取的保证费用随时与甲方在乙方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有关保证费用的其他未尽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费率表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后 日内,乙方为甲方正式出具保函:
1.本协议书正式生效;
2.本协议书第二条项下的 (《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正式生效,或(并)
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足额交存了保证金;
3.甲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了第一笔保证费用;
4.属需要报批的对外保证的,该项保证已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5. 。
第八条 具备本协议书第七条约定的条件后,因甲方或受益人的原因,乙方未能出具保函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元。
第九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与保函受益人变更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内容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第十条 保证期间届满或保证义务履行完毕,甲方应将保函收回并退还乙方。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协议第二条项下的《反担保(质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或《反担保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被保证人(公章) 保证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中国建设银行保函(格式)
保证人声明条款:
一、本保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人授权制度》(试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保证业务办法》的规定,在授权权限内签发。
二、本保函载明的保证额度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相应递减。
三、未经本行书面同意变更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的内容,或因保证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本保函项下合同或协议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或
时,本行有权立即终止本保函的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及其他任何责任。
四、如本保函项下的合同或协议无效,本保函无效。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
六、如本保函受益人、保证事项、保证金额、保证期间、保证人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或保函内容有涂改的,本保函不生效。
七、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应向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保函所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八、本保函终止或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行。
格式一 投标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方)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投标方)参加以你方为招标方的投标,我行已接受投标方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承包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银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承包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维修保证)

格式三 预收款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 合同(或协议)编号 ,并按该合同约定预收你方 预付款
(币种及金额),用于 等用途。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按上述合同约定使用该预付款或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及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预收款退款保证和预付款退款保证)

格式四 质量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上述合同项下货物质量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五 补偿贸易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补偿贸易保证、来料加工保证及来件装配保证)

格式六 关税保付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贵国 (施工或举办展览),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
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七 保释金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八 付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
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 证人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付款保证、延期付款保证和分期付款保证)

格式九 借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你方签订了《
借款合同》(编号 ),我行已接受借款人的请求,愿就借款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 租赁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承租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我行已接受承租
人的请求,愿就承租人按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支付租金向你方提供如下保
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
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一 留滞金退款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因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
合同(或协议)编号 ,你方预支留滞金
(金额币种),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十二 账户透支保函
编号:
致受益人 :
被保证人 (国籍、单位名称)拟在贵行开立 透支账户,我行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开立该账户后在你方规定的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币种金额)。
二、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本保证担保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在本保证期间内,如被保证人
(违约情形),我行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证担保范围内你方索赔的金额:
(一)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在本保证期间内送达我行;
(三)你方的索赔通知必须同时附有:
1.声明你方索赔的款额并未由被保证人或其代理人以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你方;
2.证明被保证人有上述违约事实的证据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本保函所附声明条款系本保函的不可撤销、不可变更的组成部分。
六、本保函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格式一 反担保(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抵押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行
住 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因(被保证人) 与乙方签具第 号《出具保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由乙方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保证期间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保证金额为 的 保函。甲方根据(被保证人)的请求,愿意以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出具上述保函的反担保。甲、乙双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当协议书项下保函的受益人向乙方索赔时,甲方同意乙方依法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外支付,或者乙方自行对外支付后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抵押物受偿。
第二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三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项下的保函金额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实现抵押权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抵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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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 215 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 2012 年 10 月 29 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 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 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 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 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 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 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 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 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 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 分为 A 类和 B 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 为 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 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 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 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 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 求》。
第八条 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 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 城市上空;
   (二) 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 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 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 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 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 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 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 经济合理。
   第九条 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 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 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 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 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 12 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 20 日内向 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 8 份;
   (三)民航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查,对预选场址组织现场踏 勘。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申请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 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 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四)民航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对场址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 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 实施保护。


第三章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 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 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 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 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 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规划设施应当布局 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 10 年、远期为 30 年。 第十七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飞行区构 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 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 足运行及通视要求;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 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 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 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 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 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 相互干扰;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 容性规划。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 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 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 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 议;
   (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 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 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 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 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 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 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 总体规划一式 10 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 5 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 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 审。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 善。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专家评审期 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作出许可决 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 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 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 10 日内分别向民 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 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 1 份,向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 版本(光盘)一式 5 份。
   第二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 划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 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 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 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 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 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 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 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 区管理局备案。
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属于驻场单位的建设项目,驻场单位应当就建设方案 事先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 规划及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在 10 日内 提出书面意见。驻场单位应当将机场管理机构书面意见及建设方 案一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属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的建 设项目,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建设 方案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三)属于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由 民航地区管理局征求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民航局备案。
(四)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机场 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 15 日内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 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 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 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 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 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 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

   第二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 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
(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 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 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 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 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 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 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A 类工程、B 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 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2 至 10 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 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 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 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 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 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 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 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 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 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 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 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 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 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 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 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 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 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 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 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 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五章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 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 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 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 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
   (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 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 2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 部分;
   (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 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
上述运输机场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 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飞行安全与正常运行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五)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
 第四十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应当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运输机场建设实施

   第四十二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 的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承担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 应的资质等级。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 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运输机场专 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属于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工 程开工前向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 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机场 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第七章 运输机场工程验收
   第四十八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 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运输机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五十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监 视、助航等设施设备,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 理飞行校验手续,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试飞的新建运输机场工 程或飞行程序有重大变更的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在竣工验收和飞行校验合格后,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 理试飞手续,并取得试飞总结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履行行业验收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试飞合格;
(四)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经第三方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五)涉及机场安全及正常运行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 成;
   (六)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七)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 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四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运输机场专业 工程行业验收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 程量和安装的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 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 见或备案文件;
(六)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 况;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五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应当履行以下程
序:
(一)A 类工程、B 类工程的行业验收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对于具备行业验收条件的运输机场工程,民航管理部 门在受理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的申请后 20 日内组织完成行业 验收工作,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第五十六条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 范;
(三)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满足使用需要;
(五)工程是否满足机场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六)运输机场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七)有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 投资的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非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验收程序。
   第五十八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及时移交运输机场工程档案资料。 第五十九条 未经行业验收合格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不得 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在运输机场工程竣 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 上报。


第八章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

   第六十一条 运输机场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新 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出具场址审查意见之日起, 至投入使用止;改建、扩建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 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六十二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 对其实施工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 文本。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 系统,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时间报所在地 民航地区管理局。
   第六十三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 报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 5 日之 前。
   第六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本地区的运输机场 工程建设信息,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 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 10 日前报民 航局。
第六十五条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机场总体规划情况、 项目审批情况、工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 总体实施计划、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 况、工程质量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 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六十六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九章 空管工程建设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项目法人为民航局空管局、 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建设工程。
第六十八条 空管工程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应当履行 国家及民航局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七十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
   (二)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等国家和行业现 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十一条 空管工程在相应的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 的台(站)址得到批复后方可报审初步设计。
第七十二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 性研究报告中的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 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 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 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十三条 下列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审批: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含)以上的民 航地区空管局或者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七十四条 其他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 管理局审批。
   第七十五条 项目法人报批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报送 以下资料:
(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 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 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 研究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 址等的批准文件;
   (五) 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 验等报告书。
   第七十六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空管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审 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 2 至 10 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 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 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空管工程项目法人 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 家征求评审意见。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 评审报告。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 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 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 2 份。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 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20 日内予以批准。
第七十七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七十八条 空管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 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概算调整,应严 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七十九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十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
(二)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八十一条 空管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应由项目法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 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上述工程未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不得实施。
   第八十二条 空管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 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二)是否满足安全与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八十三条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审查依据和采用的标准及规范;
(三)审查意见;
(四)与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协商的情况;
(五)有关问题及建议;
(六)审查结论意见。
   第八十四条 空管工程的建设实施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第八十五条 空管工程的招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八十六条 承担空管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 的资质等级。
   第八十七条 空管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 级。
   第八十八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十九条 机场工程配套的空管工程可与机场工程采用 建设集中管理模式,统一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开展整体工 程项目申报、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 征地拆迁、招投标等工作,统一组织工程建设。
   第九十条 空管工程竣工后,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 空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九十二条 对于规定要求需进行飞行校验的通信、导航、 监视等设施设备,项目法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飞行校验手续, 并取得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第九十三条 空管工程经过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 使用。
   第九十四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竣工验收合格;
(二)已完成飞行校验;
(三)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四)涉及安全及正常使用的项目存在的问题已整改完成;
(五)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验收的工程质量监 督报告。
第九十五条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空管工程, 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 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结论;
6、工程竣工项目一览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空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四)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 见或备案文件;
(五)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
(六)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十六条 下列空管工程由民航局组织验收:
(一)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含)以上的民 航地区空管局或空管分局(站)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
第九十七条 其他空管工程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 验收。
第九十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对于具备验收条件的空管工程,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 项目法人的申请后 20 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九十九条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空管工程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及规 范;
(三)主要工艺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四)工程是否满足运行安全和生产使用需要;
(五)工程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六)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第一百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民航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空 管工程档案资料。
    第一百零一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空管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空管工程项目法人应在空管工程竣工后三 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一百零三条 空管工程实行工程建设信息报告制度。工程 建设信息报告期为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投入使用止。
第一百零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指定项目信息员对其实施工 程的建设信息及时进行收集、统计和整理,形成电子文本。 民航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的空管工程建设信息电子 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按照 本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时间报民航局空管 局。
   第一百零五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在开工建设前每季度报 告一次,开工建设后每月报告一次。报告日期为次月的 5 日之前。
   第一百零六条 民航局空管局负责审核空管工程建设信息, 并将审核后的工程建设信息电子文本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于每月 10 日前报民航局。
第一百零七条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审批情况、工 程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资金来源、总体实施计划、 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其他情况;
   (二)当前动态,包括: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 况、工程质量情况、招标工作情况、配套工程进展情况、其他情 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空管工程建设信息具体内容及格式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 全信息网民航建设项目管理系统的要求。
   第一百零八条 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时,项目法 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将选址、总体规划、初 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 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在运输机 场内进行不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建设活动的,由民航管理部 门责令其改正,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专业工 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要求经过批准,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 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 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 定要求获得行业意见,就擅自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 其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空管工程初步设计未经批准、擅自 组织实施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 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项目法人将运输机场工程或空管工程的 施工和监理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的,由民航管 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在运输机场开放 使用的情况下,未经批准在飞行区及与飞行区临近的航站区内进 行施工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运输机场专业 工程未经行业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 正,并处以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项目 法人未履行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义务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 正,并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三条,空管工程未经 民航管理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航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机场建设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规定对运输机场和空管工程建设未作 出明确要求的,均按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参照本规定 执行,并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29 号)同时 废止。




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修订送审稿)》 的说明

    民用机场是民用航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 用航空运输、促进民用航空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 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 129 号)自 2004 年 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 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7 年 10 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 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国发 [2007]33 号),取消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 129 号令)中规定的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事项。 2009 年 7 月 1 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部 分条款与 129 号令中的规定不一致。此外, 129 号令只涉及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未包含民航空管建设工程。2011 年 3 月, 我局与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民航建设工程招投 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民航发[2011]34 号),对民航专业工程进行了重新划分和界定。为了适应上 述变化,使该规定与有关法规保持一致,满足民用机场工程、 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需要,对 129 号令的修订是必要的。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对运输机场选址、 初步设计、总体规划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专家评审 要求、审查时限等进一步细化,使之更为明确和规范。
    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飞行区指标为 4E(含) 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民航局和 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批。因此,将 129 号令有关条 款做了相应修改。
    三、《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运输机场建设 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 见”。因此修订 129 号令时补充了上述规定。
    四、《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地方政府将运输 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第四章中规定地方政府应按照 有关规定保护好民用机场的净空、电磁等环境。此次修订也 将上述内容纳入 129 号令。
    五、《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飞行区指标为 4E(含) 以上的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民航局批准。129 号 令规定飞行区指标为 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总投资 5000 万以下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由所在地民 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按照民航局确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向民航 地区管理局下移的精神,本次修订后飞行区指标为 4E(含) 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2 亿元以下的运输机 场工程初步设计,授权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六、根据《关于加强民航专项基金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民航办规发[2009]3 号),对民航局安排民航 专项基金的机场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 129 号令执行。因此,修订后的 129 号令规定,除中央政府直接 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机场工程外,以资金补助方式 投资的机场工程也应履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七、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的决定》(国发[2007]33 号),此次修订对 129 号令做了相 应修改,并规定非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程序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为进一步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行业验收加以规范, 增加相应条款,规定了行业验收应当具备的七个条件。 九、129 号令未涉及民航空管建设工程。为了规范民航 空管建设工程的建设,明确审批程序,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应 条款,对民航空管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 工程验收及工程建设信息报告等事项做出了规定。 十、为了进一步加强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将 六部委《关于加强军民航空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 的通知》(发改基础 2012[2122]号)中有关空管工程建设管 理的内容纳入到 129 号令。
    十一、第十章法律责任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相 关内容作了调整,并对违反空管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 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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